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汉分治:“入辛者库”与雍正帝清理亏空案
2022-03-17王子涵
王子涵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20 世纪90年代以来,微观史学逐渐成为历史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从某一人物、某一家庭、某一群体着手,通过分析史料中的大量细节,将未被宏观历史叙事模式重视的内容加以考证,不仅可以为整体的历史背景提供补充说明,更对深入研究重大历史事件有所助益。[1]当然,还可以从细小的制度或措施入手,探究其背后的政治意涵与政治作用。
“入辛者库”是清代针对旗人犯罪设立的刑罚方式,即取消犯人及其家属的正身旗人身份,成为内务府管领或王公管领下的包衣或划入皇庄为奴。康雍时期旗人“入辛者库”的原因不一,其中因亏空“入辛者库”的旗人数量很多。特别是雍正帝继位并开始清理亏空后,“入辛者库”是惩处亏空旗员家属的主要方式,这一时期也成为该刑罚实施的高峰期。[2]因此,“入辛者库”与雍正帝清理亏空案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学界目前对清前期官员亏空的研究已有较丰富的成果①较重要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李映发:《清代州县财政中的亏空现象》,《清史研究》,1996年第1期;陈锋:《清代的清查亏空(待续)》,《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陈锋:《清代的清查亏空(续完)》,《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刘凤云:《康熙朝的督抚与地方钱粮亏空》,《清史研究》,2009年第3期;刘凤云:《雍正朝清理地方钱粮亏空研究——兼论官僚政治中的利益关系》,《历史研究》,2013年第2期;孟姝芳:《雍正朝行政问责与处分官员之作用》,朱诚如,徐凯主编:《明清论丛》第14辑,故宫出版社,2014年,第19-31页;刘凤云:《钱粮亏空:清朝盛世的隐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但有关亏空官员家属处罚方式的研究仍有一定的空间。本文着重对“入辛者库”与雍正帝清理亏空案的关系进行讨论,以期为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一、清初对亏空官员及其家属的处罚方式
康熙朝后期吏治腐败,官员亏空国家钱粮者甚多。其中,旗、汉①因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中皆有官员亏空,为表述准确,本文用“旗”“汉”表示犯罪官员的民族成分。官员造成国家钱粮亏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挪移、侵欺、侵盗。挪移,清代文献中多写作“那移”,指官员因公事需要,在没有办法解决经费的情况下,未经奏报挪用库存钱粮。侵欺,为欺蒙侵吞之意,指官员捏造名目,向民户多征、滥收,以此肥己。[3]119侵盗,指官员侵吞、盗取藩库地丁钱粮。[3]75雍正帝继位后,对亏空案件进行追查,使得大批旗、汉官员及家属被治罪。清初对如何惩处汉官亏空虽有清晰的记载,但鲜少涉及对家属的处罚方式。不过,从对旗员及其家属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旗、汉之间存在差异。
(一)对汉官的处罚方式
