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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企业师傅惩戒权行使现状与思考

2022-03-17李欣亮张淑敏

关键词:学徒行使惩戒

李欣亮 张淑敏 李 民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 河北石家庄 050035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河北石家庄 050041)

1 引言

现代学徒制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开展试点以来,形成了一大批成功的案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企业和学校之间通过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等方式进一步深化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了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成绩成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动力,也成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以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承担的职业教育改革的任务也越来越突出,而企业师傅惩戒权问题就是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在《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修订的大背景下需要破解的难点问题。尤其是企业师傅的定性、法律地位,惩戒权的性质、行使程序及惩戒方式等焦点问题成为巩固和深化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企业师傅惩戒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依据国家法律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提出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的必要性及推进规范行使惩戒权的有效举措,以期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2 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定位

2.1 政策视角分析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到:“企业通过师傅带徒形式,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岗位技能训练,真正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任务必须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形成双导师制。”“各地要促进校企双方密切合作,打破现有教师编制和用工制度的束缚,探索建立教师流动编制或设立兼职教师岗位。”“共同建立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共同加强过程管理。”通过该《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和学校在现代学徒制中是“同一主体”,即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中与学校教师共同承担着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任务,其扮演者“教师”的角色,具有“教师”的地位,享有“教师”的相应权利。

2.2 法律视角分析

通过对12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调查,发现试点院校与企业签订的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中都约定了企业师傅要承担传授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工作经验、作业要求、思想作风等“带徒”任务。可见,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中突破了原有的工作职责,承担起了人才培养的职责。其职责与学校教师具有高度一致性,这就要求企业师傅在人才培养中还要承担起立德树人的相应工作。然而,企业师傅这些职责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权利做支撑,《教师法》赋予了教师权利,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中除了具有一定管理权外,还应该根据工作需要享有教师的相应权利,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企业师傅高质量完成“带徒”任务。

综上,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既“教书”又“育人”的重要任务。

3 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的法理依据

3.1 关于惩戒权的界定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具体体现为,年轻一代不仅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而且还要有较高的思想境界、道德观念、价值理想、规则意识。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的直接作用就是促进人的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人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没有惩戒,就没有完整的教育,惩戒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它们如同引路人一样,规范指引着人的行为,所以教育是离不开惩戒的,否则就会降低教育效果,影响教育目标的实现。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到“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而惩戒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其具有“权力”和“权利”特点,是学校实现高质量教书育人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3.2 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的法理分析

英国的《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可以惩戒违纪违规的学生;日本的《学校教育法》提到,校长或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新加坡《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规定,教师在教学管理中可以正当地行使惩戒权;《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提到,学生在学校学习有义务接受教师给予的合理惩戒。梳理我国现有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教师法》等规定学校或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对惩戒权的性质、行使程序及惩戒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详细规定;只有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了规定,但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小学。近几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惩戒权进行了规定,条例都提到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现代学徒制是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探索。在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师傅既然是“双主体育人”企业方的执行者,就处于“教育者”的地位,而且《意见》要求企业师傅要与学校教师在校企双方指导下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塑造学徒(学生)职业素养、传播企业文化、实施教育教学,所以企业师傅要以“带徒”形式全过程参与学徒(学生)的培养。可见,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不仅承担着传授技术技能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对学徒教育管理的任务。要想使企业师傅高质量完成这些任务,就必须赋予企业师傅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徒的权力,这就是企业师傅惩戒权,是学校惩戒权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一种延伸,是校企协同育人的重要保障。

4 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存在的问题

4.1 “排斥”惩戒权

主要体现为企业师傅怠用或放弃惩戒权。一种观点是,企业师傅认为自己是企业员工,不是学校教师,自己只是在现代学徒制工作中“带徒”,自己不适合使用惩戒的方式管理学徒,更愿采用“快乐教育”方式管理学徒。另一种观点是,企业师傅认为学徒既是学校学生,也是企业员工,学徒在企业工学交替学习,有企业管理制度约束,自己再去管理约束自己的同事,容易影响同事间的团结。第三种观点是,企业师傅认为自己的惩戒管理,超出了自己工作职责范围,而基于企业的要求,又不得不行使。

