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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分析与侦查对策

2022-03-16尉志远马忠红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跨境犯罪

尉志远,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网络赌博作为一种与互联网的兴起密切相关的犯罪,近年来已经成为赌博犯罪中高发的一种类型。所谓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智能移动终端和网络信息技术,在境外组织赌博、维护设备,在境内引诱他人在网络空间参与赌博、发展下线并进行资金转运的犯罪行为。猖獗的网络赌博犯罪给我国政治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巨大的影响。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各类跨境赌博及相关犯罪案件1.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11万名,已移送起诉3.5万余人;打掉网络赌博平台3400余个,打掉非法支付平台和地下钱庄2800余个、非法技术团队1300余个、赌博推广平台2200余个,查扣冻结一大批涉案资金[1]。随着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组织形式较为简单的网络赌博犯罪对社会已经不再具有较大的威胁性,但新形态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发展迅猛,打击更为困难。

一、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

(一)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静态组织架构

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十分严密,按照地域特征可以分为境内与境外两类。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分为表面的业务部分与隐蔽的资金流转部分。

1.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境外业务结构

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幕后组织者往往潜藏于国外,并将核心的服务器铺设、平台的组建设置在境外[2]。在境内,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幕后组织者把引诱赌博人员进行赌博的任务交于其招募的人员。这些被招募的人员分为两种,一种被称为“代理”,一般都会负责本地区业务的扩张,如发展会员(赌博人员)、发展下级代理,进行资金的核算与转移,并汇往境外。代理的内部也有相应的级别划分,根据级别的不同,权限也有所不同,上级代理的权限更高,业务管理更集中,而下级代理的权限相对来说较低,业务管理的范围更窄。第二种是对境内的服务器、软件进行开发、维护、运营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通过编程、开发和维护,帮助赌博平台和相关的支付平台持续运营。

2.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境内资金流转结构

对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者来说,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行为只是第一步,最重要的是把赌博资金成功地转移至境外并完成洗白。由于我国银行的反洗钱部门对大数额的资金转移都会有监控措施,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者也在不断变换思路,企图通过小额支付降低被发现的风险,进而完成资金的转移。由此,资金转移特征由前期的“少次数、大金额”转变为“多次数,小金额”,企图以单笔交易金额较小但交易次数巨大的方式隐瞒其资金洗白的实质[3]。

(1)相关的代理人员通过收买、租用、骗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将赌博资金进行穿插式地转移,以迷惑银行反洗钱部门及公安机关的视线。负责资金转移的人员通常会将资金在其控制的若干个银行账号之间进行多次转移,而在资金转存的过程中,原有的资金不仅去路会发生变化,甚至资金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给资金流的监控和侦查取证带来困难。除此之外,由于资金性质发生变化,在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会引发不同的观点。

(2)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者搭建专用的支付平台,所有的资金交易和转移都在平台上完成。他们还通过码商发展下线,培养一批专门进行资金转移的业务人员。所谓“码商”,就是为支付平台提供相关二维码或其他付款码的人员。码商在其所在的各种社交群、交友平台、网赚平台上发布信息招募人员。这些从事资金转移的人员在非法支付平台上注册账号成为会员,通过向平台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或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付款码,在线上进行赌博资金的转移,非法支付平台按照相应的比例给付佣金。

(二)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动态运行模式

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运行,先由赌客发起赌博请求,赌客的赌博请求必然包含着充值需求,赌博平台接收到充值需求后,会将这一信息传递至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由支付平台或是专门的代理进行资金转移订单的分配,或发布给其招募的会员,这个过程称之为“抢单”。“抢单”成功的平台会员会向支付平台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或即时收付款码,之后,平台会将相应的付款码或银行账号告知赌博人员,由赌博人员自行完成充值。充值完成后,会员会将钱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支付平台则依据相应的比例给平台会员相应的佣金,佣金的数额一般为8‰~2%。结束交易后,汇总的资金又会通过其他专门的代理进行转移和洗白。整个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动态运行模式

