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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传统村落旅游研究述评与展望

2022-03-18胡保玲刘莲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村落利益村民

胡保玲,刘莲娇

(青岛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20)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聚居空间[1],其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构成了传统村落的特色资源,在现代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旅游目的地。自2000年以来,国内学者日益重视传统村落旅游研究,相关文献增长迅猛。该领域研究始终以开发与保护为主轴线,大多使用定性研究方法探究了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旅游发展对传统村落的影响和传统村落旅游化保护等三方面内容。不过国内学者的研究一方面功利性比较强[2],关注重点是旅游有形资源及其经济性问题,相对忽略了对原住民这一文化传承者的探讨;另一方面案例研究大多集中于我国南方省份的传统村落,无法为国内快速发展的传统村落旅游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文章对近年来我国传统村落旅游文献进行了述评,以资源开发和保护为传统村落旅游研究的主要方向,评析旅游发展对传统村落的影响,并对未来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展望,以期对传统村落旅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有所启示。

1 传统村落旅游开发

国内学者对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研究以资源建设和主体利益为着力点,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开发模式、利益主体、村民参与等相关研究。

1.1 开发模式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城市人愈发渴望有历史文化的物体或情感来充实内心世界,他们逐渐将目光定格在国内传统村落上。为了回应这种强烈需求,传统村落逐渐被包装成“旅游商品”,走上了活态发展之路。发展传统村落旅游的首要问题就是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国内学者已针对模式的选择、评价及演进等问题展开探讨。

第一,认为开发模式应视传统村落的类型及其能力状况而定。徐洪涛与孙永萍(2010)认为传统村落的类型与旅游开发模式之间存在相应的匹配关系[3],指出古村探密型村落应采取乡村博物馆模式、旅游观光型村落采取乡村旅游综合示范基地开发模式、休闲度假型村落采取农家乐开发模式,并提出了各自应遵循的开发原则。周永广与吴文静(2010)认为自主开发性强的传统村落适合采用“以组织自谋发展”的内生式发展模式[4],而开发风险高、自主开发难度较大的传统村落可以采取外来公司介入甚至由外来公司主导开发的广义BOT模式。不过广义BOT模式在开发后期会对传统村落未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外来公司如何退出尚待进一步探究。

第二,关注了开发模式的评价比较及其演进问题。颜亚玉与张荔榕(2008)选择从利益的表达机制、分配机制、补偿机制及激励机制4个方面评价了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村民主导型3种开发模式在村民参与上的差别程度[5],认为传统村落应优先选择内生式发展模式。目前学界多是关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模式现状或简单比较各自利弊,较少关注模式能否演进以及如何演进的问题。张洪昌与舒伯阳(2019)使用制度嵌入性分析框架[6],初步考察与解释了传统村落旅游发展模式的演进逻辑,指出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必须首先考虑村民的权益,妥善保护村落生活原真性,尝试借助制度嵌入激发模式变革的内生动力,通过制度创新重构现行发展模式。

1.2 利益主体

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涉及的利益主体多且复杂,旅游发展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协调程度。个别研究关注了旅游开发中利益主体这一问题,重点探讨了利益主体的构成、角色与利益诉求三方面内容,指出了村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

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一方面需要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各自扮演好不同的角色。国内学者对关键利益主体的构成存在不同意见,有三主体说、四主体说、六主体说等观点,其中地方政府、村民与旅游企业是广受认可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是旅游开发的指导调控者,旅游企业是旅游开发的推动者,村民是村落文化的生产者、传承者。另一方面涉及利益主体关心经济方面、社会方面、环境方面、文化方面的利益,并且他们对利益诉求的侧重点存在差异。胡锦顺与朱朝枝(2016)指出地方政府、旅游企业与村民都最关注经济方面的利益[7],而李凡与蔡桢燕(2007)持完全不同的见解[8],认为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最为关注文化方面的利益,村民最为关心环境方面的利益。

