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稳定就业者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吗?
——基于CFPS数据的分析
2022-03-17何文炯王中汉
何文炯,王中汉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一、引 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实现共同富裕应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畅通向上流动通道。因此,明确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方向和着力点是十分重要的。根据2018年CFPS数据,在我国的全体低收入在业者中(1)此处采用的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分界标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家庭年收入为8万元”(2010年价格)的绝对标准换算成2018年名义价格得来,即年收入在31 347元(月收入在2 612元)以下的人群界定为低收入群体。另外,此处使用的数据来源和人群界定将在下文中作进一步说明。,58.80%为农业部门从业人员,12.07%为稳定就业者,其余29.13%为非稳定就业群体。由此可见,除了农民之外,非稳定就业群体是我国现阶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瞄准人群,值得重点关注。
非稳定就业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福特主义生产模式的瓦解和弹性工作制的兴起,雇主和雇员的关系由固定关系转变为动态关系,雇佣关系的管理和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非稳定工作(precarious work)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扩张。非稳定工作一般指由劳动者承担工作风险,且保障不充分的不确定、不稳定以及不安全的工作(Standing, 1999; Vosko, 2006;Kallenberg&Hewison, 2013)[1][2]12[3],而非稳定就业群体则是指从事非稳定工作的劳动者群体。区别于传统“标准的”劳动关系(全日制且长期连续受雇于一个雇主),非稳定工作往往意味着就业者没有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收入较低,有极高的失业风险,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向上流动机会极为匮乏,进入中产阶层的机会渺茫。正因如此,非稳定就业者也被一些学者称为“不稳定的无产者”(2)“不稳定的无产者”(precariat)一词由“不稳定”(precarious)和“无产阶级”(proletariat)两个词语组合而成,以描述这种不稳定工作形态下的劳动者群体。(Standing, 2011)[4]2和“新穷人”(熊易寒,2015)[5]。前些年,非稳定就业群体规模在许多国家扩张很快。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报告,2016年从事非正规工作的就业者占全球15岁及以上就业者的比率为61.2%,其中,亚太地区的比率为68.2%(ILO,2018)[6]13。在英国,自2009—2014年新增的90万就业者中,近半数属于非稳定就业群体(皮特·阿尔科克(Pete Alcock)等,2020)[7]402。
当前我国的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极为庞大,除了大众惯常认知内的农民工、临时工和个体户外,这一群体还包括了大量外卖员、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等新兴行业的从业者。最近一段时期,新兴行业从业者的失业风险和职业伤害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讨论的议程之中,政府和公众已经意识到了非稳定就业对于个人发展、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负面效应。虽然这个群体的收入水平要高于纯农民群体中的大部分,但他们的收入和生活状况值得关注,他们的未来变化趋势更值得重视。从个人角度来看,非稳定就业者的就业质量不高,通常面临着较高的丧失收入和职业伤害风险,会频繁地在一系列短期的、不牢靠的、不确定的职业身份中进进出出,无法形成稳定的职业生涯和有效的人力资本积累,因此很难实现个人的致富与发展;从家庭视角来看,主要劳动力的就业不稳定会影响家庭的收入预期,降低家庭幸福感,影响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从社会视角来看,非稳定就业者极易再次转化为贫困者,将给国家反贫困事业带来新的压力,而且如果非稳定就业者成为劳动者中的大多数,就会进一步降低公众的发展愿景,形成不安定的社会氛围,影响全社会的团结稳定。因此,学界需要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视角,注重对非稳定就业现象、非稳定就业群体及其变化趋势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非稳定就业的研究主要有两类:一方面,一些学者力图对非稳定就业的兴起作出解释。李骏(2016;2018)认为非稳定就业是一种劳动力市场分割下的就业形态,非稳定就业扩张的背后是基于职业/工作特征维度的新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开始占据主导[8-9]。经典的劳动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制度性、社会性、结构性因素会将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不同的部门,阻碍劳动力在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姚先国和黎煦,2005)[10]。阿特金森(Atkinson)认为企业会根据员工的类型实施不同的雇佣政策,形成“核心-边缘”结构,“核心”员工负责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任务,拥有好的工资、福利和晋升机会,而“边缘”员工则从事一般化、可替代的工作,由组织根据市场好坏情况随时扩充或压缩(李骏,2016)[8],这就导致作为“边缘”员工的非稳定就业者在合约期限、收入和福利上均差于作为“核心”员工的稳定就业者。同时,李骏(2018)还发现劳动力市场的管制程度会影响非稳定就业者面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程度[9]。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则将注意力放在非稳定就业的经济后果上。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关注到了非稳定就业的消极影响,并实证分析了非稳定就业与收入、教育回报率之间的负向关系。