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平台“短视频+直播”带货个人所得税问题探析
2022-03-19王佳蕾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短视频平台“带货”逐渐受到追捧,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抖音作为短视频平台,有两种带货方式:一种是发布的短视频中以插播广告形式带货,另一种则是日益火热的“直播带货”,在这两种方式的“带货”下,各大抖音达人的收入也可谓日进斗金,其纳税问题有利于保证经济社会的公平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文章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抖音平台“短视频+直播”带货方式下个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范围的问题,并给出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改善措施,以期对国家制定有关互联网平台个税征管法律法规提供建议,同时对互联网达人、经纪公司、平台缴纳个税的困惑之处给予帮助。
关键词:抖音平台;“短视频+直播”;带货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7-0148-03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7.148
1 引言
目前,碎片化的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认知,也引领了一个“狼吞虎咽”的“快餐化”时代。谁能快速抓住人们的眼球,最短时间抓住大众的心,谁就能够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抖音App”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近年来,实体经济发展困难,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使得实体零售业遭遇重创,不得不转变营销方式。抖音作为当前最活跃的新媒体平台,实体零售业自然不会放过。目前来看,抖音“带货”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商家和有一定粉丝基础的抖音用户合作,将自己的产品以广告的形式加入抖音用户所创造的短视频中推广,或者通过流量直播带货的方式(以下简称“他播”),让这些所谓的抖音达人帮自己卖货;其二,商户自己开设抖音账号,自身运营创作短视频或者直播带货(以下简称“自播”),该方式在抖音平台的流行度已逐渐超过前一种方式。据抖音2020年12月22日最新公布数据可以看出,抖音小店总销量持续增加,每月也都能保持10%以上的增速。抖音銷量如此之大,成交金额如此之多,“抖音带货”给抖音网红和抖音小店带来了巨大收益,对这些收入进行规制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由于网络平台税收治理难点的存在,带货达人和商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很多问题,逃税偷税漏税现象也不少见,无疑暴露了税务监管的盲区。最近,某政协委员提议“建议公示逃税主播名单”一度冲入微博热搜榜高位,不禁使广大网友对“公平公正”产生怀疑。
2 平台“带货”现象税收治理难点
2.1 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
在梳理网络平台“带货”涉税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抖音达人、平台和经纪公司之间合作协议、合作模式不同,造成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冗杂,在实践中相当容易混淆,致使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有的是抖音达人独立经营抖音账号,没有工作室,没有经纪公司,与某个品牌签约获取薪酬(坑位费)进行短视频或者直播推广;有的是抖音达人有自己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平台以及品牌与之签约;有的是抖音平台直接与达人签约,抖音达人加入抖音公会,受平台控制;有的是商户和抖音平台签订协议,开设抖音账号推广产品和直播带货。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由于其可能缺乏相应税收知识或者存在某种避税动机,导致实践中平台“带货”现象税收征缴困难。
2.2 征税范围难以确定
平台带货由于带货达人、平台、经纪公司之间关系不同,达人带货所得的类型也就不同。带货达人所得可能是劳动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劳务关系下的劳务报酬征税,又或是偶然所得,再或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更或是核定征收。由于所得税类型难以确定,纳税金额就难以准确衡量,影响税务部门个税征收。
2.3 征管技术落后
首先,目前税务部门所运用的征管技术尚无法完全掌握平台交易的整个过程,了解各项经济数据获得相关凭证;其次,互联网交易的无纸化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准确判断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信息的真假;最后,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已遍布大街小巷,虽说方便快捷,但是相关部门也很难稽查这些交易信息。总而言之,目前的税收征管技术难以满足网络平台“带货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要求。
2.4 纳税人自主纳税申报率低
《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指出每一位纳税人有进行个税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大多数平台达人而言,由于自身收入相比更为隐蔽,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可能性不大。另外,纳税人缺乏相关的自主纳税经验,加上对相关税收法律的不了解,在自行申报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错误,给税务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2.5 网络主播信息登记制度缺失
就抖音来说,大部分用户想要发布短视频只需要简单几步注册登录,想要成为一名直播主播也仅仅只需要开通直播功能。虽说现在的注册流程在不断完善,需要填写自身信息,但是与抖音达人和主播有关的涉税信息还不够全面,这些信息的缺失使得网络平台难以履行其自身所承担的义务。
3 “他播”方式个税征收重点
