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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形成脉络

2022-03-18陈芳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分权恩格斯马克思

张 月,陈芳媛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1.国家及权力的产生是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

原始社会,生存环境恶劣,人们出于生存考虑形成团体,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平等关系,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为了方便管理产生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普遍认可的约束力与控制力。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出现社会分工与协作,迫切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人们通过推选的方式产生领导,并设立议事会、人民大会、军事酋长等相应的组织机构,行使共同体的权力,负责管理生产活动以及内部公共事务。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改变,剩余产品出现,产生了利益分歧和矛盾,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即阶级。各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建立了专门的暴力机关,即国家。国家接替了原始社会氏族的公共权力,成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从而使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具有“政治性质”成为国家权力。“这样的职位(指执行宗教职能等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老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1](P522)所以,国家权力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2.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理论条件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唯心主义国家观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家庭和市民社会乃是国家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2](P166)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的政治权力也是基于市民社会而产生的。

恩格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自身出现矛盾而又无法解决时,便分裂为相互对立的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3](P170)这种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将其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恩格斯将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处于社会之上,且逐渐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称之为国家。“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3](P94)“国家这个有组织的暴力,……如果没有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社会的‘权力’,它便无法存在。”[4]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权力是一种政治权力。

3.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是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现实条件

1870年,拿破仑三世为维持欧洲霸权侵占德意志领土,蓄意挑起与普鲁士的战争,结果法国战败,使得法国工人阶级的不满情绪持续增长,直接导致1871年3月18日的法国巴黎公社起义。这次起义是无产阶级开始建立统治的第一次英勇尝试,缔造了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即巴黎公社,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奠定了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基础。但由于凡尔赛反革命政府的疯狂反扑,巴黎公社仅存72天。斗争的失败使工人阶级清醒地认识到,没有监督的政府必然要变成腐败的政府。为了防止腐败的发生,公社采取普选制和公职人员的薪酬不得高于工人工资的措施,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置于人民监督之下,防止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由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决定国家,为了保证权力的归属,必须实行权力监督,防止人民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错位。

二、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

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资产阶级权力制约理论,构成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基础。

1.西方古代权力制约学说

(1)亚里士多德:分权理论的源头。亚里士多德是继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之后的古希腊伟大哲人,他在社会分工和分化的基础上,提出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他认为政体的稳定与否取决于三要素是否各司其职,保持稳定状态。国家政体优良与否的衡量标准是它对腐败是否具有免疫功能。对于如何防止权力腐败、政体变异,他主张掌权者首先要忠诚,严格要求自己,具有担任某一职务的才能;其次,要遵守民主平等原则,且任期不宜过长;再次,不提倡使用特权;最后,突出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约束的公职权力会出现被滥用情况,可以用“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5](P45)实现国家稳定。亚里士多德的分权理论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它局限于权力内部职能的划分,没有国家权力机构的划分,其分权学说可以认为是近代分权理论的源头。

(2)波利比阿:分权向制衡的发展。波利比阿是古希腊时期的历史学家,他在亚里士多德基础上结合罗马的混合政体,提出分权制衡。他将罗马政体分为三个部分: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执政官负责管理政治和军事事务;元老院是权力机关,掌握任命权、财政权、外交权和司法权;公民通过公民大会对争议的问题进行投票表决。三种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合作,实现均衡,防止一方权力独大。波利比阿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理论,为近现代分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2.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权力监督制约学说

(1)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提出近代分权理论,系统阐述分权学说,他在总结英国政制基础上,从法理论角度出发,本着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为目的,避免权力的腐败与专制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交由不同机关行使。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国王和内阁共同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既界限分明,相互独立,又彼此制约,协同行动。

洛克的分权理论具有法律至上和人民主权的特点。当人民需要时,便会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让给社会的专门机关,立法机关以明文规定的法律代替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这种立法权的实质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6](P49)他认为,“只要政府不消失,立法权就绝不能重新回到人民手中……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者规定的期限到了的时候,社会可以重新拥有这些权力,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合适的新人。”[7](P210)

数据录入需要采用本地数据和远程数据结合录入方式进行。具有录入权限的工作人员可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数据录入。如果录入格式出现错误,可调用WEbService软件出发数据库存储过程,对于相关数据直接对应数据库列表进行文件域名修改。采用上述数据采集和录入方式可节省大量数据录入工作量,不仅提高数据采集入库速度,更具有高强容错率,有效降低数据采集成本[4]。

洛克的分权思想对于资产阶级要控制王权和贵族特权表现得更为浓重,其关注点在于不断找寻某种外在力量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最后的答案是“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方面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6](P50)他所寻找的某种外部力量就是人民的力量。洛克的分权理论在当时起到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受当时英国的政治体制、环境和法律的变化影响,他的分权论忽略了司法权独立问题。他虽然主张三权分立,但对外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于是,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在如何保证三权平衡的问题上,洛克没有进行深入和系统的阐述,所以他的分权理论还不能算是现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值得肯定的是,洛克的分权思想已经包含对权力的民主监督思想。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与洛克相比,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的理论则更为成熟。他在吸收洛克的法制思想、人民主权思想及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系统的分权与制衡理论。他以自由主义原理为基础,主张国家权力应该保障政治自由,这里的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6](P50)其实现是以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为前提条件的,为此,他提出分权。

