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2022-03-17袁继军
袁继军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 杭州 310007)
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浙江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1年7月19日浙江省公布了《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确定了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两阶段发展目标”。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2021年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确定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一总体思路。
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税收在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贯穿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过程。在各阶段收入分配中,税收要立足“效率优先”“维护公平”“加强慈善”职责,进一步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一、强化“效率优先”导向,做大做强初次分配
效率优先的原则使我国在短短几十年间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速度、浦东速度给世人留下深刻印象,展现了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惊人潜能。时至今日,“效率优先”仍将是我国在初次分配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巩固和壮大我国共同富裕物质条件的客观要求。从1994年起浙江GDP数据已连续17年位居全国第四,2020年浙江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46万亿元,位列全国第五,税收收入为11753.9亿元,同比增长3.2%,GDP为64613亿元,税收占比达18.19%。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块状经济不断发展,外贸和“走出去”企业不断成长,浙江经济走上持续发展“快车道”。目前,浙江省人均GDP已经超过10万元大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20年、36年位居全国省区第一,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连续8年呈缩小态势,城乡收入比差距位居全国最低行列之一。作为城乡区域发展最均衡、民众最富裕、社会活力最强、社会秩序最优的省份之一,浙江省已经具备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先建的坚实基础。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因此,做大做强收入分配规模,既是做好分配保障的需要,也是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经途径,有助于提振发展动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努力、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税收在这一阶段收入分配中所发挥的作用不是“限高”,而在于通过鼓励生产消费,做大做强经济规模,更好壮大国民经济基础,更好筹集财政收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消费能力,为解决经济发展、低保救济、环境治理、教育医疗等问题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十三五”期间,浙江税务累计组织税费收入56682.1亿元,年均增长8.5%;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累计减税降费13988.2亿元,办理出口退税6098.89亿元,为浙江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因此,税收参与初次分配的重点在于减少垄断生产要素的影响,要以“人”为本,将对人力资本的政策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要为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2020年浙江税收收入的73.9%来自民营经济,202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42800亿元(初步预计数),占GDP的66.3%;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尤为迅速,2019年增加值占GDP比重62.1%。在2020年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96家浙江企业上榜,连续22年居全国第一;全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年营业收入超500亿元的企业有21家,出现了8家千亿级大企业,其中4家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2020年末,民营经济就业人员占比为87.5%,比2015年提高2.2个百分点,成为吸纳新增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渠道。
因而,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具体而言,要完善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制度建设,提升税收调控经济和提升财政能力的目的。从消费税来看,消费税要适应我国居民消费转型升级的要求,适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征税范围和税率,进一步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从资源税来看,要及时研究并进一步优化资源税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烫平少数单位和个人因天然垄断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所带来的影响,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共资源的社会共享和合理分配。从企业所得税来看,要通过税制设计进一步优化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价格体系,降低资本要素收入者目前所占的收入比重,逐步提升劳动要素参加者的收入比重,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和鼓励社会财富创造的热情,应与时俱进地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以中等企业为主要征收对象的结构,适当加强对大企业的收入调节;改革企业所得税,适时研究适合我国的最低税率,适度降低25%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实行基于公平、略有差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一些需要重点调节的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发挥好企业所得税的调节职能,做大做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物质基础。
二、发挥“维护公平”职责,做优做实再次分配
2020年末浙江省全社会就业人员3920万人(预计数),城镇就业人数的大幅增长有力地保障了浙江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8645元,比上年增加8991元,扣除价格因素增长6.5%;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521元,比上年增加4138元,扣除价格因素增长4.9%。2018年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城乡同标,2020年达到每人每年10632元。浙江省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近几年两位数增长,2020年达14365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降至1.96,为1993年以来首次降至2以内,11市中最高与最低倍差降至1.64,是区域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
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构造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和相应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有利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关心的收入分配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期稳定。做大做强国民收入之后,合理分配更是社会关注焦点。税收应提高精准性,发挥“限高”和“升底”作用,做优做实再次分配。
