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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枫桥经验”新发展

2022-03-16魏光禧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经验

魏光禧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的宝贵经验,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五千年延绵不绝的传统文化思想,特别是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这其中就包括“枫桥经验”近60年的生动实践。“枫桥经验”等实践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萌芽、发展和成熟提供了源头活水和现实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战略性地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必将引领“枫桥经验”新发展。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多次在重要讲话、指示中阐释“枫桥经验”的丰富内涵。早在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到枫桥调研并出席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强调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力量。到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时,习近平同志又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的重要论断,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1]多年来,习近平同志对“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持续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系统阐述,不断丰富“枫桥经验”的政治属性、发展道路、理论品格、思想内涵、时代特征,从而使“枫桥经验”从浙江基层实践上升为大国法治思想,从公安工作方法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正是由于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贡献,“枫桥经验”更好地适应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始终与时俱进、历久弥新。因此可以说,毛泽东思想诞生了“枫桥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枫桥经验”新发展。

2020年11月,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全国各界掀起了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栗战书[2]、王晨[3]等中央领导同志公开发表了系列解读文章,法学、政治学、行政学、马克思主义等学科的学者在1年多时间内发表了大量理论文章。根据中国知网期刊论文检索,截至2022年4月2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篇名的论文有807篇。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理论品质、生成逻辑、重大意义、体系构成、基本要义、法治战略地位论、党的领导理论、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司法改革理论等。研究成果最为丰硕的是法学领域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等领域的学者,包括张文显、公丕祥、黄文艺、江必新、汪习根、付子堂、马怀德、莫纪宏等。张文显教授提出了“三基本说”,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4]公丕祥教授深入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解读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5]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整体和宏观层面展开的,缺少从中观、微观的层面,深入具体的领域,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安宁、保障人民幸福、维护政治清明等方面的理论创新。本文从阐释性研究转向发展性研究,关注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新动向、新探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细微之处的新认知新思路,通过“小切口”研究“大道理”,以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不断丰富发展做出些许探索。

一、坚持党的领导:“枫桥经验”发展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集中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政治方向,也是“枫桥经验”发展的根本保证。基层社会环境越是复杂,基层法治建设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巩固党的地位,夯实党的基础。做任何事情,方向是最重要的,如果方向错了,就会南辕北辙,再好的举措也没有意义。“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实践,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打牢坚实的政治基础,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习近平同志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在西方的法治话语体系中,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与政治相分离,政党居于法治的边缘。习近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虚伪,他洞察到法治当中必然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法治形态背后必然有政治理论,法治模式背后必然有政治逻辑,法治道路背后必然有政治立场。其中,对于党和法的关系这个长期以来人们缺少理论自信去正面回答的问题,习近平同志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关于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全过程、各方面;另一方面,实现党的领导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体制和程序。

回顾近60年的历程,“枫桥经验”形成、创新和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可以说,“枫桥经验”既是基层党组织带领人民群众的实践,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的体现,更是我们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的创新。“枫桥经验”诞生的时代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经济社会面临较多困难,毛泽东同志特别重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层创造,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奔赴基层开展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6]在批示总结推广“枫桥经验”前,毛泽东同志经常离开北京几个月到基层调研,他指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于“歪风邪气”“牛鬼蛇神”,不能用生硬的办法,要依靠群众。1963年11月21日,时任公安部副部长、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局长的汪东兴,受时任公安部部长谢富治的委托,口头向毛泽东同志汇报了谢富治拟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言的稿件内容,其中在稿件最后部分贯彻中央有关“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时提到了“诸暨县的经验”,这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高度关注。第二天,毛泽东同志即在稿子上批示“……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而且在写完批示之后,毛泽东同志又对如何推广“诸暨的好例子”,也就是“枫桥经验”,做出明确的部署安排。可以说,“枫桥经验”正是在毛泽东同志的发现、关注、批示和部署下应运而生的。[7]

