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2022-03-17孙全胜
孙全胜
(中国政法大学 法治研究中心,北京 昌平 102200)
春秋决狱是西汉开始兴起的一种司法判决方法。那时,在判决中时常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有的案件没有法律规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会违背伦理纲常,造成人们的不满,不利于政权的稳定。于是,官员们遇到这类案件时,就用儒家经典教义来判决,被称为“经义决狱”。官员们经常引用儒家的五部经典《诗》《书》《易》《礼》《春秋》来做判决的依据,尤其是引用《春秋》一书进行判决,因此又被叫作“春秋决狱”。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强调法治和德治,强调国家指导思想和法律的结合,今天我们也要把马克思主义和法律结合,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法治建设,强化道德治理的作用,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一、董仲舒“春秋决狱”的由来和涵义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越来越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于是儒家成了主流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董仲舒提出了“经义决狱”的思想,提倡用《春秋》大义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主张儒家经义高于法律条文。“‘春秋决狱’词语的使用,最先是用做书名而被提出的,后为一概称,是‘引经决狱’的统而论之。一般观点认为,‘春秋决狱’源于西汉初期,董仲舒首开‘引经决狱’之风,至隋唐终止。”[1]《春秋》是孔子主持编修的,是儒家的重要经典,书中体现了儒家等级性的道德伦理,阐明了人们应该遵从的纲常秩序。孔子的《春秋》批判了犯上作乱的叛臣贼子,宣扬忠孝节义,主张宗法的尊卑等级,要求维护君主的至上权威,压制臣民的需求。《春秋》宣扬的等级纲常思想正好符合了汉朝皇帝巩固国家政权、加强思想控制、加紧压迫人民、推动军事扩张等需求,又因《春秋》隐含着很多微言大义,能够被当政者随意解释,因此经过董仲舒的竭力倡导,根据《春秋》判决的风气很盛。经义判决在全社会普及,得到了皇帝的肯定,这也让儒家思想更加深入人心。“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 前有谗而弗见, 后有贼而不知, 为人臣者不可 以不知《春秋》, 守往事而不知其宜, 遭变事而不知其 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 必蒙首恶之 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 必陷篡弑之 诛, 死罪之名。……故《春秋》者, 礼仪之大家也。”[2]
春秋决狱是在西汉中期儒学思想占据正统地位后才被提出的,董仲舒提倡将《春秋》作为判决的依据,主要就是“论心定罪”,主张“亲亲得相首匿”“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等原则,让主观动机、意图、欲望等成为国家管制的对象,让人失去了思想自由和独立思考,不能独立地做出选择和判断,让判决从诛身变为了诛心,判决主要看人的心理动机,实质是加强思想独裁的手段,现实中造成了人民的愚昧和麻木。董仲舒对冷酷的血族复仇持宽容态度,而对儿子违逆父亲极力斥责,如他在判决父亲犯罪、儿子该不该告发时,认为儿子不应该告发父亲,混淆了亲情和法律的界限。“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 `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不当坐。”[3]春秋决狱依据的儒学经典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导致了随意判决,也促成了后世文字狱的盛行。春秋决狱影响深远,甚至直到清朝末年,仍有官员引用经义断案。“汉律之儒家化主要为注释法律 经义决狱二事。此二事对当时和后世都有深远的影响。后代仍然有人以经义决狱。”[4]董仲舒将有关的案件整理成《春秋决事比》,被其他官员经常引用。
春秋决狱让官员在判决案件时,不仅考虑罪犯的行为和后果,还考虑罪犯的心理动机,考虑罪犯的主观因素及对民众的心理影响。官员依据人的心理动机和主观因素判决案件,着重分析人的动机,强调判决的道德教化作用。“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执行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住儒家的纯正精 神。”[5]官员依据人的心理动机和主观因素判决案件,着重分析人的动机,强调判决的道德教化作用。春秋决狱巩固了儒家思想在社会中的主流地位,让等级秩序、尊卑观念遍布社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制度,促进了国家统一,但导致国家秩序僵化,社会压抑,造成底层人民的痛苦和灾难。“仲舒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然后弃表埻之明,而从縿游之荡,悲夫经之虮虱,法之秕稗也。”[6]汉朝的“春秋决狱”推动儒家经典成为判决案件的重要工具,让儒家经典成为法律条文的来源,让道德高于法律,用忠孝礼仪控制了人们的内心,推动了儒家思想法律化。这种判决方式被统治者采纳,强化了当政者“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考《汉志》有《公羊董仲舒 治狱》十六篇,《七录》作《春秋断狱》五卷,《隋志》作《春秋 决事》十卷,董仲舒撰,《唐志》作《春秋决狱》,《崇文总目》作《春秋决事比》并十卷。是书宋初尚存,后不知佚于何时。”[7]
二、“春秋决狱”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推行程序正义,保证司法公正
“春秋决狱”改变了以前只注重犯罪事实的情形,让判决将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导致了判决的随意性,引起了判决的混乱,但迎合了统治者的需要,体现了以德治国的宗旨。“自西汉中期以降,无论立法、司法都要求‘应 经合义’。儒家的经义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8]法律判决需要公正性、客观性、规范性等,不能任凭个人意志随意判决,应该加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不能任由人主观解释判决,但“春秋决狱”任凭官员解释《春秋》,任凭官员将犯罪动机纳入判决要考虑的内容,导致判决的主观随意性,极易导致判决不公,也必定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官员将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统一考虑,让主观和客观混同,造成了司法判决的混乱,让解释权牢牢控制在官员手中,让判决成了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不是伸张正义的手段。官员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压制了人民反抗,维护了尊卑秩序,造成了社会的僵化,不利于接受外来文明。