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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村矛盾纠纷及其解决路径
——基于河南省长垣市农村调查的分析

2022-03-18厉尽国庞好月黄曙霞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纠纷矛盾

厉尽国,庞好月,黄曙霞

(1.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区委党校,济南 山东 25000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新时代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新时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处理好两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基于有序发展总基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聚焦农村发展需要推动矛盾纠纷解决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在此背景下,探索契合新时代乡村现实需要的矛盾纠纷解决路径,已成为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同时,乡村治理的基础在于自治,要提升农村矛盾纠纷治理效能,必须激活群众的主体意识、共同体观念、村庄记忆,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解纷过程的积极性。换言之,必须立足基层自治思路探索矛盾纠纷之道。为此,本文以河南长垣农村调查为基础,聚焦当代中国农村矛盾纠纷及其解决路径展开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希望对于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有所裨益。

1 本次调查基本情况简介

本次调查从2021年7月10日开始,到2021年8月30日基本结束。在调研方法上,主要采取访谈以及小型座谈会方法。我们针对镇村干部和农村居民设计了两类访谈提纲,从矛盾纠纷解决主体(施动者)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受动者)两个角度展开调查,力求得到全面准确的数据。其中,了解施动者对农村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看法和实际情况是调研重点。

本次调查地点为河南省长垣市。长垣市是河南省直管县级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经济发展平稳向好,2021年入选 “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曾于2020年获得了国家信访局颁发的2019年度“信访工作‘三无’县(市、区)”的牌子,即无进京越级上访、无大规模集体上访、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恶性事件。整体而言,该市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实践中表现优异,这是本次调研地点选择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从另一方面来看,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当地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不懈努力,为了巩固实践成果并使之转化为可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特别需要通过认真调研总结成熟经验。此外,该市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仔细梳理并挖掘其根源。因此,及时开展调研分析,不仅对于乡村治理和农村矛盾纠纷解决领域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可以说,当地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实践领域确实存在开展社会调研的客观需要,这是本次调研地点选择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次调查囿于人手、经费以及时间等方面限制,同时亦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因此仅在长垣部分农村展开,调查结果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实际状况。

2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2.1 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2.1.1 宅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

河南省长垣市是中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试点以来,长垣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户均面积大、闲置宅基地多、布局乱等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实施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措施,形成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有效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中的问题,腾退了大量的土地资源。长垣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了界定,制订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方案,构建了宅基地转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基层治理制度。强调“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户住宅地”,且在“人均耕地一亩地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超出面积有偿使用(施行阶梯式计费)”等规定。据了解,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村委会及上级部门在对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工作之后,汇总了一户多宅以及符合一户一宅但超出规定使用面积的住户名单,并公布了名单和超出面积需要缴纳的金额。在问卷访谈过程中发现,不少村民对这一制度改革试点存在纠纷和争议。例如,部分村民认为土地改革是好事,保障了农民房屋财产权,但对宅基地收入的钱在哪里,老百姓从哪里受益了,不公开透明如何让老百姓信服等问题存疑;而有的村民则表示,自己作为村民却没有宅基地,向村委会索要却无果;有村民称,自己有宅基地想要自建房,但手续流程繁杂,自己家的房子己经不能住了,但因为城市建设、村庄规划等问题不让自建,村委会也没有说明如何才能让本村村民自建房;不少村民认为,相关部门没有调查过有偿使用的群众支持率就推行宅基地改革,家里人口多,一家五口人和一家七口人按照同样的住宅面积标准不够合理。了解发现,在政策具体开展过程中,部分村委会采取了先交优惠20%等一系列方法鼓励村民交钱,大部分村民在村干部的解说和宣传之下表示理解和支持,但仍有少部分村民认为宅基地是私有财产,收费需要缴纳的金额较多,并且需要每年缴纳,从而对宅基地收费表示不满。

2.1.2 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纠纷

河南省长垣是农业大市(县),同时也有“中国机械名城”“中国卫生材料生产基地”“中国防腐蚀之都”“中国厨师之乡”的美誉。作为全国最大的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生产基地,产品覆盖面大约占了全国市场的80%,同时拥有全国最大的通用起重机制造企业,随着第二产业的发展,不少企业把工厂开设到了村里,在这一过程中相关部门大量的征收农民原有的耕地用于工业用地,带来了纠纷与矛盾。