2003年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并亲自总结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刻内涵,为“枫桥经验”的新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指引。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优势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为“枫桥经验”的新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是通过政治引领促进“枫桥经验”的新发展。如何把握“枫桥经验”发展的政治方向,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指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四个必须”:必须着眼工作大局,在统筹发展中丰富新鲜内涵;必须营造法治环境,在依法治省中取得明显成效;必须相信依靠群众,在执政为民中践行根本宗旨;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在完善制度中实现长治久安。“枫桥经验”的突出亮点,就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党的政治优势的突出特点就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新时代,必须坚持以党建统领“枫桥经验”的发展,将党的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主体、社会协同”的治理体系。

二是通过思想引领促进“枫桥经验”的新发展。我们党始终重视思想理论创新,着力从思想上强党,不断提高党的思想引领力。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成果之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枫桥经验”不断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枫桥经验”已经走出浙江,成为全国最具影响力的基层社会治理“名片”。[8]“枫桥经验”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那些立足自身国情走独立自主发展道路的国家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是通过组织引领促进“枫桥经验”的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持续发展,源于我们党有着严密的组织体系,在基层社会有着扎实的根基。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要特别重视抓基层、抓基础。习近平同志在总结推广“枫桥经验”时,还专门阐述了抓基层、抓基础的方法,一是加强以党支部为重点的基层组织建设,二是领导干部工作重心下移、靠前指挥。

四是通过能力引领促进“枫桥经验”的新发展。深入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核心,是“枫桥经验”创新实践的主导力量。要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在群众自治中的价值引领、动员组织、统筹协调能力,把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凝聚起来,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的合力。

五是通过机制引领促进“枫桥经验”的新发展。发展“枫桥经验”,最重要的是不断创新党的群众工作机制。“枫桥经验”基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基层社会问题而产生,也必然在不断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发展。习近平同志特别提出,要大力推广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四前”工作机制,那就是“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枫桥经验”发展的政治本质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其他法治理论的根本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不同点。走自己的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包括“枫桥经验”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表达。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为底层群众大声疾呼,“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立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一切理论的智慧源泉。人民立场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坐标原点,也是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坐标原点。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提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立场的法治观不仅仅只是“规则之治”或者“法律之治”,而是“良法善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何为“良法”,就是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最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何能够制定出这样的法律,就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深入人民群众中调查,及时总结人民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枫桥经验”来源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是“良法善治”的重要形式。

立场问题是政治学上的根本问题,回答的是“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生动地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本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政治属性,可以说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本质就是人民主体性。[9]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枫桥经验”的初心,也是促进其不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法治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相应地,“枫桥经验”的治理方式也在与时俱进。“枫桥经验”最初是以对敌斗争为中心,后来发展到以维稳为中心,再在新时代转向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

一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进入新时代,枫桥镇在高水平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背景下,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均发生了深刻变化。据统计,2020年,枫桥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2亿元,规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6.8亿元,自营出口达到15.4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5920元,服装、纺织、汽配产业园蓬勃发展,高铁配套、空调配件、绣花机、藤器电商等产业不断壮大,云上企业达到491家,全域建成3A级景区,成功入选“全国千强镇”。人民群众富起来之后,对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社会矛盾也不断地扩展到征地拆迁、村镇改造、环境污染、民生工程等方面。因为一切为了人民,“枫桥经验”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向“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转变,[10]其内涵和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良法善治”追求的方向,“枫桥经验”更多地在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层面拓展。

二是坚持法治依靠人民。枫桥镇不断创新基层自治新模式,让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实现“村里的事按村规民约办,大家的事一起商量办,干部的事在群众监督下办”。枫桥镇还不断创新多元共治模式,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21年,全镇有社会组织239家,其中平安建设类29家、公益慈善类65家、文化体育类98家、基金类9家,参与治理的群众人数达14500人。实践证明,人民群众不仅是法治的权力来源,也是法治创新的源头活水。人民群众不应该仅仅被当做“被管理者”,而是真正的治理主体。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直接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水平。

三是坚持法治保障人民。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归根到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把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构建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更加有效地落实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广泛权利。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价值追求,让社会更加平安、和谐,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美满、幸福,实现百姓和顺、乡村和美、社会和谐。

