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老舍的娼妓书写
——以《月牙儿》为中心的社会学考察
2022-03-18洪晴
洪 晴
(阜阳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引 言
老舍与底层民众朝夕相处,始终关注处境艰难的悲苦民众。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创作,书写被家庭和社会抛弃的底层女性命运,就是其作品的重要内容,其中沦为娼妓的不幸女性尤其受到老舍关注,她们是《赵子曰》里的谭玉娥、《微神》里的“她”,《月牙儿》里的“我”、《骆驼祥子》里的小福子以及《新时代的旧悲剧》里的小凤等。老舍以悲悯的情怀书写她们复杂痛苦的精神世界,展现她们挣扎的心灵与颤抖的灵魂。在《月牙儿》中,老舍以第一人称视角袒露娼妓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状态,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信息。把《月牙儿》与清末至民国时期娼妓业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文史互证,有助于把握民国时期老舍娼妓书写的思想内涵。
一、晚清至民国娼妓业概况
妓女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她们出卖肉体和色相,为了金钱提供性服务,看似交易的只是有形的肉体,实际上还有无形的尊严和人格[1]52。
清初沿用明制,顺治元年设立教坊司以掌宫悬大乐,顺治八年勒令停止教坊女乐,顺治十六年裁革女乐,基本废除了北京官妓制度。康熙继位后依次取缔各省官妓,雍正三年下令各省遣散在官乐工。至此,京师以及各省份的官妓已基本废除[2]231。慈禧太后在辛酉政变夺得政权后,重新修订《大清律例》,废除有关娼妓定罪治罪的律例,默许妓院开设的合法性。1905年设立内外城巡警厅收取娼税——按月缴纳娼税者为公娼,否则为私娼(即“暗门子”)。1907年修改后的《违警律》中只把“暗娼卖奸”定为风俗违警罪[3]。公娼受政府袒护,私娼是政府严厉打击对象。清末重新确立的公娼制度,使一些妓女把卖淫作为一项职业公开营业,遂使娼妇人数增多。
民国肇造,新的管理体系未能完善,清末公娼制度仍有深远影响。当时,社会政局动荡不安,国民思想观念普遍落后,民众生活没有保障,使得卖淫这一特殊职业得到民间大众的认可,为娼人数众多。以20世纪初娼妓业兴盛的北京和上海为例,根据美国人甘博的保守估计,1917年北京私娼人数约为7000人,算上政府在册的公娼人数,妓女数量大概超过10,000人[4]。按照当时北京官方统计的女性人口数据为296,021人[5],也就是说,在北京城约每30名女性中就有一名妓女。1937年在日本入侵前夕,上海发表的一份英文报告称,公共租界有25,000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换言之,租界中每14名女性里就有一名妓女[6]40。民国时期妓院聚集地中较为出名的当属北京“八大胡同”,其中妓女从业人员众多,基本上以定期为政府纳娼税的公娼为主。同时还有一些私娼所在的未公开或是半公开的妓院,又称之为“暗门子”或“半庵门”,她们通常不会公开营业拉客,客源主要来自熟人或常客介绍,旁人既不清楚位置,也不敢贸然前去。有些“暗门子”会与帮派势力或军方相互勾结以谋求稳定,当地治安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娼妓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逐渐完善。公娼一般具有以下几种身份:其一是卖身妓女。这类妓女通常由老板从人贩子手中买入,她们被买下后签署卖身契,与家人断绝关系,无人身自由,永不赎身,其卖淫收入和生活支出都由妓院担当。其二是“合约”妓女。妓女与妓院老板通过合约形式确定彼此合作时间,妓院负责提供场所,收入所得三七或四六分,妓女相对而言比较自由。其三是抵押身子的妓女。她们将自身典押给妓院,期间不准与家人联系,期满才可离开。这一时期妓院实行的管理方式定型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班子制。由妓院老板与鸨母(又称为领家)或合约妓女合作的一种经营方式。通常由妓院老板提供食宿,鸨母提供妓女,卖身妓女受到两者双重剥削,但合约妓女因签订合约则不受鸨母压榨。二是大院制,这种方式几乎遍及全国。妓院老板兼鸨母,自行购置房屋,把妓女分级安排在装饰不同的屋子。其中绝大部分妓女卖身于妓院,卖淫收入归妓院所有,少部分抵押妓女典期满后即可离开。三是住家制,主要以妓女自身居住地作为营业场所,自负盈亏,来客通常由熟人介绍[1]54。此外,还有一些未缴纳娼税的暗娼,又称为“住家野鸡”,一般以半公开方式营业,受“地方势力”的保护。