二、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境外核心组织难斩草除根

首先,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犯罪组织在地域设置上的分离性,其内部核心组织架构及其幕后组织者一般设置于境外,而在境内只设置相关的资金流转部门和各级代理。境内的这些部门和人员并不是其组织的核心,因此打击境内资金流转部门的犯罪行为只治标不治本,无法触动犯罪组织的根基,致使犯罪行为和犯罪组织无法根除[4]。长久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思路一般是收集证据,循线侦查,在收集到内容完整、相互关联的证据材料,建立起结构严谨的证据体系后再采取统一的拘留逮捕行动,将犯罪团伙或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但是,对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而言,公安机关在境内收集到犯罪证据,并完善相关的证据体系后,却由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在境外,无法抓捕,前期的侦查成果付诸东流。而对犯罪集团而言,只要核心组织保留下来,即使国内的资金流转部门和各级代理被公安机关打击,后期仍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其次,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警务合作和司法协助有诸多限制。以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引渡条约为例,截至2020年11月,我国共与81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①《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等共169项依法依规追逃追赃》,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011/t2020111 1_229776.html,访问日期:2021年8月9日。。但是,能够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协作国双方国家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且必须至少应当判处一定期限的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被称作“双重犯罪原则”。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者往往将组织安置在东南亚国家,因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允许设置仅对外国人开放的赌场,或是提高本国公民进入赌场消费的成本,即赌博业的有限合法化[5]。这给我国的引渡工作带来了困难。

最后,跨境网络赌博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掺杂一些政治元素,使案件侦办更加复杂。在某些存在地方武装割据的国家,跨境网络赌博能给当地的武装割据势力带来丰厚的利润,甚至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但是地方政府不愿意与我国公安机关合作,而且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也很难开展统一有效的指挥行动。更有甚者,跨境网络赌博的幕后主犯与当地的黑帮武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向相关国家和地区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抓捕时,有些幕后金主甚至在黑市上进行公开的悬赏,以5000美元的价格悬赏中国警察的性命①《在菲律宾黑市,骗子对中国警察发出追杀令,开价5000美元》,https://mp.weixin.qq.com/s/Qy0vf4yuMv2OCeZfeebnLw,访问日期:2021年8月9日。。这不仅给我国打击和逮捕行动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还严重影响派出的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

(二)难以对境内组织进行有效预防、控制

各级代理和支付平台会员的招募形式多样且隐蔽。境内资金转移的部门及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但发展数量庞大的下线人员的过程并不是如传统传销组织的由人到人的过程,而是由信息到人的过程[6]。也就是说,发展下线的过程并不依赖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而是通过发布信息,由信息匹配人的方式招募相关人员。根据笔者参与调查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都借助各种交友软件、论坛、网赚平台等发布信息,以诱惑性的收益吸引相关人员加入组织。这些信息并不透露具体的工作性质,一些人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了犯罪活动中。这些非法支付平台的会员之间、各级代理之间互不见面、互不相识,一切资金转移行为都发生在线上,仅靠一部或几部移动智能终端就能完成资金转移,给案件的侦查和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境外网络赌博组织还会通过发展内部会员的方式来发展下级代理,利用赌博人员或非法支付平台的会员希望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将其与赌博组织捆绑在一起,把赌博人员发展成参与组织赌博和资金转移的代理。由此,形成了“以赌养犯”的特殊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保持了成员的忠诚度,还在组织内部形成了稳固的层级关系。

此外,境内的资金流转部门和各级代理分布广泛且分散,不利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和打击。由于资金流转并不在线下完成,而是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和智能终端,这就决定了整个组织的活动不必设于线下,也不必聚集组织成员进行集体活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被招募的非法支付平台会员分布范围广泛、分散,遍及全国,使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研判发案规律的难度大大增加。根据笔者调查,在对若干个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境内资金流转部门的侦查和研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地域分布的规律很难进行有效总结。而且这种原子化和个人化的组织结构,一般只能从涉案的银行账号和相关平台的账号入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单线调查,无法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限制了办案人员的侦查思路。此外,犯罪嫌疑人分布广泛且分散也给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境内资金转移的涉案人员众多,个人的涉案金额高至几十万元,低至几百元,而公安机关警力相对有限,办案部门只能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确定打击范围,但确定的范围越窄,就越有可能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不能对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异地抓捕也讲求较为严密的技战术配合,较大规模的集中逮捕行动,也有可能出现一些不良后果,导致后续的证据收集和起诉产生纰漏。

(三)犯罪团队手段高、技术性强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对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分析研判主要针对其在境内的资金流转情况。这种犯罪极其依赖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而且涉及各种金融业务,对侦查人员的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素质要求比较高[7]。在实际情况中,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并没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知识技能储备,只能依靠有限的渠道去提升。因此,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容易遇到证据灭失、思路闭塞等问题,干扰案件的侦查进程。

此外,基层公安机关在数据库建设和应用方面,并没有统一的关于网络赌博案件的数据库和办案平台,一般都使用传统犯罪案件的数据库和办案平台,相对专业的数据分析工作需要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由于不能及时地获取相关数据的研判结果,因而有可能导致线索丢失和贻误战机。

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时一般由地市级或省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主导研判,由县市级基层公安机关开展抓捕行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赌博案件的发现、立案和侦查主要还是由基层公安机关来完成,上下级之间的情报交流及报送、信息和平台共享力度仍然有提高的空间。