4.2 惩戒权使用不当

由于企业师傅不是学校的教师,对于惩戒权的认识和行使把握的标准、界限还不是很准确,企业师傅为了更好的“带徒”“出徒”,有时会存在对惩戒权实施条件、程序、方式、限度等掌握不是很准确,会出现超越惩戒权界限、滥用惩戒权等背离惩戒目的现象,甚至有的企业师傅缺乏正确的惩戒观,没有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以惩代教,侵害学徒基本权益,进而影响学徒学习的积极性,导致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大打折扣。

4.3 协同育人不同步

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中虽然对企业、学校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但企业和学校在育人沟通上有时还存在不深入、层面不广等问题。特别是在企业师傅惩戒权问题上教师直接与企业师傅的交流沟通比较少,没有形成相应的一致性,以及对企业师傅惩戒权进行指导和监管。在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时,仅限学校管理层面参与或企业管理层参与,没有吸收学徒(学生)等更多方面的参与,造成管理制度缺乏民主性,影响了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4.4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对惩戒权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予以直接规定,只是在《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有关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宏观规定。《教育法》第29条、30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惩戒权给予了肯定,但没有对惩戒权的行使程序、惩戒方式等进行明确。《教师法》第7条、8条规定的内容是教师个体享有教育惩戒权的核心依据,但本条的措辞也是“权利”,而不是权力。那么涉及企业师傅惩戒权的规定就更谈不上直接规定了,这也导致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工作中行使惩戒权时法律依据不是很坚实、很充分。

4.5 救济机制不健全

企业和学校各自的管理制度虽然都很健全,但涉及现代学徒制惩戒权行使的救济制度几乎是空白,出现学徒维权案件,更多只适用企业或学校的其他管理制度。现代学徒制救济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校企双方有关现代学徒制的管理制度不成体系,存在一定的权利失衡,主体间权利不平等,不能形成行使惩戒权的法律制度闭环。企业和学校对救济制度宣教力度不是很大,导致学徒对相关救济制度和途径不是很清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徒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影响了对惩戒权行使的制约。

5 保障企业师傅有效行使惩戒权的相关思考

5.1 完善相关制度和协议内容

教育部2020年12月颁布了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该规则对惩戒权进行了规定,说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惩戒权给予了肯定。但是,2021年最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惩戒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也没有对惩戒权进行明确规定。由于缺乏实施惩戒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企业师傅在管理学徒过程中承担着不小的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在相关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中对企业师傅惩戒权进行规定,从而让企业师傅管教有据、惩戒有度。也可通过校企双方签订的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或校企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制度对企业师傅惩戒权进行授权委托,为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提供法律依据,使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具有合法性;同时校企双方应该建立定期、活期沟通机制,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共商对违纪学生(学徒)的教育惩戒,不可以将惩戒权的行使全部交给企业师傅,从而使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合法合理。

5.2 加强对企业师傅的培训与管理

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起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能够主动与学校协同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在与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作为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师傅)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突出对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师傅)履行现代学徒制职责的考核,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师傅)的积极性。企业和学校要共同加强对企业师傅行使惩戒权的培训,使企业师傅树立正确的惩戒观,避免排斥惩戒、消极惩戒、滥用惩戒、乱用惩戒,从而将企业和学校布置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任务高质量完成。

5.3 突出学徒(学生)师徒关系教育

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徒(学生)是整个校企合作的中心主体,现代学徒制主要围绕这个中心主体,通过校企合作将学徒(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在这过程中企业师傅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良好的师徒关系直接影响着学徒(学生)培养质量。这就要求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都要加强对学徒(学生)的师徒关系教育和学徒(学生)双重身份教育,让学徒(学生)增强对企业师傅的尊重和信任,同时促使企业师傅内心产生对“带徒”工作的敬畏和热爱,从而形成良性互动,为惩戒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环境。

5.4 建立惩戒权救济机制

《意见》提到:“指导合作企业制定专门的学徒管理办法,保证学徒基本权益。”企业师傅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受到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教育惩戒失当,进而侵害学徒的合法权益。校企要根据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特点,以及校企的实际工作情况,共同建立校企教育惩戒救济机制或监督机制,保证惩戒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正确使用。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了惩戒权的作用,又能有力保障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简洁高效的救济方式,使学徒(学生)能够选择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学徒(学生)救济方式的宣教工作,避免学徒(学生)乱用救济方式,给企业和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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