在这一过程中,有些村民为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与外部势力进行抗争,引发了一些纠纷乃至暴力冲突,具体表现为:一是村民与土地征收部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调查发现,部分村庄的土地征收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片区综合地价范围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有村民觉得土地征收价格比自己预期的要低,自己把地卖了导致自己失地又失业,没有生活的保障,因而对土地征收有一定抵触心理,有部分村民会为多获得赔款而出现抢栽抢种的现象,这样一来引发了村民与土地征收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根据村民反映:“相关部门征收了部分土地,同时把田间地头的道路、小河一并征收了,并把这部分征收费用给到了乡镇有关部门,可剩下的耕地前边没有路,我们还要从剩下的耕地里去留出来一段路,所以原有的小路部分征收赔偿的费用应该赔给我们,但大队部就说小路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导致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村民与外部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村民反映:“最近C企业基于房产开发的需求,与A村达成土地征收协议,但B村常年租用A村的土地并在此修了一条方便全村人通行的大路,而C企业征收完之后根据开发需要决定要将这条路挖断,但B村村民不同意,于是产生了较大的纠纷和冲突。”后来得知,该事件最终在村支书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下达成口头协议,由C企业出资为村民再另修一条路。

2.1.3 土地调整、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

我国规定的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长垣市也提出了在前两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三十年,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调查发现,实际上人数各村在变化,嫁女儿的不抽地,娶媳妇分不到地;去世的村民不抽地,出生的孩子到上学年龄还分不到地。对于以上情况,部分村子的村民表示习以为常,存在村委会“不动地”自己一家有意见也无可奈何的心理。而有些村子则并非如此,村民表示,当有的家庭生孩子、娶媳妇就会主动到村委会“要一份地”,而当村民家里嫁女儿、老人去世需要抽取一份地的时候则会选择默不作声。这样一来,有部分村委会则会根据情况三五年不定期地进行土地调整,以缓解村民的土地纠纷。

在村民看来,耕地、林地边界矛盾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矛盾纠纷一般比较少,一般情况下存在耕地、林地边界矛盾纠纷的时候会请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过来裁定,或者自己私下协商。有村民常年在外务工,会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给自己关系比较近的人,价钱一般按照市场价,在他们看来,自己人比较好说话,纠纷矛盾相对少。有村民表示,前几年有承包别人耕地不给钱的情况,近些年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比如:有人承包别人的土地多年,开始每年会按期给钱,后来时间久了就会因为资金周转等各种问题不给土地所有者钱,这种情况大多是私下解决,一般是通过土地所有者多次上门讨要才会给钱。

2.1.4 家庭邻里生活引发的矛盾纠纷

2.1.4.1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层面的纠纷主要存在婚姻和老人赡养两个方面。

其一,在婚姻纠纷方面,大部分是由于夫妻感情不牢、婆媳矛盾等原因出现的纠纷。有村民表示:“村子里也会听说谁家吵架、闹离婚的,一般离婚等相关的问题都是直接去民政局办理,不会主动找村委会进行调解。”

其二,在赡养义务的纠纷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子女较多,子女、妯娌之间存在矛盾,在赡养方面互相推脱,都不愿意主动承担赡养义务。二是子女打工或长期在外工作,子女迫于生计有意愿赡养老人但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大家都不愿意在工作忙的时候照顾老人,因时间问题产生纠纷。例如村民崔某表示:“婆婆因为腰扭伤不能动,我们家和大哥家商量着轮流照顾。但马上收秋了,又要打工又要收秋,谁都不想吃亏,不愿意先照顾。”三是多子女家庭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或者分家产的过程中,有子女觉得老人分配不均,区别对待,导致长期存在怨气,不愿意赡养老人。四是老人和子女有存在不和的情况,特别是婆媳矛盾长期未能化解开,导致一方面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老人也不愿意被有矛盾的子女赡养,导致其它子女觉得不公平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2.1.4.2 邻里生活纠纷

一般来说,农村邻里生活方面的纠纷相对较少。村民普遍认为周围邻居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所以,只要不涉及较大的利益纠纷,对于邻里的矛盾纠纷村民一般会选择忍忍算了,产生的主要纠纷大都涉及利益问题。例如,邻里在建房中存在的纠纷,一般农村村民认为房屋高度具有“福气、运气、财旺人旺”等特殊文化寓意,左右型邻居一般讲求“东屋为上”,即东边的邻居可以建的比自己高,不喜欢西边邻居建的房子比自己高一头。有村民表示,前几年村子里有两家不和(两家人是亲兄弟),弟弟的儿子因结婚要建新房,建成的房子位于西边还比哥哥家的房子高出一头,哥哥家因为东西邻居的房子都比自己高而感到不满,因此在村子里大吵一架,后来出于无奈不了了之。

