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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出错的认知偏差
——以指纹鉴定为例

2022-03-17

关键词:鉴定人侦查人员指纹

刘 玲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50)

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为司法活动的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鉴定技术的发展也由指纹鉴定、笔迹鉴定、足痕鉴定、牙痕鉴定向人像识别、微量元素鉴定、毒化鉴定等多元化发展。但不得不引起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决策的效率,人会有许多的心理捷径,这些心理捷径有时会形成系统性偏差,称之为认知偏差,被认为是人类思维系统自带的局限性。换句话说,很多时候看似是在搜集全面的信息但实际上只是为原先就存在的想法寻找心理平衡。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在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基础上对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自身的认知局限必然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由各国的错案成因研究可以看出,鉴定中的认知偏差作为一种心理因素,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以有名的指纹鉴定错案——布兰德·梅菲尔德案件为例,该案发生在2004年,西班牙的马德里市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地铁爆炸案。经过侦查,该案在爆炸案周边发现车辆内的蓝色塑料袋是重要物证,在塑料袋上固定了若干手印和指纹。西班牙警方通过美国FBI的协助认定梅菲尔德的指纹与现场指纹相匹配,根据该“确凿”的证据和前期的有关侦查线索,警方对其进行了逮捕和关押。后发现了真正的嫌疑人后法庭才将其无罪释放。美国司法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错误原因的分析指出主要是指纹鉴定复核丧失独立性和大数据带来的相似指纹风险以及人的认知因素受到不当干扰[1]。该案导致无辜的人蒙受冤屈,试想如果西班牙警方没有找到真正的嫌疑人,那么该错案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中的认知偏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出错的认知偏差

错误的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在对鉴定对象进行检验后,得出的鉴定意见脱离了客观事实,没有能正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一旦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纳,则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如念斌案中鉴定人在对被害人的尿液和心血进行检验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存在材料被污染的可能性,鉴定过程严重不规范,最终导致念斌错案。一般来说,鉴定意见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鉴定意见形成过程中本身存在的错误,第二类是鉴定意见的使用过程出现错误。董凯按照鉴定人的主观过错的不同,将错误鉴定意见分为三种,分别是故意错误、过失错误和无过失错误[2]。类似于指纹、笔迹、咬痕鉴定等依赖于鉴定人的比较、分析和认定的鉴定方式,其实往往并不是鉴定人故意错误鉴定或者有过失,其无意识地认知偏差是人类认识和思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一)认知偏差的主体性因素

人类的认识形成过程不是一个被动的简单信息重叠过程,相反是一个主动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建构的过程。人类的认知是有限的,为了能有效处理大量信息,人脑发展和形成了大量的认知模式。有关研究也表明,认知偏差是一个无意识地、不自觉的偏离现实的过程,仅仅靠着意志力是很难甚至不可能避免的[3]。“确认偏差”是个人选择性地回忆、搜集有利的细节,忽略不利或者矛盾性的信息来支持自己已有的想法或假设。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很多时候看似是在搜集全面的信息,但实际上只是为原先就存在的想法寻找心理平衡。如果信息是模糊的,那么与预期一致的情况下信息会被强化,与预期不一致的信息会被弱化。以司法鉴定中的指纹鉴定为例,前文所述马德里爆炸案中,梅菲尔德在法庭上曾对案件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随后法官另行指定了一名中立第三方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结果这名由法官重新任命的专家得出了和前几位专家完全一致的意见,认定为同一人。虽然存在相似性但两者之间的指纹有很多不同之处,但该专家已经受到前几位专家意见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形成了梅菲尔德是犯罪嫌疑人的印象,会不自觉地寻找与其观点相吻合的内容而潜意识地忽略与其意见不一致的信息。有专家曾进行过这样的实验,向六位指纹鉴定的专家提供了几对他们在以前的案件中检测过的真实的指纹,这些指纹的信息不一致,有的透露了案件的信息而有的没有附带任何的信息。结果表明这些指纹鉴定专家在知道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后的信息后改变了先前17%的正确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指纹鉴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4]。

