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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与引申:劳动幸福权理论的合法性与两种属性

2022-03-17潘二亮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感性资本主义劳动者

潘二亮

(上海师范大学 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234)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美好生活已经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的新时代背景下,何为美好生活和如何衡量美好生活也日益成为理论界所关注的议题,同时,劳动幸福成为当前学界所关切的热门议题就实属当然和必然。劳动幸福权理论①正是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生成的一种幸福理论,同时,这一理论也是在与众多幸福理论的争鸣中获得自身的理论特色与风格的。在我们看来,美好生活的核心无疑是劳动幸福权及其实现的问题,劳动作为人的类本质活动,其存在状态直接关涉人是否以属人属性的方式被对待。但对这一学术观点,学界一直存在质疑声音。本文即是为回应学界对于劳动幸福权理论的质疑而作,以借此丰富和发展劳动幸福权理论,并推进学界对于劳动幸福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劳动幸福何以是客观的

目前学界对劳动幸福权理论的第一个异议:劳动幸福何以是一种客观的幸福?我们以为,要理解劳动幸福何以是客观的?那么就要首先理解何为劳动、何为幸福。对于劳动和幸福的不同理解,必然直接导致对于劳动幸福的不同理解,并且特别容易导致对于劳动幸福的主观性理解。

(一)劳动:感性对象性活动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人之所为人,正在于其通过劳动而创造了自身,不过,劳动创造人,并不是一次性就完成了的,而是有一个持续的生成过程,人由此而成为历史性存在物。那么,劳动因何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显然,劳动之于人的创造性,不可能由劳动之外的神秘力量来解释,而只能经由对劳动本身的理解,才能得到科学的回答。劳动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活动,是一种独属于并持续造就人的客观性活动——感性对象性活动,因而,劳动有两个根本属性——“感性”与“对象性”。

一方面,劳动的感性属性。所谓劳动的感性属性是指劳动的具身性。感性表示劳动在任何时候呈现的都是每一个人的具体活动,不存在根本脱离人身性或上手性的劳动。它反映的是现实的个人的活动特性,人的活动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的,是在人与人感性交往中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离不开社会条件,如物质条件、制度条件以及精神条件,而这些社会条件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具有非常鲜明的感性属性。整个世界既是劳动的感性对象,也是劳动的感性产物。人的感性既是个别的感性,也是普遍的感性,因为人对自己的感性活动具有自我意识或反思性,动物并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感性活动,也就是说动物的活动是一种单个的本能活动,而不是具有自我意识或反思性的活动。

此外,即使是那些看似脱离了感性的意识或精神活动,直观上摆脱了人身性或上手性,而表现为观念性,从而具有一种抽象特征,但意识或精神活动之所以进行,正由于人的感性需要,并且其得以形成的基础也是感性劳动所提供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意识,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1]533离开对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是不会去进行意识或精神活动的,正如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做准备的历史(发展的历史)”[2]194。

为了更直观地表达劳动的感性属性,我们试引入黑格尔的劳动观。黑格尔对劳动的理解,恰恰是与马克思相反的。马克思把劳动的本质属性规定为感性,认为感性的物质生产劳动是最基本劳动形式,而黑格尔却认为劳动的本质属性是意识或精神的,意识或精神劳动才是最基本的劳动。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3]205。黑格尔虽然是第一个从存在论高度理解劳动概念的哲学家,但他对劳动概念的理解却是意识的或精神的,他是在意识形态,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范围内去理解劳动概念的。这是因为黑格尔在根本上仍隶属于传统的理性形而上学的哲学家阵营,只不过黑格尔以否定的辩证法完成了传统的理性形而上学的体系夙愿。这一理性哲学的价值立场决定了黑格尔对一切事物的本质理解都是从意识或精神视角出发的,对于劳动的理解当然也不例外。传统的理性形而上学是解释世界的哲学,也就是为现存世界的合理性作辩护或谋求与现存世界和解之道的哲学。而马克思根本不满足于哲学只具有解释世界的功能,而指出哲学的志业是改造世界,是批判现存世界,以实现人的感性解放,“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506。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劳动的意识或精神理解,除了满足哲学家的体系性追求之外,对于改变现实是苍白无力的,并且会成为改造世界的意识形态谜障。马克思对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家的批判正在于此,而其批判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就在于创造性地继承了被费尔巴哈所恢复的感性原则,并将之与黑格尔的对象性原则进行了革命性的统合。他不仅把劳动从黑格尔的理性狱所里拯救了出来,从而恢复了劳动的感性原则,而且富有内容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对象性原则,最终实现了费尔巴哈的感性原则与黑格尔的对象性原则的内在结合,创立了感性的劳动辩证法。