三、坚持法治德治结合:“枫桥经验”发展的治理模式

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把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抓手,强调要把推广“枫桥经验”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结合起来,与以德治省、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提高公民综合素质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从古至今,法治、德治都是中国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将两者相结合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势。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十分精辟地阐述了两者的内在逻辑,并强调要将法治和德治相统一,实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方式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党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模式。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三治结合”还被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党内法规和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的第四、五部分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和法治、德治建设。《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要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基层自治的传统,皇权仅仅延伸到县以上的行政管理,县以下长期依靠“乡绅自治”,有学者称之为“双轨制”,还有学者将其概念化为“皇权不下县”。[11]我国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以权利为本位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制度。习近平同志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法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推动形成了政社分开、依法自治、互动良好、运转高效的社会自治格局。

习近平同志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四梁八柱”,从此法治的内涵更加清晰。法治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需要明确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软法”。基层的法治必须注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重视我国本土法律资源。二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要体现对基层组织的权力制约。在有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自治功能有所淡化,成为“第六微型政府”“五级半政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村主任往往由“能人”“富人”担任,形成了能人治村、富人治村的格局,在权力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村霸”“恶霸”。因此,必须通过法治约束基层组织的行为,保障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三是保护基层群众的基本权利。通过法治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的教化作用就是以道德滋养法治的精神、支撑法治的文化,将法律转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意识。道德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是法治文化的源头活水。只有那些体现道德理念、具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成为“良法”,才能为更多人自觉遵守。习近平同志还进一步明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发展,比如提倡耕读文化、孝义文化、说理文化、乡土文化,还形成了特有的“枫桥精神”,包括以民为本、春风化雨的和合精神,就地解决、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三者结合才能实现“善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与自治、德治更为有效地衔接起来,把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高到了新的层次,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广泛实施村级民主协商和自治,依法修订村规民约,依法规范社会秩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新风尚,呈现出百姓和顺、家庭和美、社会和谐的美好景象。

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枫桥经验”发展的前进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科学指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历史文化传承和革命、建设、改革基础上内生演化形成的,包括从中央到基层不同层级的治理,都是一个系统完备、相互促进、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大的难点。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基层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只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标杆”。进入新时代,社会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都发生深刻变化,城市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治理都日趋复杂,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出发,来认识法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意义。

“现代化”是哲学社会科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综合概念,一般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和状态。之前,我国的“现代化”概念主要指向物质层面,包括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现代化”概念应用到国家治理上,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推动中国进入全面现代化时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各项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法治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化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法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优方式,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实践证明,当法治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时,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在新时代,面对各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必须运用法治方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都不断增强,对公共安全、权利保障、公平公正等的诉求不断提高,必须依靠法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枫桥经验”的发展,就是要将这个在特定地区和特定环境下形成的治理经验上升为全国和全社会普通适用的法治原则和法治模式。“枫桥经验”具有特殊性、特定性,而法治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在适用主体、客体、空间、价值理念和制度规范等方面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就是将“枫桥经验”中具有法治普遍性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等要素提炼出来,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家法律制度。当初,“枫桥经验”的很多做法都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枫桥的干部群众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即使在被总结为经验予以推广后,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哪些矛盾必须上交、哪些矛盾可以不上交,如何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些都需要运用法治方式并在法治轨道上予以具体回答。可以通过法治提炼总结“枫桥经验”,在出现意见分歧时,运用法治程序去凝聚共识,将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上升为共识,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还可以通过法治引领“枫桥经验”的发展方向,给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以一定的授权和容错机制,清理不利于基层社会治理探索的法律法规,为“枫桥经验”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可以通过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枫桥经验”的发展新成果,以制度的形式记载、反映和确定新的“枫桥经验”,将其成果宪法化、法治化,使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枫桥经验”的新发展,但也要防止“枫桥经验”过度的统一化、单一化和机械化。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醒,运用法治来改造基层社会时,不能忽视基层社会本身形成的自我调节和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和方法。根据法社会学理论,人类群体在相互的关系中决定承认一些规则并实际地以此规则而行为,这些规则除了由国家制定并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外,还有伦理规则、习俗规则、荣誉规则、礼仪规则和社交规则等。从法经济学角度讲,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硬法”通常是成本最高的,且程序最复杂、时间最漫长、手段最严厉、后果最严重。“枫桥经验”中的“大事依法、小事依规”,就是尽量通过道德、习俗、村规民约将矛盾化解,及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将“硬法”作为最后的手段。在适用这些规范基层社会行为的规则时,应该有优先顺序的格局,根据实施成本从低往高排列形成一个金字塔。在金字塔底部的,适用最广泛的,应该是成本最低的道德、习俗、村规民约等,“硬法”尽量不介入。处于金字塔中间的,应该是私法规范,如果可以用私法解决的,尽量不要用公法。在金字塔上部的是公法,其中在顶端的就是成本最高、措施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的刑事惩罚手段。总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法治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性,把握好介入的时机和程度,决不能搞“一刀切”的僵硬方式。