罗楚亮(2008)利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和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证实了稳定就业与非稳定就业人群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在扩大,并且歧视性因素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11]。李小瑛和赵忠(2016)也发现了不同雇佣合约类型下的劳动者收入差异,雇佣合约期限与收入之间存在正向关系,雇佣合约越不稳定,收入就会越低[12]。李骏(2018)利用2014年CLDS的数据也证实了非稳定就业者和稳定就业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工资差异和教育回报差异[9]。这些基于不同时点、不同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都证实,相较于稳定就业者,我国非稳定就业者的确在工资和教育回报率上存在显著的劣势。相似的结论同样发现于非正规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工资差异的研究中(薛进军和高文书,2012;杨凡,2015;丁述磊,2017;张抗私等,2018)[13-16]。
综上可见,学界对于非稳定就业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仍存在着若干不足:第一,目前仍未有研究对我国的非稳定就业群体进行刻画和描述,学界对于这一群体的规模和结构性特征等基本事实仍不清楚;第二,已有研究仅关注了非稳定就业者在收入上的劣势地位,并未全面考察这一群体的现实处境和向上流动所面临的障碍;第三,已有研究仅指出了政府在劳动立法和劳动关系管制层面的干预对于减轻非稳定就业不利影响的作用,缺乏对其他政策干预工具的讨论。因此,本文以非稳定就业群体为研究对象,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刻画其规模和结构性特征,分析短期内非稳定就业群体难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障碍,最后提出破除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障碍的思路。
二、数据来源与非稳定就业群体界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它是一项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举办的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追踪调查项目,覆盖人数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5%,样本具备全国代表性。自2010年正式实施基线调查起,CFPS每两年进行一次,目前已有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和2018年5期数据。由于2010年和2012年调查中缺失用于识别非稳定就业者的关键变量,因此本文使用2014、2016和2018年数据进行分析。此外,本文在描述性分析阶段还使用了《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9)的数据用于辅助估算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规模。
(二)非稳定就业群体界定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非稳定就业”(precarious work)一直没有一个通行且明确的概念界定,其往往和非正规就业(informal work)、灵活/弹性就业(flexible employment)和非标准劳动关系(nonstandard employment relations)等概念混合使用。实际上,区别于强调就业所属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强调雇佣关系的灵活/弹性就业和强调雇佣合约的非标准劳动关系,非稳定就业特别关注于工作特征上的不安全和风险性(García-Pérez et al., 2017; Olsthoorn, 2014)[17-18]。由此出发,一系列的实证研究都立足于工作特征的“不安全”来描述非稳定就业,如Olsthoorn(2014)就通过收入不安全(包括工资、补充收入和失业福利维度)和工作不安全(包括非永久的劳动合同和失业维度)来刻画非稳定就业[18]。相较国际而言,国内学术界对于非稳定就业的关注则较少,学者也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罗楚亮(2008)将固定职工和长期合同工认为是稳定就业,其他类型则被归结为非稳定就业[11],李骏(2018)则根据CLDS数据的界定方式,将非稳定就业群体描述为自雇体力劳动者、非全职工作和无固定雇主三类[9]。不过除此之外,国内学术界已经对“非正规就业”这一相似概念有了相对成熟的界定方式。例如陈翊和冯云廷(2016)认为非正规就业者既包括与正规部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也包括非正规部门中的雇主、雇员和个体劳务服务者[19];张抗私等人(2018)将非正规就业者界定为非正规部门中领取工资的家庭帮工、临时工和正规部门中的短期临时工、非全日制就业和劳务派遣工[16]。通过以上回顾不难发现,国内学者往往出于数据的可得性,而将非稳定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界定为某一类或某几类可以被清晰定义的人群。
基于非稳定就业的内涵和数据的可得性,将研究对象范围界定为16—65岁之间的非农就业者,其中,非稳定就业者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他雇者以及企业规模在10人及以下的自雇者,此外其余均为稳定就业者。首先,在年龄范围的选择上,我们参考了罗楚亮(2008)的做法,排除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儿童和已经退休的老年人[11]。其次,在就业部门的选择上,按照国内研究的惯例(罗楚亮,2008;胡凤霞和姚先国,2011;薛进军和高文书,2012)[11][20][13],排除了较难甄别是否非稳定就业的农业部门(农林牧副渔业)劳动者。最后,在非稳定就业的识别上,如果劳动者缺少正规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就会由此缺失附庸在劳动合同关系之上的稳定预期、收入增长和社会保障,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因此这类人群应属于非稳定就业者;而对于企业规模在10人及以下的自雇者而言,这一群体大多数为小微企业、家庭企业、生产作坊和个体户,2/3以上未持有营业执照,经营风险性较高,极易失业或丧失收入,因此也被识别为非稳定就业者。
三、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与特征
(一)规模与变动趋势