另一方面,劳动的对象性属性。所谓劳动的对象性属性是指劳动不是一种封闭自足、首尾相接的圆圈性活动,而是一场敞开性或绽放性活动。劳动需要对象,具有对他者绝对的需要性。例如,作为最基本形式的物质生产劳动,就需要各种劳动对象。首先,劳动需要有进行劳动的主体对象——人。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劳动的主体对象,劳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主体对象,因而我们一般可以把劳动与人直接连用,即“劳动—人”。其次,劳动需要有进行劳动的工具。其实,劳动工具也是劳动对象,因为工具本身正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对象性产物。最后,劳动还需要有进行劳动的直接对象,也就是劳动工具所作用的对象,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又统称为劳动资料。因此,可以说,劳动的对象既包括劳动工具和劳动工具所作用的直接对象这些客体对象,也包括劳动者这一主体对象。以上是从劳动的一般形式来分析劳动的对象性。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社会形态中,劳动者是以资本雇佣为前提而进行劳动生产的,劳动者是资本雇佣的对象,是资本的使用物,因而劳动者在实际的生产中并不是作为主体的存在,他只是表现为生产的主体,其实真正的主体是资本,此时,劳动的主体对象——劳动者是以异化的形式存在的,其可以做如下理解:劳动的主体对象——劳动者,表现为主体对象的自我奴役,劳动不是表现为对主体对象——劳动者的肯定,而是对劳动者的否定。而劳动资料对象——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虽然表现为由劳动者支配,其实这些客体对象是由以劳动者为中介的资本所支配的。劳动者生产的客体对象不是归劳动者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劳动的客体对象表现为客体的实质非对象,因为这一对象根本不属于它们的使用者——劳动者,而属于它们的所有者——资本家。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的对象化表现为主客体的非对象化,表现主客体的异化,劳动的对象化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双重对立与异化。要克服劳动异化并不在于不劳动,而在于变革劳动的对象性得以可能的社会生产条件,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劳动者除了劳动能力以外一无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全部归资本家所有,甚至连劳动者本身也成为资本生产的对象,成为非主体的依附性存在。这样,劳动者就在双重意义上失去了自身,不仅失去了劳动对象化得以可能的客体对象,而且失去了劳动对象化得以可能的主体对象,即劳动者自身。

要实现劳动对象性的属人属性复归,则就必须变革资本的私人所有制为联合的个人所有制,由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由此,人的劳动就不仅是自觉的,而且是自由的。所谓自觉就是劳动者知道“这是我在劳动”,所谓自由,就是“我在劳动”是受我的意志支配的。而雇佣劳动却是受资本(资本家)支配的劳动,因而这种劳动是受作为客体的绝对主体意志——资本支配的,而不是由劳动者的意志支配的。由劳动者意志支配的劳动,正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5]162。

(二)幸福:自觉且自由的客观状态

谈及幸福,每个人都能用几个词来加以形容之,其实这是对幸福感的描述,是对幸福的主观性表达,而非对幸福本身的客观性理解。有些学者之所以不赞同将劳动幸福作为一个学术议题,正是因为其对幸福主观化理解所致。其实,真正的幸福并不是吃香的、喝辣的,而是在诚实性和创造性劳动中获得深层次愉悦,它不是生理意义上的快感幸福,而类本质意义上确证自我的幸福。劳动幸福权理论正在此种意义上来理解幸福的。这种幸福也是马克思所理解的幸福,在马克思的语境中真正的幸福始终是与人的客观活动状态所本质关联的,特别是与人的自由状态紧密相连的,“‘劳动的绝对自由’是劳动居民幸福的最好条件”[2]。马克思始终关心的是人此岸的幸福,特别是无产阶级的劳动幸福问题。因为实际状态下的无产阶级是普遍的不幸福,他以异化劳动概念表达了无产阶级的劳动不幸福状态,劳动本来是人对的积极肯定,但是异化劳动却是对人的消极否定,劳动本来是幸福的源泉,但是异化劳动却是不幸的源泉。

