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厦条约》文本差异翻译及其对中美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影响
2022-03-17熊辛格黄茜芸
熊辛格,黄茜芸
(衡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耆英与顾盛在澳门望厦村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将两国外交拉入近代不平等的条约体系。作为制定双边关系的基本方式,条约的交涉和翻译不但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一环,而且能体现两国的国际地位及外交政策,对认识近代中外关系本质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学界关于《望厦条约》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美国对华政策、两国照会交涉、条约文本语言学等方面,尚未有专文从条约文本翻译视角系统论述近代中美不平等关系的产生。①鉴于此,本文结合历史学、翻译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综合分析《望厦条约》中英文本差异翻译对近代中美不平等关系产生的影响,这样不仅能为近代条约研究提供新视角,而且可以补充近代中外关系的新认知。
一、差异翻译产生的背景
1844 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的过程是曲折的,但又非常迅速。且双方均对此结果感到满意,清政府自认为羁縻有方阻止了顾盛北上谈判,美国则如愿以偿获得条约特权。期间,钦差大臣并未对顾盛使团过多刁难,而是以布施者的态度认可条约合法合理,“在条约商酌的过程中,清政府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满足顾盛基本要求,而耆英却未对顾盛提出相对应的诉求,所以条约迅速签订。”[1]顾盛在1843 年被任命为赴华特命全权公使时,就注定了他们的中国之行极不平凡。他是一位疯狂的扩张主义者,因此希望自己的使团成员也应该具备类似的特征。除了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的儿子弗莱彻作为使团秘书之外,使团译员则由对中国事务非常熟悉的伯驾、裨治文和卫三畏组成。他们已经在中国布道传教多年并创办了《中国丛报》,因此他们是当时美国对华贸易界和宗教界的知名人士。如此安排使团成员,足以证明泰勒总统签订近代中美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的决心。相比《南京条约》的漫长谈判,中美近代首个不平等条约仅用了10 天时间就完成基本程序,不能不让我们产生许多疑问。除了双方的国力差距悬殊、清政府一视同仁的对外政策等外,顾盛使团的随行翻译是否也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对比分析《海关条约》记载的《望厦条约》中英文本和王铁崖编撰的《中外旧约章汇编》,确实发现中英文本存在许多差异和疑点。为进一步明确裨治文和伯驾差异翻译产生的背景,参考顾盛提出的关于条约草案说明是十分必要的,条约草案具体如下:
1.合众国要在真诚的友谊与坚定的基础上同中国谈判。
2.我们不要求中国领土的任何一部分,也不要求中国对合众国是不公正和不体面的任何条件。
3.我的政府乐于在一切通商关系方面在更进一步的完全互惠的基础上同中国谈判。合众国的所有港口都对外通商开放,我们对出口不征收任何关税。但我很了解皇帝希望把对外国的通商限制在5 个港口,并保持一种总的关税制度,在确定这种总的关税制度中,阁下曾经是一位主要代表。仅仅提出在向西方国家开放的各港口为合众国公民获得自由与安全的通商条款。
4.阁下一定注意到某些条款不同于最近同英国缔结的通商条约中所包括的那些条款。合众国在中国并不谋求任何领土占领,因此为了在中国侨居或从事贸易的合众国公民的安全,而不得不提出新的通商管理条款。
我还需要说明:“我在起草这个备忘录时,不只是考虑合众国一方面。我认为,在同阁下的交涉中对问题采取片面的看法是不体面的。我已经写入许多对中国有利的规定。一句话,我试图提出一份草案:在一切方面对中国和合众国都是同样公正与体面的。”[2]
综上可知,顾盛试图说明美国与中国订约目的是扩大商务规模,而且是互利互惠行为,条约必将体现公正的原则。但是当条约文本呈现时,钦差使团却发现译文不仅晦涩难懂,而且诸多细节表述存在歧义。耆英在五月初六日至道光皇帝的奏折中专门谈到与顾盛在望厦村会晤和条约修改的经过,提及谈判的艰辛,其中说到:“文理难通之处,不能不略加修饰,出以浅显,俾得了然无疑。前后四易其稿”,“文艺鄙俚,字句晦涩,其间疵多端,殆难枚举。”[3]但耆英没有仔细琢磨条约文本差异,将中文本翻译和纠错的权利全部交由裨治文和伯驾负责,以致《望厦条约》在10 天时间内就完成谈判和签约。由此可见,美国利用了清政府缺乏精通英文和国际法的外交人才的弊端,通过文本异化开启了中美间不平等的关系。现在,我们重新审视中美《望厦条约》,确实在多方面证实了差异翻译的存在。
