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中国道路
2022-03-18王云霞
王 云 霞
(陕西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一、 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理论维度
环境正义是指在发展、环境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实施等方面,应使所有人得到平等对待。环境正义的产生是对传统环保范式也即环境主义的重大挑战。如果说后者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正义”,关心的是荒野、湿地、森林和濒危物种的安全,那么环境正义可说是看重人类在环境事务上的公平公正,在意的是人们“生活、工作和玩耍的地方”[1]的健康与安全。环境正义者认为“对濒临灭绝的动物(非人类生物)和原始未开发的土地,而不是处于危险中的人类更感兴趣”[2],是对环境主义者“见物不见人”思维路向的注脚。而环境正义则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人”而非“物”身上。这一“重人轻物”的价值旨趣不仅构成了对环境主义的“反叛”,更为人类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重要启示。因为无论是保护非人类生物,还是保护人类这一特殊物种,其根本目的或最终指向都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生活不仅意味着物质富裕、生态和谐,也意味着每个人在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事情上都能拥有被公平对待的权利,都能获得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机会与潜能。由此,环境正义就不是仅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一区域的事情,而是世界各国都应认真关注和积极面对的重要任务,是需要全人类给予回应并做出解答的一个严峻问题。
人类环境正义的建构,可从“分配、承认、参与和能力”[3]这四重理论维度加以把握。环境正义的分配维度,是指“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的平等分配”[4]137。平等分配意味着任何人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倘若有人享受了过多的环境好处,却较少或几乎不承担环境坏处,或是有人较少甚至没有享受到环境善物,却过多承担了环境恶物,都属于环境分配上的不正义。环境正义的承认维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时,应尊重不同群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不能对任何群体抱有成见或者偏见并因此而施加环境不正义。环境正义的参与维度,是指可能被环境行为和决策影响到的人们,必须拥有决策制定的参与权和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看法的机会与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被排除在外。环境正义的能力维度,是指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决策应最大可能地促进,而非阻碍人们生命价值潜能的最大发挥。环境正义的四重理论维度彼此之间密切关联、交织且互相影响。简言之,分配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核心,代表实质正义,是衡量和判断正义是否落到实处的“试金石”;承认正义是参与正义的前提和条件,参与正义则是承认正义的表征和体现。承认正义、参与正义作为手段,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分配正义则以能力正义为导向和最终旨归,能力正义才是评价社会正义的最终尺度和依据。
二、 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中国道路形成的现实际遇
中国特色环境正义的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时指出:“改革开放以后,党日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仍然是一个明显短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呈高发态势,成为国土之伤、民生之痛。如果不抓紧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必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5]51这一论断和认识科学分析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际遇,显示出党中央重视环境保护,推动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智慧和担当。而从环境正义的理论维度系统总结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特质,不仅能够深刻把握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中国道路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而且对世界后发国家正确应对和解决环境正义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分配维度
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分配维度,主要体现为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在分配上的不公。一是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分配失衡。城市享受了农村提供的诸多环境善物,却给后者留下山体破坏、土地过度利用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城市为缓解发展压力和扩大生存空间,将污染企业向农村迁移,并转嫁生产生活垃圾。此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饱受环境分配不公的待遇。由于户籍、岗位和技能等条件的制约,在建筑工地和制造业等劳动生产车间,主要由农民工组成的生产力大军从事着脏、重、险的工作。农村、农业、农民工的付出和牺牲巨大,却未得到公平公正的回报。二是因各地矿产资源不均引发环境善物与恶物分配失调。由于采矿方式相对落后,科技含量低,加之违规违法的无序开采,致使许多煤炭蕴藏丰富的地区如山西矿难频发、矿坑塌陷。三是一些省份因曾经的国家发展战略布局而变成环境恶物重灾区。如东北地区作为新中国工业建设的摇篮,最早形成了一批以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为我国建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做出了历史性的重要贡献,但资源枯竭带来的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影响了群众的生活质量,还“引发了相当严重的社会矛盾”[6]。四是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诱发区域间环境正义失衡。