2.1.5 社会环境引发的矛盾纠纷

生态环境方面的矛盾纠纷不容忽视。一是因工业化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纠纷。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某镇建了一家火电厂,随之而来的一些工业因地价便宜,用电方便等原因也纷纷搬到了火电厂附近,而这些引进的企业大多是一些被城市淘汰的高污染企业。刚开始,由于农民环保意识不强,对环境问题不够关注或一知半解,并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但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村民的环保意识增强,对生活质量要求变高,导致当地村民的不满而引发矛盾纠纷,最突出的表现为自来水方面的纠纷,据X村村民反映,由于工业排放污染环境同时导致了地下水污染,原来用的井水变黑,而自来水厂因资金等问题,经常停水,影响村民正常生活。二是因村民养殖等带来的环境纠纷。有村民反映,李姓某村民在家开设养猪场,导致四周臭味漫天飞,污水乱排放,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生活,导致大家都有意见。

社会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近些年农村基层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信息化程度提高,但不少村民科学文化水平不高,农民心理防线较低,容易受到利益诱惑,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访谈发现,部分村庄存在非法金融集资现象,有受骗村民称:“我们是通过xx村的熟人介绍认识的,集资的人也是M村里的人,看到周围有好多村的人都投了才跟着投,据说利润很高,有需要可以随时取出来,投得越多利率越高,咱村里有好几家都受骗了,一般都是我们这种上了岁数(年纪)的人。”还有村民表示:“有的人把存的钱全都投进去了,这些受骗村民曾结伴前往集资人家里讨要,但人已经失踪,往上告也没结果。”可以说不法分子在农村地区中获得巨额非法资金的行为对农民危害性极大。

2.1.6 村务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

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在干群和村务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相对较少,大部分村民一般不会与村干部发生正面的冲突与矛盾,但部分村民对村干部选举、村务决策等方面仍旧存在不满情绪。

一是村务决策不公开引发的不满。部分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决策不够公开透明,使群众不能及时了解村务、财务工作情况,农民知情权未获应有保障,据村民反映:“H村地头的用来浇地的井被人填了,后来村大队队长说让村民自己兑钱打井,但是他收的钱太多了,听说打口井一万二就够了,他收了快两万了,当初说的是多退少补,但是打完没消息了,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大家都有所疑惑和不满,但一个村里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也没人敢去得罪人。”二是村干部不良作风引发的不满。有村民表示,附近村子里的干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换人,村干部选举仍旧存在私下拉票等情况,村干部选举与家族势力大小存在一定联系,家族势力大就比较容易当选村干部;还有村民认为村里的 “好婆婆”“好媳妇”“五美庭院”评选形式化问题严重,一般不能起到较好的引导示范作用,村民不了解评选的条件和标准,但由于这些不涉及具体的物质利益,所以一般没有人会去产生纠纷。有村民则表示,“前些年一些村干部仗着大家族势力,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村民意见较大,例如:在农村低保方面,搞‘关系保、人情保’,但现在环境变了,上级查的严格,很多低保户都被撤销了,粮食补贴也是网上直接打给你,所以矛盾纠纷也变得少了。”

2.2 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2.2.1 矛盾纠纷表现多样化

当前我国农村基层地区的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涉及范围扩大、内容复杂多样的特点。一方面,随着农村基层社会自身的演变,农村基层原有的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生活、宅基地等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传统纠纷不断向更深层次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基层社会开放程度的日益提升,在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变化的影响下,农村基层在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利益调整以及农村居民的需求和观念意识等方面也发生了广泛的变化,在传统的矛盾纠纷之上又裂变衍生出许多新型矛盾纠纷,例如环境污染、征地拆迁、非法金融集资等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涉及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新时代下农村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2.2 矛盾纠纷主客体多元化

