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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知晓和落实情况调查*

2022-03-19马鸿昌柳亚亚张荣飞向中勇彭孟聃徐明丽林学超翁梓靖

现代医药卫生 2022年5期
关键词:卫生事业问卷护士

马鸿昌,柳亚亚△,张荣飞,向中勇,彭孟聃,徐明丽,林学超,翁梓靖

(1.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贵州 遵义 563000;2.贵州医科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全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卫生行业服务、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简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1]。精神卫生问题在我国面临严峻形势,2020年10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布的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中提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加强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精神卫生法》已实施8年,其对现代社会稳定和谐、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贵州目前还未见针对《精神卫生法》的相关研究,贵州地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缓慢,遵义地区仅有1家市级公立精神病院和1家区级公立精神病院,另外3家均为私立民营精神病院。贵州省在册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已达9万例[2]。澳大利亚的一项队列研究发现,对缺乏足够能力做出知情决定的个体、非自愿治疗个体出院时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是自愿接受治疗患者的2.7倍[3]。护士为一线接触患者的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的了解极其重要,积极了解及评价遵义地区护士对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以评价《精神卫生法》的普及程度,为提高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知晓程度提出对策及可行性方案。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选取遵义市1所三级综合医院、5所二级综合医院、5所一级乡镇卫生院、5所精神专科医院护士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星回收问卷1 033份,排除102份无效问卷,有效回收931份,有效回收率为90.13%。931名护士中男72人(7.73%),女859人(92.27%);年龄20~61岁;从业年限1~37年;医院级别:三级综合医院72人(7.73%),二级综合医院644人(69.17%),一级乡镇卫生院97人(10.42%),精神专科医院118人(12.67%);专业技术职务:初级762人(81.85%),中级135人(14.50%),高级34人(3.65%);所在科室:精神科128人(13.75%),非精神科803人(86.25%)。

1.2方法

1.2.1调查内容 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及自制《精神卫生法》相关知识知晓量表。《精神卫生法》相关知识知晓量表各题内容均取于《精神卫生法》。共计27题,1~4题为单项选择题,5~27题为判断题,均采取正误型评分,正确计1分,错误计0分。总分为0~27分,≥17分为及格,得分越高表示对《精神卫生法》相关知识知晓程度越高。

1.2.2调查方法 采用横断面调查研究的方法,通过问卷星(https;//www.wjx.cn)发放问卷,问卷投放时间为12 d。作答后即代表知情同意。

1.2.3质量控制 通过设置同一个IP地址只能作答1次,问卷后台系统自动显示答题时间,符合正态分布,取90%可信区间,将作答时间小于2.44 min、>27.26 min者视为无效样本。为保证作答问卷的真实有效性,问卷中不涉及敏感及隐私问题。

2 结 果

2.1答题情况 931名护士答题得分8~25分,平均(17.37±2.65)分。正确应答率为22.02%~97.85%,回答正确率大于90.00%者为6、8、10、19、21题,低于60.00%者为1、5、12、14、22、24、25题,总正确率为64.34%(599/931)。及格率为52.42%(488/931)。见表1。

表1 931名护士答题情况

续表1 931名护士答题情况

2.2单因素分析 不同从业年限、受教育程度护士问卷总得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年龄、性别、所在科室、医院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护士问卷总得分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不同特征护士问卷得分单因素分析

2.3多因素分析 精神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护士问卷得分较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表3 不同特征护士问卷得分多因素分析

3 讨 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遵义地区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知晓率问卷得分总正确率为64.34%,及格率为52.42%,及格率低于同级别城市四川泸州(83.2%)[4]。提示遵义地区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的总体了解程度较低,且某些条目知晓率不足40.00%。知晓率最低条目为26.10%,与遵义地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落后、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局限与不关注有关,同时遵义地区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的普及度与遵义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速率不匹配有关。有研究表明,在医疗行为过程中通过心理联合健康教育与常规护理能够对患者产生积极的治疗作用[5],心理治疗技术已广泛用于综合医院,精神障碍患者因内科疾病就诊于综合医院,而不仅局限于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法》的普及滞后和较低的知晓率将制约遵义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研究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精神专科医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护士得分较高,该类护士对相关职业范围内法律法规较了解。护士作为接触患者的一线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的知晓有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精神卫生法》定位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将精神障碍的权益保障放在与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和提供服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精神卫生法》重在规范强制入院,同时重视强制入院后的治疗规范及护理规范。对《精神卫生法》的知晓程度较低、错误理解可能会导致医务人员及监护人员对自身角色的理解不佳,在选择对患者治疗及下一步处置时出现潜在冲突[6-9]。《精神卫生法》应与其他医疗行业法律法规受到同等重视。

在构建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体系过程中需要专业化、科学化、精准化的发展,《遵义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强调《精神卫生法》的必要性,医护人员通过学习后医疗行为具有更积极的态度[10-14]。针对综合医院护士知晓率较低,有待于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合理地调配护理人力资源,规范和加强护理处置程序及相关教育,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护理职责,适应法治化管理,正确理解学习《精神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确保在工作中严格履行护士职责,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自身行为。政府部门在协调改善《精神卫生法》的普及过程中可针对不同专业的护士进行针对性、科学性、专业性的普及方法,可精准化地对不同医院、不同专业护士进行《精神卫生法》的指导学习。

本研究对遵义地区16家医院的护士进行了《精神卫生法》相关知识的调查,但通过网络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让样本的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本研究目的是了解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的知晓情况,所使用调查问卷不能完全涉及《精神卫生法》所有的内容,仅能体现护士对部分《精神卫生法》的了解。另外,本研究未对护士专业科室进行区分,以及是否会面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区分,仅能体现不同医院的护士对《精神卫生法》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今后可通过对不同科室、不同职责范围进行区分,为后期对相关单位或政府组织护士学习《精神卫生法》提供有效指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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