我国东部地区尤其是东南部长江中下游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靠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各项优惠政策实现了经济的快速腾飞,但也过早饱尝了生态恶化的苦果。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以及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地区纷纷借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更新换代的名义,将一些科技落后产业特别是高污染产业向急于通过招商引资以尽早摘掉贫困帽子的中西部迁移。由于中西部更多看重的是吸引投资带来的好处,至于项目潜藏的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则往往还未被其纳入考虑范围,这势必造成东西部在环境善物与恶物上的分配不公。五是发达国家长期向我国进行环境恶物转移,造成跨国分配不正义。多年来发达国家凭借在世界经济、政治秩序中确立的发展优势和话语权,不断向不发达国家输入一种新的殖民主义——“生态殖民主义”。比如打着经济、技术援助的幌子,将淘汰落后的产业输入不发达国家;或者像苹果等跨国公司那样,通过海外代工厂供应链将产品的加工生产外包,将环境恶物进行跨国转移。此外,发达国家还利用欠发达国家宽松的环境律令,将生活垃圾和有毒物质非法转运到不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我国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环境的不正义。
(二) 承认维度
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承认维度,主要体现在环境弱势群体的社会身份和环境权益还未得到有效承认。不被承认意味着个体被“置于错误、歪曲或被贬损的形象的境地。它不只缺乏尊重,还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使其产生强烈的自我憎恨情绪”[7]25,导致“自我对自我的承认”的失败。而对他人的不承认,往往是借助蔑视也即对承认的拒绝来完成的。“通过蔑视,否定性被完全合并到获得承认的过程中。”[8]224当不被承认或是遭到蔑视时,源自承认正义的缺失就会通过不同形式的降级、贬损甚至是侮辱表现出来,损害受压制者对自身的肯定理解,伤害“他们感到受到贬低、轻蔑甚至可耻的自我形象”[8]181。具体来说,我国环境正义问题在承认维度上的表征大体为:一是户口制使农民身份遭遇尴尬。我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这种人为的身份划分不仅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长期存在,而且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竖起了一堵身份高墙,其所带来的对农民身份歧视性的等级界定已饱受争议。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这种人为划分导致的承认非正义,使得我国农村、农民和农业在快速推进的现代化建设中遭受环境不公正对待:农村为城市提供了环境善物,换来的却是环境恶物。在惯常的思维中,农民、农民工、农村人被塑造成刻板形象,其中表露出的歧视心理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这些人所遭遇的身份尴尬以及自卑感和迷失感也就会随之而来。这种承认正义的缺失势必会招致分配的不公。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正是承认正义的缺失使得一些城市可以罔顾农村和农民利益,将大量生产和生活垃圾向其转嫁;一些企业甚至无视农民工身体健康,在不提供任何防护工具下让其从事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不良私企漠视农民利益,将有毒废物肆意倾倒在贯穿农田的河道。二是有些企业或基层政府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缺乏平等认同。某些强势企业之所以会将环境恶物转嫁给弱势群体,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之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普通大众生命健康权的公然蔑视。如美国康菲国际石油公司曾在我国渤海湾造成多处漏油,给河北等地的渔业养殖场带来巨大损失。然而该公司始终不愿正视错误,态度还极其恶劣傲慢,不仅对溢油点的通报遮掩隐瞒,而且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堵油补漏。而从我国近些年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当中,亦不难看到某些地方政府对民众生命健康权和环境权益的无视和怠慢。譬如在决定项目能否上马时,有时本着官本位态度,使得在项目的环评报告和潜在风险上,没有遵照“知情同意权”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而是选择了刻意隐瞒。而一旦东窗事发,触及民众的敏感神经,才认识到尊重民众、体察民意的重要性。而作为环境非正义中较为隐蔽的形态,承认非正义往往被强者视为必然,而难以被弱者从根本上得以自省。但如果“不排除环境污染中的社会歧视与排斥,弱者的环境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9]。
(三) 参与维度
有效参与环境决策,是公民行使和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去参与决策,这对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打破社会的结构和制度障碍,如文化的贬低和压制,以及切入政治途径的缺乏。”[10]65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参与维度集中体现在公众“知情同意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这直接导致人们在对自己有影响的环境事务当中话语权的丧失。“在信息公开方面,目前政府机关和官员仍然依靠掌握的决策权力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垄断,许多公共事务的处理变成了政府系统内部的事务。环境政务公开的政策性突出,过于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狭窄,而且只公开公共信息,没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无法了解企业环境行为的信息。”[11]85而从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中不难发现,群众之所以会有反应强烈甚至过激的行为,是因为他们往往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莫名其妙地“被代表”了。福建宁德一家重污染企业公布的环评报告曾饱受相关群众质疑,并引发了社会公众强烈关注。按照其环评报告所述,公众参与环评调查的满意度高达99%。但让村民们大惑不解的是,在参与环评项目的调查者中,标注着和自己同村的人,他们却几乎都不认识。在核实了周围4个村子之后,人们发现名单上的村民有的是该企业职工,有的并未真正参与环评调查,还有人压根就不知道环评调查这回事。在遭受噪声、粉尘和刺鼻气味折磨的村民们看来,听证会只是走个过场,因为本该在环评报告批复后才能建设的项目,却早已开始试生产。[12]这一案例可被看作我国环评项目的反面典型。概言之,某些地方政府在决定是否兴建某项目时,总是倾向于忽视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它们为避免信息公开可能引起的群众抵制项目事件的发生,往往伪造、编造环评信息;而对比较敏感的环境信息,则尽可能使信息公示从时空上缩至最小范围。但导致的后果却是:当人们从非正常渠道获悉项目隐含的环境健康风险时,往往会有被糊弄甚而被欺骗的感觉,也极易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以宣泄不满。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也不言而喻:既可能诱发大规模环境群体事件,又会大大损害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四) 能力维度