受新文化运动和妇女解放思潮的影响,知识分子呼吁政府改良娼妓制度,建立相对完善的救助组织,帮助妓女摆脱苦难,另谋生路。大部分废娼论关于卖淫缘由,多是列举“经济”要素或“伦理”要素,抑或女人因家贫或受他人诱拐等,主张改革社会制度和家庭制度,改变男女不平等现象。20世纪20年代《妇女杂志》上少部分废娼论倡导者污蔑妓女为“污染源”,提出“妓女是花柳病的传播根源”;“对人类、社会、家庭和其他良民来说,具有巨大的威胁性,她们扰乱社会秩序,败坏道德,诱惑男性沉沦,是民族衰亡和人类堕落的元凶,应该是被放逐的群体”;她们“意志薄弱”“无智”和“迷失于物质中”等[7]130-131+137。显然这些看法具有很大的歧视性。商业性性交易的频繁不能单从女人身上找原因,女性也是“受害者”。
1928年9月,南京实施禁娼。自禁令颁布两年来,私娼依旧活跃,旅馆可以叫茶房招来伴宿,茶房从中收取回扣,禁娼的结果只徒增嫖客的负担[2]310。到 30年代,即使是在业女工,也常因工资的微薄,选择把卖淫当做副业。30年代后,济良院改名为感化院,但经费有限,对娼妓的管理逐渐松散。1935年11月,中华妇女和中华妇女节制协会等女性团体,请求国民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令全国切实开展禁娼活动[8],随之江苏、四川、广东、福建等省份先后颁布禁娼办法,实施娼妓登记政策,公开的妓院减少了,各地的私娼依旧泛滥。
民国时期娼妓难禁,一方面是因男子贫困无法娶妻,女子无其他生活技能,造成性的失衡;另一方面与清末重新确立的公娼制度有密切关系,为政府交纳娼税的公娼得到保护,卖淫具有合法性。民初妇女解放的呼吁,推动了社会对妓女群体的关注,政府和民间对妓女的救助机构开始设立,对妓女保护的立法渐增。1913年,北京京师警察厅正式成立妓女救助组织——济良所,采取“养教结合”的方式,重点培养妓女的生存和生活技能,帮助她们远离皮肉生涯,过上正常妇女的生活。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使得废娼运动的呼声高涨起来,一部分知识分子强烈呼吁废除公娼制度,改良社会风气。但从社会现实看,军阀割据,混战不断,社会动乱,民不聊生,典妻鬻女是常有之事。女子本来就只有两条生路:一是“卖劳动”,二是“卖性”。“卖劳动”走不通,只好选择“卖性”这一道路。因此,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无法集中力量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扬言废娼禁娼论者也只是缘木求鱼。
二、《月牙儿》对民国娼妓生活的提炼
《月牙儿》可以说叙述了一个“逼良为娼”的故事。小说创作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社会危机重重,工商业纷纷倒闭,工人大量失业,民众生活一贫如洗[9]。另外,社会上大多数岗位存在性别歧视,妇女求生无路,有些只能沦落风尘。尽管各地出台禁娼办法,但未能切实执行。贫困女子无力负担个人生计,只得在自家住房做起暗娼,“好几次我下学来,看她在门口立着……‘嗨,你卖不卖呀?’”[10]238“妈妈的屋里常有人来,她不再避着我”[10]238。在现实苦难下被逼着倚门卖笑的女人,背后的痛苦和无奈很少有人理解。人们总强调自尊自爱,将国力衰弱、社会紊乱、男性沉沦和卫生健康等问题归咎于她们,事实却是生活的苦难将她们逼上这条绝路。《月牙儿》中“我”与母亲都曾向往美好生活,也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在失去家中的顶梁柱后,试图与现实做斗争,但由于没有一技之长,结局必然惨败,最终无奈地接受这种非人的生活。
