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
——基于双元创新视角
2022-03-16黄志霖马紫孟林欣琪
黄志霖 马紫孟 林欣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引言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创新也正在不断地融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高质量发展带来勃勃生机。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2021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与《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陆续发布,指出粤港澳大湾区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挥港澳优势,推进各领域创新,建设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基地,建立健全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成为高质量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创新策源地。
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尚需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产业转型升级离不开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支撑。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外部环境,作用于企业的创新产出,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一项中长期发展战略,在不同发展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在湾区建设初期阶段,研究企业创新多大程度上受到何种影响、在此影响下采取何种创新战略,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现有文献基于不同的理论框架识别出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关键影响因素包括科技因素、环境因素、组织因素(Miles&Hauknes,1996)以及高管特征因素(Marklund,1998)。而来自中国的经验显示,科技兼容性、政府支持、技术创新、行业竞争、组织特征、管理者特征等是影响企业创新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陈菲琼等,2013;陈勇兵等,2012;葛顺奇和罗伟,2013)。虽然这些研究很好地回答了是什么在影响企业创新,但其并没有将创新行为进行区分,缺乏对企业在不同环境下进行创新行为的异质性研究。从组织行为视角来看,企业创新存在探索(Explore)和利用(Exploit)两种行为。而目前基于利用和探索视角的技术创新实证研究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的过程管理、平衡问题与企业绩效关系、内部匹配与绩效关系以及交互作用与销售增长率等方面(焦豪,2011;王凤彬等,2012),此类研究大多数停留在企业内部层面,针对企业利用式、探索式创新与政策关系的研究比较匮乏。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政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处于初级阶段,加之我国的文化关系、制度体系的影响(李剑力,2009;李忆和司有和,2008),政府政策对我国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更甚。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企业创新行为是否受到政策影响?如果受到影响,这其中的影响机制是什么?本文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一政策体系为例,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本文重点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产生的影响,探索政府应如何引导非湾区企业在此发展战略下进行转型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相对于以往考察政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本文从双元创新视角出发,进一步拓展宏观政策对微观企业创新行为影响的研究视角,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一阶段的实施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双元创新
所谓双元创新通常是指企业创新行为中的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Benner&Tushman,2003)。利用式创新是企业对现有产品、现有能力、现有技术的提炼、延伸,其结果往往是提高现有产品的竞争力,而探索式创新是指对新事物的尝试、新技术的开发、新领域的探索。这两种创新是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一方面,企业的资源有限,同时开展两类创新势必占用更多资源,因此资源较为稀缺的企业往往需要对两类创新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企业开展双元创新必然涉及两类创新的平衡与互补,两者均与企业经营业绩正相关,但影响程度一定程度上受到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环境下,企业的创新行为往往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利用式创新有利于提升企业所在领域的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同时具有较小的“创新风险”,但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往往呈现相似的技术发展轨迹,因此过多偏向于利用式创新,难以维持长期的竞争优势(Cao et al.,2009)。探索式创新则有利于推动企业进入新的技术领域,打开新市场,虽面临较大“创新风险”,但可能为企业带来重大技术突破,进而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多数学者认为,企业应当同时追求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He&Wong,2004),既要迎合短期发展需求,又要占据长期竞争优势,但现实往往不能两全其美。因此,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之间的取舍权衡,成为研究者们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
熊彼特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正是创新引起经济增长和发展。以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夫·弗里曼、美国学者理查德·纳尔逊等人为代表的国家创新系统学派认为,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企业家的功劳,也不是企业的孤立行为,而是由国家创新系统推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创新主体通过国家制度的安排及其相互作用,推动知识的创新、引进、扩散和应用,使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的绩效(He&Wong,2004)。因此,政府通常需要为企业创新提供支持,创建良好创新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大量研究发现,政府政策支持能够显著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如毛其淋和许家云(2014)认为中国企业就“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所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卓有成效的,“走出去”战略在总体上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并且显著延长了企业创新的持续期,对企业提升自身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也有研究表明,政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作用有限,甚至会抑制企业创新。如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提出中国产业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更多的是一种创新策略而非实质性创新,受产业政策激励的企业只追求创新“数量”增加并非创新“质量”,并提出“高质量”的实质性创新才是企业价值的源泉。无论政府政策是促进或是抑制企业创新,其总是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创新活动(Jaworski&Kohli,1993)。