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农民流动性的增强,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矛盾纠纷发生的主客体也日益多元化,其中土地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土地仍旧是大多数农民世世代代生存和生活的重要来源和依存。调研发现,随着城市土地价格的飞升,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发展对农村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多,当前农村的土地纠纷集中表现为宅基地 (小产权房)矛盾纠纷、耕地林地边界矛盾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矛盾纠纷、土地征收(征用)矛盾纠纷。农村地区因土地问题引发的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村委会之间、村民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村民与外部企业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不断,因为土地矛盾纠纷而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在个村庄时有发生。农村土地问题将继续面临对内、对外的双重矛盾,土地利益关系变得复杂而紧张,可以说由土地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问题涉及的主客体较多,仍旧是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重点、难点和堵点。

2.2.3 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化

事实上,矛盾纠纷与解决方式存在交互作用,解决方式并非外在于矛盾纠纷的事物。由于主体实施行为必然要考虑(正式/非正式)制度力量的存在,并在预测后者作用机理的前提下实施策略化行为,从而最终形成矛盾纠纷与解决方式之间的动态关联性机制。随着乡土社会的封闭格局逐渐被打破,农村经济活动的增多,在农村基层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纠纷,使得纠纷调解解决的难度增大。一方面,当前农村基层大多数的矛盾纠纷是由多重利益纷争而引起的,特别是一旦涉及多方面的经济利益或者具体利益,村民往往是采取对抗而非协商的手段为自己争取权益,这使得调解变得困难。另一方面,随着农民思想观念转变,权利意识的觉醒,政治诉求不断增多,农民逐渐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导致农村基层的信访和矛盾纠纷增多,加之农村社会信息化程度提升,当事人对结果的期望值较高,表现形式较为激烈,各种要求较为迫切,容易出现情绪激动等现象,这给村委会乃至基层政府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可以说,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化就是上述动态关联性机制的客观表现。

3 当前农村矛盾解决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农村地区部分村干部和调解人员在矛盾纠纷调解观念和能力方面仍存在不足,使得他们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在方式方法和实际效果方面有所欠缺。

一是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升。村干部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认识把握不足,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偏差、粗暴开展、宣传不到位的情况。据了解,村干部在调解农村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和稀泥”的态度,较少运用政策法律的专业分析,去积极妥善地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导致村里难以调解的纠纷一般要依靠乡镇政府调解或者公安民警出面解决,这样一来,导致基层乡镇政府和公安调解任务繁重,进而导致部分矛盾纠纷问题被积压或依靠命令解决,难以做到真正的调解。

二是部分农村干部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欠妥。有学者指出,“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决定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和模糊性。”①在基层实践中,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村矛盾纠纷中矛盾区分认识模糊,忽视对突出矛盾纠纷根结的考察与追问。另外部分村干部还没有认识到矛盾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认为有矛盾纠纷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对村子里发生的矛盾纠纷往往有“避讳”心理。根据村民描述了解到,一般村里有了纠纷,大部分村干部都会在村民找上门之后才会出面调解,他们一般抱有“结案了事”的心态,所采用的调解方式方法相对单一,多是两头说话好,尽力劝说双方各退一步,或者请村子里有威望的长辈或者有公信力的人来说和,但调解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即使解决了当下的问题,也会使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心理隔阂。当在双方当事人坚决不退让的情况下,一般村干部会建议双方去乡镇政府去进一步调解。

三是村民主动参与支持矛盾纠纷调解意识不强。村民是农村社会生活的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往往是对与自身切实利益相关的问题更为关心,而对与自身无关的矛盾纠纷往往抱有“事不关己”心态,不愿意“掺和”进来。根据D村村干部反映,乡镇政府鼓励有能力、有责任的村民主动参与到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来,并设置了一定的奖励,例如:不管是谁调解,只要成功了就奖励五十元。但是激励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远远低于预期。

3.2 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的激化。但也还存在不足,部分农村由于组织队伍建设较弱、资源经费无保障、缺乏长效机制等原因导致矛盾纠纷调处的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与队伍建设较弱。当前农村基层的大部分地区缺乏较为专业的基层调解队伍,矛盾纠纷调解干部大多是兼职,一般由村里的村支书、村长、妇女主任等人兼任,基层调解人员待遇较差,缺乏系统的晋升考核机制。除此之外还存在对于相关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不完善等问题。据了解,在人员管理方面,农村各地区对网格员、联络员等人的管理较为随意,导致这些人员较为散乱,在调解工作中常常缺位,在群众中威信和“知名度”不高。当村里发生纠纷后,有时出现当事人不知道找谁调解的情况。在培训方面,不少乡镇虽然曾组织村干部或调解员开展过矛盾纠纷调解相关的培训,但培训大多是短期的,且大都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的问题。