如果把卖淫作为一种职业,其赚钱方法简单,较易吸纳一些缺乏生存技能的女性。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女性,创造收入和实现经济独立的渠道窄,生活几乎无着落,这使得她们在社会上的话语权远远低于男性,长期处于一种与男性地位不对等的状态。她们面临的出路往往是嫁人(依附男性)或沦落风尘。《月牙儿》中的“我”在得知胖校长即将离任,无法确定新校长是否会继续提供食宿时,心里只纠结是去找妈妈还是另谋出路,却唯独没有考虑向新校长争取留校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可见,“我”打心底已经把自己贬低,认为女性无从事正当职业的可能。小说中其他女性对自己未来的定位也多自轻自贱,即使是受过教育的女子,口中谈论的出路也大都是“姨太太”或“暗门子”之类。“有的告诉我,去年毕业的有好几个做姨太太的,有的告诉我,谁当了暗门子的”[10]239。母亲做暗娼时也曾劝“我”去帮助她,“妈妈说,我应该帮助她。不然呢,她不能再管我了”[10]240。在发现“我”成为妓女后,母亲丝毫没有惊讶与痛心,“她找到了女儿,女儿已是个暗娼……似乎一点也不以这种生意为奇怪”[10]258-259,顺其自然地接受了。似乎在母亲的潜意识里,想要活下去,不嫁人也只有从事这种行当了。
无论是“我”还是母亲,善良的女性身上总散发着女性光辉,她们义不容辞地承担着家庭的重担。她们尝试过与命运抗争,但在极其困窘的生存境遇下,只能去卖身[11]。母亲并非一开始就从事娼妓职业,沦落风尘是无可奈何的被动选择。她最初是一位持家的本分女子,为了养育女儿,典当过家里的衣物,给人洗袜子补衣服,被迫再嫁,直到无路可走时,才选择做暗娼。前述民国初期保留的公娼制度,使民间视狎妓为平常之事。商业性交易并未有严格限制,走投无路的女性为了生存,不得不出卖肉体来谋生。尽管提起“娼妓”会让人感到羞耻,但在当时也算得上是一些底层女性的生存之道,加之政府以此来充实国库,使得公娼能公开营业,引发了困苦的底层女性选择从事娼妓职业的浪潮。但是,近代以来妓女的处境尤为艰难,妓女不仅遭受嫖客无情的蹂躏与欺侮,有些还会受到妓院老板或鸨母的残忍剥削,她们毫无地位可言,长期游离在底层社会,承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身心摧残,还遭受着周围人异样的眼光与鄙视[1]56。
作为受到一定教育的“我”,读书识字,自尊自爱,满怀希望憧憬美好未来。“少年不识愁滋味”,没有体会过生活的无奈与窘迫,当然也不会理解母亲当时的做法,甚至鄙弃母亲的沦落,天真地以为能通过努力自食其力,清白地活着。直到“我”遇见胖校长侄子,在恋爱中产生了美好的期盼,但残酷的现实很快把“我”从理想的童话中拉了出来。磁人儿似的少妇出现,打破了“我”对未来的种种幻想,也是“我”最终踏上“风尘路”的主因。假使“我”没有走上妓女的道路,而是幸福地开始自己理想的生活,那么眼前小妇人的结局必然也是“我”躲不开的命运。如果小妇人实现了个人的爱情追求,就证明“我”还是有希望的,然而辗转许久,小妇人仍没有留住丈夫,竟羡慕起“我”拥有的自由,多么大的讽刺啊!正是小妇人的失败,使得“我”放下心中的纠结,仅存的自尊也被现实摧残得一干二净,彰显了底层女性努力和反抗的无效性。苦难的生活把母女两人逼上了绝路,她们最简单的愿望就是希望自己能活着,但这么可怜的愿望在当时却成了奢侈,摆在她们面前唯一的路子就是卖身。“我早知道,我没希望。一点云便能把月牙遮住,我的将来是黑暗的”[10]248。“我”也曾努力过,为了养活自己找事做,但现实的打击让“我”彻底绝望,最终没能摆脱出卖肉体的命运,理想爱情的破灭和残酷生活的接连打击,使“我”对生活的认识清醒多了,也开始理解母亲的苦衷。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批有识之士主张男女平权,意在为女性争取受教育权、就业权和参政权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但在实际生活中,上述思想没有得到落实,人们一方面呼吁平等自由,另一方面又不自觉地歧视女性,难以扭转旧有观念。加之,社会上没有太多职业提供给女性,很难保障她们的基本收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要“戒缠足”“兴女学”,目的是希望解放女性的脚,让女性有能力走出家门,加入到社会生产中,从而获取收入。然而经济独立的说法容易接受,理解与认可男女平等的观念却是不易。中华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几乎都默认男性为“一家之主”,女性是依附于男性的,她们不是真正的“人”,而是“附属品”。这种观念也在《月牙儿》中有所体现。小说中大多数女性都有依赖男性的倾向,出场的男性几乎都在践踏女性,如新爸爸、胖校长侄子以及馒头铺的掌柜等。新爸爸给了母女俩短暂的幸福无忧时光,却在某天悄无声息地离开了,也正是这样的变故,使母亲放弃挣扎,堕落为暗娼;从良后馒头铺掌柜也同样“抛弃”了母亲。