我们以为,幸福正是劳动者在感性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所呈现的自觉且自由状态,是一种对人的客观存在状态的反映。换言之,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要看其在劳动中的实际状态,在劳动中是自我同一的,还是自我对抗的。前者确指感性活动与对象性活动的同一,表现为劳动幸福。而后者则是感性活动与对象性活动的对抗,表现为劳动不幸福,这种不幸福是指劳动虽然是自觉的但却是不自由的,马克思认为这就是异化劳动。正如劳动幸福是对于劳动应然状态的客观描述,异化劳动状态则是对资本雇佣下劳动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不过它是对与劳动的本质(感性—对象性)相背离的劳动状态的客观描述。在异化劳动中,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这种劳动不是满足一种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5]159而劳动的幸福状态,正是劳动在其感性对象性过程中所呈现的自觉且自由的客观状态,它不是一种主观感受,而是存在于社会历史境遇中人的客观生存状态,是一种反映人的总体幸福程度的劳动状态,正如何云峰指出:“劳动幸福度是社会的整体发展状态,它与每个人的幸福感有关,但不等于每个人的主观感受”[3]。异化劳动是人自觉但不自由的劳动状态,人意识到这种不自由,但又无力改变,于是就产生不幸与痛苦,以至于“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这正是资本支配下的劳动状态,这种劳动只会造成对人本质的否定,它是在劳动者实际丧失自我劳动支配权的前提下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因为在劳动进行之前,资本家已经以工资的方式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因而在劳动过程中,劳动的目的就不再是劳动者自身的目的,劳动的内容也不再由劳动者决定的,实际上,劳动的目的和劳动的内容完全是由一个外在力量——资本家的意志决定的。因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这种劳动完全是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劳动,是一种不自由的劳动。这种劳动只是外在地表现为由劳动者主动做出的,但其实不过是资本家的意志的执行者,因而这种劳动就不可能是幸福的,因为它是为别人的幸福——即资本家的幸福而存在的,对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幸和被迫的强制劳动。

劳动幸福权理论正是在劳动的自觉且自由意义上去理解幸福的,“只有自由劳动才是幸福的劳动,才能跟人的类本质具有一致性”[4]。我们以为,此种对幸福的自由劳动理解范式,摆脱了对幸福的欲望或快乐理解,也就意味着把幸福从主观的个体层面提高到了客观的普遍层面,把幸福与人的类本质直接勾连起来,从而实现了对幸福理解的深层次推进。劳动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劳动幸福反映的正是劳动的客观状态,而不是主观的心理状态。劳动幸福并不是对劳动的主观感受,它是对劳动状态的客观描述,并且这一描述的对象不是指某一个人也不是指某一群体,而是一个社会的整体劳动状态。劳动幸福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状态,反映了一定社会阶段中人们普遍的劳动自由度。它是劳动异化程度的最小化、劳动幸福程度最大化的劳动状态。

综上,劳动幸福之所以是客观的幸福状态,正在于其是对符合人类本质的生存状态的客观描述,而非劳动状态的主观感受。劳动幸福正是对实际劳动状态的属人属性的描述。如此理解劳动幸福,自然就可以消解对于劳动幸福的客观性问题的质疑。

二、劳动幸福何以成为一种权利

劳动因其自觉且自由而得其幸福,也因其自觉而不自由而得其不幸福。因此,对于幸福劳动状态的追求,不仅符合劳动的本质属性,而且具有当然的正义性和合法性。由此,劳动幸福成为一种权利就实属所当然之必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一语道破了历史的本质,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5]31。也就是说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史。历史无非是劳动者与不劳动者围绕反剥削与剥削而展开的斗争史、劳动者之间为生存发展而展开的斗争史,以及不劳动者之间为分割物质利益而展开的斗争史。在这一层面,政治、道德、法以及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并无独立的历史,它们的“历史”无非是对斗争的内容——物质利益的“注释”或“辩护”,都是为了使得斗争相对平衡而充当免于社会解体的调和剂。马克思、恩格斯如此论断的根据在于至今一切的社会形态(当然包括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经济的社会形态”。道德的社会形态、法的社会形态等理想社会形态从来就没有实际地存在过,而只存在于意识形态家的头脑里。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消灭社会形态的经济属性,而只是使得这一属性彻底化、普遍化、公开化,“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5]33-34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和巩固个人经济利益及其最大化成为每一个人的奋斗目标,奋斗的实质是获得更可能多的经济权,掌握更多物质财富和社会关系的社会权力,因而资本主义并没有消灭斗争的实质,而只是改变了斗争的形式、扩大了斗争的范围、增加了斗争的强度。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宣告了政治斗争直接服务于物质经济利益的本质,道出了经济斗争只有上升到政治斗争层面才能得到实质解决的事实。而无产阶级的反资本主义政治斗争,则公开地宣布了上述“本质”与“事实”,无产阶级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才能捍卫和巩固自身的物质经济利益。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作为的,并最终彻底推翻了封建的等级特权统治,而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由此,才捍卫和巩固了自身的物质利益。