文章中的“他播”是指商家和有一定粉丝基础的抖音用户合作,将自己的产品以广告的形式加入抖音用户所创造的短视频中推广或者通过抖音达人进行直播带货。文章涉及的个税纳税人为抖音达人和抖音主播。
3.1 抖音达人短视频推广
抖音以短视频著称,打开抖音,铺天盖地的短视频映入眼帘,在放松用户身心的同时,更好地利用了用户的碎片化时间。目前,抖音达人发布的短视频中经常会出现某个品牌的某个产品,他们在短视频中进行广告推广,介绍产品的功效价值,吸引网友购买。在此过程中,抖音达人需要开设“橱窗”,将所需要销售的商品放入橱窗内进行商品分享。据了解,抖音和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合作组建联盟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橱窗直接进入相关购物App进行购买。目前抖音小店和第三方平台结算周期及佣金费用有些许不同,一般来说抖音平台会收取10%的佣金,即抖音平台收取销售总额的10%,在“他播”方式下其余返还给开通橱窗的商家。据了解抖音开通橱窗这个功能不收费,只需要满足一定粉丝量和视频发布量的要求即可成功开通。据了解,商家和抖音达人或按照约定金额支付推广费,或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或两者兼有。所以判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关键在于,确定抖音达人所获收入的支付方是谁。与此同时,抖音达人与经纪公司、抖音平台的关系也影响着个税的计算和缴纳,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跟抖音达人的业务模式相关。
(1)如果抖音达人为独立达人,既没有经纪公司,也没有抖音平台签约。在此种情况下,支付方为商家,而抖音达人和商家签订的是代销商品的合同,商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2)如果抖音达人和某经纪公司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商家和经纪公司取得联系,选择某达人进行推广带货。这种情况下,商家把推广费或佣金结算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依据和抖音达人的法律关系进行代扣代缴(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此处不考虑)。若达人和经纪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若签署劳务合同,经纪公司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3)如果抖音达人和抖音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由抖音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达人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抖音达人开设个人工作室,工作室可能属于个人独资企业,需依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可以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税。
3.2 抖音达人直播带货
主播们的收入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销售返佣,主播根据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抽取;二是收取“坑位费”,商家需要向主播支付产品进入直播间的入场费;三是粉丝在直播间赠予主播虚拟礼物的收入,在抖音中有“音”“粉丝团”“礼物”等,可以统称为粉丝打赏。
3.2.1 坑位费和销售佣金
坑位费是商家直接给主播的,坑位费的支付不经过平台,平台没有任何提成,这笔资金完全由商家和主播(或其工作室、经纪公司)协商。销售佣金一般会在直播结束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后返还给主播,由商家和主播按照约定分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上述抖音达人短视频推广大体一致,与业务模式有关。
(1)网红主播以独立身份在平台直播带货,这时平台只是一个线上场所或依托,主播没有经纪公司,也没有与抖音平台签约。在此种情况下,支付方为商家,而抖音达人和商家签订的是代销商品的合同,商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2)网红主播开设独立工作室,借助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劳务关系。此种方式是当前主流方式。工作室大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需依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也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3)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网红主播通过平台直播。商家和经纪公司协商收益分享比例后,由经纪公司根据和主播的劳务或者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如何代扣代缴个税。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具体代扣代缴如上所示。
(4)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作为平台员工开展直播。商家和平台协商利益分享比例后,平台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3.2.2 粉丝打赏
粉丝打赏在一般的网红直播中占据主要地位,在之前的游戏直播中,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此,但在帶货直播中,这部分收入并非大头,但仍是主播收入来源之一。目前,在谈到“打赏”所得,有一个问题一直存在:“打赏”是否应该纳税,若纳税应采取何种税率合适。有人认为“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就好像朋友之间发红包送礼物,法律不应过于介入要求纳税;也有人认为“打赏”应按照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的关系,确定为劳动或者劳务关系,按照劳动报酬所得或工资新进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认为“打赏”不是经常性的行为,是偶然的,应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后两种观点虽然征税范围不一致,但是都认为“打赏”属于一种消费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赠与行为和消费行为区别是什么?赠与行为,顾名思义,即捐赠人无偿把自己拥有处分权或所有权的物品给予受赠人的行为;消费行为,主要表现为双方在平等的环境下,一方支付对价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总而言之,两种行为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不是有偿或者说过程中有没有对价。