本文利用全国抽样调查数据和统计年鉴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来估算我国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3)由于全国统计年鉴中缺少农村非农就业人员的统计数据,因此此处只对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作出估计。。首先,利用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估计城镇非稳定就业的发生率,即非稳定就业人数占城镇非农就业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城镇非稳定就业发生率=城镇非稳定就业者人数/城镇非农就业人数。其次,利用201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获得2014年、2016年和2018年的“城镇就业人员”数据,由于城镇从事农业就业的人数较少,因此将此指标来近似估计城镇非农就业人数。最后,将以上两个指标相乘获得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规模的估算数据,计算公式为: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规模=城镇非稳定就业发生率×城镇非农就业人数。此外,由于用作估算全国总体情况的城镇非稳定就业发生率是由全国抽样数据计算而来,因而此处同时给出了95%置信区间下的非稳定就业群体规模上限和下限。
表1给出了我国2014—2018年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估算数据。近年来我国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一直较为庞大,维持在2亿人左右。其中,2018年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为2.19亿人,这一数字与之前学者估算的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差距不大。薛进军等人(2012)估算的我国2005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为1.63亿人[13],闫海波等人(2013)估算的我国2011年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为2.18亿[21],考虑以上两篇文章中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和本文中所指的非稳定就业群体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合,可以判断一些学者曾经提出的非正规就业群体或非稳定就业群体会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消失的预测并非真确。事实上,非稳定就业现象不仅继续存在而且有扩张的态势。
表1 我国2014—2018年城镇非稳定就业群体的规模估算结果
(二)人口学特征
本文根据2018年CFPS数据计算得到了非稳定就业受访者在性别、年龄、户籍、地区和受教育程度等人口学特征上的发生率与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发生率指非稳定就业者占某一类非农就业者中的比率,分布情况则指非稳定就业群体在不同特征上的分布比率。发现结果如下:第一,非稳定就业者以男性为主,占六成以上,但是性别间的非稳定就业发生率却相差不大。第二,非稳定就业的发生率随年龄增长逐渐上升,但是非稳定就业者主要以25—45岁的中青年为主,这一群体所占比率达51.74%。第三,无论发生率还是分布情况,乡镇户籍均高于城市户籍,而且非稳定就业群体的七成以上为乡镇户籍,考虑到非稳定就业绝大多数发生在城市,这说明非稳定就业群体的主力军是流动至城市的“农民工”。第四,中西部的非稳定就业发生率高于东部,但是近半数的非稳定就业群体(44.45%)却分布在东部。第五,非稳定就业的发生率随受教育程度增长而逐渐降低,而且非稳定就业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40.47%的非稳定就业者为初中学历。
表2 2018年CFPS非稳定就业受访者的人口学特征(%)
(三)收入特征
表3展示了2014—2018年CFPS中非稳定就业受访者的收入特征情况,包括了人均年收入、人均年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与稳定就业者人均年收入之差、收入基尼系数以及与稳定就业者收入基尼系数之差等指标。 第一, 非稳定就业受访者的人均年收入在考察期内呈上升趋势。 第二, 非稳定就业者与稳定就业者的人均年收入之差却在持续拉大。 上述结果可能意味着非稳定就业群体年收入的不断增长可能得益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涓滴效应, 但是这一群体处于劣势的经济地位并未改善。 第三, 非稳定就业群体的收入基尼系数不断降低。 这一群体的收入基尼系数从2014年的0.55降至2018年的0.45, 这说明其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在逐渐改善, 这将有利于全体人口的收入分配状况向好发展。
表3 2014—2018年CFPS非稳定就业受访者的收入特征
(四)工作特征
表4展示了2018年CFPS中非稳定就业受访者的职业类型、行业类型、单位性质、就业身份等工作特征的基本情况。首先,从职业来看,非稳定就业者以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人员居多,占比达七成以上(73.87%)。其次,从行业来看,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是非稳定就业者最多从事的三种行业,占比均在10%以上。35岁以下相对年轻的非稳定就业者较多从事批发和零售行业,而对于35岁及以上相对年长的非稳定就业者来说,制造业的工作是他们的首选。再次,从单位性质来看,非稳定就业者中的近八成在私营和个体单位工作,国有和其他单位就业的人数较少。最后,68.63%的非稳定就业者为他雇(即雇员),31.37%为自雇(即雇主),且自雇比率随年龄层上升而增加,城市中自雇的比率高于乡镇。
表4 2018年CFPS非稳定就业受访者的工作特征(%)
续表
(五)社会保险参保状况
非稳定就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4)此处涉及的“社会保险”均指针对工薪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项目,例如下文提及的“医疗保险”特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特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比率普遍偏低(见图1)。全体非稳定就业者样本中参加医疗保险的比率最高,但也仅有13.76%,其次为养老保险(12.46%)和工伤保险(10.79%),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率最低,分别只有5.75%和5.28%。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在城乡之间差距悬殊。城市户籍的非稳定就业者参保率明显高于乡镇户籍和样本平均水平,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比率均在14%以上,而乡镇户籍的非稳定就业者参加各类保险的比率均在14%以下。
