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涉外法律翻译困与道
——以湖南省为例
2022-03-17杨永和
龚 骞,杨永和
(湖南工程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南 湘潭411104)
在新时代背景下,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促使我国对外贸易日益频繁,对外经贸活动不仅要遵守贸易规则,更要适应不同国家法律,依法开展贸易活动,并有效地维护我国企业利益。与此同时,我国已经进入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时期,民主法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法律翻译的发展进入黄金期。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根据新时代对湖南涉外法律翻译的需求,通过调查和分析湖南省法律翻译现状与问题,来探求解决之道。在理论层面上,将丰富法律翻译研究,试图构建与新时代相匹配的规范化的涉外法律翻译理论体系。实践上,旨在提高湖南涉外法律翻译文本质量,为湖南省涉外经济活动提供保障,促使有关职能部门重视现存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一 国内外法律翻译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在中国知网(CNKI)输入关键词“法律翻译”“法规翻译”“法庭口译”“机构口译”,搜集2010年8 月至2020 年8 月CSSCI(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formation)期刊上发表的相关文献,共搜得128 篇研究文献。虽然文献发表数量不多,但法律翻译与法庭口译研究却是法律语言学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国内法律翻译注重理论化的静态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向:一是基于法律文本的笔译理论研究,如《规范性法律法规翻译群落适格性批评》[1]《从right of fixation 的汉译看法律术语的翻译》[2]等;二是对于法律翻译教学与人才培养的研究,如《我国政法类院校高级法律翻译人才教育的现状与对策》[3]《论翻译硕士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对策》[4]《国内法律翻译教材现状分析(1992—2012)》[5];但涉及“新时代”题材的仅搜索到《新时代下中西法律跨文化翻译研究思考》[6];三是对于法庭口译及译员角色的研究,如《美国法庭口译员角色之困境》[7]《美国〈法庭口译员法〉及其修正案对我国法庭口译立法的启示》[8]。但目前国内以新时代为背景,对法律翻译进行现状调查并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较为鲜见。
(二)国外研究现状
于Web of Science 官网输入“legal translation”“legal interpreting”“court interpreting”等关键词,搜索2010 年至2020 年Web of Science 数据库中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SCI(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A&H 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中关于法律翻译学领域所发表的文献,搜索结果仅19 篇。国外法律翻译与法庭口译研究分属两个方向,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律翻译主要侧重于如何更好翻译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文本,[9]使法律文本更加简易,为更多非法律专业人士所理解;或是对不同法系国家法律文本总体特征加以分析,[9]以更好地进行语码转换和借鉴尝试。法庭口译则侧重于探究译员在双语法庭中身份及其口译活动对陪审团形成最终判决的影响;同时亦包括翻译对于被告身份认知的影响、法官介入法庭口译活动的影响、法庭口译人员是否需要翻译法庭参与方的语体风格(如停顿、重复、不连贯等)及如何翻译的问题等。[10]
纵观国内外研究,虽然国内法律翻译研究成果丰硕,但结合地方法律条文翻译现状的研究不足。此外,从文献来看,将法律翻译与新时代相结合的研究不多,且缺乏系统性。
二 新时代背景下法律翻译的价值性
新时代背景下法律翻译研究,在理论上,将有助于推动法律翻译学科建设和发展,在实践上,它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
(一)有利于深入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从经济角度而言,新时代对外贸易频繁,必然涉及大量的跨国投资和国际贸易活动。而无论是前期考察,还是之后的谈判和签约,以及随后的项目实施和长期合作,都需要借助法律翻译来实现。法律翻译是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翻译问题实质是语言问题。对法律翻译的认识首先要从语言入手,专业法律语言服务具有巨大的现行经济价值,能有效助推经济发展。
(二)为湖南省涉外经济活动提供保障
涉外法律工作是涉外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而法律语言则是完成涉外法律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对外开放涉及外语众多,但英语法律语言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事务中具有国际通用语地位,法律英语的语言价值陡然上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英语语言翻译是涉外法律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法律翻译涉及的文本承载了大量法律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律翻译必须严谨而准确,避免翻译出现信息传递偏差或遗漏。涉外法律翻译要在忠于原文的基础上,将所有内容尽可能准确无误地呈现出来,中英文法律文本在互译后要保证原文与译文能够展现出完全同等的效力。中英两国语言文化之间的差异导致汉英语言在法律翻译与交流过程中出现错误,也可能导致巨大的误会,并引发严重的后果。在涉外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活动频繁互动的当下,涉外法律翻译是我国法制建设与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准确把握涉外法律翻译的原则,并探究解决问题的对策,能够确保涉外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 新时代背景下湖南涉外法律翻译困境分析