能力正义是指一个正义的社会应不断致力于将所生产的物品转化为人们进行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并促进这种能力的最大发挥,以使其实现更多的自由。就像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曾所说的那样:“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努力使个人获得实现其目标的机会,那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增加人们占有的商品数量,而是要努力将商品转化为人们实现其目标的能力。”[13]74这就是说,人们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用社会所分配的东西去实现自己的潜能和自由,才是正义最核心的问题。如果分配的东西没有促进而是严重阻碍甚至损害了人们的能力,即是能力正义的失范。按照能力正义的要求,与环境事务有关的决策和行为应致力于让人们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应最大程度地促进而不是阻碍受众生活潜能的发挥。用能力维度反观我国环境正义问题,不难发现某些地方政府的环境决策和一些企业污染行为背后所折射出的能力不正义:弱势群体为环境决策所困,生存发展能力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企业排放的废物小到造成百姓农作物减产,大到对人身健康甚至生命构成威胁。在这当中,最极端的例子非“癌症村”现象莫属。得了癌症,不仅意味着需要支付高额治疗费用,而且预示着身体将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却看不到治愈的任何希望。身体健康受损,就无法像普通人那样正常生活和生产。而这些功能性活动恰恰应成为衡量和评价一个人幸福与否的基础。当个体实现生命价值和追求自我超越发展的能力受阻时,无论对其人格还是尊严而言,都是深度意义上的伤害。因为个体在癌症的阴影之下艰难生存,无法做他想做的事,成为他想成为的人。其幸福指数必将大大降低,幸福获得感甚而荡然无存。
三、 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中国道路的守正创新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推动全人类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上发挥了关键、核心和引领作用。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做出了“力争二〇三〇年前实现碳达峰、二〇六〇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5]52,显示出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胸怀和担当。而从根本上说,要想把我国生态文明真正落在实处,势必离不开对环境正义问题的重视,也必须将其视为建设生态文明之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因为生态文明不仅意味着青山绿水,也意味着和谐人居。让人们在其“生活、工作和玩耍的地方”拥有尊严感、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新时代中国道路的守正创新,也必将给人类环境正义的建构注入体现中国特色的强大动力,增加彰显中国气象的强大活力,带来更加积极的示范效应。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诠释,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中国道路既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又是缔造人民的美好生活之路,更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路。这些特质都和西方“民众绝地反抗,政府被动应付”的生态治理模式形成了天壤之别。具言之,人类环境正义建构的中国道路的总目标是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种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国人民福祉、关乎中华民族未来的人类文明的新形态,是以习近平有关生态文明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性纲领,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绿色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由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伟大事业,是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必由之路。
(一) 政府: 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引领,落实生态责任
开创人类环境正义的中国道路,政府是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强大力量。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和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社会组织,政府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比拟和无法代替的公共代表性,理应也必须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要担当好这一角色,政府必须做好顶层设计,从政策方针上引领,从制度设计上入手,从生态治理上落实。具体来说,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看到党中央进行生态治理、带领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目标的决心。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正确看待和使用手中的政治权力,防止被企业资本利用。“资本与权力本来是具有异质性构造的两种事物,然而在持久的互动中生成了彼此趋同的结构。”[14]如果使用不当,权力就可能演变为企业资本的政治载体,企业资本也极易变成政治权力的经济推手。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头脑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绿色发展理念,坚决遏制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损害甚至牺牲公众的环境权益。在企业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中,要当好客观监督者和公正仲裁者的角色,不能为眼前利益给污染企业大开绿灯和充当保护伞。