图1 2018年CFPS非稳定就业受访者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
四、非稳定就业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障碍
(一)基于收入分配视角的分析框架
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人群结构看,促进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并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点任务。一方面,非稳定就业群体中的大多数仍处在低收入群体之中。根据国家统计局使用的低收入人群和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分界标准,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2010年价格)以下的即为低收入人群,如果将这一标准换算成2018年名义价格,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1 347元以下为低收入人群(杨修娜等,2018)[22]。以此估计,2018年CFPS非稳定就业受访者中有60.64%的就业者处于低收入人群,因此这些就业者就是当前扩大中等人群的重要瞄准人群。另一方面,非稳定就业群体的收入和人力资本回报率其实并不低(吴要武,2009;胡凤霞和姚先国,2011)[23][20],而且这类人群的主体是乡—城流动的农民工,他们是当前我国极具潜力成为中等收入者的一类群体。此外,根据上文的描述,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是非稳定就业者最多从事的两种行业,而这种行业恰恰也是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较大、增速较快的行业(李强和王昊,2017)[24]。综上所述,非稳定就业群体是当前最有希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人群。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非稳定就业者短期内很难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由于收入分配制度仍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他们在分配机会、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维度上均存在障碍。促进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关键是促进非稳定就业者收入的普遍提高,帮助其实现稳定的收入预期,这一目标的达成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当前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事实上,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这就形成了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的障碍。因此,我们将基于收入分配的视角分析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的现实障碍,具体地说,可以从分配机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三个维度来考察。
一是分配机会,这是指公民应当平等地拥有参与收入分配的机会,即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社会成员是否可以实现平等就业,获得一份有收入的工作,这里强调的是参与初次分配的机会。不过,就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就业者与非就业者的基本保障从项目到保障待遇水平都有明显的差异,因此这种机会还有参与再分配机会的意味。二是初次分配,这是指初次分配是否合理有效,即就业市场中的劳动者是否获得了正当合理的劳动报酬。三是再分配,这是指二次分配是否公平公正,即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是否实现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公平与均等。事实上,正是由于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尚未在以上三个维度达成合理分配,非稳定就业者往往在分配机会上面临失业风险较大的障碍,在初次分配上面临工资收入较低的障碍,在再分配层面上面临社会保障程度较低的障碍,正是以上障碍致使非稳定就业者在短期内很难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二)对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障碍的实证检验
基于收入分配视角的分析和考察,本文认为非稳定就业群体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障碍在于其具有较高的失业风险,较低的工资收入和较低的社会保障程度。接下来,本文将通过普通最小二乘模型(OLS)、线性概率模型(LPM)和逻辑回归模型(Logit)对非稳定就业和失业风险、收入和社会保障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并对结果作稳健性分析。
1.变量设置与操作化策略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有三个, 分别为失业风险、 收入和社会保障程度。 失业风险被操作化为一个二分类变量: 失业风险高(=1)和失业风险低(=0), 如果在相近两期追踪数据(4年内)受访者汇报其正处于失业状态中, 即认为失业风险高, 否则认定为失业风险低; 收入是一个连续型变量, 本研究将收入操作化为受访者的最近12个月来的所有收入, 并取对数; 社会保障程度操作化为二分类变量, 如果受访者至少参加了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保险, 即认为是获得社会保障制度保护(=1),否则认定为未获得社会保障制度保护(=0)。这一操作化策略主要考虑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维持公民基本生活和健康的最重要的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出于数据的可得性,选择了“参加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程度的代理变量,但是在实际中,社会保障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特殊群体福利等多个项目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关键自变量:本研究的关键自变量是一个二分类变量:非稳定就业(=1)和稳定就业(=0),该变量的界定标准已经在上文介绍过,此处不再赘述。