(一)发挥好“升底”作用,做优做实再次分配
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是税收在再次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重点。税收要根据重点人群的特点因人施策,推进橄榄型社会的建设。一是进一步推进科研创新上的公平公正。如针对科研人员要加强税收政策上的激励促进,让广大科研人员感受知识和创新的价值带来的社会尊重和地位提升,形成全社会重视科研人员,重视科研创新的氛围。二是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遵章守纪、规范经营、透明公平的税收征管建设,从制度上建立起诚信经营、合规简便的征管流程,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实现税务事项“跑一次”“网上办”“掌上办”,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费服务,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便民办税服务举措,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三是进一步落实好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政策上促进就业创业,增强致富本领。
(二)解决“限高”问题,做优做实再次分配
除了“授人渔与鱼”,解决好“升底”问题之外,还要针对高收入群体的特殊情况,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限高”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量能负担原则,让高收入者负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实现横向和纵向的税负公平。一是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加大对家族财产信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的监督征收,推进个人所得税监督征管重点从以“劳”为主向以“资”为主的转变,解决目前个税对资本利得者征管乏力的问题;持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与综合所得相结合改革,适当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婴幼儿照护费用、网络直播、打赏以及从事各类共享经济、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等纳入扣除范围,推动形成宽税基、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明星、网红、直播带货等新型高收入者的税收管理,严格防范影视行业等高收入群体通过“虚假合同”方式逃避税,加大对违法逃税行为的税制惩罚力度,促进税收收入综合调节的公平。二是推进财产税制改革。针对我国房地产存量庞大,征收范围较窄,税收调节作用较小等情况,应尽快稳妥推进房产税立法和改革,发挥其对存量财产的调节作用;同时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积极研究推进遗产税和赠与税,发挥其对存量财产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直接税比重。财产税制改革既要保护企业家勤奋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也要防止财富传承中的阶层固化和社会流动性减弱。三是研究推进消费税等制度改革。通过消费税征税环节、征税范围、税率改革,进一步顺应居民消费转型要求,推进居民消费的健康升级,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的目的。
三、加强“鼓励慈善”作用,做精做细第三次分配
2019年浙江省慈善会系统募集款项和救助人口实现两位数增长,捐款捐物共4.65亿元,直接受益人口908771人次,全省总募集善款量位居全国第四,注册的志愿者人数和列入全国百强慈善城市个数位居全国第二,慈善信托总金额位居全国第一。从慈善捐赠的规模量来看,2019年浙江省8个地市慈善捐赠金额超过1亿元,其中杭州的捐赠金额更是突破18亿元;从慈善捐赠的参与度来看,2019年宁波、杭州、绍兴以及温州等地市的人均捐赠金额已经突破150元,宁波市更是达到240元,远超全国人均慈善捐赠额的107.81元。2020年浙江省慈善会组织数量为105个。2020年浙江省红十字会全系统共接收捐赠款物17.49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接受疫情防控款物13.58亿元。浙江省的慈善事业发展势头良好。
激励自愿、有效引导、鼓励形成社会慈善风尚是税收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基本任务。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要超越要素分配和政策性分配范畴,通过鼓励捐赠、引导慈善等制度设计,提升对社会慈善的激励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将财富投入社会公益事业,进而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税收研究出台政策,配合政府壮大社会慈善队伍建设,发挥好第三方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上的积极作用。通过税制设计等措施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慈善事业来。如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合适方式参加慈善事业工作,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和作用范围。另一方面,要持续提升税收政策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提升慈善事业税收激励水平,扩大对特定捐赠事项及限定用途慈善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范围和优惠力度。如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企事业单位更为宽松的免税门槛和免税额度等,以期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促进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要进一步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具体而言,一是尽早优化和实施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准予委托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信托财产部分;对于部分捐赠金额较大的,允许以后若干年内结转扣除,委托人在交付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无需就财产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实行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分别完善各类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二是要扩大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取消对慈善组织人数和资金规模上的限制;探索建立自然人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转结制度;出台具体政策将捐赠受益人适当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将互联网平台个人募捐项目纳入捐赠扣除范围;细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规定,鼓励企业非货币捐赠,如实物捐赠和股权捐赠。三是简化慈善捐赠所得税减免程序。考虑通过设定条件使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后直接获得两项税收优惠资格;规范临时性、应急性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建立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等多部门的慈善税收优惠协调沟通机制,解决慈善信托受托人出具捐赠票据难等问题,使申请税收优惠更加便捷。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促进共同富裕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税收政策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仍很有限。各项政策工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和精准度,以高质量的制度建设提升调节的精准性,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