陶慕宁说:“妓女总以为从良是最好的归宿,却不知伦理、社会、家庭以及男子见异思迁的天性,都排斥妓女进入人伦的系统。”[12]但无论是“我”还是母亲,当初都认为寻得一个男性组建家庭是一个女性最理想的生活。“我”在成为妓女之前,曾有过一段“爱情”,起初“我”也是认可这种良家妇女的身份,也正是对这种身份的追求,促使“我”不顾一切地想要远离母亲那样的生活,后来发现自己连洗袜子的活都干不了,即使去饭店做女招待也是出卖色相,逃离不了依傍男性的命运。“我”看到母亲曾经为贤妻,沦为暗娼后又从良再嫁,这一系列行为带给母亲的只有一次次无情地被抛弃。母亲惨痛的经历显示贤妻只是传统社会中男性给女性营造的一种虚假幻想,信奉这种伦理的女性只会在一次次的追逐中破灭,进而陷入更加惨烈的境地。
三、老舍对民国娼妓问题的反思
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由于不同程度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产生了部分失去生活保障的底层女性沦落为娼妓的现象。这一现象得到作家们的关注,老舍正是其中的一位。老舍作为一位长期关注底层民众的作家,在一系列小说中给予娼妓群体以同情和怜悯,写出了底层女性悲剧命运的不可避免。《微神》是老舍发表的第一篇以娼妓为主人公的小说。老舍的发小罗常培说过:“我可以告诉你,他后来所写的《微神》就是他初恋的影子……那位小姐的父亲当了和尚,累得女儿也作了带发修行的优波夷!”[13]后来刘小姐因现实所迫沦为暗娼。这段恋情长期积郁在老舍内心深处,成为他日后创作的材料。刘小姐的身影也常在老舍小说中显现,但凡他描写男女情爱,都带有一定的模式:男女相爱,女性或是失意,或是沦落风尘[14]。他笔下的娼妓,如《月牙儿》的“我”作为一位读过书受过教育、善良正直的女子,本该有美好的一切,却在当时社会的压迫下逐渐堕落。可以说,“我”的卖身有一个强迫的过程,也暗示着刘小姐的遭际。
比《微神》创作稍早的长篇小说《大明湖》,集中描写了女性的苦难,讲述一对母女在社会压制下,为了生存不得不沦为娼妓的故事。苦难中的母女有着不同的结局:母亲最终无法忍受投湖而死,女儿在自杀时遇到三兄弟,得以获救。情节看似平淡,却显示老舍创作从早期幽默风格,转向描写受压迫的苦难人生,关注到底层女性的生存问题。1932年,上海发生“一·二八”事变,《大明湖》手稿在炮火中被焚[15],短篇小说《月牙儿》就是从被焚的《大明湖》中抽取修改而成。在《月牙儿》中,老舍叙述了底层市民中最缺乏保障的女性如何在污浊的社会中沦落风尘的经历。
在人们的观念中,跌落风尘的女性从良是唯一的正当选择。民国时期设立的济良所和民间救助妓女组织“希望之门”,援助主要方式就是帮助她们重新组建家庭。对妓女来说,她们从良时选择的对象只有社会底层男性,这类男性往往是穷得连老婆也讨不上,却在济良所即感化院花两块钱讨到一个老婆,这种弃娼从良的生活其实与从事娼妓职业并无区别。《月牙儿》中有讲述:“到这里来领女人,只要花两块钱的手续费,和找一个妥实的铺保就行了。”[10]263这种形式的“领女人”相当于“变相卖淫”,只不过是女子由卖给许多人获取生计转变成了专卖一个男人以谋得生存,被领走的娼妓与其说从良了,倒不如说被感化院当作商品一样卖掉了。马洛在《成年人》中曾说:“依卖淫出卖自己的女人与靠婚姻卖自己的女人,她们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不同的价格和长短相异的契约时间而已。”[16]感化院中被买走的大部分女性,无法意识到是因为男权文化,才导致了她们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社会劣势地位,无法看出正是这种“买卖”行为,才造成了社会对女性的残害。马克斯·韦伯说:“从历史到现在,两性之间的状态一直是一种支配与从属关系。”[17]想改变传统意义上男尊女卑的思想,实现女性的独立和权利的争取,是一条艰辛且漫长的路,只有打心底里认可女性是独立完整的人,使她们拥有个体意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老舍小说中描绘的社会生活,有的是胖校长侄子那样的有妇之夫诱骗无知少女,有的是饭店里男性对女招待的戏弄与欺侮,有的是“文明人”对“一角钱冰淇淋”花费的精明,有的是家中儿孙成群的“规矩人”来光顾“我”的生意,此外还有警官、学生……当“我”意识到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对女性的奴役后,“我”开始以“恶”的方式处治恶事,如让警官收拾以前扰乱“我”生意的混混,“我”甚至带病做生意,想着尽力把病传染给其他人等。