孟德斯鸠还对权力监督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由人民集体所有,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司法权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组成的法庭执掌。立法权和行政权不能同时集中,司法权也要独立,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重视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重视权力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他的分权与制衡理论贯穿于权力监督理论之中,成为三权分立学说的精髓。

(3)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卢梭的突出贡献是提出了完整的人民主权论:人民共同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主宰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和法律必须听从,主权不可转移、不可分割、不可替代。人民委托授予政府的权力,政府应听从人民、服务人民。政府的统治意志只能是公民或法律(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意志。

对于直接民主选举,卢梭认识到民主的相对性和民主制的局限性。他认可代议制,却既不想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又不想将二者不加区分的结合使用。虽然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矛盾使他无法找到恰当的方案和途径来践行人民主权论,但其仍具有积极意义,即他使公共权力的归属问题在理论上得到解决,进而从根本上否定封建专制学说。但遗憾的是,他没有为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提供具体可行的方法。

(4)杰斐逊的双重分权理论与人民参政。杰斐逊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有“革命之父”之称,他提出双重分权理论和人民参政理论。杰斐逊支持民主制,提倡建立民主共和国,认为政治民主化能够保障人民权利,防止专制和暴政。同时他还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三权分立应以主权在民和自由原则为前提,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正义权力应该在多数人身上。他认为政府权力过分集中,终会走向腐化和暴政。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主张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以保持平衡状态;国家总统的任期应给予限制,最多可连任一次,防止个人独裁。立法方面,设立两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对议案进行双重审议;主张“中央政府具有管理外交和国防事务、州际关系等权力,各州则掌管公民权利、法律、治安及一般涉及的事务,各郡掌管各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事务”。[8](P109)以此国家权力分散到地方各级政府,形成纵向权力制约机制,中央和地方在对外事务上保持一致,其他一切内部事务可自行处理。他认为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分权,既能避免官僚主义和政府腐败,又能使人民关心国家事务,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总之,前述政治思想家对国家权力的论述有一个共同点: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和适时监督,使其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处于均衡状态,防止权力腐败。

三、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形成脉络

马克思恩格斯对上述诸多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继承,尖锐指出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阶级实质:资产阶级及其学者“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9](P224-225)并在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监督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没有专门的著作,但权力监督思想却贯穿其国家观和权力观始终。

1.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萌芽时期

马克思曾信仰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他认为理性决定社会进步与否,国家是公共权力的代表,是“合乎理性的社会存在”,应该按照理性办事,平等对待所有人。这一时期他的国家理论具有显著的“黑格尔色彩”。《莱茵报》的工作经历使他对黑格尔的国家观产生疑问:为什么现实与理论(黑格尔)发生了矛盾?他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开始质疑为什么国家权威不像描述的那样是大众利益的代表,反而成为私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为私人利益服务。[10](P160)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他论述了国家不顾摩塞尔人民大众利益的事实。马克思在反思和钻研大量资料的过程中,吸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认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一种颠倒的唯心主义国家观。于是他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源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自市民社会,应该从市民社会中挖掘国家及权力产生的依据及影响因素。由于受费尔巴哈的思辨哲学影响,他的这些观念理论只是一种抽象的认识,并未触及国家权力的经济根源。可以说,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完成了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伟大转变,开始从社会和国家的角度对权力及其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为自己权力思想的建构作了理论上的准备。

2.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形成时期

随着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开始涉足经济领域研究,发现了人类社会的异化现象。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特别详细的论述和分析了异化的原因和结果,指出私有财产是异化产生的根源。他开始把国家和权力的产生同社会的物质生产相联系,深入到了国家与权力产生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本质。他指出统治阶级用国家及其国家权力这个工具来维护所谓的“共同利益”,只不过是统治者自己的利益。

1871年继巴黎公社之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广大劳动人民自己掌握政权,管理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实质。马克思还对无产阶级如何夺取国家政权以及实现政权的巩固作了详细论述。他认为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就要摧毁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国家政权。他还表述了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权力回归人民,回归社会。《法兰西内战》一文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意识到权力在无产阶级专政内部也避免不了异化,所以他们针对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为了防止无产阶级国家权力出现类似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异化现象,必须对权力实行监督和制约。

3.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完善时期

马克思在1879—1882年间阅读了柯瓦列夫斯基、摩尔根、梅恩、拉伯克和菲尔等人有关人类学的著作后撰写了《人类学笔记》(《国家和文明起源》),全面深入分析论证了国家和权力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承接马克思的思想,继续以《古代社会》一书为材料,对国家和权力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于1884年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不再持以批判的姿态,而是以一种新的角度来审视家庭、私有制和阶级及国家的源起。他在深入论述国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全面阐述。他认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设置是出于社会分裂为阶级的需要,随着国家的发展,公共权力也得到不断加强。法国巴黎公社失败使马克思恩格斯深刻的认识到没有监督的政府势必会导致政府的腐败,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为了保证权力的归属性,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就必须实行权力的监督。至此,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思想较之前得到进一步阐述。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的发展与其唯物史观的发现密切联系,这一发展过程也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观的形成过程,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辩证关系的揭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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