自清初始,清廷便对官员亏空的处罚方式有所规定,并存在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顺治初年规定:“各官霉烂仓谷及亏空钱粮,全完开复”[4]153,即无论旗员还是汉官亏欠钱粮后均需被革职,但只要将亏欠的钱粮全部追补回,就可以“开复”继续为官。康熙十五年(1676)“议准”,“将亏空之官,照例革职治罪”[4]315,未提及追补、开复之事。康熙五十九年(1720)规定:“州县亏空,审明是那非侵,能于一年限内全完者,准予开复。又霉烂仓粮,一年限内全完者,准其一体开复。”[5]但追补欠款的期限并非固定是一年,常有对“亏空有因”、钱粮数额较大的官员宽大处理和增加追补年限的情况。如松江府同知郑山,亏空各地地丁银、轻赍银八千二百五十五两五钱,各项粮米三千二百三十九石八斗,经查明是因康熙六十年(1721)漕粮不足数,郑山将以上各项银米“垫兑漕粮”,属于“因公那用”,故革职留任,“勒限三年追究”[5]。以上体现了亏欠钱粮官员开复的条件:即是因公挪用钱粮或粮食自然霉烂,并非官员私自侵欺、侵盗,若在一定年限内可以补足欠款,则可以开复继续为官,且不连累家属。
自雍正元年(1723)始,亏空钱粮的官员被革职后不可再留于任上追补欠款。该年二月二十九日,内阁奉上谕:“若将亏空钱粮各官革职留任催追,必致贻累百姓,既然获罪革职,岂可留任。嗣后亏空钱粮各官,即行革职,着落伊身勒限追还,居官好者,该督抚等奏明。”[5]怡亲王允祥建议因亏空被革职的官员不仅不可以留任,还要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追补亏欠的钱粮,若按期补完,则可以恢复原职;若不能完,再次治罪。[6]同时允祥还建议若亏空钱粮的官员有子孙已经出仕,也要查明“现在何省做官,俱令解任发追,完日开复”[6]。如平阳府知府冯国泰,亏欠府库收贮的各项银二十万又四千零七十三两,冯国泰病故,将其子冯毓美捐纳的“同知衔”革去,并“查明产业变价赔补,如照数赔还,将冯毓美原捐同知开复,如不能完,严加治罪”[6]。自此,官员家属开始受到亏空案件的牵连。雍正三年(1725)又“议准”,“官员亏空,系那移者,仍照雍正二年定例,计银数分别徒流、充军。至二万两以上者,照侵盗例,拟斩,俱限一年,追完免罪,二年完者减二等,三年完者减一等。至侵欺之员,请自雍正四年正月为始,一千两以下者,仍照监守自盗律,拟斩,准徒五年;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秋后处决,遇赦不准援免”[7]524。按此规定,官员亏空被定何罪,是以其亏空数额多少为依据的。其中对挪移、侵欺的治罪数额标准并不一致,相对来说,挪移的处罚标准较宽,刑罚较轻。
上述为清初处罚官员亏空的规定,旗、汉官员都应按此执行。其中,有关家属的明确规定很少。
(二)对旗人的处罚方式——“入辛者库”
虽然清初没有详尽的处罚亏空汉官家属的方式,但对待旗员家属时,清廷采取了“入辛者库”这一明确的刑罚。
1.何为“入辛者库”
辛者库,全称“sin jeku jetere aha(辛者库哲特勒阿哈)”,意为“食金斗粮之奴仆”,是清代包衣中的一种。目前,虽无史料可以确切地说明辛者库组织的设立缘由及辛者库人的来源,但研究者通过研究获知在努尔哈赤时期就已经有“辛者库牛录(sin jeku niru)”的存在,用以收纳战俘中拥有手工技艺的汉人,[8]108该牛录之人即为辛者库人。最迟自天聪时期始,即有旗分佐领下人因为犯罪,其本人和家属被打入辛者库为奴,成为辛者库人的另一重要来源。但在这一时期,并无“入辛者库”这一专有刑罚名称,常以“给贝勒为奴”等类似说法称之。据清初内国史院档案记载,原二等参将雍舜曾“缘事革”,“后削职没入贝勒家为奴”[9]36。但此事在《八旗通志初集》中却记载为雍舜因天聪初年随太宗征明期间建功,授二等参将世职,后“缘事革,没入辛者库,给贝勒家”[10]4031。从内国史院档案和《八旗通志初集》对雍舜的记载可知,入关前的“入贝勒家为奴”是“入辛者库”的另一种说法,这与当时后金的宗室爵位制度相吻合。天聪十年(1636)皇太极称帝,改元崇德,同年册封代善等贝勒为亲王,[11]372自此清朝皇族的爵位开始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一套完整的体系,而早年的“给贝勒为奴”的说法已不再适用于新的爵位制度。
