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
——议《正义论》及其分配正义思想
2022-03-17吕哲臻
吕哲臻,杨 慧
(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一、正义理论出现的社会背景
政治哲学家所受的最大困扰就是思想和现实的矛盾。美国政治和历史对罗尔斯的影响是深远的,1949-1950年他研习了美国历史上几乎所有有关政治正义的重要观点,并试图把每一种观点融入一种系统的正义观念之中。60年代后期美国政治中受关注的问题是越南战争。罗尔斯从一开始就认为这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并反复公开为自己的这一观点辩护。在探求美国参与这场充满残暴的纯粹不义之战的社会症结所在时,他看到了关键问题在于财富的严重分配不均,金钱很容易转化成政治影响。美国的政治程序的建构使得那些财大气粗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那些军工企业可通过向政党和组织捐款来主导政治竞选。无论人们的经济和社会阶级的差异如何,那些天资和禀赋相近的人应该享有大致相同的获取政治权力的机会。从历史角度来看,宪政体制的一个最主要的缺陷就在于未能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此法律体系普遍容忍了大大超出政治平等所能容纳的资产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当时美国国防部针对很多年轻人不愿服兵役的问题做出决定:不征募学业优良的学生,但有功课不及格的就可能被征入伍。罗尔斯认为除战争本身不正义外,这样区别对待学生也是不公正的。如果年轻人必须参与战争,那么那些富裕和关系广泛家庭的子女必须和其他人一样分担这种命运。另一方面,在探讨公民为反对这场战争能做些什么时,罗尔斯认为培养理解并尊重非暴力反抗及良心拒绝的公众文化十分重要,这是少数人诉诸多数人良知的做法。
《正义论》的创作和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配置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接受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像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在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起,并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正义理论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
在经济方面社会流行功利主义的思想,这也是一种主导了道德哲学150年的传统。罗尔斯认为在当时社会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此种思想的影响,所以对功利主义思想深刻而彻底的批判也是他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看学术氛围方面,20世纪上半叶是政治哲学最黯淡的时期。传统政治哲学最关心的,是探讨规范性的价值问题,讨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社会的分配正义,政府的权威与公民的责任等等。但20世纪初期流行的逻辑实证主义却认为,任何评价性及规范性的命题,只是表达我们的感觉或情绪而已,并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的恒真命题,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既然哲学并非经验性的学科,唯一可做的便是逻辑及概念分析。其后兴起的语言分析学派,亦强调哲学只应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在这种环境下,规范政治哲学被推到一个极为边缘的位置,渐渐从现实世界中退隐,对种种实质性的道德及政治问题保持沉默,只从事对道德概念进行语言分析。所谓“政治哲学已死”描述的便是这种境况。对此罗尔斯清楚指出,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方法,自由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种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个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正义体系。《正义论》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它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正义论》被视为复活规范政治哲学的扛鼎之作,是因为它在方法论和实质的政治原则上,均契接传统政治哲学的精神,推陈出新,提出一套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正义论》问世后,政治哲学重新在学院中蓬勃起来,大量出色的著作纷纷涌现,对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各个层面做出深刻的价值反省及批判。
二、《正义论》核心内容
《正义论》全书分为三大部分,依次分别探讨和论述了正义的基本理论,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核心部分体现在对原初状态的解释,两个正义原则的陈述和现实制度采用哪些原则的论证。本文集中讨论这三部分内容,并分析其中的分配正义思想。
(一)关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及解释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力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1]这就是罗尔斯作为公平意义上的正义,他对作为公平正义的探讨和建构是建立在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的基础上的。
原初状态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做为公平的正义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1]原初状态旨在建议一种公平的程序,一是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
原初状态首先强调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所处的社会环境在物质、权利、地位等方面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利益有一致又有冲突,要求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罗尔斯指出“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的,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也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当相互有力地安排是可行的时候,它们产生的利益与人们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1]