认知闭合需要是个体为了结束认知的混沌和模糊状态,给问题找到一个明确答案的需要和愿望。高认知闭合需要者往往无法忍受问题的模糊性,对模糊的情境缺乏耐心,总是希望能尽快做出判断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5]。这很容易导致首因效应的出现,即在认知形成过程中最先输入的信息对认知产生的影响,又称为锚定效应。之后的判断过程会受到初始信息的影响。对搜集案件证据和痕迹的侦查人员而言,其在面临案件发生时,往往是第一个抵达犯罪现场,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限制以及侦破案件的压力下,他们通常只能通过现场遗留的证据和相关的证人证言来对案件事实进行构建,此时极容易受到第一印象的影响,搜集到此证据而非彼证据是受到分析资源、条件和侦查人员的观点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加上时间有限,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这将进一步激励大脑依赖于原有的认知路径进行判断,而非理性思考和分析,这将锚定效应影响认知偏差的作用无形中扩大,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产生不利影响,而侦查人员的证据搜集将直接关涉到鉴定意见做出的科学与否,由此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角色效应是指由于人们角色的变化,其心理或者行为也会因该角色的变化而相应发生改变。该理论最早是日本心理学家长岛真夫在研究班级指导对人的作用时得到验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的人员视自己为辩方或者控方的一员,特别是在案件事实存在模糊的情况下,将在很大程度上对鉴定意见产生影响。曾经有一项研究证明了角色效应的影响[6],他们找来了鉴定和心理学方面的专家,让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其中一部分参与者被告知为控诉方提供服务,另外一部分参与者则是被告知是为辩护方提供服务,而实验的结果就是以为是为控诉方服务的参与者倾向于打出高的风险评估值,而另一方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打出更低的风险评估值。两者有如此大的差别就说明了鉴定人员对于自己的身份界定和认知在潜意识也会影响到思想和行为。

(二)认识偏差的情境性因素

情境性影响因素是认知主体性因素以外的部分,主要是环境的影响。其实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情境是有利于人们做出判断,人们的认知系统会尽可能的记住和保存感受到的事物,有助于人们在新的环境下做出决定,但这种情境性认识也会产生认知方面的偏差。不仅是鉴定本身存在偏差,其他的鉴定可能也会受到该证据甚至是偏差的影响。如果一位正在分析案件材料的鉴定人知道了还有其他的证据,那么不管其他证据科学与否,该鉴定人都有可能受到其他证据的影响从而形成偏差认识。例如指纹鉴定专家知道了案件的DNA鉴定结果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作案可能性,那么指纹鉴定的结果很有可能受到该信息的影响。一个证据影响另一个证据,使得偏差的影响越来越大,受到“雪球效应”的影响,最终可能形成“偏差雪球”。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可能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影响到分析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刻板印象是指人们对某种群体形成的概括性的、不能轻易改变的印象,并忽略了其中的个性化因素和差异。刻板印象(又称为定性效应)是人们简化复杂外部世界所产生的副产品。前苏联的社会心理学家曾做过一个实验,将一个人的照片分别给两组人观看,向第一组介绍该人为罪犯,而给第二组的人介绍为著名的学者,两组人对该人进行评价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第一组的人认为该人的面部特征表明其凶狠、狡猾,而第二组的人则认为该人思想深邃,有探知真相的精神。为何同样的照片会产生这么大的差距呢?这就是人们对各类的人有定型认识,刻板印象是一种心理定式,其进一步发展往往会导致一定的偏见和歧视,其中关于性别和种族的偏见会对鉴定人员的认知产生无形的影响。现代许多鉴定科学实验室在组织和安排上存在不合理,可能会增加鉴定人员接触到无关信息的可能性。比如在鉴定场合,指纹鉴定人员和视听资料检验人员可能属于同一工作团队,共享一些办公场所和资料,这样的工作环境很大程度会让鉴定人员不经意间接触到其他信息,干扰了鉴定人员的中立和独立性。