二是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与对农民身份压制的解除,也即实现承认正义息息相关。由于我国多年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现状,导致农村、农业特别是农民的地位和身份不能被合理对待,成为诸多环境正义问题的聚集点。譬如将城市的污染企业和生活垃圾转嫁到农村,就属于承认不正义下的分配不正义。这种环境恶物的分配不公使一些农民生存所依赖的家园遭到破坏,其身体完整的能力、健康生活的能力和文化生存的能力亦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则是承认不正义下能力非正义的体现。而无视农民的生命平等权,剥夺其对与自身有关的环境事务的决策权和知情同意权,则属于承认不正义下的参与不正义。这些由压迫的社会情境所导致的身份不被认同而诱发的承认不正义必须彻底根除。若非如此,一些农民所遭受的环境正义困境就无法从根本上破除和解决。基于此,政府应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取消甚至废除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承认和尊重农民的公民身份,消除因对农民身份的人为划分而出现的身份歧视现象。这有助于扭转农民因身份歧视而造成的边缘化,使其能够在公众环境参与的框架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改变因身份歧视而遭受的环境不正义对待,实现承认正义。要继续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在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中,应将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放在首要地位,充分赋予并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同意权和监督权,避免农用土地变成工业用地后带来的环境风险和身体健康隐患;要增加对农村公共资源的投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实现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落后于城市的状况,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和覆盖。三是切实保障环境制度正义。环境制度正义主要体现为在环境决策、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环境权益的诉求机制等方面公众能够有实质性的参与。简言之,就是政府应保障公众在环境事务上的参与正义。为此,需从环境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上入手,在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事务上确立公众的参与权,有效保障其维护环境权益。如设立规范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益诉求机制,提高民众参与环境利益诉求表达的能力;健全公众环境参与制度,强化和落实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完善信访制度,确保公众的环境监督权,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予以纠错。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社会减压阀的作用,避免其因过多注重宏大叙事的环境事件报道而使公众转而求助互联网等新媒体,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削弱生态民主建设。四是彻底告别垃圾输入国的角色。我国要严厉打击各种走私有毒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垃圾处理产业技术进步,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垃圾循环回收体系。唯有如此,方可破解垃圾输出国享受环境善物、我国承担环境恶物的分配不正义困境,亦能有效避免垃圾处理人员身体健康受损,实现能力正义。
(二) 企业: 创新绿色技术,夯实环境责任,承担环境职责
开创人类环境正义的中国道路,必须以绿色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绿色技术创新是有效落实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未来绿色产业的核心驱动力。只有依靠绿色技术创新,才能大幅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有效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切实提高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破解绿色发展的难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市场产品的重要提供者,这些特殊身份都使它当之无愧地成为市场主体,也责无旁贷地成为绿色技术创新的主体。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囿于技术发展水平限制、国家相关制度法令的不健全且执行乏力,我国企业遵循的多是高投入、低产出和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企业大都倾向于将污染社会外部化,由此造成了诸多的环境不正义:企业享受了环境善物(利润),却让公众承担了环境恶物(污染);企业刻意隐瞒或伪造环境评估数据,既违背了环境知情权,又是对公众身份和利益不予承认的体现,属于环境参与和承认上的不正义;企业大肆排放废物,影响和损害了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生存和生活能力,又造成了环境能力上的不正义。要改变这种局面,企业一是要切实向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尽快提高绿色技术的供给能力,还消费者以分配正义和能力正义。这意味着企业要重塑生产观念和经营理念,努力在生产源头上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在流通环节中尽量避免二次污染,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产品予以回收和处理,以获得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二是要勇于承担环境责任,回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诉求。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企业环境责任是指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企业而言,主动履行环境责任是其行为准则与形象标志。对生态环境负责,既可保证产品质量,又可提高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赢得良好生态声誉和社会声誉。企业必须下大力气,将环境战略作为经营的核心战略和确保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具体而言,应树立绿色经营理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信息进行实时检测和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相关群体的环境参与权亦即参与正义。