原初状态这样规定主观动机和理性。各方不清楚也不关心自己持有的合理计划或善观念的特殊性,彼此相互冷淡,不受仁爱或怨恨、妒忌的推动,既不自利也不利他,他们以建立在社会基本善基础上的统一期望和对或然性的客观解释来采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罗尔斯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划分提出了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原初状态中最关键的是对知识的限制。首先罗尔斯假定各方不知道自身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等,同时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或文化水平。这些限定考虑到了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但是他们知道社会受正义环境的制约,理解政治事务、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即所有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
原初状态对选取原则的形式限制。罗尔斯指出“一种正当观念是一些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的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1]原初状态要求下,正义的原则在形式上应该具有一般性,即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就不应要求有一种对偶然的特殊情形的指示,不能参照特定的个人或集体;在应用中是普遍的;是公开的,每个人都知道接受这些原则的结果,目的是使各方把各种正义观作为公开承认的和充分有效的社会生活道德法典来评价它们;第四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最后是终极性的限制。
在以上条件的限制下罗尔斯列出了可选择对象的表格,包括两个正义原则、古典目的论观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至善论等)、直觉主义观念、利己主义观念和混合观念。他主要比较了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主义。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这个假定性的契约情景的角度论证了这些分配原则的公正,除此之外,它还提出了关于另一个重要问题的洞见,那就是道德判决是否可以被证明为正当。我们对于具体问题的是非观点常常来自某些更一般的关于对错的道德原则。但是,我们又如何能证明这些道德原则具有正当性呢?罗尔斯认为,我们的道德判决在反思均衡中相互辩护,在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判断之间相互权衡调解,最终达成一种规范理论的前提和结论,两者互为支持辩护。我们对具体情况的估价依靠自上而下的辩护,而我们的一般原则来自由下而上的支持,于是,我们的原则就是那些与我们各种具体的道德判断最相吻合的原则。由此可见,罗尔斯实际上分两个阶段来证明其原则的正当性。首先,他阐明了这些原则是被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所首选,使我们得以正确地考虑有关在公民之间分配公正的问题。其次,这个社会契约之所以具有正当性,也是因为其结论在“反思均衡”的调解考量之后符合我们有关平等尊严的道德判断。反思均衡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帮助我们测试和检验对原初立场的描述的合理程度,确保得出的原则合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反思的均衡才是决定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合理性的关键,而不是原初立场中立约者的讨价还价。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来讨论社会分配的公正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社会正义的原则不应是由某种外在权威强加的,原则上,所有规范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应处于自由平等公民的自愿选择。同时社会正义原则不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不是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罗尔斯认为规范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正义原则是保证公民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长期契约,由于个人未来的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定条件下达成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不能保证永远对自己都有利,因此,正义原则应该保证每一个人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成为合作的绝对受害者。
(二)两个正义原则
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关键就在于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在《正义论》第二编“制度”46节“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中,罗尔斯经过几次修订最终给出了全面的陈述:第一个原则主张每一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指出社会和经济和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第一个优先原则表征的是自由的优先性: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原则针对效率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优先,并且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这两个原则分别是关于公民权利和社会、经济安排的最基本准则。罗尔斯强调站在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看待和衡量各种社会安排。罗尔斯作为公平的理论偏爱最少受惠者,力图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对两个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第一,它的结构不是目的论,而是义务论的。它不极大化某种价值来界定正当或道德上的对错,价值不能独立于正当而被界定。