此后,官员们继承了这种判决方法,加重了考察人的道德因素对案件判决的作用,造成了忽视犯罪的客观行为,让官员整体意志压制了民众意志,让判决注重人的心理动机和意识活动,造成官员基本都是酷吏,随意利用道德礼教残害无辜百姓,利用法律打击异己,钳制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让社会成为动物般残酷斗争的场地,让所有人都活得动物不如。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是引儒家经义断狱,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儒家经典《春秋》,但是《春秋》文字简介,词义模糊,不是精确的有很强现实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确定的量刑标准,可以任意解释,如果直接用于判决案件,必然导致官员利用自由裁量权为自己谋利,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引起司法不公,造成罪责不同罚的现象。“春秋决狱,乃是以比附之方式,以春秋经义修正或排除律令之适用,使法制渐符合儒家义理。”[9]“春秋决狱”本就存在极大问题,在现实中也造成了极大危害,导致官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残害无辜,让古代中国社会一直极度压抑,一直不能有清晰精确的法律条文,让官员垄断了法律的解释权,可以任意利用经义、规定残害他人、打击异己,造成社会陷入原始社会般的争斗和残杀,始终停留在低级的文明,不能进入现代文明,成为真正的独立的个人。“各代仍有以经义决狱的故事,在刑事案件中往 往用经义来讨论适用哪一条法条。在缺乏明确法律条文的 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关于婚姻、继承等等的案件,一般还是 要靠经义来解决。诉讼的双方也会以经义为据百般辩论, 在公堂上大打‘语录仗’。”[10]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类进入现代文明,越来越推崇人的理性,逐步抛弃了野蛮和暴力,更加讲究法律条文的精确性和公正性。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也吸取了很多西方先进理念,越来越重视与现代文明接轨,日益重视法治的公正。法治公正才能让法律树立权威,才能让人们真正相信法律。司法公正能够推动社会朝着公平的方向发展,而司法不公会让社会陷入动物般的争斗,会让人们崇信暴力和谎言,不会尊重对话和契约。司法不公对社会机体有严重的损毁,会让人们活得如动物般悲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有其特殊国情,不能实行西方那种权力制衡制度,但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完善司法运行体制,规范司法判决行为,加强对司法的监督,让司法能够保持独立,让每一个判决都尽量公平正义。“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实践动力系统包括法治实践主体系统、法治实践活动系统、法治实践环境系统、法治实践资源系统。”[11]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能让法治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但也要保证司法审判能够独立公证地进行,要消除熟人社会的人情世故对法治的干扰,要避免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任意干涉,要建立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让司法人员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中国要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要加强法治文明,完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强调人的普遍交往和社会关系,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有缺点的,群体并不一定是智慧的,要推崇人的理智,但也要防止人治的弊端,避免人性弱点导致的法律不公,人治在短时间内是有效率的,但人的局限性让人无法始终做到公正,甚至经常还会故意利用法律谋取自己利益、伤害他人。“利益的相互承认和共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和前提,竞争——克制——妥协——规则——契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法则,主体之间的理性商谈或协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有效机制。”[12]在社会主义国家,要做到司法公正,就要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要加强党对法治的绝对领导,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监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法律诉讼的监管,完善人民监督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杜绝人情关系对法律的干扰,加强政府制定法规的规范性,尽量保证司法独立,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强调法律之外的人情,让判决失去了公正性,让官员掌控了法律的解释权,造成了司法不公和社会压抑。“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两千年之久。”[13]我国古代由于经济落后,长期都是熟人社会,讲究人情世故,导致社会中充满帮派和圈子,让个人没有独立意志和自由选择,造成司法的官员从来都没有独立人格,判决案件会受到诸多人情的干扰,导致司法只是残害百姓、打击异己的手段。我们要依法治国就要发展经济,保证个人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让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判断,才能有司法公正,才能让社会充满自由和创新的活力。
(二)推动法治和德治的相辅相成
“春秋决狱”讲究人情,要求法律要让位给人情,让法律服从于血缘亲族关系,其中一个原则就是“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亲人犯了罪,另一位亲人包庇,并不是犯罪。“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14]这里是养子杀了人,养父藏匿养子,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是亲生父子关系就不是犯罪,养父子关系就是犯罪。但董仲舒认为,养父子关系也不是犯罪,因为他们是事实的父子关系,父子藏匿犯罪的儿子就不应该受到处罚,这样才能维护父子纲常伦理,父亲保护儿子、儿子保护父亲是天然本能,应该维护这种自然本能。纲常伦理是大于法律的。