许多鉴定或者检验人员认识到了在其他领域会存在偏见和误差,但是并不认为自己和自己的领域会出现类似的偏差,这被称为“偏见盲点”[7]666。但鉴定的情绪和工作压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鉴定人的认知结果。鉴定人员可能或多或少会对犯罪行为感到愤怒,特别是知道了有关被害人的信息后,鉴定人的情绪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指纹鉴定中,一些检验人员收到没有任何信息的指纹,另外一些检验人员被提供了谋杀的案发现场和被害人的照片,与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相比,后者则更倾向于做出指纹匹配的判定。这说明鉴定人的情绪作为情境性因素之一,反过来影响到鉴定结果。此外,鉴定人常常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人们普遍认为专家是中立且难以受到影响的,尤其是认为有经验的鉴定专家是不会出现认知偏差和错误的,但这是人们对鉴定专家存在的不合理期待之一。表现在具体案件中就是专家鉴定人要面对来自社会普通大众、案件当事人、政治和机构等压力,这对鉴定工作会造成不利的干涉[8]。

送检材料的移送方式也会在鉴定过程中产生认知偏差。比如侦查人员提交的鉴定样本只有两个,分别是从犯罪现场提取和从一个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样本。这样的移送方式可能在无意中干扰到鉴定人的判断,即使没有其他任何信息的干扰,鉴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认识,侦查人员通常只会选择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鉴定,不会无缘无故的随意提出鉴定样本,在这种无意识认识的影响下,鉴定人可能会倾向于做出犯罪嫌疑人与现场提出样本鉴定一致的结论。

二、应对认知偏差风险的防控机制

就大多数的鉴定而言,即使有着专业的仪器和设备,不论现代高科技发展到什么程度,样本的采集、确定、分析、得出结果的过程还是要依赖于人,人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就算是一样的样本和鉴定仪器,不同的鉴定人得出的意见会有不同,就算是同一鉴定人在不同时期做出的意见也可能存在差异,这无疑是说明鉴定过程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正视认知偏差的存在,不忽视其对司法鉴定过程的影响,是应对不当偏差危害的第一步,才能针对特定的偏差制定相应的防控手段。根据科学实验的结果,接下来介绍在理论和实践中能消减认知偏差影响的方法。

(一)鉴定体制改革

鉴定体制改革最为关键的问题便是保障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到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不受到其所处的诉讼地位干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其侦查案件的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鉴定机构,且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这种职能定位可能会使得鉴定人员无意间形成自己为追诉机关的意识,而在上文已经论述过,这种角色效应带来的影响会干扰到鉴定意见的中立性。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鉴定结论”改变为“鉴定意见”。说明对于鉴定意见的可靠和真实性存在质疑,鉴定意见不是天然存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的,法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法官在科学专业领域涉足不深,对于很多专业性问题不能单纯依靠自身做出判断,还是需要依赖于鉴定人员的意见,一般而言是推定鉴定人意见的可靠和专业性。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官对鉴定意见和程序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几乎没有的[9]。因此更需要我国的鉴定人员保持客观中立性,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身份混同导致鉴定的目的多倾向于侦查目标的实现。需要使侦查和鉴定主体适度分离,可以将鉴定机构和侦查部门分设为两个相互平行和独立的部门,鉴定机构不是在侦查机关的管理之下[10]。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鉴定人员潜意识带来的偏差。