只有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人们的欲望及计划才有价值可言。罗尔斯因此说,他的理论是一个“正当优先于价值”的理论。第二,不是一种后果论的理论。正义原则词典式的优先次序,规定任何违反两条原则的政策及行为,无论可以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都不会被接受。自由原则的优先性保证了个人的基本自由及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侵犯。差异原则亦避免了经济分配上,少数会被多数牺牲的可能,因为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须对社会最为弱势的人有利。第三,这两条原则也体现了对个体独特性及多元性的尊重,因为没有人需要成为满足别人欲望的工具。差异原则更体现一种平等博爱的精神,弱势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照顾。就道德证成而言,正义原则的基础在于众多合作者的一致同意,而非将一个人的理性选择延伸到社会的基本结构。最后,这两条原则并不需要人有很强的利他动机及牺牲精神,才能遵守服从。
罗尔斯由以上对社会基本结构平衡的原则引出了关于个人的原则,即公平的原则和自然的义务。当一个制度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同时一人自愿的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时,公平原则要求履行一个制度的规范所确定的职责,职责作为我们自愿行为的一个结果一般是归之于确定的个人的,内容总是由一种制度或实践确定的。自然义务与职责不同,它是必然的,并且与制度、社会实践无必然联系,即不管人们隶属于什么制度而始终有效,它们在所有作为平等的道德个人中间得到公认。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一个基本的自然义务就是正义的义务。它要求我们支持和服从那些现存的和应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也促进我们推动还未建立的正义安排的产生。
要理解两个正义原则还必须掌握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
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主要借助于最大最小原则(the maximin Rule)。这个原则要求首先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最大最小值原则合理性状况不考虑各种环境的可能性,即或然性的准则不考虑;不关心能实际得到的最低“工资”之外的还有可能得到的收入,认为为了进一步利益利用一个机会是不值得的[ 借助一些不等式来解释即,既然5 〉“-7” 〉“-8”,就选择“5”,不再考虑选择“-7”将来可能会得到“15”,尽管15-7的结果要大于现在得到的5。];而那些被拒绝的对象有一种个人几乎不能接受的后果。这些关于最大最小值特征的描述我们可以在原初状态中找到对应,依次分别是中等程度的匮乏;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想牺牲平等的自由来获取较大的利益,词典序列中两原则保证的最小值也使各方不希望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危及的;三是有了保障一个令人满意的最小值的正义原则的方便的选择对象,再冒险试探其他结果是无理性的、不明智的。
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优越性的论述主要是通过对古典功利主义原则的批判进行的,这也是罗尔斯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大特点。以希季维克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的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在这里,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是个人的选择原则的扩展,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的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通过归纳可见两个正义原则与古典功利主义的区别:义务论VS目的论;对原初状态的设定不同(无知之幕VS同情的公平的观察者);都注重优先问题,但正义优先VS效率优先;根本的社会观的差别,政治公平VS经济效益;契约过程VS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展;存而不论,假定一种完全平等的社会事实或趋向VS承认现实社会已经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事实;非单一原则VS单一原则;用穷人的眼看世界VS用富人的眼看世界等。
(三)关于正义制度的论述
罗尔斯认为,如果不考虑两个正义原则是怎样应用于制度和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如果不考虑它们是怎样植根于人类思想感情之中和联系与我们的目标和志向的,正义论就不算是完全的。在本书的第二编“制度”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制度的关系,它所假设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种立宪民主制。罗尔斯指出将自由优先性原则应用于社会制度要经过四阶段序列。首先是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然后召开立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抉择一部宪法。会议的代表服从已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约束,将为了政府的立宪权力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设计出一种制度。第一个正义原则及平等的自由原则构成了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立宪会议后进入立法阶段,我们从总是不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的立法代表的见解来评判各种议案,评价法律和政策的正义。法规不仅必须满足正义的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第二个正义原则在此发生作用,它表明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公正的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程度的提高最少获利者的长远期望。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的情况在这里表现为立宪会议优先与立法阶段的情况。最后阶段是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例,而公民则普遍的遵循这些规范。四个阶段的序列是运用正义原则的一种方法。
