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低碳行为培育模式比较研究
2022-03-17李萍崔鹏程
李萍 崔鹏程
摘要:20世纪以来,低碳发展成为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与不二选择。进行低碳生产和生活是我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公民能够养成低碳意识,并把意识转化为一种行为习惯是进行低碳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文章通过对国内外低碳行为培育模式的比较,在总结并借鉴国外低碳行为培育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民低碳行为培育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低碳;低碳行为;培育模式 比较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能源的过度消耗,全球灾害性气候变化频现,减少碳排放、构建低碳社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为实现减排目标,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培育公民和企业良好的低碳行为方式是根本所在。
一、培育公民低碳行为的重要性
20世纪以来,气候变暖成为当今世界最引人瞩目的全球性环境问题,CO2的排放是导致全球气温上升的主要原因已是全球共识,中国早在2007年便已成为全球CO2第一大排放国,中国高碳经济发展模式开始备受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的指责,中国既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也承受着由于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我国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困境。由此,中国把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十二五 ”及其以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低碳发展成为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与不二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明确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积极创建低碳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使命,更是应尽的义务,关键在于如何能够使公民形成低碳意识,并逐步成为一种行为习惯。
二、国外低碳行为培育模式
国外低碳行为的培育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推行模式、宣传教育模式、实践指导模式、经济激励模式、榜样示范模式。
(一)强制推行模式
公民行为的培养离不开规范的强制和约束,强硬的政策态度是推动碳减排的关键,强制推行模式主要是指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制要求公民或企业进行低碳生产和生活。日、德、英、美等国家有关规范人们低碳行为的法律法规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指导和促进公民低碳行为的养成。如德国围绕低碳减排形成了完善的四大法律体系: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法律体系;节能和能效法律体系;促进气候保护的财税法律体系;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德国的整套法律体系在培养国民低碳行为方面既发挥了强制推行的作用,也确保了其公正性和实效性。
(二)宣传教育模式
公民低碳行为习惯的养成,首先要建立公民的低碳价值观,培养公民的低碳意识,这就离不开宣传和教育。在对公民的低碳宣传教育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NGO)、社会媒体和学校形成多方合力,充分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本,不同学习阶段都设有环境教育的必修课程。除学校教育外,日本政府、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对公民低碳教育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如通过电视、网络、电台、刊物或以讲座、展览和演出等方式向公民普及低碳知识,推广低碳技术。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日本国民的低碳消费观念已深入人心,据调查,90.1%的日本受访民众表示国家应该努力建设“低碳社会”。
(三)实践指导模式
很多国家在培养公民低碳行为上非常注重实践性。如美国学校开办的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大多和低碳环保课题相关,鼓励学生进行新能源的研究,并设立相关奖励。英国政府自1993年以来,共完成了450万个家庭的能耗审计,为这些家庭提供了实用的节能建议和针对其具体情况的支持计划。
(四)经济激励模式
要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政府必须提供激励措施。美国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减税、生产和投资补贴、电价优惠和绿色电价等激励措施,降低商品成本和价格。如鼓励政府和私营行业合作投资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技术研发,政府动用40亿美元支持汽车制造商,并以7000美元的抵税额度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推动美国混合动力汽车的销售和使用。
(五)榜样示范模式
榜样示范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以身作则、率先示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引导国民进行低碳生活。日本政府在这方面做得尤为突出,如政府部门的建筑物率先安装太阳能设备,公共设施率先使用新能源设备,公务车使用绿色能源车,每月的第一个周一设为无车日,禁止使用公务车,定期对政府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发现问题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在办公用品方面,都使用低碳产品。日本政府真正做到了低碳行动从我做起,从细微处做起,给日本国民树立了低碳节能的好榜样。
三、我国公民低碳行为培育模式
我国对公民低碳行为的培养虽然也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激励等措施,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尽人意,存在低碳意识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培育模式。相对而言,我国的低碳行为培育模式是宣传教育模式,包括在学校开展低碳教育以及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等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街道社区的海报、标语等进行低碳知识的宣传,其特点是重在理论教育。