企业创新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投资回报周期长,不确定性大,且有可能面临极大“创新风险”,而政府营造的社会经济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一定程度上影响这种“创新风险”。具体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分别从政策层面、产业层面及人才和科研能力层面助力企业创新(李萌萌和陈文冬,2021;李沐纯和张紫瑄,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塑造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其首要目标。从区域协调上看,国家出台创新政策着眼于珠三角与港澳地区的紧密合作,致力于形成优势互补、资源互享、共同创新的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7月,《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的框架协议》签订。根据协议,在中央支持下,粤港澳三地政府将完善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将港澳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优化跨区域合作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大湾区内人流、物流等高效便捷流通,构建国际化、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以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2018年12月,广东省政府与金融机构共投入9.39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大湾区科技创新发展,为区内科技园、孵化基地、高校、研究院所等建设赋能,逐渐向优势产业发展(张大为和黄秀丽,2021)。
政策层面: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政策的出台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大湾区内存在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不同的制度使得不同城市之间存在贸易壁垒和地方行政壁垒,导致彼此之间的竞争和排他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与流动(李萌萌和陈文冬,2021),解决这一问题尤为重要。2003年出台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文件,旨在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间投资与贸易往来。此后国家出台的多项政策及纲要都围绕着加强珠三角与港澳地区的紧密合作,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四大战略目标,分别是建设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形成“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建设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四大战略目标以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协同模式创新、文化创新等要素为渠道,加强企业分工合作及错位发展意识,为深化供给侧改革、提升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接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做出有力贡献。
金融层面:Schumpeter(1911)认为,充足的资金支持是促进创新所必需的。粤港澳大湾区通过政府财政扶持渠道直接刺激企业创新行为和通过金融支持渠道缓解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为企业参与创新活动减轻融资负担,在金融领域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的创新发展(申明浩等,2020)。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针对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金融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湾区跨境投融资和贸易便利化、切实规避跨境金融风险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为大湾区科技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全方位业务环境。
产业层面:粤港澳大湾区以创新引领内部产业横纵向发展。在横向上,粤港澳大湾区在香港和广州城市群拥有8个国家高新园区、16个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基地。2019年广东财政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就包括35亿元资助攻关重点领域的核心技术、14.62亿元支持基础研究平台和实验室建设、1亿元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这些区域发展战略通过财政优惠政策吸引大量的新兴企业和高端人才,有效促进知识技术的外溢效应,促进区域创新发展(高增安和李肖萌,2019)。同时,政府的投入也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企业的创新活动(高源,2020)。在城市分工上,湾区城市创新网络呈核心-边缘空间分布,整体形成以广深为核心、佛莞为副中心的层级递减型空间结构,区域聚集特征明显(刘心怡,2020)。广州城市群以港口城市的优势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了地理优势;深圳城市群是“创客”之都,新能源、生物医药、科技服务等优势企业都在此大放异彩;中山以医药、化工、五金、服装家具等产业形成聚集优势,带动地区产业的发展。粤港澳大湾区通过集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有效促进了粤港澳区域产业链、价值链升级,开展创新及科技合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
人才和科研能力层面:粤港澳大湾区为创新创业个人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2018年8月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以有利政策为湾区人才创新创业计划保驾护航。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推动创新人才加速涌入、产学研合作更加深化,依托新型科研机构和产业集群效应,企业出现跨界创新的新热潮,产品类型和产品门类多元化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新动能。总体来看,粤港澳大湾区科研创新主体在全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樊德良等,2019)。粤港澳大湾区拥有200多所大学和200多万在校大学生,这些高校具有较高的基础科研水平,可以为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发挥了湾区各城市的优势,吸引人才聚集,同时,建成一批创新发展平台,为科研创新的孵化起到重要作用,促使技术以及人才在大湾区流动,激发更大的创新潜力(李萌萌和陈文冬,2021)。
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湾区建设始终秉承着“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原则,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一个覆盖全面、资源丰富、高度活跃的创新生态,为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活力,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独特贡献。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高了企业的双元创新水平(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
假设1a: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高了企业的利用式创新,且对湾区内企业的影响更大。
假设1b: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高了企业的探索式创新,且对湾区内企业的影响更大。