旅游经营权问题是旅游开发涉及的所有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核心。如果旅游经营权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传统村落旅游将很难实现持续发展。政府相关部门或旅游企业作为管理者基本上没有赋予村民一定的经营权,村民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很难在旅游经营事务上拥有话语权。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研究结论和学者选取的案例对象有很大的关联,换言之,不同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涉及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可能有变化,因此今后应该扩大样本范围、增加比较研究,提高相关结论的可靠性及外部效度。

1.3 村民参与

学界充分认识到村民参与旅游的重要意义,指出他们的参与态度或参与程度将有助于提升游客体验质量、促进传统村落遗产资源的保护。以往文献探讨了传统村落村民参与旅游的现状与能力,认为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模式的选择务必要综合考虑村民参与旅游意愿与参与旅游能力。

第一,研究了村民参与旅游的现状。传统村落村民对旅游的期望参与程度与实际参与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从各研究案例看,传统村落村民及其利益普遍受到忽视,基本上未被赋予一定的经营决策权,村民与旅游经营机构之间矛盾逐步加深,从新闻媒体不时看到村民与旅游公司纷争的报道。崔璨(2018)以昆明团结镇乐居村为例[9],问卷调查村民对发展旅游的态度、参与旅游的状况及其对旅游影响的认识,分析结果表明村民期望参与意愿非常强烈,表态支持村落发展旅游,也希望以农家乐、做导游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实际上只有少部分村民获得了参与其中的机会,获得收益的渠道单一,降低了村民对旅游开发的满意度。

第二,关注了村民参与旅游的能力。传统村落村民参与旅游的水平与其自身拥有的生计资本储量密切相关[10]。在村民资本储量不足情况下,严格限制外部力量介入容易使传统村落旅游形成低效、低质发展结果。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来提高村民生计资本拥有量,一方面是出面组织多专题旅游技能培训、拨出专款用于资助村民考察进修学习[9];另一方面引导构建包括旅游机构、游客、村民等在内的产业网络,村民通过与网络内成员之间的互动获取与应用相关知识。还有学者研究了增权方式[11],建议通过增加制度的可靠性、可信性与可行性赋予村民适当的权力,减少村民与经营机构之间矛盾。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文献概括总结出了多种旅游开发模式,分析了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尝试解决村民参与难题,以实现传统村落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现有研究仍存在三方面有待改进之处。一是开发模式研究仍显粗线条,对旅游实践指导性不强。模式选择只是给了大的方向,传统村落很难直接锁定最优的初始模式;模式演进只是初步的理论探讨,现有旅游经营机构依然不清楚转换到理想模式的努力方向及具体路径。二是利益主体研究太浅显,无法发现矛盾产生的根源。利益诉求只局限于四大方面不够细化,很难发现各利益主体之间实质性利益诉求差异;没有将单个利益主体放到由各个利益主体组成的旅游产业网络中加以研究,忽略了网络结构与网络成员交互行为对旅游开发的影响。三是缺乏对村民适应性的关注,难以提高旅游参与能力。现有研究论证了村民参与的重要意义,并将解决重点放到增权的角度,而忽略了村民生计资本储量这一至为关键的基础因素,使得村民没有能力深入参与到旅游开发之中,如果硬塞给其更多的权力将使结果变得更坏。

2 旅游发展对传统村落的影响

传统村落与旅游行业的结合,在物质层面及非物质层面对传统村落发展产生了正向与负向双重影响。今后旅游发展应在其中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实现传统村落的活态发展。

2.1 正向影响

第一,物质层面:旅游发展使传统村落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一方面帮助村落遗存资源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经济,带动了村落经济发展[12];另一方面将具有需求的城市人“引”进来,活化了村落遗产资源,进一步增强了村落对城市人的吸引力。为了满足游客的日常生活需求,旅游经营机构积极投资推进村落衣、食、住、行、娱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给村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新途径。许多村民感知留家参与旅游比外出务工合算,村民外出务工人数减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落“空心化”的问题,使得村落显得更有生气或活力。调查研究发现,村民感知自己从村落旅游开发中得到了一系列实惠,比如收入增加了、生活更好了、赚钱机会更多了等,他们留在家乡参与旅游的意愿更强;还分析了村民的感知差异,发现不同年龄、文化程度或收入水平的村民对经济影响的感知差异明显,中青年、高中以上文化与高收入水平村民的经济感知较为强烈[13]。

