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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的区块链之道*

2022-03-21臧志彭张文娟

中国出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区块受众

□文│臧志彭 张文娟

2017—2020年,全球17个国家对数字版权巨头——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简称“GAFA”)的反垄断调查高达84起,[1]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已成为国际热点和难点问题。数字版权平台因享有版权法的排他性保护而更易获得高市场占有率,产生更强大的市场支配力。[2]在版权排他性框架保护下,大型数字版权平台与上游版权方达成独家交易,占据绝对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向创作者和受众收割垄断利益,[3]版权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强者恒强”效应限制了数字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破解数字版权平台的中心化垄断格局已刻不容缓。然而目前的反垄断框架体系无法从根本上动摇数字版权平台的垄断根基,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方案。区块链以其天然所具备的分布式去中心化底层技术逻辑,形成了以创作者为核心的信任重构、效率提升、创新保护和福利增进的全新的版权价值链生态系统,为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建构了新的破解之道。

一、数字版权平台垄断成因与监管困境

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腾讯音乐在30日内解除独家版权、恢复市场竞争秩序,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处罚的标志性案件。[4]2022年1月,国家版权局又集中约谈了数字音乐平台、词曲版权公司及唱片公司等数字音乐产业链有关主体,强调“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并要求各方共同创建良好的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生态。

数字版权平台以版权为核心,提供内容生产、分发传播、授权交易、版权保护等多项组合服务,具有双边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等显著特征。[5]数字平台网络效应通常意味着“赢者通吃”,而版权法对排他性的保护,则使版权集中壁垒和网络效应共同作用于数字版权平台,[6]形成更加牢固的反竞争封锁线。[7]版权高度整合带来的数字版权平台市场支配力相较于传统网络平台而言更强,因版权法对“数字版权”的排他性保护意味着数字版权平台具有更强的限制竞争能力,并通过独家交易、拒绝许可等行为体现。[8]

就目前的监管框架而言,数字版权平台的双边性、数字版权的多样性和版权交易的灵活性都成为反垄断监管难题。首先,垄断和反垄断之间,存在一定的效率博弈,即版权垄断带来的市场效率和版权反垄断的成本问题,会直接影响反垄断机构启动反垄断调查的可能及其程度。版权集中带来规模效益,看似体现出版权垄断的效率,实际上将严重阻碍创新、削减多样性。[9]数字平台的中心化运行规则只有当多方主体都参与进来时才能创造效率,[10]但现实中平台往往利用其中一方或与其相勾结,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11]平台版权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平台一方掌握着大量多边参与主体的重要数据,信息严重不对称,创作者和受众福利受到损害威胁。[12]其次,多样化的数字版权平台内容各异,很难确定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界定难度极大,[13]因而版权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也难以准确认定。最后,信息采集难题导致反垄断审查难、取证难、认定难,有碍反垄断监管机构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精准判断,加剧了反垄断审查难度。也就是说,目前以事中事后为主的反垄断监管模式,[14]已不足以适用于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领域。

二、区块链与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的目标契合性

《反垄断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以保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为核心的执法目标。数字平台数据泄露隐患使平台遭遇严重的信任危机,[15]反垄断必须确保数据透明性和安全性,达到增强信任的目标。保护创新是数字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的另一重要目标。[16][17]数字平台领域消费者福利不仅包括传统单边市场中的购买方福利,还包括创作者福利和平台用户、广告商等受众福利。2020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了反垄断和保护版权的共同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以及维护受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的目标主要聚焦于信任、效率、创新、创作者和受众福利四方面。

第三方信任机制使平台对某一市场领域逐渐产生排他性支配权,极大提高了滥用支配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是垄断形成的根本症结所在。而垄断不仅意味着第三方信任机制“失灵”,还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福利,阻碍创新,影响效率。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蔓延,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激发了人们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反思和对新监管体系的创新探索。2008年,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首次提出“不依赖信任(Without relying on trust)”的点对点交易系统,[18]区块链是其底层核心技术。由此明确了区块链的设计初衷与关键目标,即“需要非基于信任的电子支付系统允许交易双方直接达成交易而不需要信任第三方”。[19]

区块链破解数字版权平台垄断将促进新技术对数字版权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作用,为数字平台反垄断的时代议题创新思路与路径。信任、效率、创新、创作者和受众福利是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的目标,也是区块链对数字版权平台垄断的破解路径。[20][21]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和优势使得将其运用到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中具有正当性。[22]正如施雷佩尔(Schrepel)和巴特林(Buterin)所指出的,“区块链和反垄断组织具有阻止经济影响力中心化的共同目标”。[23]通过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哈希算法、时间戳和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s,简称NFT)等技术重塑交易信任机制,维持更广泛的市场平衡和效率,[24]从而增加创作者和受众福利,为破解现有数字平台领域的中心化垄断带来新的可能路径。[25]