此外,由于大部分的赌博案件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其调查途径和打击力度与侦查部门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较之传统赌博犯罪,此类网络赌博犯罪并不能得到法律合理的评价[8]。在实际情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性质错判、或者因为职责不清而相互推诿的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庞大,分布在全国各地,跨省市之间的警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仍然需要加强。

三、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完善警务合作机制

1.完善警银合作机制

公安机关与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密切合作是打击预防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重要手段。银行的反洗钱部门具有高素质的专门的金融业务人员、先进的分析工具,且在各种反洗钱案件中累积了大量的经验,能够帮助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分析工作,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有效地弥补了办案人员对专业金融知识缺乏的短板,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加强与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双向交流,可以将本地区最新的洗钱犯罪、金融犯罪动向与银行反洗钱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共同分析当前相关犯罪的趋势与特点,提高预警效能,达到公安机关与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双赢。当前,公安机关与银行反洗钱部门虽然进行了相关的合作,但在深度与广度上仍然有进步的空间,尤其在合作的能动性上,还是以案件为主要的载体,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向银行的反洗钱部门发起合作请求。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这种合作相对比较保守和被动。各自利用自身的专业和先进的分析工具,结合大数据平台和技术,畅通双向信息互换的通道,主动发现甚至更早一步对可能发生的洗钱行为进行预警,是未来警银联动理想的发展方向[9]。

2.加强警企之间的合作

已有趋势表明,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越来越青睐以第三方支付和第四方支付作为其转账和输送资金的主要方式。第三方支付和第四方支付是我国居民重要的线上支付方式,操作简单,使用便捷,用户广泛,自由度高,非法资金能够伪装成为生活资金,以多次数、小金额的方式完成资金的隐蔽转移。多年以来,随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案件都有相关支付机构或开展支付业务的企业的身影,有的支付企业被网络犯罪利用,而有的则专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因此,公安机关需要频繁地从相关的支付机构调取证据,但目前包括转账记录和个人信息等证据的调取过程过于烦琐,且某些程序和要求在当下已明显不符合警务机制改革的需要,造成了时间和资源上不必要的浪费。建立合法合规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畅通警企双方的调查取证机制,完善调查取证的程序规定,对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加强警企之间的合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有两条: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触犯开设赌场罪;二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在境内的各级代理来说,其行为特征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要件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对于支付平台的会员来说,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要件,在只有输送资金的行为条件下,才能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一些支付平台的会员以此为业,购买数部设备并申请相关的证件、账号,输送的资金累计百万元以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此类犯罪的判罚过轻,不适应当前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利用高效的资金流转速度所导致的社会财富流失,判罚力度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侵害法益的程度不相匹配,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还有可能使潜藏的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弱化相应的打击效果。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提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并以具体的金额为标准,合理划分量刑起点,起到合理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和震慑社会上潜在的违法行为人的作用。

(三)加大对相关灰黑产业的打击力度

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需要一系列黑灰产业的支持,如非法买卖各种证件、手机卡号、银行账号等。因此,打击各种灰黑产业尤其是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的买卖行为是控制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重要途径。一是要打击和惩处违法买卖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说明的是,对于明知自己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而主动出售或租赁的行为人,由于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意性,也应当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有效打击相关的灰黑产业和市场。根据笔者调查了解,在某些地市,公安机关已经初步开展了相关的专项整治,对非法买卖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效果良好。二是针对为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各种支付工具及技术服务的灰黑产业,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封堵技术漏洞。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相关硬件设备商和软件服务商的经营资质,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构建一体化的办案平台

构建不同地区的一体化办案平台,将原子化、碎片化的侦查过程重新聚合,是当前打击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有力手段。构建一体化的办案平台的核心思路是“以案为主,聚合信息,集中打击”。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行为本质依然是网络赌博,网络赌博必须依赖有足够赌客下注的线上赌博平台,资金以此才能在指定时间内汇聚。此外,相似的网络赌博平台在运营模式、人员管理方面都基本相同。因此,以具体的某个赌博平台为侦查和打击的分类标准,能够迅速地厘清赌博人员组成结构和资金流方向,这是犯罪打击以案为主的原因。聚合信息是指在构建一体化办案平台的过程中,着重构建信息数据的基础部分,如涉案人员姓名、地区、职务、代理层级、涉案账号等。这些数据能够及时更新和修改,并可以实时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将信息聚合在一个共建共有平台之上,有利于信息扩展和有效共享。集中打击是由新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隐蔽性和犯罪人员的高度警惕性决定的。统一的平台有利于各地公安机关进行联合统一的行动。基于数据共享,各地公安机关可以站在整个案件的视角上制定行动方针和具体的行动计划,避免打草惊蛇,将能够查清的案件部分和主要的犯罪嫌疑人一并处理,实现案件打击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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