二、中英文本概念的差异
文本概念差异是美国实现意识形态输出的重要方式,体现了鄙视中国的态度。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条约的多项条款不仅包含不利于中国的字句,而且译文与原文的意思也颇有出入,但耆英却未能察觉出问题。因此,对于其所说“条约内逐条签商”一语,我们应当质疑。《望厦条约》的草约是在顾盛使团综合参考了中英系列条约后,综合美国自身利益诉求而形成的。条约主要内容涉及广泛,制定了一套利于美国在华贸易的规则,主要涵盖通商、司法裁判、军事和政治等。虽然《望厦条约》大体上属于通商条约,但诉求与《南京条约》类似,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占地建房权、军事休整权和领海权等特权。这些特权之所以形成,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强权外交所致,但更主要是源自清政府缺乏优秀外交人才,将自己的翻译权轻易让与美国的结果。翻译是主观能动性较强的行为,若不仔细对照本文就很容易出现差错,而外交条约的差异翻译可以让一国的无理诉求悄无声息地变得合理,美国就是利用了这个手段攫取了不少特权。中美《望厦条约》的差异翻译就体现为,概念的差异、表述的差异和性质的差异。
概念差异指美国人对中国人和社会的认知存在歧视,由于信息不通畅,使得美国本土居民只能通过某些信件或者口述了解中国,造成了片面性,而这些思维也影响到了翻译,主要表现为增译和误译。
条约第三款原文:“but said vessels shall not unlawfully enter the other ports of China,nor carry on a clandestine and fraudulent trade along the coast thereof.”[4]678
中文译文:“但五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5]51
中英文本存在较大的概念差别,以误译和增译为主要的实现形式。例如,伯驾和裨治文在中文条约里提到:“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此看来,他们将美国商船在中国沿海港口的非法走私贸易的责任推脱给了中国小商贩。为何要如此翻译呢?首先,美国独立发展对中国贸易以来,通过在广州与行商和行商以外的商人的交流,逐渐形成了对中国人的认识。由于当时公行制度的垄断经营,不少行商形成私收贿赂,行商以外的商人奸诈狡猾,在华美商多有体会。1832 年一位到广州的美商这样描述中国人:“最不讨人喜欢的人群”“贪财、报复心重、好色、捣乱、邪恶、卑鄙”“小贩被看成无赖,随时准备算计外国人”等等[6]。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评价有失公允,但当时的部分中国人确实有这样的行为。其次,由于当时交通不便,美国本土无法准确及时地了解广州的情况,信息缺乏,只能凭借在华美国人的书信了解中国。虽然伯驾和裨治文在广州待了十多年,但是因为传教,他们接触的中国底层人员的经历,促成了他们对中国人不好的印象。如此增译和误译对美国和中国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呢?清政府原本是限制和规范美商在沿海贸易的不法行为,结果却把中国商人也牵扯进来,而且还需担负大部分的责任。该条款议定后,美国日后在华若有不法贸易,无论是否由美商率先挑起,中国商人均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这再一次展现了美国人的偏见,更为美国在华商人洗脱罪名预备了司法解释权。
三、中英文本表述的差异
表述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对文字的处理,使条约文本某些词语意思发生转变或缺失。译员可以通过改译、增译和减译等方法达到此目的。裨治文和伯驾则多次采用这些方法,造成条款中英文意思的缺失。
第四款原文:“For the superintendence and regulation of the concern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oing business at the said five ports,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may appoint Consuls or other officers at the same.”[4]678
中文译文:“合众国民人,既准赴五港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5]52