这说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更注重道德伦理,更维护君臣尊卑等级观念,这样的判决方法能够让儒家伦理纲常普及到全社会,能够维护君主的至上权威,保持国家政权的长期稳定,是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维护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秦、汉律为法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虽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但儒家化运动的成为风气,日益根深蒂固,实胚胎蕴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15]这种判决方法是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的,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出发的,与西方尊重个人自由、推崇多元秩序显然是不同的。中国古代法治保障了国家统一,而西方法治推动了独立,让大一统的帝国分裂为无数小国。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让儒家在和法家的斗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让儒家借助法家统治了古代中国人的思想,儒法结合巩固了中央集权体制,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又压制了人的创造力,让古代中国长期处于等级秩序中。儒家以礼治国,这种礼就是周礼,讲究君权至上、父权至上,让中国形成极权主义和男权主义,压制了百姓。孔子的礼是为了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而不是为了促进个人自由发展,必然导致国家和集体对个人的压制,让统治者不断压榨人民。“《春秋》决狱中把符合‘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贱轻重皆有称者也’称之为公平正义,要求法官处理过程中根据贫贱轻重皆有称者也去判断当事人是志善还是志恶。凡是遵循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就是公平正义,因为礼的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定名份要求人们各守其份、各守其职。”[16]孔子注重教化人民,希望统治者不任意刑罚,而要用道德教育人民,实际上道德只对相信它的人有用,封建统治者们根本不尊重道德,只是把道德当作统治的工具。统治者强调道德而不尊崇道德,造成了社会的虚伪化,让人们成了两面人格,让社会充满暴力和谎言,导致社会的压抑和僵化。凭借统治者的推崇,儒家打压了法家,将法家的法治思想压制。法家的“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等思想都被埋没,国家不再重视法律条文的制定,不再推崇法律的权威,而是主张德治和人治,任凭人性的恶作用于司法实践。儒家只是吸收了法家的重刑思想,不断加大严刑峻法,将人的生命看作草芥。“《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7]儒家的道德治理终究是难以起作用的,统治者们发明了各种刑罚恐吓人们,利用人们的恐惧镇压人们,让人们变得麻木冷酷,成为动物般的存在。因此,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是不人道的,只是压迫了人们,造成了社会的虚伪,导致了人们的悲惨生活。“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18]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是应该被摒弃的,应该学习西方的法治文明理念,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
“春秋决狱”是试图用一本经典著作处理所有案件,必然造成僵化教条。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巩固了儒家思想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也让国家思想单一,容易造成思想专制,钳制人的自由思考,导致社会长期陷入停滞。“诚然,春秋决狱并不是一项完美无缺的制度,但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应当得到认可和积极评价的。”[19]统治者把儒学奉为指导思想,科举考试也以儒学经典为基本内容,让很多儒生进入官僚体系,能够将儒学思想和法律条文结合,让儒学经典法律化。儒生当官后,用儒家思想改造法律,不断在法律中添加儒学思想,也让法律儒家化。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让德治和刑罚结合,实现了儒学法律化,也让儒家和法家得以结合,维护了国家稳定、政权统一,但也让造成了社会僵化、社会秩序压抑、民众生活悲惨。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在现实中仍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进行法治建设,但也不能忽视传统儒学的影响力,需要将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春秋》决狱一方面受制定法的严格规制,另一方面对制定法有补阙纠偏的功能,是法律缺陷的修补机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20]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能实行西方的法治道路,而要把法治和德治结合,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需要加强党的领导,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稳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结 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与西方的交流日益紧密,吸取了西方很多法治理念,日益接受先进文明理念,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展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春秋决狱’中内含的‘司法审查’因子能为我们提供一种传统法律资源,为破解社会转型期产生的‘良性违宪’或‘公民不服从’难题提供借鉴。 ”[21]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吸取西方先进法治理念,汲取传统文化中的智慧,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传统文化仍具有强大的影响。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仍有参考价值。“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春秋决狱采取比附推理逻辑,这虽然不利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汉代法律价值体系的建构。”[22]我们不能再奉行尊卑贵贱的等级观念,不能再推行道德礼教,但儒学思想对国家统一是有作用的,我们要推动儒学的现代化,推动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让道德在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能被赋予现代意义,能让传统治理理念用于现实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