五、法治社会:“枫桥经验”发展的功能定位

“法治社会”这一概念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来的,他科学地作出了“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的论断,系统地回答了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问题,形成了法治社会理论。[13]在过去,“法治社会”的概念往往与“人治社会”相对使用,其内涵也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等相混同。自从习近平同志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以来,“法治社会”从“法治”中分离出来,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具有明确的构建领域、工作布局、目标任务、推进方式和重要保障,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促进了“枫桥经验”的转型升级,即向法治化、治理化方向发展,其中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就是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只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和综合治理。

平安和谐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枫桥经验”不是为了创造经验而创新,而是因势利导,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形势中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让社会更加平安和谐,使各类案件越来越少,矛盾纠纷和社会风险也越来越少。社会的平安和谐有赖于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只有增强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循,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才有切实的保障。首先,法治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要素。只有在司法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各种矛盾才能得到有效化解。其次,法治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平安建设的基石。法治以最强的力量,打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第三,在法治框架下,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良好生活秩序。法治可以有效调节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界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功能和行为空间,使社会安定有序。第四,法治在建立社会诚信基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激励和控制经济社会行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法治有利于确保社会劳动得到尊重,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维护社会的信用体系。总之,法治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对于化解社会风险矛盾、维护社会平安和谐具有基础性作用。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在基层,法治只有根植于基层才有生命力和实际效用。基层是社会的根基,国家制定的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框架和战略规划只有落实在基层社会才能见到成效。社会多元化,各种矛盾在基层凸显,比如拆迁纠纷、土地权益纠纷、婚丧嫁娶习俗、教育不平衡、环境污染等新老问题交织。各地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其中“枫桥经验”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充分证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最优的进路。首先,基层社会秩序的治理有赖于法治化。人口大迁移背景下,新进入城镇的人员形成了各种新型社区,而农村事务管理又出现真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这种社会组织如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法律重新赋权。特别是街头巷尾的违法经营,公共空间的社会冲突,以及流浪者、精神障碍患者、乞丐等社会问题都需要法治化的治理。其次,基层社会的权益调整需要法治化。比如,失地农民权益、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房产政策遗留的权益等,都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基层社会的民生保障需要法治化。无论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还是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都属于查漏补缺式的民生保障,对象认定的弹性较大,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情况,激发社会矛盾。民生保障只有法治化,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真正将好事办好。第四,基层社会纠纷解决需要法治化。除了司法改革,还要推进行政化解纠纷的法治化建设。特别是还要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健全基层社会法律支撑体系。[14]

六、结语

习近平同志对“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持续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系统阐述,不断丰富“枫桥经验”的政治属性、发展道路、理论品格、思想内涵、时代特征。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不是原来的浙江枫桥本土意义的经验,而是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必将引领“枫桥经验”发生深刻的历史变革,开启“枫桥经验”崭新的时代篇章,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的“枫桥理论”,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展示“枫桥样本”,为全球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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