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规制
2022-03-18赵宁宁郑杏月
张 雷 赵宁宁 郑杏月
近年来,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案件时常被媒体披露,引发了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冒名顶替案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高考招生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正义。针对这类行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这一违法行为写入《刑法》,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本文试从法律规制角度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规制
冒名顶替入学,用法律条文来表述,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在本文中,将其简称为“冒名顶替入学”。
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指依法通过考试程序取得的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就具体的违法案例来说,冒名顶替入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另一种是利用被冒名者放弃的资格代替其入学。本文主要针对第一种进行探讨。“冒名顶替他人入学”,是一种比较严重和恶劣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还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视野是势在必行的。
针对“冒名顶替入学”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入和不断变化完善的过程。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被顶替者只能对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犯而提起诉讼,司法部门在进行审理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和审判指导案例,只呼应了其关于姓名权的诉讼请求,并做出相应判决。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文虽没有直接规定冒名顶替罪,但是对“伪造或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对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违法行为的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020年,一些冒名顶替者接受高等教育的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社会舆论和法学界纷纷呼吁修改《刑法》,增加“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罪名,并处以相应的刑罚。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颁布,冒名顶替罪被列入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至此,对冒名顶替入学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
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罪名设立前,因为我国的《刑法》欠缺相关具体的法律条文,难以对冒名顶替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司法部门只能从《宪法》或《民法》着手,以其中的某些法律条文为依据,对冒名顶替行为人进行民事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被归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诈骗罪,冒名顶替行为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冒名顶替行为人只能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进行定罪处罚,刑罚设置仅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设立后,冒名顶替行为人将面临冒名顶替罪和诈骗罪等多项罪名的指控,并会从其行为轻重出发,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罚被提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事责任已有明显加重。这时,冒名顶替行为人被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因数罪并罚而加长,罚金的数额也将更大。
综上所述,“冒名顶替入学”入刑,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的认识而逐步明晰的过程,是对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使冒名顶替行为人付出应有的犯罪成本,法律威慑作用增大,能够起到预防和杜绝类似行为的作用。
二、“冒名顶替入学”入刑的现实意义
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这一违法行为入刑,使关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而获取一定资格行为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震慑,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填补了打击该种违法行为的法律空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冒名顶替获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行为,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具有里程碑意义。该项罪名列于《刑法》第六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大类中的具体罪名,刑事责任加重,将给予冒名顶替行为人严厉的刑事处罚。这表明了国家对相关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目的是杜绝和遏制冒名顶替行为者的犯罪意图,从而减少冒名顶替犯罪。
“冒名顶替入学”入刑,反映了我国对教育公平和考试秩序的坚决维护和保障。高考是我国规模最大、社会关注度最高、参加人数庞大的国家教育考试和选拔性统一考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冒名顶替入学”现象侵害的不仅仅是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和相应利益,还破坏了教育公平这块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违反了法律公序良俗原则,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具体来说,顶替者侵害了被顶替者经个人努力而获得的受教育机会,改变了被顶替者的人生轨迹,给被顶替者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且难以挽回,引发较为广泛的舆论关注,还严重妨碍了国家对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扰乱了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秩序,是对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挑战和蔑视,所以需要慎重对待,严肃处理。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纳入刑法治理后,表明国家对此类行为的重视和严厉打击,将使顶替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处理结果是将冒名顶替者的学籍取消,将其工作解约,并没有使被顶替者获得实质性的赔偿。将“冒名顶替入学”纳入刑法,能够使不法分子产生畏惧心理,达到不敢想、不敢做的法律遏制效果,极大发挥刑法的震慑功能,有效治理考试秩序,树立风清气正的价值导向,彰显法治立场与公平态度,真正树立“冒名顶替不可为”的红线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