目前,我國学校低碳教育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通过设置低碳专业、开设有关低碳知识与技能的必修或公共选修课、编写出版低碳类的教材等进行专门的低碳教育,如北京大学开设了能源与资源工程专业,并成立了中国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设立了“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专业,其他很多院校在环境、资源、经济类专业开设了清洁生产、产业生态学、循环经济等涉及低碳经济的专业类课程。二是把低碳教育融入于其他课程教学中,进行有关低碳知识和技能的介绍与普及。如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把低碳教育融入三观教育;化学教学中增加绿色化学的内容,综合利用实验产物、选用绿色试剂;在外语教学中,引入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会议和减排温室气体的报告、文件等关于低碳方面的教学资源; 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增加《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通过多年的学校低碳教育的开展,我国低碳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
四、国内外低碳行为培育模式比较
随着低碳概念的提出,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公民低碳行为的培育,日、美、英、德、加拿大等国家起步较早,成效相对显著。我国在低碳行为培育方面结合我国国情也积极采取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比较而言,日本等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培育模式,且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低碳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并付诸于实践。我国虽然也采取了多种手段以培养公民的低碳意识和低碳行为,但总体而言是以低碳理论宣传教育为主,其他培育手段为辅,因此,我国的低碳行为培育模式仍属于理论宣传教育模式,培养模式相对比较单一,实践和可操作性不强,且并未真正落地生根,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培养。
五、我国公民低碳行为培育的建议及对策
从国外比较成熟的低碳行为培育模式来看,公民低碳行为的养成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学校协同合力的结果。对我国公民低碳行为的培养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政府:充分发挥主导引领作用
无论是哪种培养模式,都离不开政府在低碳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激励性政策,加强低碳运行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资金投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以及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我国,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政府在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念、践行低碳管理理念方面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政府机关的高碳化之风,在推进低碳型政府建设上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我国政府的日常办公低碳化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低碳管理缺少实际性的支持政策、低碳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欠缺、低碳产品应用不足、政府机关人员低碳意识薄弱,办公浪费现象普遍存在,行政办公成本居高不下,没有真正实现低碳办公。我国政府机关应借鉴日本等国外政府低碳管理的丰富经验,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低碳管理办法或法规制度,使低碳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努力在办公设备配备、办公用品使用、水电节能管理等各个方面降低消费、减少碳排放、实现低碳办公,做真正的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的践行者、示范者,带动公民自觉加入低碳社会建设大军,人人践行低碳生活和消费。
(二)非政府组织(环保NGO):发挥补充推动作用
环保非政府组织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结成的团体,既不同于政府的环保部门也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他们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发挥政府和企业所不能发挥的作用,是低碳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推进低碳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推动公民低碳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公民低碳生产和消费模式,协助利益受损者参与环境维权;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因为他们的非政府性,使这些组织能更好地穿梭于各国政府之间,为各国低碳经济协作牵线搭桥;参与低碳政策的制定与监督,以提高政府绩效、增加政府透明度、防止政府腐败、限制政府权力、完善政府与公民沟通渠道;加强与政府、企业的低碳合作。
我国目前主流环保NGO有不少,在低碳社会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会号召力和影响力不容乐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国家对环保非政府组织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政策或进行公共资金的募集,部分环保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出发点不是环保,而是打着非营利的幌子,骗取公众信任,从事牟利活动;二是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中西部地区极少有环保非政府组织;三是与政府部门、企业相比较,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责任显得较为模糊、不明确。对于环保非政府组织,它在低碳活动中的社会责任并不局限于法律、规则的限制与遵守,它超越了监督控制的技术性社会责任,转而强调环保非政府组织对其关系人承诺的社会责任。因此,环保非政府组织在低碳社会建设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环保非政府组织应该善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的低碳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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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新能源伦理研究”(2018SJA0141)。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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