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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塑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问责的治理逻辑

2022-03-18陈亮

江苏高教 2022年9期
关键词:场域底线问责

陈亮

(陕西师范大学a.教育学部;b.陕西教师发展研究院 西安 710062)

一、现实反思: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问责之困

大学是培养学术人成为文化人的专业场域,通过文化育人的方式实现知识的共享。从此意义而言,大学即公共文化,一种基于共同信念产生的学术公共文化。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人的学术问责理应是一种基于大学学术文化的目标导向、激励凝聚以及文化约束的正向功能来审视学术人的学术行为,实现恢复大学学术问责的文化生态的愿景。然而,现实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问责效率低下,出现问责主体职责不明确、问责目标错位以及问责程序面子工程等问责困境,归根结底在于学术共同体对学术问责缺乏共识,未能形成学术问责的文化生态系统,缺失问责的共在意念。韦伯曾言:“从无定形的共同体行动所出现的、理性的结合体关系,乃是基于支配与其行使的方式而来。共同体行动的样式及朝某一‘目的’的取向,仍是取决于支配的结构与其开展。”[1]支配性的共在意念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动者的行动目标与方式。唯有支配性的共在意念转化为共同体成员的内心,才能凝聚学术共同体的集体行动力量,增进学术共同体间的互信、互商与互动。

哈贝马斯在论述现代性社会弊端时也曾指出:“十八世纪末以来,现代性社会中产生的现代性话语虽然花样不断翻新,但主题只有一个:社会约束的削弱、私人化分裂,片面合理化的日常实践逐渐变形。”[2]现代性话语体系下的学术问责依附于外在行政权力,根植于大学学术场域中的文化认同、文化凝聚出现了分化与破裂,每个人心中形成的自认为“合理”的问责标准是基于对外力的干预,而非共同体成员基于信任产生的实践共识[3]。“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其自己的真理秩序,有自己的真理政治学,也即一个社会都接受了一种被它当真的话语。”[4]

其实,在一个充满怀疑、焦虑、缺乏责任与信任感的现代性社会中,人们缺少的是基于共同意志而产生的对同一事物的认同感。生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人与人之间往往缺乏对事物的公共理性认同,进而难以达成统一的价值观念,纷繁多样的价值观会油然而生,随之而来的是消极意识会入侵社会个体,使其难以分辨是非,这也正是现代性社会人与人之间产生疏离感、缺乏信任,最终走向歧途的根由。正如阿尔贝特·施韦泽所言:“由于高度的组织化,社会获得了对于精神生活的前所未有的权力。面对这种权力,现代人的独立性降低了……现代人就像一只漏了气的皮球,总是保持着外力让它变成的样子。”[5]因此,缺乏学术共同体参与的学术问责势必是单向度的、低效的治理。学术人生活在自我的世界中,专注于自我的研究中,认为自我参与对问责的结果不会产生太多的影响,这已成为现实境遇下大学学术问责的尴尬之态。

二、凝聚信念:学术问责需建立协商承认的共同体

学术问责需要正视大学学术实践场域中的诸多问题,突破治理中的困境,形塑学术共同体的共意参与。唯有凝聚学术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创生理性的群体行动,才能对学术治理形成共识,学术治理才能产生共在商定的内驱力。所谓现代大学学术场域的“善态”空间,是一种海纳多元文化元素基础上的学术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促进多元文化元素和谐共生、摒弃狭隘的利己主义,有赖学术共同体各主体间“民主交互”的双向理性治理——既需要高校内部的学术问责共同体来保证学术自治的有效运行,又需要外部学术问责监督共同体来保障治理效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现代大学中的学术问责需要兼顾学术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方多元评价以及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限度等多方价值诉求。不同价值主体对学术问责的价值需求是主导他们心中的行动想象,在长久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学术问责价值与利益的“想象需求”。这一“想象需求”来源于学术问责共同体的信念坚守,通过形塑“想象的共同体”实现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问责的利益表达愿景。

