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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推进寄递违禁品犯罪诉源治理

2022-03-22元明肖先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2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元明 肖先华

摘 要:202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七号检察建议”主题新闻发布会,配套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基础,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纠正漏捕漏罪漏犯,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进寄递违禁品问题治理等内容。典型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寄递违禁品犯罪 引导侦查 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

一、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寄递行业发展迅速,快递业务量从2010年的23.4亿件上升至2020年的833.6亿件,日均快递业务量超过3亿件,连续七年稳居世界第一。随着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违禁品犯罪高发、多发,“网络+寄递”已成为犯罪活动的重要形式。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从办案情况来看,当前寄递违禁品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寄递违禁品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违禁品种类繁多,包括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伪劣商品、假药、假币、淫秽物品等各类物品。其中,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涉及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数量大。二是寄递违禁品犯罪数量呈增多态势。检察机关起诉寄递毒品犯罪案件由2017年的1016件1911人,上升至2020年的1830件3097人;起诉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由2017年的45件67人,上升至2020年的226件490人;起诉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也有所上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日趋严重。三是寄递违禁品犯罪危害大。以检察机关办理的寄递毒品犯罪案件为例,2017年至2020年相关案件共涉及寄递甲基苯丙胺(冰毒)7189.9千克,海洛因2085.4千克,大麻2034.2千克,氯胺酮624.7千克,可卡因207.7千克。大量的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通过寄递渠道流入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四是寄递违禁品犯罪查办难度大。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犯罪活动,实现人货分离、人资分离,司法机关查办难度大。犯罪分子多使用暗语进行单线联系,甚至使用国外聊天软件或阅后即焚的小众通讯软件进行沟通,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在寄递收发环节,采取雇佣他人代收、寄递或转交的方式逃避打击。

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活动。同时,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办案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加大惩治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100余件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中,筛选、编写了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等6件典型案例,下发供各地办案参考,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给公众予警示。这6件案例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典型。

二、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一)郭某明等人贩賣毒品案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明等人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网络群组,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检察机关办理本案过程中,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二)唐某来贩卖毒品案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来为毒品贩卖链条中的一环,在上家未到案、与下家无直接联系、钱货分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关联人员供述等证据的补强和固定,确保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智能快递柜漏洞寄递毒品等问题,向邮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为寄递行业禁毒专项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三)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喜指使他人收取寄递的毒品,系零口供案件,证据较为单一,将在案证据与犯罪事实构建起关联性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践行司法亲历性,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充分发挥通话清单、监控视频以及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作用,通过出示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针对性讯问,还原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完善证据体系,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四)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

本案中,快递从业人员苏某生参与寄递毒品,快递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有力破解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题,确保了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对于可能存在遗漏单位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某速递有限公司刑事责任,使犯罪得到及时追究。依法严厉惩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从源头上斩断寄递毒品非法渠道,有利于推动快递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五)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

本案系被告人杨某帆等人通过网络联络交易,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切实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依托庭审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动员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本案中,针对被告人陈某帅等人利用寄递渠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证据固定难、全链条打击难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了严密证据体系,监督侦查机关通过关键案件线索逐层深挖犯罪,扩大了打击效果,为类案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快递企业堵塞制度和人员管理漏洞,依法依规经营。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全面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消费,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三、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寄递违禁品犯罪行为的认定

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办理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和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及时将寄递违禁品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确保了办案效果。司法实践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对寄递违禁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区分寄递犯罪与寄递违规的界限。根据2016年11月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禁寄物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大类。其中,具体禁寄物品在《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中作出了规定,共十九个类别。行为人违反规定,寄递上述禁寄物品中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等,可依法构成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运输毒品罪等相关犯罪;行为人违反规定,寄递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则有可能触犯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规寄递行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攀升,寄递是相关违法犯罪落地的关键环节,必须依法从严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行为。从办案情况看,寄递违禁品犯罪虽花样繁多,但集中在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几个重点领域。特别是寄递毒品犯罪行为,在罪名认定方面存在着一些需要探讨明确的问题。对于同城跑腿寄递毒品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同城距离短,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实际上,运输毒品的本质不在于毒品位移距离的长短,而在于促进了毒品的社会流通,同城短距离寄递毒品的行为可依法按照运输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并通过寄递方式接收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寄递毒品的行为系其上家行为的一部分,由上家负责,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通过寄递方式接收毒品的下家,以及明知是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毒品的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一般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可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交寄或者接收寄递毒品行为人的主观认知,通过在案证据并运用推定规则依法作出认定,行为人对寄递的物品系违禁品具有概括故意的,不影响相关罪名的成立。此外,涉及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行为人往往实施多个行为,触犯选择性罪名,邮寄、运输罪名容易被遗漏,办案中应予注意。

(二)关于寄递违禁品犯罪的检察监督

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办理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以及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均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成效显著。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形成震慑效果。寄递违禁品犯罪涉及面广,相关罪名由不同的刑事检察部门管辖。考虑到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数量在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中占比高等因素,重大犯罪检察部门应当牵头统筹,加强对办理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寄递违禁品犯罪办案力度,提升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强化与邮政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关注辖区内违法违规寄递以及行政执法情况,加强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于疑难复杂特别是网络化程度高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要主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加强对违禁品犯罪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等客观性证据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对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完善退查提纲,明确退查原因、目的以及补证方向,确保依法及时补查补证。要着重审查相关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寄递犯罪行为,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

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对寄递违禁品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往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完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机制,有序流转寄递违禁品案件线索,在依法追究寄递违禁品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相应民事责任,同时督促邮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司法实践中,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多发,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危害公众健康,检察机关要双管齐下,依法打击相关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对于寄递违禁品案件涉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等相关问题,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三)关于寄递违禁品犯罪的综合治理

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办理唐某来贩卖毒品案和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均积极延伸司法办案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监管盲区和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寄递行业监管。2021年10月20日,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发出有关寄递违禁品问题的《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21〕1号(总第7号),以下简称“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诉源治理,切实减少和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的发生。

检察机关要将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和“七号检察建议”共同协调推进,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违禁品犯罪活动,形成有力震慑,为推进“七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寄递安全问题治理,也为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提供有利条件。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寄递违禁品问题治理工作。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努力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为促进寄递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协同寄递监管部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研讨会商,确保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落地落实。与有关部门协同发力,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切实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將寄递新业态及时有效纳入监管范围,完善寄递安全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斩断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寄递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新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和解决。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七号检察建议”的宣传,提升检察建议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警示社会,教育公众,从源头上遏制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丰富和创新宣传载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单以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结合检察开放日、送法进基层、法治讲座、以案释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开展检察建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违法寄递和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营造落实检察建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涉网络毒品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GJY2021B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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