(二)盲态、随机化审查

有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之前知道了某些信息,在后面就不会完全不受到该信息的影响[11]。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鉴定人常常是亲自到达现场提取材料和证据,这对于效率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很容易让鉴定人过早了解到案件的细节,甚至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意见。既然鉴定人的认知偏差会因为受到不相关因素的影响,那么只要不让鉴定人了解到相关的信息就可以预防偏差的干扰,那么自然是需要进行匿名和盲态的审查。根据我国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鉴定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了解和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接受的咨询也是与案件有关,在受理鉴定时听取的是与案情介绍有关的内容。但是我国并没有对什么是与案件有关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可以说鉴定人在鉴定前和过程中接触到与鉴定无关的信息是不可避免的。这需要鉴定人员不能知道其他类型鉴定的结果,也不能知道该种类型鉴定之前的结果。在上述梅菲尔德指纹错案中,法庭另行指定的鉴定专家也与前面的专家得出了一样的错误意见,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前面专家意见的影响,在了解前面的结果后鉴定人员会更期望得出一致的意见。盲态化的审查方式可以尽可能消除这种心理和从众心理的影响。随机化的审查方式就是改变实践中鉴定人员一对一比对的形式,前文论述过这种方式可能会让鉴定人形成不合理的推测,将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与其他的样本混同进行审查,鉴定人并不知道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在混合的材料中找出与犯罪材料匹配的样本[12]。这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这样多个比对样本的存在才能减少鉴定人的心理预期和干扰。例如指纹鉴定方便操作,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混合在其他人的指纹中多提交几份材料,鉴定人员多做几次鉴定可以增加案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出现错案相比,这不失为一个有效率和有质量的方法。专家们在鉴定后应当记载他们知道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时间点,在知道某些信息后意见发生变化的原因,鉴定和分析的方法、思路等全过程记录有助于了解偏差发生的时间点和原因,最大程度地消减偏差带来的影响。

(三)知识培训

Jeff Kukucka等曾试图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探析受过偏差培训的与没有受过偏差培训的鉴定人员相比有什么区别,得出的结果是没有受过相关的偏差知识培训人员表现出更为明显的偏差盲点,即认为自己的领域不会出现偏差。同时与受过培训的相比他们会更加强烈地反对盲态和随机化审查,而受过培训的在这方面会表现得更加开明[7]677。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其受到的偏差影响一定会更小,但是最起码有了意识会更科学的看待这个问题。首先由于种种原因,比如鉴定送检的材料受到污染或者不及时,再加上办案压力大,鉴定容易出现错误,需要提高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提高鉴定的经验和相关的知识水平。

其次是对于鉴定人员而言,意识到认知偏差的存在是克服其影响的必要条件。了解和认识是第一步,是激发鉴定人改变行为的意识和动机。认知偏差作为心理学知识的一部分,应当被纳入到鉴定人掌握学习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只有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鉴定人员才能意识到偏差可能会影响到专业的判断和鉴定意见,不会认为偏差是凭借意志力可以克服的东西,对鉴定的各种意见会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偏差方面的知识不会产生强烈的抵触。在了解到这些知识后,鉴定人在未来的鉴定工作过程中会不那么依赖于自己的记忆和他人对案件的评论,会更有意识地避免接触到与鉴定无关的信息,不会轻易对鉴定结果产生不合理的期待,会更容易接受为避免偏差而采取的措施和改革手段。对于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增加偏见知识培训也是必要的。侦查人员搜集和获取的证据和材料会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并且侦查人员与鉴定人联系密切,可能会无意识透露某些信息,了解自身潜意识存在错误会有利于增加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在实践中,法官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会天然和本能的信任鉴定人所得出的意见,会认为鉴定就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怎么会轻易受到人的影响出现错误呢[13]?审判人员经过培训会更科学和客观看待鉴定意见,无论是实质还是形式上增加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这或多或少能减少错误的出现。

结 语

认知偏差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知识,其有法学和鉴定结合起来会真切地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主体性心理因素会对鉴定意见产生隐蔽和潜意识地影响,不容易发现。正确认识偏差的存在,以科学、正确地态度预防偏差对鉴定的影响是我们应该做的,关注人的因素、人的心理因素在这其中发生的作用是至关重要、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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