安德森指出,现代民族是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在宗教除魅后人们通过共通的语言、统一印刷文字阅读、共同的生活阅历建构而来的,他们通过一致的想象信念实现交流与互动[6]。“想象的共同体”不是虚构的共同体,而是根植于人类意识的心理的建构。不同种族群体在共同努力下接受同化建构民族并成为共同体成员后,形成合力,为了共同体的共生利益贡献自身的私有利益以维护整个共同体的有序运转。“想象的共同体”的行动是理性协作下的向心运动,而非盲从虚假的幻想。“想象的共同体”是在认识与理解基础上平衡多方权力的利益结构,尊重每个成员的利益表达。大学作为民族灵魂的反映,期待大学适应一种单一的模式是很荒谬的[7]。从大学发展与学术问责的运行逻辑来看,一方面,大学是由不同学科群、不同组织机构与学术人之间想象与协作而产生的,虽然会出现私有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碰撞,但学术人相信大学整体的繁荣发展有利于不同学科群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参与大学学术问责的是关涉大学命运发展的诸多价值群体,每个群体愿意通过自身的表达接受正义合理的大学章程、自生自发的学术规范秩序以及协商交互的学术交往逻辑。治理语境下的学术问责逻辑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单向度指挥秩序,基层学术委员会治理重心下移、学术民主参与意识凸显以及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的监督质询已成为新时期影响学术问责的关键力量[8]。正如奥尔森所言:“如果一个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并且如果这一目标的实现会使所有群体成员的境况都比过去要好,那么群体成员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行动。”[9]

什么才能构成大学学术问责的想象学术共同体呢? 罗尔斯基于无知之幕背景下的主体间的理性交往,为我们确立大学学术问责的想象学术共同体提供了理念上的借鉴。“在一个多元民主社会中,只有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才能实现共同体成员各自合理且真实的利益表达,这种社会也是一个理性—经验主义的社会。”[10]罗尔斯曾强调,“如果一项制度是正义或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接受了这个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同时他也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11]。罗尔斯的这番论述即是指学术场域中的学术共同体成员在享有学术权利带来精神享受的同时也有义务参与学术问责的治理场域之中。大学是每个人的大学,人人有责任按照学术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学术为想象的中心展开交往活动,规避行政权力肆意侵蚀的独大行为。西方的大学是民主信任为前提来推动大学的变迁与发展,而且“大学管理中的变革不是要建立集权化的命令—控制系统,而是要设计出鼓励竞争、保护多样性和保持大学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分权式结构”[12]。美国高校在州政府的赞助及支持下开展自身活动,被视为公众的信托者,并致力于提高公众的普遍福利。通过治理,公众的托付能够被监控,公众的普遍福利能够得以实现。这也证实了大学治理需要扭转事无巨细地依附国家的行政权力,需要转变国家与高校、学术人的行政命令关系,国家的权力源自人民信任的让渡,而非攫取与霸占,服从国家对大学的规划、治理也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与基本诉求。大学学术问责若没有大学学术场域而以国家为轴心构建的想象共同体必将是模糊乏力的。在这种模糊的想象中,人们形成的共同体是虚假的,凭借错误的想象也可以参与学术问责,但势必会影响学术场域的专业判断与裁量,扰乱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问责的治理逻辑。

总之,在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浪潮中,学术问责的有序运行远非仅仅凭借行政权力的统一指令或制度建设就能奏效,最为关键的是整个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人都有参与学术问责、优化学术环境的责任心与愿望,这是齐心协力推进学术问责实现可治理性的内在旨意。我国学术问责虽逐步进入了以治理语境为核心的改革发展模式,但人们对治理的品质以及善治的标准未能形成清晰认识,对学术问责区别于一般行政问责的独特性尚未达成共识,导致在实施问责过程中一直未能脱离传统的学术管理约束,与行政权力纠缠不清。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大学学术问责是学术共同体的集体协商合作的向心行动,需要在共同的行动信念与价值操守框架下运转。唯有凝聚共同的治理信念,摆脱“行政优位”的霸权式规训,学术问责的治理才能实现多元理性交往的愿景。