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消灭社会的经济属性,而使经济属性普遍化了,它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理性经济人”,为物质利益而奋斗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因此,维护个人物质利益的权利意识也就成为每一个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自觉意识。因为在一切社会中只有劳动者才创造财富,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却无时不在极力剥削和无偿占有劳动阶级的剩余劳动。但是,由于劳动者阶级没有生产资料,他们唯一的生产力就是他们的劳动能力,而若离开资本家阶级的购买,他们的劳动能力就没有对象化为现实力量的可能性。因而,劳动者阶级虽然不愿意,但却不得不依赖资本家阶级,以维持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而资本家阶级若离开劳动者阶级的劳动能力,他们就无法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不能实现资本的增殖。而我们知道,资本家阶级要存在就必须持续占有和榨取活劳动力。所以,可以看出,劳动者阶级与资本家阶级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劳动作为创造一切财富的主体性活动,它不仅生产和再生产出整个劳动者阶级,而且也生产和再生产出整个资本家阶级,而资本家阶级则为劳动者阶级的劳动对象化得以可能提供了客观社会条件。虽然从纵向历史视野来看,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是积累起来的死劳动,但是从横向社会来看,资本却具有先在性,对于个体劳动者来说,更是如此。在现实中,资本权力往往处于主动的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始终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因此,这就不得不赋予劳动者以劳动权利,并上升到劳动法权的政治高度,以对抗资本权力的非法践踏,捍卫劳动的正当性和正义性。

经济的社会形态,特别是资本经济的社会形态,决定了无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其劳动行为在其本质上要受到剥削阶级,特别是资本家剥削阶级的支配,在其劳动过程中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劳动,而时常处于“不得不劳动”的状态。因而,作为资本雇佣的劳动在其本质上具有二重性,即幸福与不幸福。一方面,劳动者在这一劳动形式下确实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劳动幸福,因为劳动者通过劳动不仅养活了自己,也养活了家人,他的本质力量特别是在养活家庭成员那里得到了追认和确证。但他的劳动过程却是按照资本的意志进行的,他在劳动过程中时常面临“自觉但不自由”的困境。自觉到“不得不劳动”这种不自由,就必然产生痛苦,产生不幸福。不过,我们必须承认,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劳动形式显然优越于奴隶劳动,因为它使得劳动者摆脱了对不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不再终身依附于某一奴隶主,而是依附于某一社会阶级,此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属于他自己的,这就在形式上实现了劳动自由。不过,我们也要看到这一自由的不彻底性,即:劳动者虽然可以选择不依附于任何一个资本家,但是他不能不依附于整个资本家阶级,他虽然可以选择不受某一资本家的剥削,但是他却无法不被整个资本家阶级剥削,换言之,他虽然逃得了个别性的奴役,但是难逃普遍性的奴役。

不难看出,这种劳动虽然摆脱了形式上的奴役性,但它却是实质上的奴役加深。劳动形式上的自由与实质上的奴役(即异化劳动)的二重性要求劳动必然成为一种权利,并且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异化劳动是不合理的、非人性的,必须克服劳动异化现象,维护人的劳动幸福权”[6]。我们知道,权利的基础是正义性和正当性,并且权利本就有正义、正当之意。而劳动恰恰能够提供这种正义性和正当性根据。劳动的正义性和正当性不仅使得劳动成为一种普遍性权利,而且也使得劳动幸福成为一种正义和正当的幸福,劳动者因其劳动正义而有权要求劳动是幸福的。这种劳动幸福权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针对整个劳动者阶级所言说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不存在剥削阶级,每一人都是劳动者,这种幸福的权利就自然是每一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具有实现劳动幸福的权利。劳动幸福权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根本性和初始性权利,它不仅能够保障和支撑人的属人属性的劳动实现,而且它也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奠定根基,一切的正义与不正义、正当与不正当都可以由是否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幸福权为判定依据。

总之,经济的社会形态,特别是资本经济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实现、巩固和扩大物质经济利益成为人们的首要关切。资本经济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幸福与不幸福。劳动的二重性现实必然要求劳动幸福成为一种权利,并且成为一种普遍性权利。这种要求之所以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正因为劳动是正义的根基。因此,要求劳动幸福是当然之理,要求劳动幸福权更是当然之理。

