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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网红劳动价值探究

2022-03-17

关键词:纳税网红劳动

王 坤 鹏

(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洛阳校区 基础系, 河南 洛阳 471000)

随着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红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从萌芽到发展壮大,成为新生职业的代表。2021年12月某著名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事件将网红高收入话题推向舆论风口浪尖。据全球企业增长咨询公司Frost&Sullivan预测,2022年中国网红经济市场规模有望突破5 000亿元。网红、网红经济作为当下火热的新现象、新业态、新生社会生产力,网红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网红的报酬相对其贡献而言是否合理?这是亟须探究解决的理论和现实课题。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厘清网红劳动的价值创造,探究网红收入合理性问题,对于推动网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网红”的涵义,目前学界没有形成共识。余卫等认为,网红是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并在社交平台上具有一定量社交资产的人[1]。王卫兵则认为,网红是利用互联网媒介来展示自身,使自己在现实中无法或者没有条件实现的愿望和欲求在网络上得以实现,迅速走进网民或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而走红的个体[2]。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网红劳动价值创造

探究网红劳动价值创造问题,首先要明确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随着劳动形式的发展变化,国内外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什么样的劳动或什么范围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产生激烈讨论,其核心问题是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并产生了窄派、中派和宽派三种观点。持窄派观点学者认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服务劳动的收入只不过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3]。宽派论者主张把各种服务劳动包括在生产劳动之内。他们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其关注点在于是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是否给资本家带来了剩余价值,而不是是否生产具体的物质资料。有学者认为,生产劳动理论是一个随着生产劳动实践发展而不断演变和拓展的理论。不管产品形式是有形还是无形,凡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是社会财富的源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还是价值的源泉[4]。中派则介于两者之间,认为生产性劳动不仅要创造新消费价值,还必须增殖价值。从已有文献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赞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的细化、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调整,服务劳动创造价值。这里所说的服务劳动指的是生产性服务劳动。所谓生产性服务劳动,就是保存和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比如技术服务、运输、保管、包装等[5]213。而对于像政府部门等提供的纯粹与价值转移有关的劳动,则是非生产服务。虽然不承认非生产服务劳动创造价值,但并不否认这些劳动对人类的重要性,即要认清生产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区别。如果认为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我国占比超过国内生产总值一半的服务业产值就说不清来源,约3.6亿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就成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者,这种观点显然不妥。

网红劳动是服务劳动的一种,其符合生产性服务劳动的特征,应该认为其创造价值。网红虽然不生产具体的物质产品,但其利用手机、麦克风等设备创造的无形产品能够获得粉丝的认可,满足其娱乐消遣、理想自我的投射心理、追逐热门的从众心理等需要,是有使用价值的。当该使用价值受到市场认可,在市场交换中能够实现“惊险的一跃”,该无形产品就能够成为商品,网红的具体劳动也就能够抽象为抽象劳动,该无形产品就有价值。而且,网红创造的价值除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劳动力报酬,其他部分以利润或剩余价值形式为雇佣者获取,如MCN机构、网络社交平台的抽成等,体现了一定的雇佣生产关系。因此,应认为网红劳动创造价值。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网红劳动收入剖析

既然网红的劳动创造价值,网红应该获得公正合理的收入。但实际上,网红存在收入过高的不合理现象,从而制约网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上时常爆出网红动辄收入过亿,开豪车、住豪宅等讯息。近年来,网红偷逃税案件,少则上千万多则过亿的处罚金从侧面反映了网红收入过高的现象。以“网红高收入”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相关信息达18万条之多。网红群体高收入已成为普遍共识。网红高收入取决于其劳动力价值,同时受市场供需和政府规制的影响。其中网红劳动力价值决定的高收入是其合理因素,市场供需畸形和因政府规制缺失引起的网红偷逃税行为是其高收入的不合理因素。

首先,网红高收入是由其劳动力价值决定。按照价值规律,网红的收入取决于其劳动力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6]47网红的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三方面:维持网红本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维持网红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网红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网红是一个综合能力很强的职业,一个优秀的网络主播一个人常常要面对线上数千、数万的观众,表演才艺的同时,要兼顾与线上观众实时交流互动。某移动社交平台发布的《2019主播职业报告》统计,为了保证人气增长、收入稳定,78.2%的主播会花时间和费用提升自己。在主播每月自我提升的花费调查中, 67.8%的职业主播每个月在提升自我上花费超过1 000元。由于观看直播用户的闲暇时间大多在晚上,60.1%的职业主播会在19∶00~24∶00直播,17.3%的职业主播每天直播时长超过8小时。为了保证人气增长、收入稳定,13.4%的职业主播在直播之前接受过系统培训和考核。网红劳动力价值决定的高收入是网红收入的合理因素,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

其次,网红高收入受到网红市场供需畸形的影响。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在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开始向精神需求倾斜。其中就包括以网红为代表的精神产品制造者。另一方面,网红对社会需求而言是一种稀缺资源。网红数量相对整体网民数量而言,处于绝对稀缺的状态。要想在信息冗余时代让大众关注并成为其粉丝,网红必须具备不同于普通大众的亮点,如颜值高、音色美、专业的知识技能、标新立异的行为。在当下网络去中心化逐渐成为主流的时代,网络消费者为满足日常娱乐消遣等需求,会格外关注自己喜爱的网红,有的甚至不惜举债支持自己喜爱的主播、网红。网络观众的畸形需求造成了网红供需严重不平衡的现象。