三、塑造行动:从行政身份束缚到共意商定的学术契约表达

学术契约的表达范式决定了学术组织的问责方式,进而决定学术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学术个体的学术追求,它是大学场域治学的根本和治校的基础。契约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它基于共同的意志形成;二是它是一种群体内部的约束关系;三是它是个体自由的保障。学术契约正是基于学术人之间的共同意志之上的学术约定。这一约定是一切学术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具有权威的力量。事实上,无论是行政权威还是学术权威,在大学场域都具备基本的学术本性和学术理性,表现为政府、大学对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一票否决”甚至“零容忍”的问责态度。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问责是基于何种目的与方式,换言之,一定程度而言“问责过程”比“问责结果”更为重要。如果大学学术问责往往需要依靠行政命令才能进行改革创新,问责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追求学术本性与学术品性,而是为了维护学术组织的“面子”形象。那么追求外在形象的学术问责势必无法触及学术人的学术德性,无论问责的结果如何严厉,问责行为难以转化为学术组织中学术群体的内在共意(学术精神)。可见,行政问责对于学术组织或学术人而言始终是一种“被动问责”,表现在:一方面大学行政问责具有滞后性,往往是在学术不端行为被曝光、举报等情况下作出的应急处理,大多作为对公众和其他学术成员的“交代”而存在,即“问责”作为学术不端的“结果”而存在。另一方面,大学行政问责具有功利性,“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13],但“对于在公共媒体上不断曝光的学术不端事件,高校却表现出明显的集体性沉默”[14]。譬如,“在我国撤销论文的声明上,几乎看不到高校的影子”[15]。除了对“声誉”“面子”的考量,这些学术成果也让学术组织在“重大项目”“学科评估”等方面享有过实际裨益,也让大学缺乏自我“学术革新”的勇气。

大学要从被动的“行政问责”转化为主动的“学术问责”,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建立起一种形成共同学术意志的“结合形式”。正如卢梭将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视为“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体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16]一样,学术契约以何种形式结合是解决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过程问责的根本问题。学术契约最初以“心理契约”的方式泛在于学术社会之中,表现为学者个人“闲逸好奇”动机下的知识探索,这种心理契约将学术行为看作对理性精神的至高追求,学术问责表现为学术争鸣与学术批判,进而出现了历史上灿烂的“轴心时代”文明。工业社会以来,学术契约以“职业约定”的方式存在,规模经济的专业化需求推动知识的高度分化,学术职业规范形成,并逐渐发展,直至现代社会,学术职业已然成为学术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学术问责表现为违背这一职业约定的各种社会风险,突出表现为“非升即走”等制度化约定。显然,比较两种契约形式,后者作为一种外在约定,问责后果触及学术个体的生存境况,在人们看来十分严重。但这种“严重”的问责方式却并未扫清学术不端行为,可见,学术组织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问责的结果重与不重与学术诚信建立并无直接关联。同时,这也并不意味“心理契约”下的学术批评就完全适用于科层结构的大学组织,只有学术批判没有学术惩罚,就会为行政权力的强制干预和学术腐败留有空间。因此,学术契约的结合形式需要统筹考量“学术志趣”与“学术志业”两方面因素,需要一种以内在学术规律为共意的外在学术个体结合形式,即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作为一种学术契约方式,决定了同行问责理应成为学术问责的重要方式。学术共同体一方面相对独立于科层结构,分布式的治理结构增加了学术共同体内的自主权,减少了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学术个体以共同的学术志趣和追求作为组织目标,组织形式具有较强的学术品性。这是开展同行学术问责的组织基础。事实上,共同体参与学术问责本质上是同行问责,而同行问责之所以难以实施,一方面它超越了科层结构下学术职业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学术人根本上也是社会动物,同行问责违背了人情社会的关系准则。但以共同体形式构建的学术契约,不能以行政问责的结果导向思维方式移植到学术共同体身上,而是要从学术身份与行政身份的本质区别上寻找突破。如果行政身份的自我认同来源于行政权力,那么学术身份的自我认同则来源于学术声望。学术共同体对学术规律和学术本性的尊重,是滋养学术声望的源泉。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契约一旦形成,共同体与个体享有同等的社会声誉,而推动学者进行学术研究的动力正是“那种想要在学术领域建立声誉的欲望”[17],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学术声誉的维护本能,为同行问责奠定了合理性基础。换言之,在这个共同体内部,一个人的行为等同于全部人的行为,原本个体与职业的私有关系,就转变为了个体与个体(集体)之间的公共关系。这种关系根植于学术共同体的每一个个体之间,比行政问责体系更加临近和敏感于每一个学术行为,往往在学术不端初见端倪的时候就被发现,较之行政问责的滞后惩罚而言,这种契约形式重在预先防范。基于这种同行监督的敏感和细微,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将置身于问责范畴之中,体现出共同体契约的过程问责导向。