为深入了解新时代湖南省涉外法律翻译的困境,课题组编制了相关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选取湖南省内涉外机构、外资企业、翻译公司和高校等涉外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共计发放问卷80 份,回收问卷80 份,有效率100%,译者和企事业用人单位的问卷设置问题侧重点不同。研究调查结果表明,湖南省涉外法律翻译存在以下困境。
(一)法律翻译理论体系亟待构建
我国在新时代对法律翻译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法律翻译原则、模式、策略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但重实践而轻理论的误区仍然存在,涉外法律翻译的理论体系尚未构建。由于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国内法律翻译理论大多由国外引进,消化吸收不够;对法律英语翻译思想和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理论研究较为零散,系统性和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不多;针对新时代法律翻译的特色研究较少,且缺乏核心理念;由于对条款的理解、个人翻译风格及其他原因,不同学者对法律条款表达不同,造成法律翻译标准不统一。此外,从湖南法律译者的调研情况来看,以上理论建设的不足制约了我省法律译者理论水平的提升。课题组专门选取三位不同学术背景的译者进行了访谈:
译者A:湖南某高校教师兼职译员,英语专业本科和法律翻译硕士毕业,法学博士在读;
译者B:湖南某企业译员,英语专业本科和硕士毕业;
译者C:湖南某高校教师兼职译员,经济学本科,法律翻译硕士毕业,非英语科班出身,但英语水平较高。
以下为部分访谈内容摘要:
课题组人员:您好,请问您认为法律翻译和常规翻译差别何在?你知道哪些法律翻译理论?您认为法律翻译方法是否重要?
译者A:本人认为,法律翻译和常规翻译差别在于前者更权威和正式。作为具有英语专业和法律专业双学科背景的译者,我系统地学习过法律英语及翻译课程,因此对法律理论较为了解,除了目的论、功能对等理论,目前语料库建设在法律翻译中应用较为广泛。……此外,法律翻译方法当然很重要。
译者B:本人认为,法律翻译和常规翻译差别在于语法句子结构复杂,专业术语较多。作为英语专业背景的译者,我对翻译理论较熟悉,目前主要从事商务翻译,法律翻译有单才接,但感觉自己对法律专业知识还不太熟悉,法律翻译理论了解程度一般。……至于法律翻译方法,那固然很重要。
译者C:本人认为,法律翻译和常规翻译差别在于严谨性,专业术语准确性自然不可避免。作为非英语专业背景的译者,我对翻译理论了解不多,但毕竟自己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条款和内容理解还是比较透彻的。……另外,法律翻译方法比较重要。
访谈结果表明:仅译者A 具备较高的法律翻译理论素养,除了需加强法律翻译理论建设外,还应培训和提升译员的法律翻译理论水平。
(二)法律翻译文本质量不高
从调研结果来看,湖南法律翻译用人单位对当前法律翻译文本质量非常满意的仅占18%,22%选择了较满意,感觉一般的占45%,还有15%的认为不太满意。主要问题如下:
1.法律术语的严谨性缺失。相较于文学等题材的翻译而言,涉外法律涉及的法律文本涵盖了大量法律信息,它需要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履行法律功能。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谨性要求法律语言必须要准确而严谨,严格按照原文内容,准确无误地实现语言的互换,这才能够充分实现法律翻译目标,避免法律表达与信息传递出现误差。例如部分翻译者将“defendant”等同于“被告”,但事实上不同诉讼类型中“被告”的翻译方式不尽相同,刑事诉讼中常用“the accused”,海事诉讼中常用“libellee”,如果全部用“defendant”则会导致理解偏差。我国法律条文在制定过程中借鉴或直接移植了法律术语,翻译者如果对法律术语缺少足够了解,则很可能出现望文生义的情况,最终导致原文与译文之间的术语无法匹配。例如有翻译者将“material evidence”简单地翻译为“物证”,但事实上在法律条文中,这个词组应该翻译为“实质性证据”,“physical evidence”才可以翻译为“物证”,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11]
2.法律制度差异导致用语偏差。不同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以及秉承的法律思想完全不同,在涉外法律翻译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原语与译入语无法一一对应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够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出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条文的真实内涵。例如我国官方明确“国家主席”的译名为“Chairma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则不应该简单对应,而是要充分考虑到英语的使用方法与语言习惯,翻译为“the president’s ord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不同法律体制与法律文化导致的涉外法律翻译用语偏差和无法对应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我国法律中使用的“供认不讳”“定罪量刑”“减轻处罚”等专用语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相应词汇与之对应,在涉及这些词汇翻译时就必须要用短语或句子进行解释;同样在英文法律条款中较为常见的“solicitor”“alibi”“sheriff”等法律专用语同样也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汉语法律专用词汇。法律制度与语言习惯导致的法律用语偏差较为常见,翻译者有必要根据法律制度与语言特点选择最恰当的翻译方式。
