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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线上司法确认的探讨

2022-03-17钟慧莹陈瑞光丁潇潇李向玉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当事人

钟慧莹 陈瑞光 丁潇潇 李向玉

(1.广东省机械技师学院,广东 广州 510450;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1466;3.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4.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080)

在互联网背景下,近年来我国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得到快速发展,其中的“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深圳前海法院设立了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建设大湾区商事纠纷平台,与香港、澳门等多家仲裁、调解机构合作,探索由港澳台特邀调解员调解跨境商事纠纷,提升了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由于相关机制构建时间不长,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本文以互联网法院等智慧法院为例,对在线司法确认的完善情况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我国司法确认的实施提供更多可操作的思路。

一、智慧法院及线上司法确认模式的发展

(一)智慧法院的概念与定位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中正式向全国法院提出了“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形成支持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的工作目标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包括广东、上海等地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智慧司法的应用,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逐步建成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智慧法院。〔1〕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就是立足于网络的智慧法院。其工作是专门受理特定类型的涉网案件,实现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将诉讼环节和新兴技术相结合。2017年8月18日,我国乃至全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广州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挂牌成立。这3家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其政策、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发挥了互联网司法的先导作用,引导着我国司法界的“互联网+”步伐。〔2〕包括互联网法院在内的智慧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为“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解决司法纠纷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并在一些法院展开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1年来,各试点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169.66万件,成功化解了54.34万件,纠纷诉前化解率达32%;受理司法确认申请13.31万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12.91万件,确认有效率达97%。此外,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成立以来至2021年7月底,委派调解65667件,其中“调解”结案4592件,受理司法确认申请301件。可见,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特别是线上模式,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与运用仍有巨大的空间。

(二)线上司法确认的概念与定位

司法确认是指关于具有确定性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司法审查通过后,由其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通常,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可分为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四种。线上司法确认是指在互联网上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或者各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后,最后由法院确认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司法确认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程序,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4〕司法确认不是调解的前置手段,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为了司法确认而进行司法确认的做法并不可取。为节约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对于可以即时付清的案件来说,司法确认并不是必需的。如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一个调解案中,被申请人答应在指定日期付清和解金,申请人也同意收到款项就撤诉,当提议是否需要调解员协助双方做一个调解协议时,被申请人持反对态度。于是,调解员因势利导,直接让被申请人付款后截图,案件最终调解成功并执行完毕。可以即时结清的案子,可能连书面调解协议都不需要,更不用说进行司法确认了。过多强调司法确认的优势,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落实调解自愿合法依程序原则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诉前调解,是保障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化解的重要前提。因此,司法确认程序只能作为调解的“备胎”,尽量不利用或少用这一程序应成为理智的选择。〔5〕

二、线上司法确认模式实施的意义

(一)利益的必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线上司法确认不仅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还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这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6〕在笔者的线上司法确认调查中,有61.9%的被试认为司法确认最大的优势是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采取线上司法确认的方式,是效益最大化原则下的必然。除了可以给诉讼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还可以帮助部分法院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大等问题。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000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55%,法官年平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如何让司法确认更便捷、更能解决纠纷,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可以相信,线上模式将成为未来司法确认实施的重要选择。

(二)推广的必然——方便群众参与,宣传法律知识

遇到纠纷,使用野蛮报复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文明诉诸法律途径以解决困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提倡法治建设的基础。〔7〕首先,线上司法确认更便利于各方参与司法活动、化解纠纷。它不仅成本低、便捷有效,而且让法律更贴合民众生活和实践之中。反过来,也可以基于线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实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民众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在智能手机普及的时代,这种方式可以更方便地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让群众更好地了解线上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社会公众只有切身体会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才能在其心里树立法律的威严,建立法律的信仰。

(三)社会背景的必然——繁简分流趋势,疫情时代推动

线上司法确认是在以下两个大环境背景中发展的。首先,2019年12月28日,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决定被通过,但仅在部分地区开展。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上繁简分流的《试点方案》和《试点实施办法》,之后相继展开了试点工作。例如,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积极优化和推广司法确认模式,并确定了多种实践模式,如“人民调解组织+线上视频司法确认”模式〔8〕;其次,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几乎家家足不出户,为有效控制疫情,城市运行的齿轮减缓或停止了转动,但纠纷和矛盾却不会因此而消解,堆积如山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2020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第一条规定,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因为不能出门,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很多法院采取了视频诉讼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将调解放在案件裁判的前面,再通过后续的司法确认,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还可以保障法律效力,实为一举多得。