二是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一方面,相关资源配置和资金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大部分村子一般只是按照政策的要求在村委会设置了单独的调解室,相关的办公设施较为缺乏,经费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矛盾调解人员的作用发挥。另一方面,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矛盾纠纷是社会交往的正常现象,但是仍有村干部为了追求表面的和谐而选择回避或是掩盖纠纷,当前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并没有成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在不少村民看来,当前村子里表面的纠纷解决了,正面的矛盾纠纷少了,实际上村民对很多事情存在不满情绪,很多纠纷都没有被发现被重视或者被搁置最后不了了之。而从村干部角度来看,由于自身水平受限,村民的期待较高,稍有不满可能就会上访,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面对很多棘手的矛盾纠纷自己也不敢解决,无力承担。有村干部表示:“村子里因为耕地边界发生矛盾的,两家的地挨着,谁家的埂(田埂)多占地了也会有矛盾,谁也不愿意退让一步,我们的技术和专业能力也达不到,也不好拿主意,就地解决不了,矛盾只能上交。”

3.3 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整体环境氛围有待改善

当前农村的物质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农民的文化水平依旧偏低,农村地区仍处在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环境氛围之中。

一是法律知识普及宣传不到位,解纷工作群众知晓率较低。特别是作为劳务输出大市,不少农村的空心化问题严重,多数男性村民外出务工,村子里大多是老人、妇女、儿童,总体上看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相关法律政策认识和了解更显不足。部分村干部自身文化和法律素质水平较低,对相关政策的认识、普及、宣传不到位,在执行上级政策时往往存在生搬硬套,急于求成的心态,在方式方法上较为粗暴。有村民表示:没有听说过村里有调解员组织,只知道村委会有个“牌子”,有时候相关的政策自己不理解,在向村委会咨询了解的过程中,部分村干部一般也会以“上边这样要求的”等理由来给予回应。长期以来,导致村民对法律政策不理解,当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不是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矛盾纠纷的方式爆发,阻碍了农村地区法律和各项政策的普及以及解纷工作及其制度构建的顺利推进。

二是村民自身法治意识淡薄,农民对依法解纷缺乏认知和认同。原有的矛盾纠纷大多是村民内部的问题,长期以来,村民受传统的社会观念和交往习惯影响颇深,其纠纷解决往往更多的是依赖于约定俗成的规矩和习惯。有村民表示:“一般的矛盾纠纷都是家事或者私事,农村人注重面子,一般不愿意往外说,特别是像离婚、婆媳矛盾这种事情谁也不好插手。”可以看出,由于村民对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认知不足,加上法律知识普及的宣传不到位,在纠纷发生的主客体多元化发展趋势下,虽然村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在遇到需要起诉的矛盾纠纷时,往往无法提供对自身有利的合法证据,这反过来进一步削弱了对依法解纷的认同。因此,当结果与自己的期待有所差别时,易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不满情绪,甚至走向上访。

4 促进农村矛盾纠纷解决领域实践创新的基本路径

4.1 激发农村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积极性

随着改革深化以及社会变迁,农村基层社会矛盾逐渐向深层次、多样化、复杂化发展。在此形势下,基层干部特别是矛盾纠纷解决人员要面对更复杂的局面、更高的要求以及更大压力。他们不仅要掌握较为完备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理论,同时也要有较强的观察和沟通能力。有学者指出,提升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实现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有效途径。②可以说,建设一支觉悟高、经验足、能力强、作风硬、暖民心、解民忧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队伍是防控矛盾纠纷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1.1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首先,要重视引才,依托国家选调生、三支一扶等鼓励基层大学生下基层锻炼的相关政策,吸引大学生参与到农村基层调解的队伍中来,优化队伍的整体结构。其次,要充分育才,挖掘农村基层既存的自治潜力。一方面基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当地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退休干部、有名望的乡贤、知识分子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在农村“五老”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农民自身的调解作用。农民既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主体,又是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依靠力量,人们常说“解铃需靠系铃人”,农民对村里的人际关系等具体情况最为了解,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更能站在村民的立场上,调解也更有说服力。因此要开展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完善奖励机制,设立榜样模范,引导更多的农民了解并参与到矛盾纠纷解决的工作中来。