在生产方面,要推行清洁生产方式,对产品的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以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努力做到“3R”(Reducing, Reusing, Recycling,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当然,要让企业切实承担起环境责任,离不开政府的公共监管和公众的参与监督。政府应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重视生态发展规律,提升其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要将对企业的环保督察常态化,并对自觉者予以适度激励,对不自觉者施以严重处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生态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15]公众则要提高环境权意识,确认并捍卫自己的环境知情同意权和参与权,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和举报,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承担环境责任,避免其将环境恶物外部社会化的冲动,保障企业环境正义行为的实现。
(三) 公众: 形塑正义品格,重构消费理念,理性表达权益
开创人类环境正义的中国道路,除政府引领主导、企业发挥好主体作用外,公众的环境参与也十分重要。作为政府实施环境决策的直接受众、企业环境行为的亲身感受者,公众对政府环境制度和企业行为的接受度、认可度以及满意度如何,是检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美好生活实现程度的试金石。故而,在开创中国环境正义的道路中,公众的全力参与亦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要言之,公众一是要积极塑造环境正义品格。环境正义品格是指人们在面对环境决策和环境行为时,能自觉意识到其中的不正义并积极维护自身环境权益,避免成为环境不正义决策和行为中的受害者。应当看到,我国民众的环境正义主体品格还远未培育和塑造起来。这体现在当人们面对种种环境不正义时,总是习惯性地选择“不发声”。而一旦对遭受的环境侵害忍无可忍时,就会用比较激进的手段维权。这显然不能说明我国民众已具备环境正义品格,充其量也只能说人们的环境正义意识在无奈中被唤起,但绝非出于内在的自觉自省。较之农村,城市民众的环境正义意识要强一些。但公允而论,我国民众的环境正义品格还远未成熟。改变这种状况,民众需主动提升环境正义意识。如通过合法渠道,确保政府公正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监督企业对社会环境责任的担当,倒逼其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突破邻避运动的狭隘观念,并以“不要放在任何人的后院”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因为,“当一项针对政府的抗争行动被贴上‘邻避’的标签后,其号召、动员和组织能力都会受到削弱”[16]197。换言之,只有坚持“不要放在任何人的后院”的环境正义理念,才能倒逼企业主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变革。二是重构消费理念,避免因不合理消费造成环境恶化并反过来影响自身生命健康与安全,造成能力不正义。消费作为人的生存活动方式之一,本应是有意义、创造性和人性化的行为。但眼下人们似乎正被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所宰制,奢侈性消费、一次性消费、符号性消费、快时尚消费等,俨然成为不少国人向往的生活方式。从对苹果手机朝圣般的追逐到对快时尚品牌服装的追捧,再到对一次性物品的浪费,无不折射出异化消费主宰下国人的生活状态。在异化消费的指引下,节俭不再成为美德,浪费反倒成了紧跟时尚的体现。在无孔不入的广告狂轰滥炸下,人们的购买欲望被一次次调动起来,激发出来,陷入一轮又一轮的购物狂潮中不能自拔,满足于在消费中塑造肉身,安顿灵魂。过度的生产、消费造成的结果是自然资源被消耗,生态环境被破坏,人们反受己害,成为环境不正义的始作俑者。要想摆脱自身带来的生态伤害,公众必须重建消费理念,重构消费方式,重塑消费行为。应摒弃消费主义理念,努力践行适度消费、可持续消费、简约消费和精神消费。适度消费是在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消费不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可持续消费是对欲求性消费、符号性消费和一次性消费的纠偏。而“自愿的简化生活,或许比其他任何伦理更能协调个人、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各种需求。它是对唯物质主义空虚性的一种反应。它能解答资源稀缺、生态危机和不断增长的通货膨胀压力所抽出的问题。”[17]283-284健康的精神消费则不但会丰富人们对生命意义的体悟,还能调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平衡,防止人一味沉溺于物质享乐,疏远自己的内心世界。而当把物质欲望克制到最低点时,人的精神活动才能获得充分自由,更能为克服我国当下的异化消费形成强大的道德支撑和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三是理性表达环境权利与主张。在我国发生的多起环境群体事件中出现封堵道路、破坏企业设备、攻击企业人员等现象,结果“既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又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18]158,所以公众必须学会理性维权,特别是要避免出现因过度维权而触犯法律的过激行为。另外,还可考虑与社会组织合作,以共同助力我国的环境正义事业。当然,要想防范群众在环境维权中的非理性行为,政府须下大力气进行环境制度层面的设计,尽快出台前瞻性、预防性和持续性的有效措施,为民众营造更为宽松的针对环境问题的发声空间,搭建更亲民的环境服务平台,构筑更有效的环境维权通道。对违法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监管监督的职责,绝不纵容、姑息和包庇;对百姓的诉求要高度重视并做出妥善解决。
作为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我国环境正义道路的开创绝不是在哪一段时间就能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仅凭哪一个部门、组织或个体就能轻易实现的。从政府、企业到公众,从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到制度设计和法律执行等,相关环节必须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协同配合。而从根本上说,唯有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理解和尊重彼此的差异,构筑起协商对话的空间和平台,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协调和理性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和完善环境民主的决策程序,方能形成保护环境的合力,真正换来祖国的青山绿水与人民的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