大量的研究表明,探索式创新对企业的新产品绩效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然而,由于探索活动具有冒险性质,其回报往往是不确定的、遥远的,短期效果可能是不显著的。因此,企业往往会选择进行风险小、见效快的利用式创新(王凤彬等,2012)。一方面,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会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毛其淋和许家云,2014),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一项中长期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举措,湾区建设促进了创新要素流动,湾区内市场竞争相对激烈,加之湾区内创新技术的溢出效应,激发企业对新市场、新技术的渴望,进而促进企业的探索式创新。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资源有限,资源较为稀缺的企业往往需要对两类创新进行取舍,倘若选择了探索式创新,势必需要减少对利用式创新的研发投入。因此,本文进一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相比非湾区内企业,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了湾区内企业的探索式创新,而抑制其利用式创新。
三、数据、变量与计量模型
(一)样本数据
本文选取2014~2019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基于以下原则剔除样本:ST类、金融保险类企业;企业专利数量连续3年均小于1的企业;财务数据严重缺失的企业。最后选取783个企业共3132个样本观测值。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及专利数据分别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CNRDS数据库。本文依据企业注册地是否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来判断企业是否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影响。此外,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的缩尾(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1.双元创新。为了区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的差异化影响,本文借鉴Guan&Liu(2016)、张庆垒等(2018)的方法,采用IPC专利分类号前4位为基础,以代表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选择五年的窗口期,对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进行定义。即当某企业当年申请的专利在IPC分类号中出现与之前五年窗口期相同的专利分类号时,则将该企业当年申请的分类号中重复出现的专利计数作为利用式创新指标;如果企业当年申请的专利数据中未出现与之前五年相同的IPC专利类别,则将这些分类号未重复出现的专利计数作为探索式创新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利用式创新(exploit):该企业该年度申请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在过去5年内曾出现,计数为Mt=1,否则为零。那么该年度的利用式创新为exploit=∑Mt。探索式创新(explore):该企业该年度申请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在过去5年内未出现,计数为Tt=1,否则为零。那么该年度的探索式创新为explore=∑Tt。
2.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广州、深圳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使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目的与使命更加明确。本文将2017~2019年作为企业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的年度。2014~2016年作为未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的年度。
2017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以下称《协议》)签署仪式。《协议》进一步明确了粤港澳大湾区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九个城市组成。因此,本文依据企业的注册地是否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来判断企业是否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影响。
3.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利用式创新数均值为72.7540,探索式创新数均值为14.7250,从企业利用式创新数和探索式创新数的均值来看,探索式创新的绩效均值明显低于利用式创新绩效均值,说明近些年来企业更加偏向于对现有技术和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造,而对新技术的学习和新产品的开发则较为有限。利用式创新数的最大值为863.0000,而标准差为136.2022;探索式创新数最大值为543.0000,而标准差为24.0740。这说明各企业之间的利用式创新水平、探索式创新水平的差异较大。另外,可以观察到treat的均值约为0.0790,这意味着7.90%的企业为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的企业。
(三)模型构建
1.面板数据回归。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检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模型设定如公式(1)所示。
其中,下标i和t分别代表企业样本个体与年份。lnexploit、lnexplore分别为利用式创新数、探索式创新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代表企业的两种创新行为。post为虚拟变量,本文将2017~2019年定义为1,2014~2016年定义为0。这是因为,本文将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视为最早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时间。controls为一系列控制变量,为了缓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对控制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eit则为随机误差项。本文根据曾萍等(2014)、王桂军和卢潇潇(2019)、徐思等(2019)、卢伟和李大伟(2016)的研究,将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debt)、资产回报率(roa)、流动比率(cr)、总资产周转率(effi)、企业年龄(age)等企业层面变量,以及城镇化水平(urban)、金融支持水平(finance)、政府行为(gov)、市场化程度(market)等地区层面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2.双重差分模型。国内外学者通常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政策的有效性(Lechner,2011;Matsuyama&Morita,2006)。为了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本文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17~2019年)中受到其影响的企业作为处理组,其他未受影响的企业作为控制组。具体的双重差分模型设定如公式(2)所示。
其中,treat为虚拟变量,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的企业(即企业注册地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取值为1,其余企业取值为0;post为虚拟变量,本文将2017~2019年定义为1,2014~2016年定义为0;controls为一系列控制变量,同样也采取了滞后一期处理。
四、实证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初步影响