我们可以发现两个不同之处。首先,原文中的“may appoint”意为“可以指派”,而中文译文则为“应须”,用词不当。条约译文改用命令语气,侵犯了清政府的商议权,含有强迫的意思。这次改换词语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为美国明目张胆地侵犯我国领事裁判权留下了条约证据。从译者的心理角度分析,裨治文和伯驾并不是单纯的传教士,美部会驻华传教士安德森在给裨治文的信中表示:“按照我们的理解,顾盛使团的目标和您的是一致的,尽管不尽相同。”[7]说明裨治文具有一定的政治野心,并且在翻译过程中将它们或多或少地引入条约中。这不仅体现了裨治文和伯驾在中文译本形成中的不平等心态,而且也反映了耆英并没有认真地审阅条约,放弃了官方条约形成的话语权,“伯驾和裨治文也应该为美国在与中方谈判时所表现的可耻、虚伪负责。”[8]他们在谈判中虽然坚持要求国家平等,实际上在译文中却忽略了这一原则。
另外一个不同之处是中文条约扩大了美国在华的领事管辖范围。原文的“doing business at the said five ports”,直译的意思为“在五口的商贸活动”,而条约中文是“管理本国民人事宜”。显然“本国民人事宜”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了“商贸活动”,而且还有其他的宗教、政治等事项。因此,裨治文试图通过模糊的文字,达到美国的政治目的,扩大美国在华的特权。裨治文为何如此翻译呢?在泰勒总统给顾盛的全权公使命令中有这样一段话或许可以给出答案:“通过取得最有利的便于通商的条件并在实际可行的最大限度内致力于同中国的友好通商,在所有能够进入的港口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对于合众国的商业和制造业,以及农业和矿业的利益来说,是重要的问题。”[2]19因此,顾盛明白华盛顿给他的任务是要尽可能多的扩大通商利益,总统信函重点提到:“由于你的使命只是以友好和通商为目的,因此希望通过你的谨慎和谈话态度会使中国人的本能的妒忌和排外情绪得到某种程度的消除和缓和。你的一贯目的是必须使该国政府和人民充分相信,你的此行并不怀有敌意和制造麻烦。”[2]20顾盛对此颇有顾虑,不希望给清政府留下咄咄逼人的形象,于是他很好地领会了总统的意思,并全部授意伯驾和裨治文,希望他们在译文中动手脚,两位翻译也如实地执行了这项任务,通过改写中文译文的内涵意义,来达到扩大商贸权益的目的。
第26 款原文:“Merchant vessels of the United States lying in the waters of the five ports of China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 wi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fficers of their own Government,who,with the masters and owners thereof,will manage the same,without control on the part of China.But if the merchant vessels of the United States,while within the waters over whic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exercise jurisdiction,be plundered by robbers or pirates,then the Chinese local authorities,civil or military,will arrest and punish the said robbers.”[4]678
中文译文:“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营,中国无从统辖,若合众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内被海盗抢掠者,中国地方文武官员,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5]55
从上述引文可知,中文条约将中国的领水分为“内洋”和“外洋”两类,但是英文直译后的意思却与二者不同,通过改换词语不仅侵犯了中国的领水主权,而且为以后沿海领水问题埋下伏笔。清政府对沿海各省的海洋管辖权已经有了初步的划分,只是各省的标准尚无法统一。广东省关于“内洋”和“外洋”的划分较为详细,但与近代领海观点有所区别,“凡是靠近大陆海岸和设立官厅县府门的较大的岛屿附近的海域,均划为内洋;凡是远离大陆海岸和设立官厅府门的较远的岛屿均为外洋。”[9]在“领海”观念传入中国以前,中国对于近海水域的管理就已经形成了严密制度,只是这种制度的名称不叫领海而已。中文译本的“内洋”指的是“置于中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水域”,言下之意还有“外洋”,即“中国政府无法管辖的水域”。根据《望厦条约》的逻辑,中国政府无法管辖通商口岸水域的美国船只,那么该水域应该属于“外洋”。该条款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将我国内洋和外洋进行不同的划分。
