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武:立法不为惩罚,而是预防、制止和挽救
2022-03-22曹宏萍
曹宏萍
陈爱武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她带领团队参与《条例》的调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全过程,主要承担调研结果的汇总分析、立法说明的初步撰写、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我国承担家庭暴力处置任务的工作部门较多,目前无统一数据显示家庭暴力案件整体的案发量。根据我们立法调研组的调研结果,当前普通群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反家暴理念尚没有深入人心。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比如,2019年,我们对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进行摸底,3909人参与了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问卷调查。根据问卷统计结果显示,有5.32%的被调查者支持“不打不成器,对不听话的孩子就得打”的家庭教育做法,27.55%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孩子说谎或行为不端时,可以打骂,其他情形不能打”,23.64%的被调查者选择“打孩子不行,但说服教育时的责骂是可以的”选项。
“不打不成才”的观念依然存在,我们必须清楚这也属于家庭暴力情形。“打孩子”不仅起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此外,夫妻暴力对未成年孩子的影响也很大,因为目睹父母家庭暴力给孩子造成一种“解决问题用暴力”的错误示范,导致暴力行为的代际传播。
大概用了三年时间。从2019年起,我们就开始筹备《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和团队进行了为期一年半左右的立法规划调研,走遍了全省的各个市,充分了解、收集关于家暴案件发生的情况、执行《反家暴法》的情况,以及在反家暴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创新机制和经验样本。
这期间,我们组成四个调研小组奔赴各地,确保每组成员都包含高校老师、硕博士研究生以及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出差的次数已经多得记不清了。每到一处,我们就联合当地公安、妇联、法院、检察院、民政、教育、村居委员会,以及财政、医疗、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座谈,每场座谈都会涉及十多个条线部门。到2021年2月,省人大投票通过将《条例》列入立法规划时,我们已经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这之后又是大量着眼于未来立法的调研工作。
在征求意见阶段,雪片般的信息向我们飞来。基于线上和线下,面向社会和反家暴相关工作部门,我们有针对性地设计发放问卷,对收集来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这是一个综合平衡各方意见的过程,“2021年1月版”“2021年2月版”“2021年3月版”……在我的电脑里存着数十万字的资料,14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我们人手一本,还有11万字的案例资料、8万字的条款对照表……这不仅是“脚力活”,更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脑力活”。
《条例》是我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细化与深化。例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进一步拓宽了法律保护范围,让更多处于暴力阴影下的人受到了应有保护;例如,《条例》明确,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这一点是对“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的强化。
总体而言,《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扩展、创新和细化:一、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五项机制”。二、实行反家庭暴力社会共治。三、建立反家暴工作大数据平台。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五、规范公安机关接出警。六、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七、完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制度。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九、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奖励。
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行为。性暴力不仅对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而且对受害人的精神也带来痛苦,是一种双重的伤害,后果很严重。经济控制,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实施非正常经济管控、剥夺财物等来实现对家庭成员的控制。经济控制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和解决,会衍生出多种社会问题,引发更多的矛盾冲突,甚至违法犯罪。
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列入家暴类型,在当下的意义更在于,唤起广大家庭和民众对于家庭暴力现象的警惕和防范意识,提升江苏反家暴力度,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当家庭成员遇到疑似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行为时,可以及时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求助措施,保存好证据,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公安、民政、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责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实行“首接负责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
此外,建立反家暴工作大数据平台,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也是“联动共治”的一种体现。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而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并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法律文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条例》进一步细化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如设定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報案的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新增“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四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其一,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识别,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其二,强化反家暴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面对家暴零容忍,勇敢求助;与此同时,妥善保存证据,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其三,强化对执法机关和反家暴相关人员的培训赋能。面向基层派出所、村居委员会、教育、医疗等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反家暴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执法一线工作人员的反家暴意识和履职能力,真正做到对家庭暴力的协同共治。最后,对于家暴行为的打击固然重要,但《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预防和挽救。
图片由本文主人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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