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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之比较研究

2022-03-17刘允秀夏庆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正义正义

刘允秀, 夏庆波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在人类思想史上,公平正义是永恒的主题。西方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康德等认为,没有正义观念和正义精神,人类社会就会变得非常糟糕,因为人类社会不仅仅是遵循物竞天择法则的丛林。中国先秦时期的思想家也就正义进行过争鸣,道家主张“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法家则强调君主的权利大于公平正义。及至近现代,马克思与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严肃思考,为理解现代性条件下的人类处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美国学者罗德尼·佩弗借鉴罗尔斯的方法提出了包含规范理论、经验基础的马克思式的政治哲学建构路径及其原则[1]。澳大利亚学者伊恩·亨特认为,罗尔斯正义论需要借助马克思的思想强化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需要借助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其提供理论支撑[2]。国内学者卞绍斌认为,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符合个体自由公平的存在方式,将其与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进行互补式的研究阐发,有利于发挥马克思正义理论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性和事实性的双重维度[3]。何建华认为,将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合理结合,可以实现唯物史观与逻辑方法、理想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学科性的统一[4]。倪寿鹏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在政治上层建筑的能动性与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研究相结合,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理论资源,实现国家与市民的良性互动[5]。但这些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仍有拓展的空间。事实上,关于公平正义理论的探讨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存在思想或者观念上的联系。在现代性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转型往往会导致现代文明与先前文明之间的巨大冲突,而正是这种冲突推动民族国家不断发展。同时,民族国家的兴起和整个世界的现代性进程是匹配的,民族国家的兴起需要不断增加民族国家内部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内在认同。内在认同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正义原则来支撑社会发展。通过对马克思和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比较分析,可以从理论上厘清两者的异同,对于构建现代化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相同点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正义”是建立在所谓“平等权利”之上的正义,实际上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为基础,其从根本上制约了人的自我实现和人类的解放。资本主义的“平等权利”在个人的现实差别前暴露出它的虚假性。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利就应当是不平等的,而不应当是平等的[6]。马克思认为只有满足人的差异性需求,才可以实现真正的平等。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所倡导的共产主义是否存在正义进行了解读,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理想,他的社会批判不是基于任何道德观念,而是基于一种超越正义观念的批判思维。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批判理论是基于某种隐藏的正义观。这两种观点都承认马克思是赞成公平正义的。罗尔斯在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评价中指出,所有人都有平等获得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的权利,都拥有参与制定经济计划和决策的平等权利,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求从社会获得回报。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具有很清晰的公平正义的含义,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原则。

(一)马克思与罗尔斯既关注形式正义,又注重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是指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着眼于形式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与制度本身必须符合人关于正义的价值诉求。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不仅关注形式正义,更注重实质正义。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强调近代西方法律是形式正义下保护资产阶级的工具,具有形式正义的属性。一般来说,形式正义就是法权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法律是形式化的,这种平等就叫形式正义。比如,一家人分食物,如果平均分配,这就是形式正义。它只是一条抽象规则,而不考虑分配对象胃口大小,显然这样的平均分配并不合理。但是,形式正义并不注重这些。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具有形式正义且形式正义是发生在交换领域的。在交换领域中,人不存在身份、地位的差异,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7]。从交换行为自身出发,每个交换者都被看作拥有决定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从交换行为的形式上看,在交换领域中个人实现了完全自由、公平。马克思所注重的实质正义是基于以实践为基础的唯物主义理论,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正义的观点来源于实际的生产活动。如果脱离实际生产去谈正义,那将是虚无缥缈的,只有超越资本逻辑前提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与马克思一样,罗尔斯既关注形式正义也重视实质正义。罗尔斯认为,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地坚持,并由当局给予恰当的解释。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实质性的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正义[8]。罗尔斯认为,社会不仅需要形式正义,而且需要实质正义。衡量是否正义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制度,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确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制度的设计可以使部分公民的起跑点比其他公民的起跑点有利,这类不平等是基于根本制度的不平等。因此要想改变根源性的制度不平等,在制度设计中就需要对社会不公平正义的事件进行限制。同时,个人才能是集体分配在个人的体现,是社会成员有权共享的分配利益。不具有个人才能且处于自然、社会不利条件的人可以要求社会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差别原则也是罗尔斯实质正义的最有力的体现。在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第二原则中,所有人都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并允许一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即差别原则。罗尔斯的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一方面,形式正义正因为是形式化的从而能够过滤社会中许多任意的恶,另一方面,法律形式正义也体现出实质正义的法律精神。于是,形式正义遵循的法律制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