表2报告了企业双元创新(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作为因变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的回归结果。M1-M2的结果显示,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水平与探索式创新水平,假设1得到支持。同时,相比之下,利用式创新受到来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影响大于探索式创新。M3-M6的结果显示,对于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水平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影响程度小于非湾区内企业,并均在1%水平下显著,这一点与预期不一致,有待商榷。湾区内企业的探索式创新水平受影响的程度大于非湾区内企业,假设1b得到支持。经初步分析,本文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成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之来自香港、澳门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激发湾区内企业对新市场、新技术的渴望,进而促进企业的探索式创新行为。同时,由于企业资源有限,同时开展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势必会占用更多资源,因此资源较为稀缺的企业往往需要对两类创新进行取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湾区内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将较大一部分资源投入探索式创新;另外,由中央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湾区内部高新技术人才吸纳、创业体系完善的政策及法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湾区内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的成本及风险,这可能是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水平受影响程度低于非湾区内企业的原因。
表2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影响结果
(二)双重差分模型
1.共同趋势检验。在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前,需要验证样本是否符合共同趋势假设的要求,即处理组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之前的变化趋势应与对照组保持一致。因此,本文对利用式创新数和探索式创新数前后变化趋势进行对比分析。从图1可以得出,2016年以后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数显著提升;非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数提升则相对较小,与湾区内企业的差距随时间逐渐增大。
图1 利用式创新数差异
从图2可以得出,湾区内企业和非湾区内企业的探索式创新数在2016年之前差异较小,同时两类企业均在2016年后上升趋势明显。在2017年时,湾区内企业的探索式创新数急剧上升,与非湾区内企业差距增大。
由图1和图2可得,湾区内企业和非湾区内企业的双元创新水平呈现平行趋势,走向基本保持一致。因此,样本满足双重差分模型共同趋势假设的要求,估计结果不存在严重偏差,检验结果可信度较高。
图2 探索式创新数差异
2.双重差分检验。为剔除时间效应和分组效应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同时解决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表3报告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影响的双重差分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否控制年份,湾区内企业的虚拟变量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均在5%的水平下与利用式创新数显著负相关,与探索式创新数显著正相关,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提高其探索式创新,假设2得到支持。这进一步说明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了湾区内企业对新市场、新技术的渴望,进而促进了企业的探索式创新行为,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新机会、新路径,创造企业的独特优势。而由于企业资源有限,企业往往需要对两类创新进行取舍,因此抑制了企业的利用式创新。
表3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双重差分结果
3.安慰剂检验。为进一步确保上述结果的稳健性,即证明企业的探索式创新提升与利用式创新下降并非由于其他政策性或随机性因素所致,本文利用Abadie et al.(2010)提出的安慰剂检验法进行检验。具体如下:首先,在所有对照组所在城市中,随机选取九个城市,然后假设这些城市在2017年受到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影响,并依此判断样本企业是否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再进行双重差分检验。其次,虚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份进行相应的安慰剂检验(当为2014年时,post取值为0;当为2016~2017年时,post取值为1)。
表4报告了安慰剂检验的结果。M1-M2的结果显示,虚假处理组与post的交互项和利用式创新及探索式创新没有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与前文的回归结果并不一致,侧面证明了之前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另外,M3-M4的结果显示,通过虚构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份与treat的交互项均不显著,表明通过虚构年份无法得到前文的回归结果,说明之前的分析结果并非由常规性的随机因素导致。
表4 安慰剂检验
4.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为避免政策本身可能存在的非随机选择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使用双重差分模型除要求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外,同时还要求实验组与控制组样本选择是随机的,剔除企业个体效应与时间趋势的干扰。即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的企业既有可能是获得国家支持较多的高科技企业,也有可能是不愿意创新或者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处理组选择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模型进行估计。首先,使用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流动比率、总资产周转率、企业年龄、研发支出等企业协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Probit回归,计算每个样本对应的倾向得分,进而得到匹配得分预测值;其次,采用核匹配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匹配,构造一个企业性质与处理组最相似的控制组;最后,运用匹配结果进行双重差分估计。本文使用处理组248个样本与控制组2884个样本进行匹配,匹配后进行双重差分的样本为427个。表5报告了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结果,M1-M2的结果显示,在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回归后,本文的主要结论基本成立,即大湾区建设有效促进湾区内企业探索式创新,抑制利用式创新。
表5 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结果
五、进一步分析
(一)异质性检验
国有企业广泛分布于重要战略性与垄断性行业,服务于国家政治与经济政策需要,是政府调控社会发展与资源分配的重要途径,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国有企业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度更高,甚至会为了国家的某个经济目标而不计投入成本(李秋梅等,2019)。因此,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的意愿更高。为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本文将按照企业产权性质分为两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分别对两组样本使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回归。