三、劳动幸福权理论的两种属性

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7]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迫切需要幸福理论的出场,以指导人们合理正确地追求幸福生活。

在我们看来,传统的社会主义实践主要从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和变市场经济为计划经济来试图超越资本主义,这无疑遵循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由于其在实践过程中过度重视生产力的提高,以为只要大力提高生产力就可以顺利进入共产主义,这导致在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出现了重大挫折。其实这是由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逻辑的片面理解所致,是没有全面地认识和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所致,忽视了生产关系本身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作为上层建筑(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历史承续性以及更新的复杂性。社会主义实践的挫折与没有形成统一而牢固的新型精神价值系统有关,其实“社会主义一再经受挫折,可能跟没有统一的精神大旗有很大的关系”[8]。

实际上,没有上层建筑,特别是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的全面更新与超越,可以说,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完全超越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不仅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精神形态和社会价值系统,比如其高扬的自由、民主、天赋人权等核心价值观念,其之所以能够全面推翻和超越了封建主义社会,正在于其在价值系统方面全面超越了封建的社会价值系统,以平权超越了特权,用人权代替了神权,用民主取代了专制,完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全面更新与超越。这不仅巩固了资本主义已有的胜利果实,而且加速了资本主义的世界历史进程。一直到当代,仍然是资本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正因为其奉行的核心价值理念(自由、民主以及天赋人权等)依然具有当代性,依然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价值期待。虽然,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重重困境,特别是民主实践陷入困境,但是尚没有到要否定自由与民主的地步,问题不在于自由与民主等价值要不要的问题,而在于如何有效推动落实自由与民主等价值理念。不过,我们必须看到,资本主义的内在限度决定了自由与民主等价值理念具有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以及不彻底性。而社会主义的中国,由于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展极其不充分并且封建残余势力(特别是价值观念)特别强大的基础上的,所以其本身面临“合格”的问题。改革开放正是要补齐社会主义在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方面的短板,实现“合格”的同时,为超越资本主义建立雄厚的物质基础。但是,只有这一方面的雄厚积累,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唯有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价值体系,并使其价值体系的核心观念落定于人民的内心,成为一种自觉践行的价值信念,那么,才可以自信地说,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全面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

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在生产力与经济基础方面要全面超越资本主义,而且还要在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特别是在价值系统)方面全面超越资本主义。我们正走在全面超越的道路上,并且已经显现出超越的现实可能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及其广泛实践,正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机与活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迫切需要全面超越资本主义的理论先行出场,而劳动幸福权理论正是在此时代大背景下出场的。劳动幸福权理论紧密衔接了“原生态马克思主义”[9],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劳动与幸福的论述为原初依据,逻辑地推导出马克思主义在其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幸福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资本主义中劳动异化现象及其本质原因,正在于为推动建构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石,按劳动幸福权理论,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其理论的出发点以及价值旨归都在于此。因此,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可以被称为关于劳动幸福权实现的理论,“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唯一的选择就是要从根本上扬弃‘天赋人权’理论,代之以‘劳赋人权’理论”[6]。传统观点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范式主要“阶级斗争范式”或“生产力范式”,而劳动幸福理论权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方式,我们以为,可以被称为“幸福理论范式”或“价值系统范式”。它特别强调价值系统对于超越资本主义的根本性与全局性作用,“社会主义是迄今为止人类最高的社会形态,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优势应该在价值形态方面表现出来。社会制度的先进并不代表该社会的完美无缺,相反再先进的社会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而这种完善与发展离不开整个社会价值形态的进步和提升”[10]。

此外,劳动幸福权理论也充分预估了一种全新的价值体系更新与建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社会价值形态并不会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而随之自然地改变。价值形态的转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资本主义精神的出现虽然是为了反对封建的精神,但早期的资本主义精神并没有摆脱西方封建社会的那一套体系,还是用上帝、造物主,用宗教神学来解释一切”[11]。我们以为,这正是其理论的深切问题导向和现实观照导向的体现,力图从理论层面为社会主义文化价值系统提供总根据,以此全面重构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并进而为全面超越资本主义提供价值引领与支撑,