虽为适应崇德年间新制定的爵位制度,“给贝勒为奴”渐不再使用,但在史籍记载中,“入辛者库”这一相对表述清晰的名词并未立刻代替“给贝勒为奴”。顺治年间,仅有个别“入辛者库”的案例被载入史册。如顺治十七年(1660)三月,因“海寇失陷镇江”,巡抚蒋国柱、提督管效忠“败绩遁走”,兵部奏请将蒋国柱“革职,与本王下为奴”,管效忠“革提督并世职,鞭一百,发包衣下辛者库为奴”[12]1030。该条史料提到了两种说法,一为“与本王下为奴”,二为“发包衣下辛者库为奴”,两种说法虽不同,但都是“入辛者库”。之所以说法不一,是因为蒋国柱隶属于镶白旗汉军,[13]691为王公所领之下五旗,在身份上与该管王公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故将“入辛者库”写作“与本王下为奴”,这是出于表述准确的考量,而“与本王下为奴”亦是“给贝勒为奴”在新的爵位制度下发生的新变化。管效忠隶属镶黄旗汉军,[10]240属皇帝亲领之上三旗,管效忠被打入辛者库,即成为内务府包衣,但内务府中还存在管领(辛者库)外的其他包衣机构,若记载为“入内务府为奴”则易产生误解,所以对管效忠的处罚明确使用了“辛者库”的称谓。从康熙初年开始,“入辛者库”的名称开始频繁出现,如康熙十六年(1677)福建巡抚刘秉政(正红旗汉军)因参与耿精忠谋反,被打入本旗兴尼贝子辛者库;康熙二十一年(1682)广东瑷州镇总兵佟国乡(正蓝旗汉军)因战败失陷城池,又丢失印信,佟国乡家人三口入信郡王辛者库为奴;康熙二十二年(1683)领催佟应龙(正蓝旗汉军)跟从海贼叛逆,佟应龙及家人三口被打入苏尔法贝勒辛者库为奴①《题为会议入辛者库及汉人犯罪入旗五十案内拖欠钱粮不能完纳各案援赦分别宽宥事》(乾隆元年五月初四日),《傅鼐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7-13518-003。。此后,“入辛者库”的旗人逐渐增多,逐渐成为康雍时期对犯罪旗人的主要处罚方式之一。
旗人被打入辛者库后,名义上虽为罪奴,但仍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首先,不论是管领下还是皇庄的辛者库人,每月都可以领取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一斗八升)的口粮,不定期还有布匹等额外的赏赐。其次,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在政治上可以充任内务府官员,个别人甚至因被擢为外朝官而被免除辛者库人的身份,如康熙朝的重臣徐元梦。管领下辛者库人还可被挑选为内务府三旗和外八旗的马甲、步军,拥有自己的奴仆。辛者库女子可以挑选秀女,嘉庆帝的生母魏佳氏就是辛者库人。在经济上,管领下辛者库人还可以享受官员和八旗官兵俸禄、俸米,[2]然而,皇庄辛者库人很难享受管领下辛者库人出仕当兵的权利,生计情况较为艰难②雍正朝因为亏空被打入皇庄辛者库的官员均为汉军旗人。虽然至雍正四年(1726)才明确规定“嗣后汉军发入辛者库人口,著拨发庄屯”,但档案资料显示,康熙朝入辛者库者全部被划归管领下,而自雍正元年始有汉军旗人因为亏空案件被划入皇庄辛者库,可见这一措施是从雍正帝继位时开始施行的。参见《大清会典则例》卷160《内务府》,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03页。。
2.将个别亏空旗员及家属“入辛者库”为奴
旗人官员亏空钱粮且不能补齐欠款时,其本人或家属会被打入辛者库为奴。据《大清会典则例》记载:“州县亏空……即将本犯任所财物及原籍家产搜查,勒限一年赔补……如一年限内,无论侵欺那移,本人家产不能完补,即将本人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14]156但在雍正七年(1729)以前,旗员不能补齐欠款多“从宽以枷责结案”,再将家人入辛者库,后雍正帝以“八旗亏空未完之项……若概行治罪,则人员甚众,若概从宽典,则其中亦有亏空甚多,情罪较重者,国法所在难以姑贷”为由,令大学士会同刑部商议处置之法。雍正七年八月,刑部议奏:
嗣后凡亏空银米等项,交与该旗,勒限严追。若果系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该旗保题到日,其未完之数,若系侵欺之项,一千两以上者,仍拟斩监候,将伊妻并未分家之子(入)辛者库。三百两以上者,本犯佥妻及未分家之子发宁古塔。三百两以下者,将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未完之数若系那移之项二万两以上者,仍照侵欺一千两以上例,本犯拟斩监候,将伊妻并未分家之子入辛者库。一万两以上者,本犯佥妻及未分家之子发宁古塔。一万两以下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15]129-130
依照此惩罚措施,旗员无法补齐欠款的数目不同,受到的处罚轻重程度也不同。其最重者为侵欺银“未完”一千两以上或挪移“未完”二万两以上,本犯判处斩监候,家人入辛者库。但此条未被严格实施,如户部买卖人胡嘉佩等数人(皆为汉军旗人)欠侵欺库银六万两,却只被发配黑龙江,县丞陈廷琦(镶蓝旗汉军)拖欠侵欺官银一万余两,也只被监禁,此二例皆发生于雍正七年以后。其次是侵欺银三百两以上一千两以下者和挪移二万两以下、一万两以上者,将本人及家属发往宁古塔。其最轻者为侵欺银“未完”三百两以下或挪移“未完”一万两以下,仅本犯枷号、鞭一百。
参考前文所引雍正三年的规定可知,同样是侵欺银一千两以上或挪移银二万两以上被斩监候,对汉官的要求是亏空的原额,对旗员的要求却是未能补齐的欠款,这意味着对旗员的宽容度更高。将清代法律的制度性规定和旗员实际所受处罚对比,不难看出旗员受到的刑罚更轻①但在处罚亏空官员隐匿家产的规定中,旗员本人所受的刑罚高于汉官。参见《钦定皇朝文献通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54-555页。。而在对家人的处罚中,也明显体现了旗、汉的不同。旗员无论职位高低,只要达到拖欠亏空数额的一定标准,家属便被打入辛者库为奴。虽然对旗人而言这已是较重的处罚,但与汉官家属相比仍是一种优待。汉官亏空且不能补齐欠款,首先将其家产全部入官,令其家人失去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成为赤贫。其次,剥夺子孙的官职、功名,令其丧失继续做官的机会。再有,一些汉官家属也会被发配,如高陵县知县吴绍龙因亏空钱粮而不能补齐,雍正帝将其妻、子全部发配。可见,汉官家属和旗员家属在处罚措施上虽有相似之处,但与在辛者库为奴具有一定经济来源和政治特权的旗人相比,汉官家属的命运更为凄苦。
在实际案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第一,侵欺未完之数不到一千两的犯罪旗员,其家人被打入辛者库。如偏图,隶镶蓝旗满洲,于盛京户部员外郎任上侵欺卖米银八百零七两,雍正七年十月家人十九口被打入辛者库。在此案例中,犯官拖欠的银两总数未达一千两,但犯官家人却被打入辛者库为奴。第二,虽然制度规定“伊妻并未分家之子”入辛者库,但也有犯罪旗员与家人一同被打入辛者库为奴。如司库额凌额,隶正白旗满洲,拖欠侵欺银六千余两,额凌额未被拟斩,于雍正九年(1731)和家人五口一并被打入辛者库。第三,即使旗员被拟斩,也有可能以其他刑罚代替。如嘉兴府知府吴永芳,欠银两万六千余两,雍正十二年(1734)吴永芳拟斩,后改监禁,家人七口入辛者库。一些旗员拖欠的数目未达到规定标准,其家人也被处以“入辛者库”②《拖欠钱粮并犯罪入辛者库人等情由汉折》(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四日),《总管内务府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0005-033。,应是雍正帝严厉清理亏空的措施之一。
“入辛者库”作为一种对犯罪旗人具有优待性质的处罚方式,在雍正帝清理亏空案中被广泛使用,其目的即在于遵循清初以来的“首崇满洲”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旗人的政治地位与经济权利。
二、“入辛者库”与“首崇满洲”政策
清初,满、汉民族矛盾尖锐,虽然清代统治者大力宣扬满汉一体,但为维护“满洲共同体”的团结,以及保证旗人的种种特权,始终将“首崇满洲”作为基本国策。