(二)马克思与罗尔斯既关注分配正义,又注重生产正义

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分配正义还是生产正义,其经典著作中并没有直接体现。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分配方式及其所有权来阐释的。一方面,马克思所说的分配正义主要是以劳动为原则,即按劳分配。社会的分配是依靠社会劳动进行的,不可非法侵占他人劳动产品。马克思的社会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在分配方式上的正义即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公平正义观。分配正义的实行需要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反之便是不正义的分配。有学者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梳理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分配正义[9]。马克思对生产正义的讨论,则主要集中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和《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强调,生产决定分配,分配正义依赖于生产正义的实现。分配正义并不能解决正义问题,正义问题的解决不在于分配而在于生产。因此,马克思既重视分配正义,更重视生产正义。

罗尔斯同样关注正义的分配问题,试图从社会制度的安排中进行正义的分配,其分配正义是依赖于制度背景的。在分配正义的制度背景下,政府通过制定正义的立法程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公民可以公平自由地享受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在实现“首要善”的正义分配问题上,罗尔斯的思想并不局限于分配领域,而是试图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生产上实现社会的正义即生产正义。在差异原则下,社会财富的分配应使弱势群体受益,对弱势群体的公正安排不仅是财富的倾斜或补贴,而且是为了解决其基本的自然禀赋、合理期望和社会地位,在生产资料的初始占有上享有公平的权利。差异原则缩小甚至拉平了他们在出发点与出身较高、天赋较高的人之间的差距。同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表现出平等甚至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倾向,公平机会原则相对于差别原则具有“词典式的优先性”。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观不仅关注分配正义,而且关注更为根本的生产正义。

(三)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价值诉求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都具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现象,以寻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马克思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本质属性,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失去了自由与平等。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明,显示出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具有明确的价值诉求。马克思主张人的自由和解放,要求消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阶级压迫。因此,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价值诉求,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罗尔斯在《正义论》《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对公平正义观进行了深入分析与讨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强调,我们要从最少受惠利益出发调节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在社会经济分配方面,罗尔斯认为种族、性别、智商或社会等级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根据,应该按照“差别原则”对社会制度进行安排,以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促进分配公平。由此可见,罗尔斯试图用差别原则缩小不平等的差距,从而求得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罗尔斯所说的两个正义原则所阐释的制度,其实包含马克思所说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而这两个部分并非必然矛盾。两个正义原则上的正义感也不是虚假意识,而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价值诉求,是社会在冲突和矛盾中和谐一致的根本力量。

二、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不同点

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思想的产生相距一个世纪,他们对正义这一概念的理解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马克思公平正义观强调,公平正义的主体即现实的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要通过消灭阶级和私有制,要立足于物质生产实践的物质基础,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最终归宿——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的正义观关注社会成员是否平等,如何确保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社会制度如何合理分配资源。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理论范式表述、方法论选择和思想渊源上。

(一)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理论范式不同

马克思与罗尔斯都关注社会基本结构,不同点在于:罗尔斯寻找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原则,而马克思则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结构的内在矛盾,并主张以暴力革命终结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状态。在理论范式上,马克思是“革命式”的,罗尔斯则是“改良式”的。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理论范式的革命性,主要表现在彻底的批判精神和无产阶级鲜明的政治立场上。一方面,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剥削阶级的最后一个社会,其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本质没有改变,但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却相当成熟完美:在政治上表现为人权的自由平等、在市场上表现为等价交换、在生产上表现为自由劳动、在劳动报酬上表现为干一天活发一天的工资,虚假地表现出一个表面平等自由而本质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迷惑性的社会。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大力批判资本主义,戳穿资本主义社会平等自由的假象,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剥削劳动人民的罪恶社会,主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使劳动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另一方面,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理论范式的革命性,还表现在其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通过革命方式致力于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在理论范式上则表现为“改良式”的。首先,在正义原则规范下的社会制度具有公开的特点。其次,系统规范的开放性确保参与者知道彼此的期望是什么,允许哪些边缘行为,并且有确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最后,实现公平正义是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的不平等,并不涉及改变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罗尔斯认为,只要两个正义原则中的自由原则能够成立,那么社会分工就需要得到保护,私人财产权也需要得到保护。如果失去保护,人的人格将会不完整,容易受到外力的各种制约,人的完整就不容易得到支撑,便会失去自由平等。同时,罗尔斯的自由原则并不涉及生产资料私有制或公有制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只要符合差别原则的分配方式便是正义的,不符合差别原则,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是非正义的。罗尔斯在论述差别原则时提出,公平正义原则应最大限度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合理预期。因此,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在理论范式上具有改良的特点。

(二)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方法论不同

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方法论是唯物史观下的方法论,一是历史的方法,二是辩证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不主张特定历史事件的公平正义性,它不是静态分析而是具有辩证法的公平正义方法论。同时,因为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在批判以往公平正义观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具有强烈的批判精神。尽管以往的思想家也注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并对其进行过批判,但这种批判的目标并不是超越资本主义,而是修复资本主义的不足,维护资本利益的合理性。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方法论也是马克思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观察资本主义的运行方式,所运用的科学、辩证的方法论。