3.法律文化差异导致转换失当。法律文本的思想与制度差异从本质层面而言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不同文化与不同生活背景的人群在语言运用、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别,对于语言与文字的理解和转换也会因为思维定式的制约而出现问题。例如在查阅字典时能够发现“final judgement”通常被译作“终审判决”,从字面意思来看这种翻译非常正确,但是通过深度分析英美法典后才发现,该词汇应该被翻译为“终结性判决”,与“终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法律英语词汇在日常使用语境下含义与法律文书语境下含义完全不同。例如在生活中“dishonor”通常被翻译为“耻辱”,而在法律条文中则应该翻译为“拒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词汇含义差异在法律英语中很常见,简单的直接转换会影响最终的翻译结果,不适当的转化导致含义偏差巨大。
(三)复合型高级法律翻译人才少,法律翻译人才培养不足
从调研情况来看,湖南省复合型法律翻译人才不多。从语言水平和从业资格证来看,拥有教育部翻译证书的译员仅占20%,还有5%非英语专业背景的译员没有专业八级证书,而同时具备英语和法律双专业背景的复合型译员仅占到10%。湖南省地处内陆,和沿海地区相比,由于待遇等问题,对复合型人才缺乏吸引力。另外,调查问卷结果表明湖南法律翻译人员在双语能力、翻译理论知识、翻译实践能力、法律专业知识、沟通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高。
此外,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是新时代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高校调研结果表明,目前省内尚未开设专门法律翻译本科专业,处于空白阶段,而以法律文本笔译或法庭口译研究为培养目标的硕士也不多。这和新时代对涉外法律人才旺盛的需求现状不相匹配。
即使放眼全国,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缺失严重,仅有中国政法大学等几所政法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几所外语类院校开设了法律翻译专业,每年招生计划不超过1000 人,而且存在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其所培养的法律翻译人才不能满足新时代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高层次、高水平的法庭口译人才紧缺。因此,亟须培养一批数量充足,既懂得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英语语言文化的复合型法律翻译人才,以满足新时代涉外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
四 新时代背景下湖南涉外法律翻译困境解决之道
新时代给湖南涉外法律翻译带来困境和挑战,也将推动湖南涉外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优化法律翻译理论体系构建
法律翻译以法律学、翻译学、跨文化传播学、语言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为研究工具,涵盖英语语言学、翻译学、法学和传播学等多个学科,当前我国法律翻译理论体系还不成熟,需要相关学科专家发挥协同研究机制,共同探讨。因此,应重视并加强法律翻译学科建设,培养该领域杰出的学术人才。在加大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翻译理论的基础上,还要探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翻译理论。尤其是针对湖南涉外法律条款和新时代发展,建立完整的法律翻译理论体系框架。
针对湖南法律翻译理论研究基础薄弱、深度和广度欠缺、高水平研究成果不多的现状,可以采取国内外合作的形式。如建立相关专业研究中心,以此来搭建法律翻译平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翻译研究比较成熟,湖南高校可以虚心求教,并建立合作机制。此外,针对当前法律翻译标准缺失的问题,要制定统一的术语翻译标准,并加强法律翻译相关语料库建设,编制法律英语辞典。
(二)提高法律翻译文本质量
1.明确涉外法律翻译原则。首先涉外法律翻译要坚持公正原则,这也是各国法律共同秉承的基本原则,法律翻译同样是法律工作的构成,因此翻译者要始终铭记公正原则。其次涉外法律翻译必须准确,法律概念原理规范及其相关的社会行为都必须要通过法律翻译有效呈现,既要准确表达原文意思,避免语言失真,同时也要将信息要点逐一呈现。法律语言在文体格式方面同样要保持规范,不同语言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而每一种法律表现形式都具有特定的格式规范,因此涉外法律翻译要尽量保持原文的风格与格式。另外翻译者要坚持精炼与适度的原则,力求将信息用简明扼要的文字传递,避免大量的文字堆砌。
2.正确把握字词含义,实现语义功能对等。为了保证涉外法律翻译的准确性,要对法律原有条文深入了解,实现用语的规范和准确,例如“negotiation”在法律专业词汇中的含义是“议付”,而不能够将其简单地作为“谈判”或“洽谈”,避免出现误判。法律英语的规范文体非常严谨,在面对正式原文的翻译时,译者同样要保证译文的精准。英语与汉语法律语言中如果具有对等词汇,则可以直接利用对等词汇直译,如果存在不对应的情况,则可以创造新词,实现语义功能的对等。例如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中的“预售”,在英语中无法找到专用词与之对应,而英语中经常使用“in advance”表示预先意思,这就可以将预售翻译为“sell in advance”。另外在涉外法律翻译过程中,要注重语言表达的规范性,既要避免用词不规范带来的误解,同时也要避免英语丧失原有韵味。