(3)控制变量:本文还选取了一系列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地区、民族、党员、受教育程度等人口学特征变量,职业、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等工作特征变量,父母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家庭特征变量。
2.实证检验结果 本文使用OLS和LPM回归模型对非稳定就业和就业者失业风险、收入和社会保障程度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相对于稳定就业者,非稳定就业者的失业风险更高,收入更低,社会保障程度更低,非稳定就业对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收入分配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上文对于非稳定就业群体进入中等收入人群障碍的判断基本得到证实,回归分析结果可见表5。
首先,非稳定就业对失业风险的增加有正向影响,非稳定就业群体失业风险高的概率比稳定就业群体大0.055倍(见模型1)。这说明非稳定就业者的确在参与分配的机会上存在不平等,较高的失业风险会对就业者的收入预期和职业生涯的积累性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在控制了一系列个人家庭禀赋变量之后,非稳定就业群体的收入仍比稳定就业的群体低23.05%(1-e-0.262=0.230 5),见模型2。这说明非稳定就业者的收入和稳定就业者有较大差距,较低的收入会进一步影响非稳定就业者的储蓄和财富积累,增加他们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难度。在宏观层面,非稳定就业群体和稳定就业群体的工资收入差别会增加当前劳动者的初次收入分配差距,加剧经济不平等现象。最后,非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程度负向相关。相较于稳定就业群体,非稳定就业群体获得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概率比稳定就业群体低0.339倍(见模型3)。这说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对非稳定就业群体覆盖不足,非稳定的工作特征使就业者很难从雇主方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再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实现就业群体之间的均等化。此外,鉴于失业风险和社会保障变量为二分类变量,表5同时给出了Logit模型的拟合结果(见模型4和模型5),表中显示估计系数符号并未发生改变,说明LPM模型给出的方向判断是较为稳健的。
表5 非稳定就业与失业风险、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以上回归结果表明,非稳定就业者的确存在较高的失业风险、较低的收入和较低的社会保障程度,以上三点是非稳定就业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障碍。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亟待在分配机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维度上进行改革,以促成这一群体的向上流动发展。
考虑到非稳定就业可能存在的自选择偏误问题,本文还使用了倾向值匹配(PSM)的方法对OLS和LPM回归模型的估计系数进行稳健性检验,以控制可观测的混淆变量产生的内生性问题。表6展示了回归模型的系数以及一对一匹配和K近邻匹配两种匹配方法下处理组的平均处理效应(ATT)。首先,在三个模型中,两组样本均通过平衡性检验,且匹配程度均在99%以上,这说明匹配上的样本在不同混淆变量之间均没有显著性差异。其次,两种匹配方法的估计结果较为接近,说明模型估计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最后,倾向值匹配后的系数估计结果与模型1、模型2和模型3中的回归系数并没有较大差别,说明在控制了可观测变量带来的内生性后,回归估计结果仍然是稳健的。
表6 倾向值匹配(PSM)估计结果
五、破除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障碍的思路
非稳定就业者面临着失业风险大、收入偏低以及社会保障程度低三重障碍,为使他们能够尽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需要从分配机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三个维度出发,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公共政策,破除非稳定就业群体向上流动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障碍。
(一)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从本研究的前述分析,我们都可以看到,非稳定就业群体的收入和风险保障水平均低于稳定就业者。由此可见,构成非稳定就业者向上流动障碍的最重要原因是非稳定就业本身。事实上,非稳定就业的工作特征决定了这些劳动者很难稳定且长期在同一个雇主处就业,引发了随之而来的失业风险、收入不稳定和社会保障权益不稳定局面。当然,从全社会整体看,非稳定就业还会继续存在,现在的问题是非稳定就业的发生率过高, 因而需要设法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以降低非稳定就业的发生率, 从而提高劳动就业的质量。 一是要千方百计保持持续稳定的经济发展, 尤其是适度发展劳动密集型经济, 以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适度扩大正规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以增加稳定就业的岗位, 为此要统筹经济增长效率与劳动就业的关系,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同时在事业单位、 社区、 公益组织中开发一些适合于低技能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岗位。 二是要逐步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 增强其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能力, 因此要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制度, 加强财政投入力度, 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扩大惠及范围, 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 促进农民工等非稳定就业者走出一条“积累性”的职业发展道路, 更好地与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的高技能劳动者需求相匹配。 三是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增强就业帮扶力度, 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杨立雄, 2021)[25], 实现包括生涯规划、 就业信息提供、 职业能力测评和失业监测预警等项目的全流程就业服务。 四是要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促进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使其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增加双方的信任程度, 为此要健全劳动双方的协商制度, 更好地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有效作用。