第二,非物质层面:旅游发展推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旅游发展在推动传统村落文化“走”出去的同时,也“引”进来了外来文化,这为村民提供了接触、学习外来文化的好机会。在学习外来文化的过程中,村民会比较思考本村落文化的价值,重新树立对本村落文化的自信,增进其对本村落文化的认同感[14],他们对村落文化的保护、传承将拥有更加积极的态度,不仅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做好,而且会自发监管相关利益主体尽到应尽的保护职责。村民积极的保护、传承行动将会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形成良性循环。调查研究表明[13],村民普遍感知到正面的旅游文化影响,比如旅游开发提升了村落知名度、促进了村落资源保护、学习了新文化等;还发现不同特征的村民对旅游文化影响的感知存在差异,处于21~50岁年龄段的村民感知到的正面影响最强,而收入水平越高的村民感知到的正面影响越强。

2.2 负向影响

第一,物质层面:旅游发展破坏了民居建筑风貌。旅游发展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产生了开发性与生活性两种破坏[15]。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旅游经营机构可能会一味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断扩大商业功能空间,新建大量酒店、娱乐场所等现代化设施,基本脱离了村落原有建筑风格,破坏了村落的古朴意境。生活水平的提高,激发了村民对城市人生活的向往。他们有了钱就想改善居住条件,有的使用新的建材整修原住房,割断了传统风貌的延续[16];有的直接搬迁到城市居住生活,造成了村落的“空心化”。

第二,非物质层面:旅游发展加大了文化异化风险。旅游发展促进了传统村落与外部世界的交流,实现了文化的融合,但也加大了文化异化的风险。随着旅游开发时间的持续,村民真实的生活场景与生活状态被部分或全部暴露于游客目光之下。在强势游客的凝视下,村民感知缺乏安全感[17],会选择部分改变自身行为或村落文化[18],以迎合游客内心所追求的旅游体验或偏好。另外,游客的介入对村落原生态环境与意境造成影响,现代性元素的融入打破了原本淳朴的乡村文化符号,加重了“文化失落”现象。

目前专门探讨传统村落旅游影响的研究不多,主要是包含在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之中,因此该领域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一方面没有从村民感知角度深入探讨旅游影响的驱动因素,使得相关利益主体不清楚怎样提高旅游活动对村民的正面影响或者如何降低旅游活动对村民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少有研究关注旅游影响对村民旅游态度或行为的作用机理,使得相关利益主体无法预测旅游活动究竟会对村民的态度或行为最终产生何种影响。另外还要进一步考察村民对旅游影响的感知差异,最好对村民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一类一策。

3 传统村落旅游化保护

“旅游化保护”是传统村落保护与活化的一种最有效途径[8]、典型手段[16]、重要渠道[17]、最好方法[19]。传统村落旅游化保护已成为当前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探讨了“保护什么”“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

现有研究一方面强调保护的整体性、不能支离破碎,认为传统村落是村民、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生态环境的复合体[20],宋河有(2017)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村民主权、文化空间、宜居环境、传统文化等4个方面[16];另一方面强调应重点保护那些能赋予传统村落核心吸引力的遗存资源,比如富有特色的建筑遗产、知名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1][22]。多数学者认为村民是传统村落的保护主体,也是最值得依靠的保护主体。不过仅凭村民的力量显然无法完成传统村落保护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研究专家、旅游企业等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宋河有(2017)具体规定了四类参与主体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各自应扮演的角色以及应尽的职责,共同努力防范旅游化保护给传统村落所带来的严重风险或负面影响。林琳等(2018)搭建“政府—村委村民—社会团体”体系,三方联动对文化景观实施保护[21]。魏峰群(2010)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22],认为应将传统村落遗产地保护视为社会公共产品,实施政策主导、政府买单的策略。

