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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式语法理论对比研究

2022-03-16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2年13期
关键词:富华核心思想构式

李 珊

(潍坊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1000)

0 引言

构式语法并不是指单一的语法理论,它包含了一组语法理论模型。构式语法自提出至现在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理论发展已颇具规模。构式语法家族内派别林立,其主要代表以Charles Fillmore,PaulKay为代表的伯克利构式语法(Berkley construction grammar),以George Lakoff,Adele Goldberg为代表的认知构式语法(cognitive construction grammar),以William Croft为代表的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此外,Langacker也将自己研究的认知语法划入构式语法。同时,构式语法也引起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国内已有若干文献对其进行评价或用以探讨汉语问题及多种语言现象,如高航、张凤(2008)基于构式语法理论对词类的讨论,吴春红、刘富华(2010)依据构式语法理论的观点对汉语处所范畴的分析等等。但是由于构式语法本身观点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国内对构式语法的研究还不充分,因此不同的学者对构式语法的理解及所持观点难免有所不同。

1 《词类的构式语法视角》中阐释的构式语法核心思想

高航、张凤(2008)从作为语法基本单位的构式、词库、形态和句法的连续统一体、图式以及基于用法的模式四个方面对构式语法的核心思想进行了说明。

所有的语法组合式都被认为是构式。构式本身具有独立于其词汇成分的意义,因此构式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特定形式与一个特征功能或意义相结合的象征单位。词库、形态和句法是一个连续体,词法中也有许多出现于句法中的结构规律,而且几乎有类似与习语的特殊现象,都可以在词法中找到,因此没有必要对词和大于词的结构做出区分,三者都可看作是形—义结合的象征单位。三者之间的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复杂程度和抽象程度两个参数上程度的区别。

高航、张凤(2008)比较详细且富有条理的总结了构式语法的核心思想,其阐释的构式语法核心思想总的来说受Langacker的认知语法影响较大,不论是把构式看作是音义结合的象征单位还是图式法的表征,以及最后对语言结构的使用频率对语言知识心理表征网络的影响都体现了其思想背后体验主义的哲学基础。

2 《构式语法理论视角下的汉语处所范畴探析》中阐释的构式语法核心思想

吴春红、刘富华(2010)对构式的定义为:C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且C的形式或意义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得到完全的预测。构式在复杂程度上不同,可以是非常简单的构型也可以是非常复杂的模式,且多个简单的构式可以构成一个符合的构式。各个构式在语言层面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一种构式推导出另一种构式的情况。另外,词汇、词法和句法是一个连续体,词法和句法之间界限的划分是没有必要的。构式语义表达是抽象概括的意义关系,它与人类基本经验存在规约化关系,是一个经验完型,是人类基本认知经验中同类事件场景中参与者间意义关系的抽象和概括。最后,吴春红、刘富华(2010)还对构式语法对儿童语言习得研究方面进行了描述,构式语法的研究有利于语言习得与使用的研究。

较高航、张凤(2008)的阐释,吴春红、刘富华(2010)对构式语法核心的思想的总结则稍显简单和不足,其中对“构式”的定义也稍有问题,此定义为Goldberg(1995)的观点,但受Langacker(2005,2009)的影响,Goldberg(2006)以对构式进行了重新定义,新的定义对了构式形式和意义的“不可预测性”进行了限制,而那些可以被“完全预测”的语言构型在足够使用频率的条件下也可以被认为是构式(侯国金,2013)。总的来说,吴春红、刘富华(2010)阐释的构式语法受以Goldberg和Lakoff为代表的认知构式语法影响较大,其中虽然也有涉及体验主义的哲学基础论,但所占比重较少。

3 两种“构式语法核心思想”的差别

3.1 对于“构式”的定义不同

高航、张凤(2008)将构式定义为一个形义结合的象征单位,是一个特定形式与一个特定功能或意义的结合体。而吴春红、刘富华(2010)则遵循Goldberg早期对构式的观点,将构式定义为C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且C的形式或意义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得到完全的预测。从两个不同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高航、张凤(2008)突出了语义和语法形式之间的联系,语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语法结构,同时在描写构式义有其独立的意义的同时,并没有否认构式中词汇的意义的存在,词汇意义和构式意义是密不可分的。吴春红、刘富华(2010)对构式的定义则过分强调了构式整体部分大于组成部分这一思想,构式的句法特点和语义特点只有通过构式本身才能解释,突出了构式的“不可预测性”(唐建南,戴卫平,2011)。

3.2 研究目标不同

这两种“构式语法核心思想”都是“基于用法模式”的构式语法。但是,高航、张凤(2008)和吴春红、刘富华(2010)对于构式语法理论的研究目标做出了不同的见解。高航、张凤(2008)认为对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语言规则的研究固然重要,但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语言规则只是特殊现象,在研究一般规则和普遍规则的同时不能忽略了例外的语言结构。而吴春红、刘富华(2010)则认为构式语法理论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明确的表征系统,该系统能够将语言中的规则系统和不规则的语言结构全部囊括其中,从而达到全面解释语言现象的目的。可以看出,前者强调对特例的研究,而后者则追求普遍的语言规则。

3.3 “构式”间的层次地位不同

在关于构式的层次性的问题上,高航、张凤(2008)和吴春红、刘富华(2010)也持不同的观点。前者认为形义结合体中“形”不包括语法形式,“语法的范畴形式”“并没有出现在语音流中”,“所以不能将语法形式等同于‘形义配对体’中的‘形’”(王寅,2006)。语法形式是构式形式和意义的上位单位,因此语法结构的位置得以提升,认为词素和语素等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层级继承关系,构式存在于语言的不用层级中(高波石敏,2010)。而后者则认为“形”包括语法形式,语法中的词类和其他构式仍然是语法组织系统独立的层次,任何语言单位都处于同一层级构式。

3.4 整体倾向不同

正如前文中提出的那样,两篇文章中阐释的“构式语法核心思想”因为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各自倾向于不同的构式语法派别。以词类范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高航、张凤(2008)倾向于以Langacker为代表的地探索语义范畴和语义关系为代表的认知语法,而对汉语处所范畴进行分析的吴春红、刘富华(2010)则倾向于主要兴趣是构式之间的范畴化关系和论元结构的以Lakoff和Goldberg为代表的认知构式语法。

4 结语

通过对比高航、张凤(2008)和吴春红、刘富华(2010)所分别阐释的构式语法核心思想发现,虽然构式语法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影响力,但派别林立,观点不一,为了更好掌握构式语法从而为自己的研究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全方位的掌握构式语法理论,这样才能做到融会贯通,拓展思路,以批判性的眼光看待构式语法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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