(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较长一个时期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直较低,不仅使稳定就业群体的收入增长缓慢,更造成非稳定就业群体的劳动收入处于很低的水平。例如,大量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较低工资政策,导致这些部门内的编外就业人员和“影子雇员”至今工资收入不高,这就造成整个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偏低,进而影响全社会非稳定就业者的工资收入。此等状况,不仅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而且不利于有效需求增加,进而影响经济持续有效增长。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和政策,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尤其是提高非稳定就业群体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为此,一是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摒弃简单、盲目和粗暴的做法,采用适宜的最低工资标准,使之能够统筹兼顾劳动就业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劳动者工资稳步提高,形成劳动者、雇主和政府多方共赢的局面。二是健全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充分尊重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和诉求,有效发挥工会等组织的协调作用。三是健全工资指导机制,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提高。四是积极推进市场化的工资形成机制,代替行政指令式的低工资政策,适度提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同时贯彻落实同工同酬的原则,降低国有部门内部员工的寻租机会,使这一群体的工资收入透明化、标准化,为其他领域薪酬水平的确定提供参考和借鉴。五是促进批发和零售业从业者等小微自雇者的“正规化”,将其纳入工商登记的范畴并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市场进入门槛和创业经营成本。
(三)改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
福特主义生产模式的瓦解引发了雇佣关系的巨大变化,大量非稳定就业者产生,从而使得依附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俾斯麦社会保障模式不再适应当前的现实情况,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改革与转型(何文炯,2020)[26]。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多个项目,尤其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化。现行制度基本上要求劳动者明确受雇于某一用人单位(雇主),即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够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否则很难得到关于职工社会保险全部项目之保障。所以,我们需要在努力增强劳动力市场中稳定就业比重、降低非稳定就业发生率的同时,逐步改进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不仅能够保障稳定就业者的基本风险,也能够有效地保障非稳定就业者,使后者在逐步提高收入水平的同时,能够相应提高基本风险保障水平,从而进入中等收入群体。事实上,有效的基本风险保障,不仅能够给劳动者以稳定的预期、减轻焦虑,而且能够降低其生活成本。例如,适宜的住房保障、生育保障、教育保障、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残疾人福利,能够降低农民工等非稳定就业群体的生活成本。为此,一是逐步改变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积极探索雇员与雇主分离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落实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使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适应于各类劳动者。二是恪守“保基本”原则,制定清晰的待遇确定和调整规则(何文炯,2020)[27],保持基本保障各项目适度的保障待遇水平,从而保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处于适度的范围之内,进而增强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的重点是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处于适度水平(何文炯,2018)[28]。三是改进制度设计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机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全覆盖。四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代理家计调查等手段改进保障对象认定机制(韩华为,2021)[29],逐步降低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军人保障、妇老幼残特殊群体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户籍关联度,让农民工等乡镇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非稳定就业者能够在居住地就地享受基本保障待遇和基本公共服务,以降低其生活成本和生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