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裁员“套路”,维权有“策”
2022-03-19
每到开春招工季,有的企业为了实现用工“新老交替”又不想承担法律责任,会通过“花式”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请辞”,或刻意制造困难使其“熬不住”主动离开企业……那么,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1.任性调岗位,行使“拒绝权”
案例:邹女士在一家塑胶制品公司上班。最近半年,公司的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她本来在车间担任班长,可公司找借口免掉了她的班长职务,让她重新回到普通员工岗位,邹女士感到非常尴尬,无法面对原来的同事。再加上薪金也降低了不少,她只好主动离职。
点评: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调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主动给劳动者调整合适的工作岗位;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工作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技能的途径,单方面再次给劳动者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三是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而面临经济性裁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一次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变更岗位。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在合同约定框架下与劳动者协商,重新确定工作岗位。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经过法定的协商等程序,擅自单方调整邹女士的工作岗位,且大幅降薪,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该调岗降薪行为因违法而无效。对此,邹女士有权拒绝被调岗,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在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调岗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
2.工资被减半,主张“恢复权”
案例:杨师傅于三年前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约定杨师傅的工作岗位为物流车司机,工资按每日400元计算。从2021年8月初开始,公司宣布所有员工工资一律减少50%。工作量无任何变化,工资却突然遭遇减半,杨师傅虽然感到不公,但在“工作难找”的境况下只能选择接受。
点评:杨师傅入职三年多来,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杨师傅工作岗位、内容、工作量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大幅降薪,显系单方擅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被无故降至合同约定以下,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即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薪金水平。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变更工作地,动用“协商权”
案例:张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职务为项目部经理。受疫情影响,张先生所在单位为节约成本,决定将办公地点搬迁到附近的一个县级市去。公司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张先生被调往新址办公,职务仍为项目部经理。张先生听同事私下说,公司搬迁后车补、餐补等福利不再执行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再考虑到自己客户办事路途变远等种种因素,辞职还是随迁,成了这段时间困扰张先生的事情。
点评:企业为降低成本不得不搬迁,这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福利待遇等,都可能会与劳动者原先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同,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为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經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
(山东 张兆利)
133850170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