学界一致认为传统村落旅游化保护不能沿用静态化保护的观点,应牢固树立活态化保护的理念。活态化保护的一定是传统文化,但不是原封不动的保留,不变的是传统的要素与形式,变化的是功能,推动功能上的现代化。活态化的根本是保留住村落的生产空间[19],尽力使村落重新恢复经济功能。现有研究主要从村民、文化传承与产业经济三个方面探讨了实现活态化保护的路径与对策。留住村民是活态化保护的核心,能让他们住在民居中,就是最好的保护[20]。持久留住村民的方法有打造宜居环境、增强村民的地方依恋和保证村民的主导地位等,至为关键的是保证村民获得运营决策权,甚至是具有绝对的运营决策权[16]。传承村落文化是活态化保护的本质,保护并延续好传统村落遗产资源,过滤掉那些与之不相容的“四化”冲击因素[24],适度融入一些相协调的现代元素。经济发展是持续活态化保护的不竭动力,要改变目前村落单一的经济结构[20],实施“旅游+产业”战略[25],充分利用旅游带动村落传统产业的复兴,这是培养传统村落内部生长力的重要路径。

目前学界充分认识到传统村落旅游化保护的重要意义,基本上明确了保护对象、保护主体与保护方式,给出了实现活态化保护的路径与对策,有助于传统村落及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不过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研究指出了保障主导地位是村民履行角色职责的首要保障,但是没有进一步探讨村民的主导地位“谁给”“何时给”“怎么给”等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落地。二是少有研究关注传统村落旅游资源的再造,更多的是探究传统村落现有历史文化存量遗产的维护与延续。三是没有研究探讨保护主体与保护效果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谁来保护”将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效果。

4 研究展望

第一,更新传统村落旅游研究视角。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利益主体之间网络能促进旅游创新与发展。各利益主体之间通过组织成员关系或者个人友谊连接,产生了传统村落旅游合作网络,可以帮助弱势成员克服缺乏资金、智力或人力资本的问题,有助于增强村民生计资本储量。在一定力量驱动下,它会分阶段演化成不同形态的旅游合作网络。未来研究可以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为同一案例地构建各阶段旅游合作网络结构模型,描述网络结构特征,指出关键节点、有力行动者,剖析开发模式的演进逻辑,检验网络结构特征、成员交互行为对知识转移、村民参与态度的影响。这些研究将为促进旅游开发模式的演进、村民参与水平的提高以及旅游经营权的解决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建议。

第二,加强传统村落村民感知研究。传统村落村民是文化传承者与保护主体,其自身就是村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落中唯一有“思想”的特色资源。只有清楚村民对旅游发展的感知及要求,旅游开发与保护才能有的放矢。未来研究一是界定村民旅游影响感知的驱动因素,构建并检验旅游影响感知形成机理模型,并关注不同特征村民对旅游影响的感知差异;二是探究影响村民地方依恋的关键因素,检验各因素对地方依恋的影响以及地方依恋对村民旅游态度或行为倾向的作用路径;三是尝试构建更细化的利益主体利益诉求指标,实证分析村民及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状况,并比较找出关注的异同点。这些研究将为获得村民支持、留住村民以及化解利益冲突提供理论指导。

第三,深化传统村落旅游活化研究。目前研究大多是根据旅游发展的负面影响提出一些表面化保护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面临的困境,今后应深化传统村落旅游活化研究。一方面旅游活化不能只将眼光局限于存量遗产资源的延续上,还应探究旅游资源再造机制,因为传统村落适应环境的艺术创造机制并未消失,也就是说,传统村落旅游资源的再创造性依然存在,同时还要明确哪种保护主体组合能获得最优的活化效果;另一方面将传统村落旅游活化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研究,以更好更快地恢复传统村落经济功能,促进村落产业的延续与复兴,摆脱资金上对外部力量的依赖,从而保障村民的绝对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上,政策制度建设、旅游产品开发、效果评价机制等问题也亟待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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