总之,学术问责需要实现从行政身份束缚到协商共治的学术契约治理转变。倘若学术问责以行政身份、特权、命令为标准,那么问责本身并不能解决学术诚信的根本问题。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交往行为是整个生活世界再生产的中介,文化传统的延续、集体通过规范和价值实现一体化。”[18]学术问责作为一种学术交往行为,是学术共同体的共治意念,需要转变问责思维,变被动问责为主动问责,变结果问责为过程问责,从内在制度中形塑共意商定的学术契约治理空间。

四、坚守情操:共同的学术治理底线

从理想层面而言,大学学术问责相关主体都期待学术治理是一种理性的、充满正义的学术行动。学术问责的想象共同体也是遵循理性的学术规律与学术治理的内在运行规律,而现实学术场域中的共同体也可能会出现利益“搭便车”的现象[19]。“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20]契约精神形塑的学术行动一方面可能协调学术治理的整个行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维护具有身份特性的学术特权。因此,大学学术问责需要多方主体恪守价值底线,学术人的底线是遵守学术规范、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底线是在学术自由的框架开展学术事务处理、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政府的底线是履行确保大学有序运行的社会义务。但是当学术共同体朝着一个共同目标努力迈进时,也容易受到群体本能或个人情感“传染”,进而偏离原初目标。一定意义上来讲,群体本能或个人情感能够促成美好愿望的实现,但也会阻碍改革与发展的速率。因此,大学学术问责需要在学术契约基础上划定多元主体间的共同治理底线。

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问责是一种理性的诉求表达与参与,片面依靠无信仰、无责任使命的大众群体是无法达致学术善治的效果。正如纽曼所言:“一所大学的心智训练真正的和恰当的目标不是‘学问’或者‘学识’,而是作用于知识的‘思想’或者‘理性’。”[21]在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的关键期中,“加快治理”“专项治理”已成为群众心中既定的治理规则,认为以国家政府的名义、集中治理资源就可以推进治理效果的达成。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多个关于优化学术环境、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后,口号式的象征治理成为重塑学术场域秩序的主要方式。学术人维护自身的“面子”与利益,为了治理而治理的工具主义价值依赖蔚然成风,学术群体的治理底线招致滑铁卢。在大众的反叛与抗争之下,学术问责本身的运行逻辑与内在规律会受到阻滞。“不断聚集的大众,正在日益取代少数精英。在‘超级民主’中大众无视一切法律,直接采取行动借助物质上的力量把自己的欲望和喜好强加给社会。”[22]当大众与学术精英未能达成治理底线认同时,所谓的学术契约也会化为泡影,各自为政、上下异治的无序格局会扰乱整个学术场域。因此,学术问责若想回归善治治理轨道,各参与主体需以坚守共同的学术治理底线为价值导向。

大学学术问责的治理逻辑所需要的共同底线远非大学自身的底线,而是这个社会共同持有的底线。只有整个学术场域和社会场域坚持公平公正、程序正义与自由民主,才能维护学术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参与学术问责的根本利益。学术问责的善治与整个社会的多元结构与行动逻辑紧密相连,学术问责既需要发挥学术自治的功效,又需要第三方等社会多元评价参与,更需要政府的宏观支持。多方主体需要在相互合作基础上,将权力与责任作为多方主体对话与合作的共同底线。学术问责的共同治理底线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需要坚守的底线,主要包括:国家的底线、部门的底线以及文化的底线。国家的底线:国家权力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源自人民的授权。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避免出现权力最大而责任最小的“最坏政府”。因此,权责一致的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体制是我们必须坚守的最基本的共同底线。部门的底线: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以公共利益为轴心展开对外交流,公共领域坚持民主原则,个人领域坚持自由原则。文化的底线: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文化底蕴与价值,多民族间的文化以多元论为基础,种族与文化非对应性,需要共生发展,强调“差别权”,反对文化霸权[23]。放眼学术问责场域,共同底线具体如何体现其中呢?