3.构建批评奖励制度,发挥翻译者创造能力。涉外法律学术界对法律翻译保持了高度关注,学术翻译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批评与激励中不断前行。我国涉外法律翻译经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关于法学翻译与译作批评的研究成果却少之又少,赏鉴批评环境的缺失导致法律翻译制度无法得到规范性发展。为了有效激发翻译者的积极性,有必要持续完善奖励制度,这能够为翻译者提供保障,激发更多优秀翻译人才进入涉外法律翻译工作之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推动翻译事业发展,充分重视翻译人员的工作成果并给予他们大量的支持,通过奖励制度的建立实现翻译价值的提升,构建新时代良好的涉外法律翻译氛围。
此外,涉外法律翻译涉及完全不同的语言、法律体系与社会文化,在翻译过程中要坚持求同存异,不可一味地追求完全统一,翻译者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发挥自己的创新与创造能力,通过解释、增译、意译等方式达到翻译目标。例如“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与“with particular average”的原意分别为“单独海损不赔”和“单独海损赔付”,译者将其分别翻译为“平安险”和“水渍险”,翻译人员创造性地使用全新词汇,简明扼要地说明了这两个险种的差别。
(三)引进复合型法律翻译人才,加强法律翻译人才培养
一方面,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待遇,吸引复合型法律翻译人才加入法律翻译事业。另一方面,新时代湖南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高校培养为主,同时需要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考核认证和激励机制建设,如专业认证湖南高级法律翻译人才和领军人物。就高校而言,可以从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等方面来构建法律翻译人才培养体系。
首先,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是湖南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的基础,湖南高校法律翻译教学目标首先要参照新时代涉外法律人才的要求,并遵循法律翻译规律来制定。2016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指出:要打造一支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具有国际化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据此,湖南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目标可定位为: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具有国际化水准,熟练掌握外语、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跨文化交际能力和法律翻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其次,法律翻译师资队伍建设是制约湖南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的瓶颈。从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法律翻译教师出身于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而大部分法律科班出身的教师英语水平有限。为此,要开拓多元化的法律翻译师资队伍途径。第一,采取复合型师资培训模式,即外语教师进修法律知识,法学教师研修翻译课程。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就是致力于此的机构,近年来在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第二,“引进来”模式,引进具有法学和外语双重学术背景的教师,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法学人士。第三,“走出去”模式,包括选派优秀外语教师出国访学研修法律专业,高校教师挂职涉外律师事务所等。
再者,优化课程设置也是构建法律翻译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法律翻译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课程设置既要因地制宜,从本校实际出发,又要充分满足新时代湖南涉外法律翻译发展的人才需求。具体而言,理论部分应该包含语言类课程、法律专业类课程和翻译类课程这三大模块:第一类是传统外语专业的听、说、读、写、译等技能训练;第二类是法律专业课程,除了法学核心课程外,还包括WTO 法则,国际法等;第三类是传统翻译专业课程以及专门的法庭口译、法律翻译文化等特色课程。优秀的法律翻译人才需要大量的翻译实践活动,法律翻译实务类课程是理论课程的重要补充,教师要带领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涉外法律翻译活动,如参与法庭口译和翻译大赛等。
最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也十分必要,涉外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特殊性,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既有传统翻译人才的共性,又要突出法律翻译特色,基于此,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多元化的培养模式。
五 结语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新时代背景下,湖南涉外法律的译入与译出不断增加。针对湖南省法律翻译现状与问题,本研究从优化法律理论体系构建、提高法律翻译文本质量、加强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等方面来探求破解之道。以期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需求的、规范化的法律翻译体系,为我国法治与经济建设提供保障。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法律制度并吸纳法律文化,还需要围绕涉外法律翻译展开更深入研究,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