裨治文和伯驾没有将英文直接翻译,这里便出现了语言表达上的差异。首先,通过该款,美国商船连同船客和货物在通商口岸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约束,言下之意,若在通商口岸发生刑事事件,中国无权干预。强行将通商口岸的水域划分为美国领地,荒谬地攫取了中国的领水主权和司法主权,是领事裁判权的拓展。晚清以来,美国人对于大清例律有诸多批评。以水手特拉诺瓦被定罪绞刑的“艾米丽”号事件为例,美方认为审判过程缺乏明确证据,量刑过重,有失公允而且刑罚手段过于苛刻。从此之后,美国人对于中国司法的诟病更是越来越多。于是为了便于商人的活动,提高贸易利润价值,效仿英国,通过第25 款获得领事裁判权。但是该款确实首次提出中国领海内洋和外洋的管辖权问题。其次,侵犯中国领水主权,通过语言和翻译的差异,揭示以通商口岸为界限,与中国已经存在的海洋管辖范围存在冲突。清政府对内洋和外洋的划分并没有明确和详细地记录,这使得美国有空子可钻。通商口岸附近的美国商船不接受中国政府的管辖,而通商口岸往内陆的水域包括海湾和内河才是政府的管理范围。最后,经该条款的规定,清政府不仅失去了管辖美国商船的权力,更要对美商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并义务捉拿海盗。美商如愿获得中国政府不干预的自由,又能在遇到困难时,获得中国的帮助,这明显是不平等的一项条款。通过这项条款,中国沿海领水权被首次破坏,为将来英美进一步攫取沿海航行权埋下伏笔。于是在《望厦条约》第34 款中,美国首次提到其军舰有权在中国沿海任何港口停泊和修葺。不仅破坏了沿海领水的主权,使得军舰可以入驻,而且打开了一个缺口,使其他国家争相效仿,逐渐夺得在沿海港口的驻军权,而且中国国家海岸线被迫使沦为他国驻地,威胁中国商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各国军舰经常越权行事,不单单只为了保护本国商业贸易,反而为了扩大贸易,用军舰和炮火对准中国商船,进行军事威胁和武装干涉。”[10]
四、中英文本性质的差异
性质的差异指中英文条款存在不对等的内容,使中美两国互相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造成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中文译本许多内容是裨治文和伯驾为了扩大美国利益而擅自添加,与《南京条约》的内容也存在很多的不同,而不像穆章阿和耆英等所称,“查与上年新定章程,尚无歧异,应如所议办理。”[11]实际上,《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对中英商务关系的规定没有《望厦条约》那么细化。美国人分析中英条约后,引用最惠国待遇,补充了中英条约中商贸关系的不足,并且也符合他们订约的最初目标。通过对比,再次发现诸多不同之处。
《五口通商章程》第一款:引水权
条约原文:“Whenever a British merchantman shall arrive off any of the five ports opened to trade,viz.,Canton,Fuchow,Amoy,Ningpo,or Shanghai,pilot shall be allowed to take her immediately into port;and in like manner,when such British ship shall have settled all legal duties and charges,and is about to return home,pilot should be immediately granted to take her out to the sea,without any stoppage or delay.”[4]383
中文译文:“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完全,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5]40
《望厦条约》第八款原文:“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ir vessels bound in shall be allowed to engage pilot,who will report said vessels at the passes and take them in port;and when all the lawful duties have been paid,they may engage pilots to leave ports.It shall also be lawful for them to hire at pleasure servants,compradors,linguists,and writers,and passage or cargo boats,and to employ laborers,seamen,and persons for whatever necessary service.”[4]680