三、线上司法确认模式有待改进之处

(一)功能有待完善

2018年“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它是由浙江省推出,是我国首个纠纷化解网络一体化平台。针对不同矛盾和纠纷,这个平台有多种方式的调解,如最常见的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在持续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各地也越来越重视,推广在线司法确认平台。在进行网上预约后,主要有现场、书面、视频审核三种审核模式。相较于其他法院而言,互联网法院的模式运作经验比较丰富,系统发展比较成熟。但线上调解司法确认平台的形式较为新颖,因此各种功能都仍在陆续调试中,仍然需要不断完善。笔者的线上司法确认调查结果显示,74.6%的被试不选择在线司法确认模式是因为其流程不够清晰。首先,对于很多不善于使用互联网的中老年民众来说,使用起来较为困难,只能通过调解员、多元解纷机构的工作人员、平台设计人员来引导和协助,因此司法确认平台也难以得到普及推广。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网络操作,而怀疑调解员协助调解的诚意,痛失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的机会,当法院一纸网上庭审的送达文书到家后才悔恨不已,但平台已经设置诉讼前调解的期限,这时为时已晚。这种令人遗憾的情形并不鲜见。其次,自助确认模式尚未形成。实践中,审核等工作主要是依靠司法人员网上操作,尽管已出现电子化的“24小时自助法院”〔9〕,但智慧法院的理想目标还远未实现。最后,快速妥当解决纠纷的机制还需完善。很多诉讼方是因为线上调解所具有的快速便捷特点而选择这种方式,但“快立快办”却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由于平台功能不完善,从最初环节的当事人申请到最后环节的法院裁定、送达文书,各种实时信息都不能及时更新,对于纠纷的妥当解决还有待完善的空间。

(二)价值不够多元

实践调查数据显示,法院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呈爆炸式增长,法院人员压力逐渐增加。〔10〕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平台各方面的功能尚不够完善,智能化特征体现得不够明显,功能不够完备,导致平台价值和功能较为单一。与线下沟通相比,满足各方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情感宣泄、心理疏通等需要是不够的,线上调解成功率还有待提高,因此,暂时不能完全有效地为办案人员减负。但另一方面,案件申请的数量却逐渐递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人员的工作压力日益“加”负。从利益角度看,这种状况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从人文角度看,这种状况也不利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三)定位不够清晰

目前,平台的定位不够准确。它的功能究竟是单纯作为高科技技术辅助司法人员进行办案,还是作为人工智能技术,自主决定是否确认申请,目前学界对以上这两种观点仍未达成共识。也由于平台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导致推出的功能因此掣肘,升级也不知方向如何。笔者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人工智能技术是可以自主决定司法确认的。〔11〕首先,司法确认较为简单,从当事人申请到裁定都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其审查判断;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也会不断发展进步,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不断完善,探寻人工智能自主决定司法确认的路径,在未来有望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减轻办案压力。

四、线上司法确认模式的完善对策

(一)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优势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主动与政府和综合治理机关等信息化平台对接互联,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共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网络,提升社会治理的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12〕

尽管在理论上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结合司法确认的探讨不多,但实践中迫于民众的司法需求增加,已经亟待需要人工智能技术,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从而减轻各方的压力。〔13〕尤其是要将通用化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进行应用,向专业化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转变。国外已有一些国家推出类似的程序,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优秀经验,以优化我国特有的“人工智能+司法确认”模式。例如,德国的电子督促程序以及英美国家的 “在线法院”,都是ODR的一种。这些程序都可以赋予非诉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同样也可以追求效率,采取独任制,最终促进纠纷矛盾能够得到多元化解决。但在看到人工智能技术有益于司法确认的同时,也要看到人工智能技术所含有的风险。〔14〕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自主决定司法确认是否具有误差性,在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时也要进行风险防控。如以互联网法院为例,首先,是对其操作流程进行监管,防止有人对其进行暗箱操作;其次,是补足救济措施,使民众在出现问题后可以利用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最后,也要有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有在法律准许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和错误的产生。