1.铭记学术问责权责一致的国家底线。深化高等教育简政放权、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已成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主旋律。政府虽是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但不是肆意妄为的管制与指挥,更不是权力最大而责任最小的政府。“专制不是各种政府形式之一,而是违背了人的复数性的根本境况,即作为一切政治组织形式之条件的言和行的共享。”[24]权力与责任需要在互动共生的对话中实现共赢,政府应该衡平权力与责任间的关系,以责任制约权力,割除政府对大学学术的过度介入与干涉,还原学术本真生态气息,塑造法治、正义、公正的“最弱意义上的”政府。对于学术问责而言,政府应坚守国家底线,以法治、正义、责任为使命,构建以合作规制为主的大学学术问责联合保障机制,明确国家政府对大学自治事项的监督范围,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关系,建立决策权与执行权独立运行的学术审查机制,确保大学在国家法与学术法的框架下充分行使学术自由裁量权。阿斯曼认为,“与学术相关的国家决策程序应顾及基本权主体的自主性。合作原则作为一种缓和的平衡模式,有助于让学术能适应国家之规范”[25]。此外,学术问责无须设置过多的行政机构,大学自身的学术机构具有自净、自觉以及自律功能,凭借内生于心的学术责任伦理精神能够自生自发地提升问责效果。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政府由于机构臃肿难以全力以赴关注高等教育改革”[26]的弊病。“在法律范围内,大学对其自己事务如何运作,享有自由空间,国家仅得为法律监督即合法性监督,唯有大学裁量决定有瑕疵时,国家可审查其合法性。”[27]因此,平衡国家与大学间的多维关系,切实落实简政放权、释放学术自由正义能量,铭记学术问责权责一致的国家底线,应成为学术问责共同治理的首要底线。

2.恪守学术问责共在利益的部门底线。学术共同体与第三方专业评价监督机构是学术问责的主要组织部门,这些具有共在利益学术问责的部门底线主要来自于知识分子的共在表达与院外专业人士的参与。布鲁贝克曾言:“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的,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28]专业化的学术问责是建立在共意商定基础上的多元主体间的“民主交互”的专业判断,既需要学术共同体的参与,又需要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评价,这两类群体组成的治理部门始终以学术公共利益为基准,排除个人私意。学术问责的部门底线维护的是学术治理的善态容貌,一方面,学术场域中的知识分子敢于对权势说真话,尊重理性普遍存在的事物、坚守科学研究的无功利价值取向,秉持正义、公正的学术知性情操,“知识分子的态度是把真实优先于地上的利益”[29]。基于这样的底线,知识分子建立的想象的学术共同体才能免受外力的压制,独立行使学术裁量权。另一方面,第三方专业评价监督机构是剥离于高校与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专门评价大学学术质量、产出科研成果、专业设置等方面的专业民间学术中介组织。这种第三方学术组织设立的最大益处在于能够规避因维护各自利益而产生的虚假评价信息、纠正学术权力的非正当性等。“权力是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东西。在权力的产生中唯一不可缺少的物质元素,是人们的共同生活。”[30]本着部门底线的行动律令,第三方专业评价监督机构以共同利益为基准,充分发挥专业监督、专业质询等专业问责引领作用,建立一种多元评价与多元共治的学术问责生态模式。

3.信奉学术问责的共生文化底线。大学的作用已经从知识扩展到广泛参与文化生产与文化创造之中[31]。学术问责的良性运转是一种文化积累与释放的过程,以文化为内生性发展源泉,贯穿到整个学术场域的学术治理中能够彰显学术共同体共生的学术信仰。帕森斯将文化解释为一个特殊的符号体系,是一个被集体的成员共同信守的信仰体系……它的方向是将这个集体有价值取向地整合,通过对集体的经验属性和集体所处形式的解释,它与评价性的集体整合相适应[32]。学术问责应紧握共生文化底线,凝聚文化与责任要素,促使整个学术场域形成良好的责任与问责文化意念,问责主体在公正、公开的场域内客观认定学术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类型,接受媒体、社会的质询。共生文化底线呼唤学术问责的教化转向,倡导教育引导为主,对学术人学术人格纠偏的一种灵魂召唤,凝结学术责任感、学术使命感与学术胜任感,而非暴力的规训与训斥。“现代人不仅没有意识到,他如此地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是不正常的,是自身的弱点。相反,现代人还把它当作一种成就。现代人强化了群众使用暴力的天然倾向。”[33]正如涂尔干所言,“必须要在灵魂发现自己满怀热诚地融入知识之河的情形下,才能寻求到极乐。”[34]基于共生文化底线的学术问责是以学术知识本身为评判标准、呼唤学术权力回归理性为归宿,彰显学术问责至善、至美、自觉的文化底蕴,促使学术人契约人文自律“共在”精神的生成。唯有信奉学术问责的共生文化底线,学术问责才能朝着内生治理文化的理性步伐迈进,在“相互理解”的学术生态关系中达成治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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