正如任何一种理论都是时代需要的产物,从而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劳动幸福权理论是因应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因而有其难以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这一局限性主要在理论阐释路径或方法上存在比附“西方天赋人权理论”的问题。不过,这是仅就其阐释路径或方法上存在的问题而言的,其理论旨趣的正义性和本土化努力是毋庸置疑的,即超越“天赋人权”的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劳赋人权”的社会主义文化价值系统。

劳动幸福权理论除了能够从价值论视角为社会文化价值系统重构和再造提供理论说据之外,它还可以被视为一把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钥匙、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准以及剖析社会现实的理论武器。而就当代中国现实而言,它无疑能够为超越资本逻辑,实现社会正义提供方法论指引。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界超越资本逻辑的学术话语占据重要位置,这是中国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于新理论迫切需要的体现,不过理论界所提供的新理论并没有给予实践需要以充分的满足,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的问题。当前缺乏一种既承接原生态马克思主义,又具有方法论特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当前主流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仍然以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阐释为主导研究进路,比如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解读。以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阐释来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时代作用,虽然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能够释放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力量,但这并不是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并且这可能有用“现实”注解文本的嫌疑。我们以为,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性必然以当代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为主体,调整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范式,更应该在方法论层面认识、把握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而劳动幸福权理论恰恰具备这两个特质。它一方面直接承接原生态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它接着经典马克思主义讲的,“‘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础是以下两个原初假设:(1)‘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劳动的绝对自由’是劳动居民幸福的最好条件”[12]。“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3]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论断,甚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哲学,它可以被称为劳动哲学,以实现每一个人的劳动幸福、劳动自由和劳动解放为其终极目标。另一方面它又从方法论层面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它是以劳动及其幸福权来衡量社会发展与审视其合理性的依据,它既能够提供合理性根据,也能够提供不合理性的根据。特别是后一种特质鲜明体现了卢卡奇对马克思主义本质的理解,即“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是指方法”[14]。

一方面,方法论属性使得劳动幸福权理论能够进行自我澄清。比如,当作为价值论属性的劳动幸福权理论面临其他理论或观点的质疑或反驳时,可以从方法论层面作出澄清,具体来说,劳动幸福权理论的价值旨趣是超越资本主义社会价值系统,但是对于怎么超越,如何进行,这就必须发挥其方法论属性。另一方面,方法论属性使得运用劳动幸福权理论剖析具体社会现实问题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以为实证量化研究提供理论指导,比如可以运用劳动幸福理论与调查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测度全国各省的劳动幸福指数。也可以用于指导分析前沿热点问题,比如从劳动幸福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的问题。

我们以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既是作为价值论的马克思主义超越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历史,也是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如何超越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历史。前者以最低纲领(阶段目标: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等)与最高纲领(终极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的形式,贯穿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实现了阶段目标与终极目标的辩证统一。而后者贯穿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既取得了伟大的实践成就,也产生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解范式得益于劳动幸福权理论的启发。劳动幸福权理论正是从价值与方法双重属性全面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它既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和当代化。劳动幸福权理论既是价值属性的马克思主义,又是方法属性的马克思主义,其价值旨趣是全面超越资本主义文化价值体系,其方法旨趣是为理解人类历史和剖析社会现实提供一把钥匙,因而也就优越于其他幸福理论。

总之,劳动幸福权理论是从劳动的自觉且自由来理解“幸福”的。劳动幸福不是指劳动幸福感,而是指最高层次的幸福——自觉且自由地劳动。在这一层面理解劳动幸福,则其客观性当然就不构成问题。经济的社会形态下的劳动二重性(幸福与不幸福)必然要求劳动幸福成为一种权利,并且是最高的人权,实现劳动幸福权是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初始权利。从这一层面理解劳动幸福,则其权利性也不构成问题。劳动幸福权理论作为一种用劳动来解释人的权利和社会合理性的学说,其有两个本质属性:价值属性与方法属性,其价值属性为社会主义社会超越资本主义社会价值体系,建立自身的社会价值体系提供了价值指南,而其方法属性为我们剖析社会问题、实现劳动幸福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其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因而也具有优越于其他幸福理论的理论穿透力与实践解释力。

注释:

①关于“劳动幸福权”的概念,我们曾在一些论文中有所讨论,可参见:何云峰:《论劳动幸福权》[J],《社会科学家》2018 年第12 期;何云峰:《劳动幸福权:通过劳动创造兑现的人之初始权利》[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3 期;何云峰、王绍梁:《论“劳动幸福”何以可能——兼对劳动幸福理论若干争议的回应》[J],《社会科学辑刊》2021 年第6 期,第26-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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