后来,城里来了一位“讲道德”的新官,“我”不可避免地被送进了感化院。妓女的生活使“我”渐渐认清自己的社会处境,也意识到了自己迷失了自我,接客时接触的男子多了,也丧失了爱的本能,“我”在选择抛弃传统道德伦理观,变得无所顾忌时,自己也在一步步地沦落。最终让“我”“梦醒”的,是明白了“我”采取对抗社会的手段恰巧是男性对待女性的传统方式——把自己当作商品卖给男权社会,来实现对社会的反叛,这种方式正迎合了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奴役[18]。当明确地意识到自己“报复”的方式并不可能争取到底层女性应有的人格和尊严时,“我”看穿了感化院虚伪的骗局,最终拒绝改造,抛弃了“弃娼从良”的追求,选择认可自己妓女的社会身份,用挑衅官员的方式主动留在狱中。“我干脆不接受这个感化,当一个大官来检阅我们时,我唾他一脸唾沫”[10]263。以此来表达“我”不愿沦为男性的附属物,愿留在感化院完成“我”绝望的反抗。
老舍着重描写妓女的善良纯洁以及承受生活的苦难,她们虽生活在炼狱中,却没有失去自身那微弱的星光。妓女虽被人不齿,但至少她们活得真实。在老舍的娼妓书写中,不仅注重叙述底层女性沦落风尘的悲惨遭遇,也重点发掘她们虽身处泥沼,身上美善的品格却没有因此而丧失的人性之光。《月牙儿》中的“我”是十分可怜的,肉体被蹂躏,身心被摧残,但仍坚强地活着。当胖校长侄子的妻子找上门时,发觉自己竟被有妇之夫诱骗,顾不得可怜自己,反而去可怜那位小妇人,可以看出“我”的同情心远远高于利己心[19]。同时,老舍在小说中也诉说了自己对女性、男性以及这个社会的感受和体验,充分尊重女性,颠覆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颠覆了从良的美好期盼,展现了女性从幻想恋爱婚姻(即依附男性)到沦为娼妓后,女性主体意识的萌发直至最后觉醒的过程。
20世纪20年代废娼运动的开展基于以下社会背景,“一是在有关恋爱、婚姻等新式概念影响下,一批接受了西方思想的知识分子一方面倡导自由的恋爱婚姻,另一方面禁止婚外性交,对家庭要忠诚,把包办或买卖婚姻视为性交易的变相。二是当国民健康和卫生安全成为新的评判标准时,废娼者认为,性病的传播不仅会导致国家贫弱,国民素质低下,还会有损国家体面”[7]136。基于这种主张,知识分子多次开展有关性爱讨论的“贞操论证”,主张新的性道德观念[20]。但自清末以来,社会上仍存在一批极端“废娼论”者,从男性视角曲解和侮辱妓女。认为“卖淫是社会恶习,是中华文化的贫弱”,认为“妇女地位低甚至无地位是国运衰微的表现,妓女便是其主要象征”等[6]266。
老舍通过《月牙儿》中“我”的思想和人生的波折,表达民国时期社会上兴起的废娼运动表面上看是在呼吁解放女性,为女性谋求地位和权利,但实际上这些提倡者并未真正设身处地地站在身处泥沼的妇女的立场思考,他们以俯视女性的态度,阐发自己“高尚”的观点。倘若呼吁解放女性者自己都没有将女性放在与男性对等的地位,何谈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女性解放运动。况且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把生存需要(即衣、食、住)放在首位,提出只有满足了低层次需求,才能往高层次需求发展。如果一个女人连生存都成问题,就根本不会考虑去追求自身解放和地位的获得。“我”试图以生命的代价唤醒社会底层女性对于男权主义社会的强烈反叛,虽不知底层女性解放前景如何,但这种“自我牺牲”的方式至少可以起到警醒作用,避免更多底层女性陷入男性虚设的美好幻想中。这也体现了老舍同鲁迅一般,“直面惨淡的人生,正视淋漓的鲜血”的思想。
结 语
民国时期由于社会不安定,战乱频仍,民不聊生,就业困难,底层女性更是求生无路,无奈只得沦为娼妓。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娼妓问题的法律制度,但也只是对清代律法稍作修改,所保留的“公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娼妓风气,导致各地时而禁娼,时而复娼,底层女性从事娼妓业始终未绝。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老舍以悲悯的情怀描绘娼妓的精神困苦,以同情惋惜的文字叹息底层女性卖身的悲哀,反映了社会混乱之下底层女性的不幸遭遇,给人以深切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