一般情况下,网友、粉丝们在直播平台通过充值现金或者购买虚拟礼物来对主播进行打赏,产生这种行为就是因为网友、粉丝们从主播那里获得了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满足,内心开心进行打赏,表示对他们的直播表现肯定。同时,得到“打赏”,主播有时也会对他们的需求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回应,比如表演节目等。这就使得网友粉丝的打赏行为具备了“有偿”或者“对价”的特征,更符合消费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但是究竟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偶然所得”纳税呢?文章认为打赏收入仍以主播的表现为前提,并非绝对偶然事件,按照劳务报酬或者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界定是较为合理的。并且,在这一模式下,对这部分收入征税,税基计算有迹可循。即如果主播与平台或者公会签约即可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主播与平台或者公会之间未签约则可认定为劳务报酬。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仍需要考虑主播直播业务模式。
(1)网红主播以独立身份在平台直播带货,这时平台也仅仅只是一个线上场所,主播没有经纪公司,也没有抖音平台签约。在此种情况下,抖音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网红主播开设独立工作室,借助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劳务关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如上所示,不再赘述。
(3)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网红主播通过平台直播。商家和经纪公司分享收益后,由经纪公司根据和主播的法律关系确定如何代扣代缴个税。若签署的是劳动合同,经纪公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网红主播的个税;如果经纪公司与主播未签订劳动合同,仅为一般的居间合作关系,那么可以简单地认为主播所获得的打赏所得仍是由抖音平台支付,应由抖音直播平台进行代扣代缴。
(4)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作为平台员工开展直播,打赏收益抖音平台可以作为奖金等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4 “自播”方式个税征收重点
文章中的“自播”是指商家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的形式入驻抖音,发布短视频或者进行直播为自己的品牌产品带货,目前这种方式在抖音平台非常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发布短视频还是直播,其目的都是出售自己的商品,所以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推广行为。
如果商户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收益和平台结算后,则通过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商户为公司制企业,则作为纳税人的商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主要根據主播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由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5 结语
文章从抖音平台“带货”个税缴纳过程出发深入分析了“他播”“自播”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对互联网达人、经纪公司、平台缴纳个税的困惑之处给予帮助。但在此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目前“平台带货”个税征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以下个税征管方面的建议供参考。首先,应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带货作为一种新事物和新问题,需要国家根据相关建议制定有关“平台经济”“互联网电商”“直播”等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并正式发布,使互联网平台税收征管可控有效。其次,应提升税收征管技术。目前,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利用数字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利用现代化技术,包括大数据、区块链等监管税源,实现“数据管税”;同时,利用大数据实现税收数据共享,建立全国纳税信息数据库,实现多方信息共享。再次,应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深入与抖音平台合作,组织抖音达人及电商学习纳税相关知识,使纳税人从心底接受“税收缴纳”这一观点,化“被动”为“主动”,主观上减少税源流失。最后,应整顿“平台带货”行业、规范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对网络达人及直播主播进行实名认证。税务机关应以个人税务信息系统为基础,利用大统计数据,对不同带货平台的业务和收入进行系统调查;与此同时,应更加关注税务违法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处罚措施,以有效约束和制止纳税人偷逃税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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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佳蕾(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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