最后,网红高收入与政府规制缺失引起的网红偷逃税行为有关。网红收入是劳动报酬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网红是依法纳税第一责任人。网红经纪机构、网络社交平台作为网红的“管理员”,是第一知情人,也是纳税第一监督人。网红经济作为新经济模式,当相关纳税政策存在漏洞、缺乏监督时,网红可能会采取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偷逃税。作为共同利益者的经纪公司和平台,没有监督网红纳税和代扣代缴税费的动力,甚至会想方设法帮助网红通过隐匿收入等手段规避纳税。此外,由于网红盈利模式多样、交易来往频繁密切,网红经济的分散性和隐蔽性较强,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滞后性而出现监管漏洞,这都间接为网红偷逃税提供了一定的寻租空间,客观上增加了税收监管和征管的难度。

网红高收入现象,能够吸引各类资源配置到网红经济领域,对创造就业机会、开发新市场、推动虚拟经济带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网红借助不合理、不规范渠道获得的高收入,能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一,网红高收入现象引发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网红快速成名、一夜暴富、日进斗金的现象具有不良示范效应,导致一部分人产生不劳而获、走捷径的思想。尤其对于青少年而言,一味追求成名带来的暂时快感和短期收益,不注重自身长期学习积累、不注重人生长远规划,对于个人和社会发展而言都极为不利。2017年,新华网发布的《95后的谜之就业观,你看懂了吗?》显示,54%的“95后”最向往的新兴职业是主播、网红。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向往的新兴职业的数据有增无减,更多青年热衷于做主播、当网红。其二,网红高收入现象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网红行业是新兴行业,一些不良网红为追求高收入,不惜钻法律漏洞,扰乱市场秩序。以直播带货为例,一些主播虚假宣传、恶意引流,使消费者售后无保障、投诉无门,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合理维权诉求难以得到保障。其三,网红高收入现象不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网红行业相比其他行业而言,报酬与贡献不成正比,网红内部也存在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

三、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域下规范网红劳动的收入路径

如何规范网红收入,引导网红行业、网红经济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完善网红经济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7]发展网红经济,应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红、网红公司、网络社交平台等多个主体的网络行为进行规制,促进了网红经济的规范发展。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有关信息,并提示有关主体办理税务登记。这对明晰各方主体纳税责任义务、规范网红收入合法合理性提供了进一步支撑。

(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8]规范网红收入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好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使市场在规范网红收入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价值规律,网红供给小于市场需求导致网红收入偏离其价值,呈现普遍高收入现象。这种高收入现象反过来鼓励了更多具有“要素天赋”的人群进入这个行业,激励更多人努力挖掘自身的潜在要素、增加要素存量(技能点)、提高自身的要素质量[9],从而增加网红的市场供给,降低供需矛盾。另外,依靠持续的高质量内容或者才华技能输出的网红在市场竞争中将获得源源不断的流量和粉丝,继而获得更多的收入。仅仅依靠博人眼球的越轨行为、出丑恶搞、推手炒作、意外走红的网红,瞬间走红后往往后续乏力,其收入曲线呈倒U型,短期爆发性增长后断崖式下跌,缺乏持续性。总之,要利用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网红收入朝着和网红输出质量相匹配、市场供需合理相匹配的方向发展,增加高质量网红供给,提高网红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政府积极调控网红收入

政府部门可以采用经济手段与行政监管手段相结合,实现网红收入合理化。一方面,经济手段主要是征税和收入分配调整。首先,政府税务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比例等尽快制定出符合网红经济发展规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税务制度。其次,运用收入分配政策,引导网红经济规范化发展。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0]充分利用好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消除网红收入差距悬殊化现象。如加强对高收入网红的规范和调节,通过对捐赠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高收入网红回报社会。要通过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取缔非法收入等手段,促进网红收入分配更加合理。另一方面,行政监管手段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加强对网红的税收监管。从平台经济角度讲,偷逃税者等于变相增加了诚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于行业发展而言不公平。对整个社会而言,偷逃税行为会驱使社会上其他纳税人争相效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所以,相关部门要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红经济不是“税收盲区”。加强对网红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树立遵守税法的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推动网红、网红经纪机构、网络社交平台落实依法纳税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强化长效机制,切实改变监管缺失状况,确保网红经济领域偷逃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取得持久性成效,积极推动网红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从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加强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加强税法教育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对网红等人员的税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四)推动网红行业自律

2019年3月,中国网红工作委员会成立。各地网红协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红行业协会的成立,对于实现网红行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竞争、完善行业制度、规范网红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网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除行业规范,网红作为既得利益者,也应该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建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坚决落实纳税主体责任。网红粉丝众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其行为会对粉丝造成一定的引导作用,在履行依法纳税义务上,应做好表率,积极传播正能量,承担好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红经纪机构、平台作为网红的雇佣方,应加强对网红依法纳税教育、引导网红依法纳税,积极履行代缴扣缴税款义务。

(五)引导公众监督网红纳税

公众由分布在社会中无数个个体组成,公众监督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监督方式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公共社会活动的意识和积极性逐渐提高,而且公众监督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及时性的优点,可以与政府部门的监督形成有效互补。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着力提升公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有奖举报机制对于激励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是有益探索。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要积极拓宽公众监督渠道。除常规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传统监督举报渠道外,可以拓展公众运用自媒体等新兴渠道对网红纳税行为进行监督。

四、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有生命力,就必须与时俱进。”[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集中体现,既要坚持劳动价值论,又要拓展劳动价值的内涵和外延。网红经济作为当下火热的经济新现象,探究网红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仅有利于指导我国网红经济发展的实践,也有利于扩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内容。通过分析发现,网红劳动符合生产性服务劳动的特征,能够创造价值。网红高收入取决于其劳动力价值,同时受到市场供需和政府规制的影响。其中由网红劳动力价值决定的高收入是其合理因素,由市场畸形供需和因政府规制缺失引起的网红偷逃税行为是其高收入的不合理因素。为规范网红收入,引导网红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调节、政府调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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