中文译文:“凡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进口,准其自雇引水,赴关隘处,报明带进;俟钞税完全,仍令引水随时带出。其雇党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佣内地艇艘,搬运货物,附载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等人,均属事所必须。”[5]52
由上可知,《望厦条约》中文译本比《五口通商章程》中文译本关于引水权的描述更加详细,不仅规定了引水义务,而且还增加了领航过程中参与的所有雇佣人员的义务。而《五口通商章程》只简单谈到引水权本身的问题。这样美国驻华领事的管辖权就扩大了,为日后管辖权的形成提供了法律和文件依据。另一方面,由于顾盛使团人员对中英《南京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仔细分析,字句斟酌,致使《望厦条约》的内容更加具体。
裨治文受美部会的派遣,必然觊觎在华的传教权,其次伯驾在当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双方多次谈判,中国政府最终妥协,美方要求基本得到满足,尤其是关于在五口租地建医院和礼拜堂的第17 款,被顾盛认为是《望厦条约》获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第17款原文:“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 residing or sojourning at any of the ports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 shall enjoy all proper accommodation in hiring sites for the inhabitants on which to construct houses and places of business,and also hospitals,churches and cemeteries.”[4]683
中文译文:“合众国民人在五口贸易或久居暂住,准其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5]54
英文条约中有两处与中文译本不相同。首先,条约文本添加了与草约不同的诉求,这项条款为传教士深入中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却违背了顾盛最初提出的订约原则,没有保障中美两国的公平、体面和正义。因此,现实政治利益战胜了法理道德,强国与弱国订约总是以强国的诉求为指导方针,没有真正的公平。这项条例也意味着美国打开了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的大门。其次,该款后一句中文为:“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英文直译的意思是“不得有私赴内地进行违法贸易以及欺瞒税收的行为。”显然漏掉了对“欺瞒税款行为”一句的翻译,虽然条约第6 款、第7 款、第13 款和第14 款都提到货物入港需要缴纳税金,若有违反,货必充公。但却没有一款明确地规定如何处置欺瞒税款的行为。通过对第4 款条约分析得出,在接到泰勒总统要求扩大中美商业权益的命令后,顾盛希望通过漏译“欺瞒税款”使得美国商人可在中国进行非法的勾当,这样便可使越来越多的美国商人参与到中美贸易中。
结论
纵观《望厦条约》的签订过程,顾盛使团除了利用官方谈判外,还派遣伯驾和裨治文采取差异翻译,攫取了很多特权。中英文本的差异翻译在条约形成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个字或一句话的不同就会导致国家主权沦丧。误译、改译和漏译等是翻译中偷换概念的一种常见形式,顾盛使团则将此种手段运用于外交谈判,是不平等条约形成的原因之一。道光时期,清政府缺乏英语方面的人才,未能及时察觉或质疑条约中英文的差异,整个过程都处于被动地位。《望厦条约》总体上属于拓展通商的条约,经济条款占主要部分,但是其中的领事裁判权、领海权、军舰驻扎权等则是比《南京条约》更加具体全面,而领海划分和军舰在中国港口修葺是首次被提到。此后,《望厦条约》成为列强侵略中国并同中国订约的蓝本,影响非常之大。可见翻译在条约文本形成过程中占重要地位,而正确客观的翻译则是保障条约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因此严正把握好外交条约的翻译权,才能捍卫好国家主权。
注释:
①相关论文有,梁碧莹:《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美国对华政策》,《中山大学学报》,1991 年第2 期;范守义:《关于〈南京条约〉和〈望厦条约〉的语言学研究》,《外交学院学报》,1992 年第2 期;仇华飞:《从对抗到妥协:中美〈望厦条约〉签约过程研究》,《史学月刊》,2009 年第3 期;屈文生:《望厦条约订立前后中美关于徐阿满案照会交涉》,《法学》,2016 年第8 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