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经验与实践进路
——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双创”视域
2022-03-17王启
王 启
(盐城师范学院 社科处,江苏 盐城 224007)
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1]。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大量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普及,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经验总结,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一、历史的智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思想
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对自身优秀文化的发自内心的认同和骄傲,是其实现永续发展的伟大的精神力量,在当今社会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3]。我们可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管窥未来,法治文化追求诚信、公平、正义、有序、和谐的价值,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吸收与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法治文化思想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表现形式,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立法:良法善治、以民为本
古语有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周公》),“居善地,心善渊,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道德经》)。良法善治不只是西方政治学的专有术语,也携带着中华文化的优秀因子,需要我们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法治建设质的飞跃。法治必是良法之治,还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中国古代明君贤士都坚持以民为本。古语有云:“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夏书·五子之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荀子·王制》),“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从“以民为本”到“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在不断发展中被赋予了更多的法治要素,并对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及治国理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道路上,人民就是中国的主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
(二)执法:清正廉洁、执法如山
为官清正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东汉时期的杨震,北宋的包拯、范仲淹,明代的于谦,清代的于成龙等都是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清官代表。宋仁宗当政期间,地方上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明的乱象,包拯曾劝谏宋仁宗“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上殿札子》),指出法令是固国之本,必须执法如山。再如“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不可能离开执法之人而发挥作用,这反映了执法主体的重要性,执法者言行端正、纪律严明、执法严格,政令方能畅行无阻。我们党历来非常注重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要求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法治思想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行使原则,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在当代仍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司法:公平正义、疑罪从无
中国古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社会关系不平等,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但古代法治思想家们已将矛头指向了特权阶层,明确指出不可有法外特权,强调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史记·商君列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贞观政要·公平》),“当公法则不阿亲戚”(《说苑·至公》),“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史记·孝文本纪》)。由此可见,公正严明,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真谛。“疑罪从无”是刑法学的一个概念。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疑罪从无”原则并长期付诸司法实践的国家[4]。《尚书》记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颜师古注曰:“从轻断”。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古代疑罪从无、从轻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刑罚思想。
(四)守法:诚实信用、法律普及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以诚为本、以信为先的文化传统。“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欧阳修《司门员外郎李公谨等磨勘改官制》),“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春秋谷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以及商鞅“立木为信”等典故,都关乎诚信思想的培育和树立,对现代信用制度和诚信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中国的法律普及宣传教育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一是法简刑轻,便于官吏知法执法和民众知法守法,“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管子·桓公问》),这是古代立法的一项原则。二是法律公布。《左传》记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意思是法律如果不公布,那么他的威力是巨大无边的,强调了法律的神秘感、距离感和威严感。但依然有“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邓析刻竹刑”等公布成文法的史实,这是古代法制史的一大进步。三是通经注律,例如汉代一些大儒聚徒传授通经注律之学,宋代、明代等都有读书读律的法律宣传形式,这使得法律走进讲堂,流入民间,为百姓知晓。
二、时代的选择: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
(一)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基于传统
法治文化的意义,就是要从文化的视野来展望法治。法治文化概念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法学学科与其他人文学科交叉结合的研究趋势,以及我国法治建设向文化建设层面提升的历史必然要求[5]。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必然是立足本国实际而发展创新,最终积淀为人们的传统习惯和社会风俗。我们要从数千年积淀传承下来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养分和精神养料,就是要实现中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必须坚持立足国情、基于传统这一根本原则。具体说来,立足国情就是与社会接轨、与时代共振。文化从来都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经济社会发展是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文化对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带来多元文化,多元文化又反作用于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冲击社会固有的传统文化或习惯风俗,带来诸多难题和困境。传统文化紧跟时代发展才能真正为今人所用,为当下所用,确保文化创造性转化及创新性发展的价值导向,始终具有不竭活力。自中华文化诞生以来,中国人民对文化进行反思、反省和审视的文化自觉过程就从未停止过,文化自信是在深刻的文化自觉基础之上逐渐建立起来的。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对新时代文化新现象的直接反映,是传统文化顺应历史发展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基于传统就是要注重文化的传承与接力。任何国家民族都不能丢失或抛弃自己的文化而试图建立一个全新的文化体系,法治文化必须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可并自愿遵守的文化,传统文化源源不断的滋养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只有认真对待法治文化背后的传统文化资源才是现代法治的正确选择。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应是简单的继承或照搬,而应当坚持推陈出新、古为今用,坚持结合实际、面向未来。
(二)辩证看待传统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文化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文化塑造公民思想,规范公民行为,推动或阻碍法律执行。延绵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体系,民族精神和民族基因深深根植在人民群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蕴含其中的法治思想光芒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被掩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精神,具有跨越时空的价值,这些思想精华完全可以被现代法治所吸收,形成正向的促进推动作用,培育遵守与认同法治的文化自觉,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土壤[6]。如:由于数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熟人社会、圈子文化等,人情是左右人们为人处世的重要因素,然而,一旦人情关系取代了责任,渗透到法律实施的各环节,将极大地削弱法律的权威。一次不公正审判带来的危害远超过犯罪本身。由此可见,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存在的冲突矛盾,使得现代法治精神难以充分渗透到社会深层并真正深入人心,立法者预期的守法效应难以产生。传统具有一种无法逃避的惯性力量,它总以某种潜移默化的方式发挥着作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往往成为影响其现实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因素。吸收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思想,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根基和必然要求。