在探讨第二个正义原则与制度的关系时,罗尔斯指出我们必须建立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这就需要将政府划分为四个功能部门,每个部门由负责维系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机构及其活动所组成。其中配给部门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也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以及对所有权规定的更改来鉴别和更正较明显的低效率。稳定部门努力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使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使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强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转让部门确保一定的福利水平,确定最低受惠值,高度重视需求的权利。分配部门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恰当争议,一方面征收财产税和馈赠税,并对遗产权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有一个用来提高争议所要求的财政收入的税收体系。这两方面分别对应两个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导致了一种确定的关于政府活动和有关财产的法律定义的体系以及一个税收体系。
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引申出了个人原则与制度的关系。这个问题在第六章“义务和职责”中进行了详细地论述。本章前两节讨论自然义务原则和公平原则,指出我们可以把正义的自然义务规定为支持和发展那些能满足正义原则的制度的义务,并说明一种遵守诺言的职责是公平原则的一个推论,首先一个真正的诺言是一个在它所代表的实践是正义的,是符合允诺规则的允诺。忠诚原则是一个要遵守真正的允诺的原则。一个人通过作出允诺而求助于一种社会实践并接受其可能带来的好处。
罗尔斯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正义的理想观念是怎样被运用到那些不是必须对自然限制做出调整而是碰到了不正义的情形中去的”。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属于非理想的部分不服从理论。它包括惩罚理论、补偿性正义、正义战争、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和军事抵抗等。但罗尔斯并没有对所有这些问题进行泛泛讨论,而是分别对“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多数裁决规则的地位”、“非暴力反抗的定义”进行了详细地论述。注意对以上这三个问题的理解必须坚持这个指导思想,即两个正义原则是相对于社会基本结构来说最合理的,但在具体问题上不是唯一的。
(四)关于《正义论》分配正义的思想
西方的分配正义理论有三种倾向:一是平等主义取向的分配正义论,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政治上属于民主自由主义;二是个人自由取向的分配正义论,以诺齐克和哈耶克为代表,政治上属于极端自由主义;三是满足需求和提高人的能力为取向的分配正义论,以阿玛蒂亚.森和瓦泽尔等人为代表,是一种更倾向于集体性福利的自由主义。这三种倾向构成了人们应该如何分配收入和财富的主要主张。
平等主义取向的分配正义论认为:分配正义就是要区分经济不平等中那些世道德偶然性造成的,哪些是由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应该通过制度加以纠正的,哪些是个人必须负责的。正以并不意味着社会完全平等,它的目的只在于将道德偶然性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降低到最低限度。
1.民主自由的正义体系
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论称之为民主自由的正义体系,区别于自由放任主义体系[ 自由放任主义体系要求以竞争规则的平等来限制政治特权和经济垄断造成的不平等。]和平等主义体系[ 平等的自由主义认为,平等应该是初始资源分配的平等,社会有义务为每个人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只要起点公平,社会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剩下的一切都应该是由个人负责。],集中的体现就是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收入的分配受社会偶然性和自然偶然性的影响,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以机会平等原则消除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同时,通过差别原则把结果的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限度。“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达到的。这一原则通过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消除了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通过这一地位来判断。我们假定存在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机会所要求的制度结构,那么,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盼是作为提高最少受惠者的期盼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是它们才是公正的。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规定和保障那些境遇较好者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那些交不幸者的利益。”[2]以差别原则来补充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最大贡献。
罗尔斯在经济权利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正义优先于效率。在一般情况下,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但是,当两者矛盾时,罗尔斯倾向于正义优先于效率。因此,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变。效率原则在“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牺牲某些效率能提高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也是应该的。按罗尔斯的观点,除非满足差别原则,否则任何提高效率和福利的社会制度安排都是不正义的。