罗尔斯积极探索人类正义的真正价值,以寻求公平正义方法论的客观论证。罗尔斯对方法论的探寻,既不采纳所谓演绎主义的路径,也不采用与演绎主义相对比的归纳主义的路径。运用归纳主义工具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在调查样本中,赞同非正义的人数超过赞同正义的人数,则可认为事件是非正义的。通过社会调查来确定是否正义,显然是不正确的。罗尔斯既不采用前述两种方法,也不采用马克思科学方法论给出的寻求变量之间的关系,然后用数学或者逻辑形式化的语言寻找变量之间的规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不是以反对这三种方法作为前提的,这三种方法均有其适用的场景。只是在这个领域中,罗尔斯选择处理的是价值领域对象,需要运用整体主义反思平衡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反思平衡是关于人类正义问题的思考,需要把人类丰富的历史经验带入思考者的大脑,并且通过彼此对话把正义观中丰富的内容联系到一起的方法论。

(三)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思想渊源不同

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思想基础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英法的空想社会主义。在德国古典哲学中,马克思公平正义观广泛汲取德国古典哲学的思维方式,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规范性正义的研究上。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汲取以往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有关公平正义的合理成分,形成自身创新性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公平正义,也为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形成奠定了科学基础。在空想社会主义中,圣西门、傅立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及对未来公平正义社会的描绘与猜测给马克思公平正义观深刻的影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真正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表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从空想到科学。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是以实践为基础认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马克思公平正义观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丰富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形成。同时,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也着眼于人民群众历史性的主体地位,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回归。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主要来源于卢梭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前者主张自由主义精神,后者主张平等主义精神。罗尔斯将卢梭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次,提出了“作为公平正义的理论”。社会契约的目标并不是建立某种社会制度,而是选择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原则。同时,罗尔斯对卢梭与洛克的理论有所扬弃,在自由和平等之间进行了整合,以寻求公平正义思想的平衡。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还源于对人类社会公意的寻求:如何在私人意愿的冲突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公共的意愿。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很多私人的意愿,可是要形成一个社会,私人意愿就要被提炼出来,形成一种公共的社会意愿。罗尔斯还受到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结构优先性思想的影响,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要揭示社会的隐秘结构与思路,而不是把对社会的理解建立在个人行为忽视道德的理解之上。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其实深深地影响了罗尔斯。

三、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处于共同富裕的社会转型期。如何把公平正义原则融入全面小康社会,促进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分析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异同,可以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提供多元视角和理论支持。在构建公平正义的进程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同时吸纳罗尔斯公平正义观中的合理成分。

第一,在公平正义理论建构方法上必须把历史性与道德性结合起来。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社会存在的公平正义也具有唯物历史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公平正义的内涵不同,所要解决的公平问题也不同。因此,必须在历史性上承认“公平正义”的道德判断。道德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发展的一系列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对”与“错”是依照一些判断标准得出的评价,这些判断标准可能是道德,也可能不是,“正义”就是“对”的评价的一种。人们不可能基于同样的理性道德原则来应对不同事物,但后天的修养却可以使我们在辩论中更加公正。因此,在思考我国具体的公平正义问题时,必须坚持历史和道德的方法论取向。在公平正义理论建构方法上,必须把历史性与道德性结合起来,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深入研究公平正义的理论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二,在公平正义理论建构原则上必须坚持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正义的追求推动了社会的转型,使社会转型成为人民希望的、现实的、理想的社会。也正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由阶层、立场、身份而产生正义的定义。因此,在构建公平正义理论时,首先要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为指导,坚持公平正义的主客观相统一。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坚持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人才能为自己的理想找到最深的根基,才能在现实中实现未来。同时,正义本身是客观和绝对的,而人对正义的认识是主观和相对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这是因为人对正义的认识不同。正义,从形式上看是主观的,但内容上是客观的。正义是客观存在不随人的意志改变的,也即绝对的。尽管人对正义的认识具有相对性,但社会层面上人对正义的认识是统一的。在构建公平正义理论时,必须高度重视公平正义理论建构原则上的客观性,实现公平正义起点的公平性和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公平性。坚持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公平正义观,作为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问题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

第三,在公平正义理论建构内容上必须坚持科学性和学科性的统一。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立足社会现实的公平正义观。马克思始终要求对社会历史这一主体的生成进行结构性的批判,这意味着社会现实既作为我们认识的前提又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而这种认识要求的不是一种对现有社会结构借由主体秩序的无意识言说,而是要求实现一种批判性的言说从而脱离对现有社会认识的前反思状态,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基石。然而,随着时间流逝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也需要与时俱进。罗尔斯从基本思想、基本规则、实施时机等多个重要方面对公平正义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他的公平正义思想具有比较全面的学科形式,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是广泛的。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由于缺乏实践支持,并不具有充分的科学意义。因此,我们在研究公平正义理论时,必须坚持科学性与学科性的统一。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科学指导,另一方面要提炼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学科性。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理论科学性与学科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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