(三)中国法治建设应基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
传统与现代不是泾渭分明的,更不是分野对立的,而是现代化过程中无法割裂的连续过程。传统文化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刻影响,忽视传统文化必将导致法治建设目标不能完全实现。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纵观古今中外的法治实践,虽然照搬法律制度或条文可以快速有效地促进法治的制度建设,但其内部缺乏与之相应的法治文化和法治价值,最终会导致实践受阻,削弱法律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婚丧嫁娶、契约买卖、冲突化解等,当人们遵守的不是法典条文而是习俗习惯,认同的不是法治精神而是文化观念,排除了法制不健全、执法者或守法者法律素质不高等因素,忽视传统的移植照搬是导致法律成为“纸面上的法律”、无法落地的根本原因。有多少种社会就会有多少种法治发展蓝图和发展模式,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制约,忽视历史背景和文化因素的制度创建是不切实际的,并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中国的法治只能是中国式的法治,是根植于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之上,承受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整合嫁接,体现中华民族对法治独特心理、气质、观念、价值的理解和诠释的。全面总结和回顾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建设中的经验与教训,有助于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正面影响作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绘制中国法治发展蓝图,构建中国法治发展模式,必须依靠传统文化资源和道德价值观念,创造性地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探索中国法治建设之路。
三、未来的探索:从法治文化视角探索法治国家建设实践
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到来自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刚性约束,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们的日常行为更容易受到文化等精神世界的影响。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法治文化有着深厚的群众根基,我们必须坚定文化自信,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当代智慧和现代意义。
(一)法治文化为立法提供理性指导
我国法治文化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传统文化对立法实践具有实实在在的影响。只有充分考虑法治文化的因素才可以避免在立法实践中偏离轨道,这样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认知、认同和接受。早在1966年,国际医学界就正式提出“脑死亡”的概念,现在世界上多国已通过脑死亡相关立法,但中国数千年来采用的都是心肺死亡标准,即《黄帝内经》中“脉短,气绝,死”。脑死亡的概念及诊断标准面临基于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的挑战,让社会大众在短时间内接受难度很大,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更是难上加难。数年来,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立法研究一直在推进,然而有关脑死亡立法的信息却鲜有所闻。这反映了文化会对立法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分析考量社会主流法治文化对社会民众价值判断的影响。立法者通过解读当今多元文化价值及阶层利益冲突,从而对权利义务主体予以理性确认,确立立法分析评判的客观标准,创设评判善恶相对统一的文化情境,研判如何堵塞法律漏洞、规避法律滥用的风险,以此将法律制定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
(二)法治文化有利于执法规范
执法活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理念及行为正确与否,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法治文化在执法活动中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即法律的执行不能脱离社会传统文化和人的道德情感。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如果带有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的认知,那么就会导致法律适用与社会实际相脱节,执法结果可能因违背民意而带来负面的舆论影响。因此,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执法主体等公职人员的法治文化学习和法治信仰培育,塑造具有法治思维的法律人,打造专业的法律队伍。二是要规范执法过程。正义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主体可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对社会违法乱象及时发声,亮明态度,指明方向,迅速行动,坚决制止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第一时间公开调查情况,对民众诉求高效化、规范化处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三是要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严格执法、为民执法的先进典型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违规执法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做到奖罚分明。执法者要充分学习和理解法治文化,正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中,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
(三)法治文化推动司法公平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和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因此,司法必须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法治价值和精神的体现,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关键标尺。如,作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泸州遗赠案,关乎弱者权利保护等社会公益问题,更关系到社会公共道德,法官大胆适用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了遗赠无效的判决,符合人们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认知和遗赠实质合法性公平性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民众拥护,净化了社会风气,获得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律适用应与社会道德准则保持基本吻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社会的传统文化认知和大众的道德评价标准,避免出现民众对法律的规避和对抗,而法律适用大多通过司法人员来实现,因此,要注重培养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提高他们的法治认知水平。
(四)法治文化促进守法深入人心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真正的守法源于民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及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和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易被民众接受,有利于守法行为的自觉养成。要继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思想传播,为公民守法提供精神动力。具体说来,一是开展法治文化学习。法治文化的学习既包括法治理论、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还包括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律实践内容的宣传教育,要创新释法说理的形式,突出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理念的养成,着力提高公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7]。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号召全体公民学习宪法、民法典等,在大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推动“八五”普法规划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法治公园、法治文化广场,开设普法系列讲座、设立法治宣传栏等,为民众参与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的服务。三是加强法治文化传播。采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治思想融入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中,增强人们的参与感、体验感和获得感,让法治文化接地气、润人心。在全社会努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坚定法治信仰,使人民群众逐步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规范用法的习惯,探索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