不仅是“买卖同罪”,“买方”的罪应该更大
2022-03-22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历来是两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今年的两会上,更多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言献策出现了一些更加积极的变化——呼吁多年的“买卖同罪”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刑法对收买者的法定刑起点较低,不利于打击罪犯,对犯罪分子毫无威慑力。黄绮主张以立法提高刑期的方式保证“反拐行动计划”能取得切实的效果。黄绮认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
肖胜方也认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卖方”和“买方”的量刑极度不均衡,导致“买方”自然不会对可预期的刑罚产生畏惧,反而会将收买妇女、儿童带来的“红利”,即“传宗接代”“开枝散叶”等优先置于接受刑法的制裁之前。
而在张宝艳看来,对“买方”的打击不应仅仅限于“买卖同罪”。在某种程度上,“买方”的罪甚至应该重于“卖方”。因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被拐妇女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实际上这么多年给被拐妇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于买家。“所以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我认为现在对‘买方’的量刑标准太低”。
除了推行买卖同罪,另一個广受代表委员关注的,涉及打击拐卖犯罪的配套性法律条款就是诉讼时效。
肖胜方介绍称,由现行刑法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可知,相关犯罪刑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犯罪行为将过追诉时效,犯罪分子将不再被追诉。
对此,肖胜方提出,法律若能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甚至更高,则该罪追诉时效也将被大幅度延长,这必然对打击拐卖犯罪行为有重大作用。
对于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张宝艳呼吁这些人不应受追诉时效所限,应当推行终身追责。
现在许多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等找回自己原本的家庭或者能够脱身都是被拐很多年之后,基本都过了诉讼时效,很难追究拐卖和收买方的责任。但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身的。因此,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