表6报告了异质性检验结果,其中M1-M2为国有企业样本,M3-M4为非国有企业样本。M1-M4的结果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水平,同时,国有企业利用式创新的双重差分回归系数约为非国有企业的两倍,且均在5%的水平下显著。因此,可以初步说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国有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水平影响大于非国有企业。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国有企业的探索式创新影响并不显著,反而显著提高了非国有企业的探索式创新水平,这与预期不一致。本文进一步认为,根据政治庇护理论(曾萍等,2016),政府及其官员可以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发展中获得更多政治收益,例如,促进当地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实施政绩工程等。因此,政府及其官员就有动机给其治下的国有企业提供额外关照,如土地划拨或地租优惠、贷款利息优惠、政策性采购、亏损财政补贴等(余明桂等,2010)。并且,当国有企业发展遇到严重财务危机的时候,政府还会及时通过增加资本、补贴、减税或其他各种方式,帮助国有企业渡过难关。在这种外无压力、内无动力的情况下,期盼国有企业积极从事高风险的探索式创新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李玲和陶厚永,2013)。因此,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非国有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更积极地进行探索式创新。
表6 异质性检验
(二)作用机制分析
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视角来说,由于探索式创新具有正外部性,存在“价格溢出”与“知识溢出”两种效应(曾萍等,2016),这极大地损害了企业探索式创新的收益,也相应造成市场失灵,并由此激励企业通过技术模仿来“搭便车”抑或是逐步改进现有产品进行利用式创新,而不是积极主动开展探索式创新(Benner&Tushman,2003;Gibson&Birkinshaw,200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支持能够降低“价格溢出”与“知识溢出”效应对于采用探索式创新企业的损害(Arrow,1962),增加企业创新收益,由此激发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的意愿,达到促进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的目的。因此,本文预期,相较于利用式创新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通过给予支持企业更多政府补贴,进而促进企业的探索式创新行为。本文采用三重差分模型验证这一猜想,其中,subsidy为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treat和post代表的含义与上文一致。
表7报告了作用机制的分析结果,M1-M2结果显示,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湾区内企业在获得政府补贴后,响应国家号召的积极性更高,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水平。进一步,探索式创新的三重差分回归系数是利用式创新的两倍以上,且均在1%水平下显著。因此,可以说明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相对于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而言,政府补助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
表7 作用机制分析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2014~2019年中国上市企业样本数据,以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影响的企业为处理组,未受影响的企业为控制组,使用面板数据回归和双重差分模型考察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为解决内生性问题,采用安慰剂检验与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验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研究发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了企业的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与非湾区内企业相比,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上升程度小于非湾区内企业,而其探索式创新上升程度则大于非湾区内企业。此外,通过异质性与作用机制的进一步分析表明:第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通过政府补助有效提高了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第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国有企业的利用式创新水平影响大于非国有企业;此外,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非国有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更积极地进行探索式创新。第三,相对于湾区内企业的利用式创新而言,政府补助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
本文研究结论具有丰富的政策含义: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双元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促进湾区内企业探索式创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利用式创新。目前,湾区建设促进了企业的创新投入,提高了企业创新水平,但应警惕企业出现“因噎废食”情况,政府应当关注过多的探索式创新背后可能存在的“创新风险”,引导企业在关注长远发展的同时,也要顾及当下,更好地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现阶段,政府应积极发挥政策引领、组织协调的作用,使用“看得见的手”推动企业在对外开放的基础上,重视利用式创新与探索式创新的合理搭配,尤其是国有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好大湾区内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相关政策,增强大湾区内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促进湾区内企业合理创新,这对于湾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领域,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充分发挥港澳的国际化优势,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解决企业创新的后顾之忧,降低企业的“创新风险”。
而对于企业来说,在粤港澳大湾区这个快速变化和激烈竞争的经营环境中,企业需要不断地审视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悖论,既要强调稳定和效率以通过利用式创新增加当前收益,又要鼓励创造和冒险以通过探索式创新获得长期竞争优势。一方面,企业通过开展利用式创新更新已有知识、改善已有产品以及为已有市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等,为企业的发展积累大量经验,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开展探索式创新获取新知识、研发新产品以及开辟新市场等,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收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但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在企业内部存在着竞争关系,如果不能较好地协调和平衡二者的关系,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处理好利用式创新和探索式创新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企业有效运作与适应未来变革,进而形成可持续性竞争优势。
在“产学研”与人才引进方面,根据《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以港澳科技教育资源优势和内地人才资源为依托,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特别是将港澳的商业化研发和广东的基础性研发相结合,积极推进原始创新,提高优势产业核心技术的探索性创新能力。同时通过积极引进科研院所、知名高校、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建设虚拟大学园等方式,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扩散,增强企业利用式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