三、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系统架构框架

区块链对数字版权秩序的重塑理念体现为一个核心、两个原则。增加数字版权创作者和受众福利是重塑理念的核心;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秩序的重塑既是追求信任、效率和创新的过程,也是深化《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之法治精神的过程,即区块链反垄断的去中心化机制必须在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两个原则下进行。[26]根据去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类,根据区块链不同类型各自的特征,从平台反垄断目标而言,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和数字版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与公有链和联盟链应用优势更相契合,更适于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各应用场景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去中心化的公有链平台形成以创作者为中心的版权生态。首先,区块链重塑数字版权支付模式(如图1所示),数字版权平台受众无须借助任何中介即可向创作者直接支付对价。区块链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无法篡改、透明可信,双重支付问题在“非信第三方”系统中被瓦解。其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微支付”模式得益于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可分性而成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27]微支付模式下,对任一作品或数据的“微”使用都需支付相应的对价,以满足所有“贡献者”的劳动诉求。最后,数字版权区块链系统还引入声誉评价机制,让受众在消费时有了衡量与参考标准,同时也激励创作者提高创作水平和质量。激励机制能有效避免区块链数字版权生态跌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是引领区块链数字版权生态的核心动力,[28]对于促进数字版权产业良性竞争、规范生态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图1 基于公有链的数字版权支付系统

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支撑的联盟链平台将以时间戳、哈希算法、NFT、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和共识机制创新升级版权登记与存证、分发与交易、取证与维权路径(如图2所示)。从内容特征提取和身份认证开始版权登记,公信节点权威授时时间戳对上链信息存证,进行证据保全。作品通过区块链网络进行多渠道分发,创作者和受众双方可协议选择一种或多种共识机制达成交易,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将为数字艺术市场等稀缺性版权资源创造独一无二的价值认定。数字版权平台应明晰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弊端,充分利用二者能低成本获取海量信息、深度分析并精准研判市场的优势。将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融合应用于数字版权领域,形成1+1+1>3的版权监测与存证新机制。联盟链版权生态将打造出集生产、存证、分发、交易、监测、取证、维权于一体的数字版权服务,为更多数字版权场景提供解决方案。

图2 基于联盟链的数字版权秩序框架

四、区块链破解数字版权平台垄断路径探索

区块链通过去中心化的低成本信息验证降低版权交易信任成本的方式,打破了传统“第三方信任”而建构新的信任机制,为破解数字版权平台垄断提供了首要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构四个方面的去中心化反垄断创新路径。

1.建构以创作者为核心的新型版权生态

数字内容创作者理应享有自由处置其版权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而在中心化垄断的数字版权平台,创作者本该享有的版权自由处分权、授权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均受到平台的“限制”。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使处于数字版权中心化生态边缘的创作者重新回归至生态系统核心位置。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以创作者为核心,让流量向数字内容创作者靠拢,由创作者自行掌握商业底层数据建立数字内容资产管理系统,[29]进而实现版权产业的微单元定价与智能交易、授权改编与衍生追踪、声誉评价与良性循环。

2.建立数字版权全价值链权属证明机制

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保护创新的目标要依托于以时间戳、哈希算法和NFT为支撑的数字版权权属证明机制来实现。保护既有创新才能促进更多潜在的创新,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必须要加强对创作者创新的保护促进提升平台整体创新实力。将区块链应用到版权登记确权中,以有效保护版权作品内容生产过程及创新成果,并为数字版权后续的分发、交易、监测与维权全价值链提供可追溯、唯一且极难被篡改的版权权属信息。高透明度的权属证明机制对破解数字版权交易中的“一物数卖”“双重支付”困境具有重要意义,信息不对称、版税纠纷、版权争议等难题迎刃而解,也为随时可能发生的侵权预存证据。

3.创建点对点的数字版权价值交易新模式

基于创作者、受众以及各参与节点对数字版权价值的不同诉求,价值互换机制的建构有利于数字版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充分实现。一方面,通过基于多重签名技术、时间戳技术等建立以点对点支付、微量支付为特征的区块链版权支付新模式,每个贡献节点都将直接取得相应的版权收益;另一方面,根据支付类通证(Token)、功能类Token和资产类Token[30]的不同属性,创新平台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促进良性竞争,规范生态秩序。数字版权区块链系统通过分布式账本对所有交易信息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全网公开追溯与公示,确保信息真实透明,也实现更加便捷的税务与审计工作,从而在根本上破解了数字版权垄断平台的经济运行体系。

4.构建可跨链全通路高效率的强监管体系

现有的区块链系统标准不统一、彼此难兼容且缺乏合作意愿,给数字版权产业运行和全面反垄断监管造成了阻碍,因此亟须政府层面强势介入引导建立跨链兼容的数字版权区块链行业标准,并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一体化的数字版权区块链保护与监管机制。与此同时,还需要司法系统的适时调整与主动作为,以积极的姿态和创新的思维接纳和改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侵权证据和固证机制、主动对接打通数字版权区块链反垄断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建构高效率现代化监管新体系。

五、结语

新技术的出现是机遇也是挑战,区块链在数字版权领域仍面临“登记人和真正版权人的身份错位”“极难篡改特性和创作者修改权的行使”等问题;区块链反垄断存在“反垄断悖论”质疑,匿名性和智能合约可能会引发更隐蔽的共谋和限制竞争行为;此外,对区块链反垄断的监管存在“垄断主体身份确认”“反垄断规制对象确认”和“跨境跨区域执法合作”等挑战。[31]目前对区块链技术的整体应用水平还较低,国内外对区块链反垄断的研究还处在初步阶段,一些担忧与质疑具有合理性。面对全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浪潮下的强监管态势,反垄断路径创新与升级势在必行。区块链与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的契合性已经证明了将其运用到数字版权平台反垄断中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准确把握区块链自身的特点及其在应用场景中的适配性,是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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