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罗尔斯指出正义的社会必须包括三个基本方面:首先,必须有一个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并在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实现民主的政治制度。其次,存在一个保障实质的而不是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社会环境。政府通过教育政策来保证具有类似天赋的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在经济活动和职业选择中,政府也执行机会均等的政策。最后,政府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通过家庭津贴、医疗和失业补助或其他方式来保障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机制,但是把收入的分配完全交给市场是不适合的。因为市场只考虑资源的机会成本不考虑个人的需要。市场分配的只是收入分配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同时罗尔斯也指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时,通过收入转移比通过工资调节更有效。国家可以在不干预竞争价格机制的条件下运用税收和收入转移降低社会不平等和提高每一个人最小的手绘制。如果用我们提出的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概念来解释,工资作为劳动者以生产要素的报酬,对它的调节属于交换正义的范畴。通过工资调节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必须对劳动市场进行严格的限制。通过税收和收入转移调节收入分配,市场竞争机制仍然能够发挥作用,而竞争的结果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则受到社会和政治的合理限制。市场对道德和个人需要的中立性是市场的优点,它保证市场可以通过竞争把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部门,但是如果让市场完全主宰人的生活是不合理的,它不会考虑人的任何需要,也不会尊重人和平等竞争之外的道德原则,市场并不能创造市场经济生存的社会条件。
2.罗尔斯福利函数及罗尔斯主义福利经济学
罗尔斯差别原则主张相对平等,即社会制度安排在这样条件下才是正义的:相对于境遇好的人利益的更大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也应该有所改善。如果以福利来解释不同人的境况,这一原则实际上代表着一种特殊的福利函数。福利函数涉及到福利的定义和人际比较问题。传统的福利函数建立在社会功利主义基础上,社会福利函数把个人福利加总,不考虑福利的个人分配,只考虑社会福利总量。这种理论受到新福利经济学的批评,因为个人之间福利具有不可比性。阿罗和伯格森提出的新福利函数避免了福利部可比的难题,把社会福利函数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之上。但是这种福利函数是非规范的,对不同的分配状态不作判断,最有分配取决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者的选择。
罗尔斯充分意识到两种福利函数的难题,同时认为构造一个符合差别原则的福利函数是可能的。差别原则虽然需要某些人际比较,但由于它关心的是最少受惠者的福利,而不是社会总福利,因此,可避免人际比较的某些困难。对差别原则来说,我们只需鉴别出代表性的最少受惠者,然后进需要对福利的通常判断就行了,不需要对所有人的福利进行全面的比较。如果我们能决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种变化是否是最少受惠者的状态变好或变坏,我们就能决定社会福利的状况。在涉及一个社会福利的衡量是不需要计算利益的总额。
罗尔斯的福利函数称为最大最小福利函数:W(U1,U2,U3,…,Un)=min(U1,U2,U3,…Un) 社 会福利状况是根据处境最恶劣的个人的福利水平来衡量的。差别原则所要求的补偿必须根据由低向高排列的词典式顺序进行。在由n个人组成的社会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增加状态最差代表人的福利;为了最差代表人的平等福利,要最大限度增加次差代表的福利;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为了前面n-1代表的平等福利最大化限度增加最好代表的福利。[1]
最大最小化原则影响到福利判断的方向。一些受罗尔斯影响的经济学家相信,判断社会福利的标准不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一个国家中社会处境最差者的效用水平。沿着这一方向发展的福利经济学为罗尔斯福利经济学。
它突出表现在关注社会正义和收入分配的经济学家,如费尔普斯、阿特钦森等人的著作中。按福利主义解释的差别原则是福利主义的,但不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功利主义关心的是社会总效用,一个古典的功利主义者对如何分配不断增长的利益问题是冷淡的。罗尔斯继承了契约论传统,任何社会分配的规则都必须接受个人的道德检验,社会和经济安排必须尊重个人的公正理想。如果一个人在社会中处境最差(按效用衡量),它就有权要求得到等多的社会资源,不论这种补偿是否会导致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但是,罗尔斯等多的是按照资源,即生活基本品来比较人的生存状态的。
三、《正义论》研究方法及其理论评析
(一)对罗尔斯研究方法的评析
罗尔斯以原初状态的假设为基础来讨论两个正义原则,原初状态是用来系统阐述一种推测的分析性设置,罗尔斯指出在契约论中,所有论证都要通过原初立场中的理性选择给出,他理论的最后基础,在于他的正义原则能在原初立场中被理性自利者一致同意,在这个意义上原初立场是一个有效的论证方法。原初立场及无知之幕的目的,是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念模塑进去,构成一个合理公平的立约条件 。原初状态本身是一个道德构想,约束了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范围。因此,观察原初立场这个理念的一种方式,是视其为一个说明性的设计,统合这些条件的意义并协助我们引导出它们的后果。
大部分学者一方面肯定了此种假设对于研究正义问题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普遍的注意到了这种方法的不足,即研究方法的虚拟性和抽象性,其实罗尔斯本人也承认理论有许多直觉的因素。学者们认为不是说不可以用一种虚拟和思辨的方式来探讨和思考实质性的道德问题,而强调以一种原初状态来证明某种道德原则可能还是不够的。正义乃至正当的理论还应当有更深厚的根基,应当根据某种深刻的对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认识,不仅要解释“应然”,而且应该指明从“实然”到“应然”的现实道路才可能最终的说服和把握人。[1]马克思曾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对自由和平等的探讨还需要一种历史和辩证的领悟。