(二)促进诉调精准对接

司法确认作为调解的后续环节,其效率有赖于调解的效果。只有调解的质量高,后续的司法确认效率才会高。如果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调解的结果,后续在司法确认时很有可能会反悔,从而再次被迫转回到诉讼程序。〔15〕如此一来,既没有达到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还枉费了各方精力,实属多此一举。因此,在司法确认之前,一定要重视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一要注重调解技术,二要熟悉法律知识,两相结合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地把握调解质量。另一方面,如果出现调解不成,转为诉讼程序的情况时,也要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如果出现诉讼程序转为调解程序的情况,则可以设置专门与法院具有诉调对接关系的调解员,由其进行引导,从而实现“快立快办”,快速提高诉讼效率,也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无论处于诉调对接的哪个阶段,办案的调解员都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既不能为了追求调解成功而“霸王硬上弓”,也不能因为怕麻烦而敷衍了事,匆匆宣布调解失败。当事人也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以索赔案件为例,申请人要多了解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不要坚持己见,在该让步的地方可以做适当的妥协;被申请人也应抱着谦虚谨慎的态度,如果经济存在困难,应及时通过调解员跟申请人进行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无论是辅助技术还是人工智能,调解员要发挥本身专业能力,提醒当事人,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应考虑如果可能的话,一次性解决纠纷,尽量避免因为司法确认流程发生的异常情况,而导致司法确认不成最终仍然没法彻底解决纠纷的情况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一定要坚持司法确认,调解员就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可因为害怕司法确认流程而试图劝服当事人放弃司法确认。这有悖于调解员协助当事人真正解决纠纷的初衷,也违背了调解员的职业操守。

2016年7月29日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除应提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 若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人民调解法》比较,新增的第3点“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承诺是因应新时代社会公众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回应,是完善司法确认实施的有益尝试。

(三)法律规范进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第九点提到,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在市域范围内由上级法院统建名册的试点地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除协议管辖外的其他地域管辖规定,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出;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出;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向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推出的时间尚短,司法实践案例尚不丰富,各地都在试点运行,因此法律法规也只是试行。但如果要普及推广这种模式,就必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范和有效保障。〔16〕首先是立法方面,现行法律规范仍较少,也没有统一,只是由各地法院进行实践。在后续待实践经验丰富后,首先是要积极进行相关的立法,并统一全国法律规范,让全国都可以进行对接和普及;其次是要完善救济制度,保障被侵权当事人在权益损害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补救;再次是司法方面,工作人员要知法懂法,并且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注重调解技术,要因地制宜地制订合适的调解策略和方案;最后是守法方面,如果存在制度却无人遵守,那么就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不论是民众还是工作人员,都需要依法守法,遵循法律规章办事。

(四)推广宣传“在线调解+司法确认”

任何新事物的推广都会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众到大众的发展过程。既然已经制定好配套的制度和规则,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其进行宣传和推广〔17〕。推广宣传“在线调解+司法确认”,首先可以采用最简单、最原始的办法,动用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及网格员,或者邀请调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社区内进行线上线下宣传教育推广,也可以在社区内张贴标语和漫画,用形象生动的文字和漫画使人们逐渐接受“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其次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各大网站上不间断放送宣传推广“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公益广告,或者制作一些有趣的知识小动漫,利用抖音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平台在无形中引导民众选择“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总之,多措并举,相互配套、相互作用,使得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和推广。

五、结语

随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发展,世界在线纠纷解决平台(ODR)的发展也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它将资源充分整合,交由一个核心系统管理,汇聚所有的数据和软件,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纠纷解决体系,以帮助当事人在最早和最佳时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使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接近正义。〔18〕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也需要借助多种现代信息新技术,逐渐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实现生活中日益增加的司法实践需求。相信随着其实施过程的不断完善,将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进而为我国建设智慧型法治社会的目标添砖加瓦,也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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