(一)清初的“首崇满洲”政策
清朝统治者进入中原后,面临如何有效统驭全国的问题。据统计,清廷入关初期满洲壮丁只有五万人左右①该数为笔者依据顺治十四年(1657)编审八旗男丁档案推算之结果。参见安双成:《清初编审八旗男丁满文档案选译》,《历史档案》,1988年第4期,第10页。,若算上八旗蒙古、八旗汉军,也仅十余万人,故清朝统治者必须联合汉族的政治精英,但这种联合是不平等的。为巩固旗人的特权地位,清初的统治者确立了“首崇满洲”的政治原则。[16]13
清初为保障满洲贵族集团在政权中的主体地位,除给予其世爵世职外,议政王大臣会议、中央各部院主管大臣、地方高级行政、军事长官等重要职位,亦皆由旗人(主要是满洲旗人)担任。[17]在中央机关的六种“缺分”中,汉人只占其一;[16]15内阁、六部等中央机构缺额共2277个,旗人占68.5%(1559个),汉人只占18.3%(416个),其余不详②参见陈文石:《清代满人政治参与》,《“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4分,1977年。。顺治帝虽曾重用汉人,但受到了满洲贵族集团的强烈反对,并未在清初政坛上真正形成满汉平等的局面,甚至满洲贵族集团在顺治帝的遗诏中将重用汉臣列为一大罪状,以示对汉臣的打压。[12]1105至康熙朝,部院掌印主事大臣仍多由旗人担任,满洲大臣还可补汉缺。[18]114当康熙帝晚年察觉到李光地等汉官在朝中势力过大,“结党甚众”,康熙帝“恐此风渐长,故将原任大学士马齐、原任尚书穆和伦亟行补授”,以压制汉臣。[19]633同时斥责现任大学士松柱:“但务趋奉李光地、赵申乔,令伊于朕前称汝之善而已。今汉大臣欺压满大臣,八旗皆受辱矣。”[20]2280在地方大员的任用上,无事之时总督、巡抚“仍宜汉人”[21]406,一旦有特殊情况出现,总督、巡抚等封疆重臣就会以旗人充任。
对汉族平民,清初统治者也严加防范。汉化很深的康熙帝也曾有“每以汉人难治”“汉人胆大,无所不为”等语,[19]700尤其对东南地区的汉人更是提防,派遣曹寅、李煦等汉军旗人赴江南监视。相较于汉族百姓,旗人则受到保护。驻京八旗和驻防八旗不仅拥有与汉人隔离的独立生活区域,以维护旗人的民族纯粹性,还有国家特别规定的众多政治、经济和法律特权。
综上,在清初的政权上层和社会普通阶层中,“首崇满洲”的政策无处不在。满洲统治者即使在关乎国家政权稳定的吏治整顿中,也对被视作国家“根本”的八旗采取了“入辛者库”的保护性刑罚。
(二)清理亏空案中的“首崇满洲”政策
清理亏空案自雍正帝继位之初开始,终雍正一朝都未平息,受到波及的官员和家属数以万计。虽然雍正帝并未在清理亏空案时,公开确立对旗人宽大的原则,但他也曾言:“此等亏欠之员,按国法应入辛者库者……既入辛者库,则其罪止此矣,焉有分外吹求惩治之理?”[22]191这说明雍正帝认为旗人虽然犯罪,但不应该处罚过重,表明了其“首崇满洲”的态度,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犯罪官员处罚的差异
汉官因为亏空被治罪后,如果不能如数补齐欠款,除被革职不能开复外,还要被严加治罪。如雍正元年山西路安府知府丘璋、太原府同知张惟,皆未按时补齐欠款,雍正帝令这二人于三个月内补完,否则“从重治罪”[6]。虽未言明如何“从重”,但应不排除死、徒、流放等刑罚。
八旗官员亏空后若不能如数补齐欠款,除规定被判“斩监侯”或流放外,个别人还可能被打入辛者库,继续在内务府为官。如乾隆初年的内务府五品参领萨哈亮,六品护军校蒙古尔岱、富森等人,都是雍正二年(1724)因亏空被打入辛者库后,又担任内务府官员。若有官职的辛者库人表现良好,或经特赦出辛者库,还可以继续在外朝为官③《为传唤出辛者库未补用镶黄旗披甲人立住等事》(乾隆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内务府会计司呈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08-030-000001-0065。。
2.对犯罪官员家属处罚的差异