但是如果说罗尔斯的理论过于抽象或脱离历史时代,这就是一种错误了。罗尔斯的理论无疑充满理想色彩,即使今日西方先进的福利社会,依然和他的正义原则有相当大的距离。但罗尔斯深信,他的理论是一个能够实践的乌托邦,透过人类不断的努力,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总有可能实现。再者,他的正义论充满对现实世界的批判。他拒斥效益主义,指出不能以多数之名,牺牲个人权利;他反对右派自由主义,对现代放任资本主义造成的贫富不均作出强烈批判;他肯定多元主义的合理性,致力寻求人们可以合理接受的政治原则,从而使得持不同宗教及价值观的人可以在一起和平生活。更重要的是,透过严谨的哲学论证,罗尔斯向我们显示,启蒙运动及自由主义的传统,仍然有丰富的理论资源,帮助我们建立实质的道德原则,对历史及当下的社会作出批判,并指向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二)对罗尔斯理论的评析
对于罗尔斯的理论本身各种派别或学者也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批判。例如市场自由主义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轮赋予国家太多的功能,超出自由主义合理认可的范围。美国哲学家诺齐克认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不是来源于国家,相反,国家的功能只能只限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因此,任何对资源和收入的再分配都是不合法的。它完全无视人们的道德要求,反对一切再分配。激进平等主义认为罗尔斯的平等注意是非常软弱的,差异原则只强调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应使穷人受损,并没有提供具体的分配目标,也没有给不平等确定合理的界限。所以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不过是对资本主义现行制度的理性化。与罗尔斯同属民主自由主义的思想家德沃金也提出了批评,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只有在每一个人都是最大限度的风险规避者这一假定下才能得到证明,但是这一假定是站不住脚的。德沃金才认为财富的平等因从各种风险偏好中求得一个平均数,从而形成一个适当的收入补偿方案,也许人们不会选择差异原则,而是自愿平等原则或介于它们之间的某种宪法原则。
此外,一些研究罗尔斯理论的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区分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领域。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矛盾往往表现为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矛盾。分配正义应该解决市场分配溢出的不合理影响,而不是干预市场的运行。同时罗尔斯的正义优先与效率的原则也有局限性。严格意义上说只有社会再分配才有义务满足分配正义的目标,不论这种目标是实现更大程度的不平等、满族人的基本需要还是其他人道主义目标。[3]
(三)巨大贡献与影响
对罗尔斯的研究方法及其理论的评价有褒有贬,但褒总是比贬多得多。总之,罗尔斯著作的付梓,曾震惊了美国和全世界。把哲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和人类思想史上诸多理论巨匠的学说融会到其政治哲学的理论建构之中,罗尔斯实际上向世人展示了一个巨大的理论世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罗尔斯产业”。伦理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很快发现,从此他们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中开展研究,不然则需要提出解释为什么自己应该另辟途径。由此,罗尔斯对西方的知识界与政治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范围之广涉及哲学、法律、心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领域。他在社会福利领域的最大贡献就是从人类追求正义的高度对福利事业加以肯定,并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了国家通过再分配帮助穷人和弱者的合理性。
罗尔斯的理论对反思西方福利国家和社会保障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首先他强调自由原则是社会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批判福利国家的父爱主义倾向提供了理论依据。他认为任何对自由的限制只能出于防止更大的不自由的目的,任何为了平等和社会效率对个人自由的干涉都是不合理的。它不仅强调自由平等原则,而且强调社会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对政府提供社会福利来说,应该更多地通过收入转移而不是实物来进行再分配。其次,它的正义论始终是制度的正义论。它强调通过制度调整保证分配正义,这意味着福利国家或社会保障应该是制度化的,是出于对正义的要求,而不是对市场失败的补救,通过民主手段创造一个集体生活的正义环境是国家的责任。再次,它的正义论既强调机会公平也强调结果公平。社会有责任通过教育、税收和其他途径改变现实机会的不平等,确实鼓励了机会平等性。但是机会的平等性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易于导致收入的不平等。而差别原则是对机会平等原则的补充。
四、结语
罗尔斯一生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改善的?人们无论以个体还是集体的方式能否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人类生活于世的价值何在。大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推理,假设原初状态、建构两个正义原则,表达出了立足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分配正义思想,这一切在《正义论》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达。
《正义论》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人们经常把该书当作与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论自由》齐名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并认为该书是将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尝试,是“在正义与西方文明的当代现实之间的一座桥梁”。罗尔斯不愧为继洛克、弥尔之后,最杰出的自由主义哲学家。而这里我们也必须将他尊称为伟大的社会福利思想家,社会福利应当首先体现公平的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是社会福利事业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衡量标准。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思想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和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