4.1.2 重视队伍培训和管理。一方面,开展常态化培训。重视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员本领和能力的提升。针对不同年龄和科学文化水平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培训形式不拘泥于固有的集中培训形式,而是把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相关的法律政策、专业知识、调解技能融入到基层日常工作学习中,让基层干部在讲座中学、在会议中学、在实践中学。另一方面,重视对基层调解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资待遇,明确其工作职责内容,减少其在工作中消极懈怠的情况。

4.2 健全完善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复杂性问题以简单方式难以有效解决,只能采取系统方式综合性予以解决。由于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并非一朝一夕形成,亦非能够一次性解决,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源头治理、过程治理以及依法治理等工作机制建设。

4.2.1 推动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③。因此,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引导群众运用合理途径维护合法利益。一方面,充分发挥各地市长信箱、12345热线、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反映群众合理诉求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设立网格员、基层干部定期考察等方式促进干部与群众密切联系,倾听群众呼声,真正了解群众热切反映的各类问题和诉求,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例如,佘家镇积极推行纠纷调解网格化体系,将辖区9个网格列入调处网络体系,建立镇、村、组三级调处网络,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全镇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通过发放各类法律宣传册推动普及法律政策知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的激化。

4.2.2 推动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过程治理。一是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基层干部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应该积极转变工作观念和方式方法。为此,既要认识到矛盾的“普遍性”,正视基层出现的矛盾纠纷而不是回避问题,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工作,正确认识、处理和化解农民群众长久以来真正的疑虑和不满情绪,也要认识到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纠纷治理过程中,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不同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方式方法。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容错纠错和奖惩机制,减轻基层干部心理负担,在服务群众的同时要树立基层干部的权威,激励其敢于担当的意识,使其能够真正“甩开膀子”“撸起袖子”,敢于主动到农民身边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农民群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对那些敢担当有作为的基层解纷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4.2.3 推动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依法治理。农村基层政府和干部开展的解纷实践是推动解纷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的重要来源和动力。据了解,近些年长垣市积极构建“村组、司法、信访”三级联动的矛盾调处机制,加大对纠纷的回访及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探索了一些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例如,丁栾镇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借鉴“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防范,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目标原则,聘请专业法律顾问,34个行政村命名一名专职民事调解员等,为村民矛盾纠纷解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这类基层典型经验应予足够重视,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设,以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4.3 发挥法治在基层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④尽管调解是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部分矛盾纠纷具有涉法性特征,难以通过调解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必须充分依靠法治力量推动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4.3.1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首先,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力量下沉农村基层。政府要推动法治教育宣传成为基础性、常态化的工作,要加强针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培训、法治讲座、基层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加快培育“法律明白人”。促使基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依法决策,而不是简单的凭借个人经验和看法。其次,精心设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具体内容。结合农民真正关心的问题进行宣传教育,例如农民关心的宅基地问题和土地征收问题以及非法金融集资、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要教会农民有效留存法律证据,让农民了解除了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之外,还可以利用民间调解组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元渠道保护合法权益。要通过宣传让村民明白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引导群众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合理预期,同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解纷工作中来。第三,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方式,要结合具体事例和生活实际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微信、抖音公众平台,推动法治通过形象化、创新性的方式深入人心,让基层干部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4.3.2 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法律法规建设。首先,立足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丰富实践,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推动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既要强化农村矛盾纠纷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等方面的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要细化优化活化以“一村一法律顾问”为代表的制度存量。其次,要坚持基层治理“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解决相关议题纳入村规民约、自治章程之中,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等自治性规范解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引导村规民约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协调。

如上所述,我们以河南长垣农村调查为基础,分析了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类型及其特点,并对促进农村矛盾纠纷解决领域实践创新作了一定思考。从调查来看,当前我国农村既存在土地调整、土地流转、婚姻家庭、邻里生活、村务决策等传统矛盾纠纷,又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形成了非法金融集资、生态环境污染、土地征收、宅基地改革等新型矛盾纠纷。总体而言,农村矛盾纠纷表现出表现多样化、主客体多元化、纠纷解决复杂化等主要特征。从农村基层实践来看,矛盾纠纷解决领域还存在人才队伍、体制机制、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与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是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亦是难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更加需要深刻把握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根源及其表征,更加需要积极探索确保农村和谐稳定的长效治理机制,从而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吕德文.基层中国[M].北京:东方出版社,2021.121-123.

②唐任伍.精准扶贫中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J].人民论坛,2018(21):26.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J].求是,2013(22):3-18.

④柴振国、潘静.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N].人民日报,2014-11-1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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