在清初有关亏空的刑罚制度中,鲜少涉及汉官家属。雍正二年以前,官员亏空可以留任,在按期补齐欠款后尚可以开复,此时期犯官家属还可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此后犯罪汉官的家属的生计情况不容乐观,因为很多官员亏空的数额巨大,直至“家产全完”都不能补齐欠款,而犯官及其子孙的官职、功名又皆被革去,没有生活来源,其生活困境可见一斑。
犯罪旗员的家属则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旗人官员家属被打入辛者库后,虽在内务府、王公府管领下或皇庄做苦差,失去了正身旗人的身份(还有可能恢复),但如上文所述,这些人仍可以领取口粮,管领下的辛者库人还可当官、当兵,领取俸米。
汉官亏空未能按期补齐欠款,其有官职和功名的子孙也要被革职。但除个别犯罪旗员被打入辛者库后仍在内务府做官外,子孙也有同样的机会。乾隆初年曾赦免了一批在雍正朝被打入辛者库的旗人,其中有96人均在内务府为官。因雍正年间被打入辛者库者多数是犯罪者的家属,由此可以推断,这96人中大多数应是犯罪者的子孙,这些人以辛者库人的身份在内务府为官。[2]
以上所述即是在雍正帝清理亏空案时,旗、汉官员及家属所受不同待遇的体现。可以看到,旗人无论在处罚方式、轻重程度,还是被处罚后的生存状况,都较汉人优越。
三、“入辛者库”体现的民族政策
清代的民族政策,可概括为“区别对待,因俗而治”[23]269。在清理亏空案中,这一政策即是通过“入辛者库”这一方式实现的。
雍正帝采用“入辛者库”的方式惩罚亏空钱粮的旗人,其用意有以下两点。首先,保护旗人,不过分处罚。清王朝入主中原后,作为国家根本的八旗便生活在人数众多的汉族地区。清代统治者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统治人数占绝对多数的汉族。此时旗人对统治者而言,既是国家的统治基础,也是维护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处理旗人的亏空案件时,雍正帝为了国家根基和政权稳定,便有了“既入辛者库,则其罪止此”,不再“分外吹求惩治”的考虑。正身旗人被打入管领下辛者库后,仍有做官当兵等权利,对被处罚的旗人而言,他们依旧是特权阶层,仍是统治者进行有效统治的助手。其次,对满、蒙旗人重点保护。八旗由满洲、蒙古、汉军三个主体部分组成,其中满洲八旗和蒙古八旗更加受到清朝统治者信任与重用,故因亏空案件被打入辛者库的旗人在分派时被区别对待。上文曾述,自雍正朝始,满洲、蒙古旗人“入辛者库”仍然在内务府和王公府属管领下为奴,而汉军旗人和家属被改为“安插庄屯”,即在皇庄从事繁重的农事劳动。皇庄辛者库人在庄屯不仅从事繁重的苦差,且辛者库人当兵、出仕等权利,皇庄辛者库人没有机会享受。[24]可以看出,即使雍正帝在清理亏空时优待旗人,但对汉军旗人仍表现出了疏远的态度。
雍正朝对“康乾盛世”的延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中雍正初年的清理亏空为乾隆朝的盛世打下了坚实的财政基础。通过清理亏空,大量贪腐人员被驱逐出官员队伍,并追回了巨额的钱粮,充实了清朝国库。除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外,“入辛者库”的处罚方式也展现了清代前中期的民族政策。至雍正朝,清廷入关已近80年,旗人早期的淳朴风俗和蓬勃向上的活力逐步沦丧,而汉族官僚对清廷政局的影响却在不断增加。雍正帝虽然明白宣扬“满汉一体”对清王朝的统治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君主,在其内心深处更认同培养八旗的群体意识、维护旗人的优势政治地位是保障王朝统治的根本。通过上文的论述也可以看出,清初所定的“首崇满洲”政策被雍正帝完全地承继下来,在处罚官员这样的细微之处甚至都有体现,说明雍正帝虽然继承了顺康以来的“满汉一体”思想,但背后的主导和前提依旧是“首崇满洲”和旗人本位主义政策。[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