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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讯“0元购”产品全链条收入确认的审计视角

2022-03-15水会莉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2期
关键词:合作方零售商义务

| 水会莉

斐讯 “0元购”是上海斐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实体产品捆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一种营销模式。该模式有别于传统单一主体的还本销售,活动的发起方与返现义务的承担方分属不同的企业。随着数智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经济企业发展迅猛,市场流动性的增强不断推高资产价格,进而提升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资本逐利本质使非金融企业金融化现象凸显,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频频被企业投回金融市场中,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聚积。斐讯 “0元购”从一开始的高歌猛进到相关控制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立案侦查黯然离场,无疑为实体经济捆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集聚提供了新的注脚。基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分析了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等斐讯“0元购”全链条产品收入的确认与审计风险识别,为完善实体经济金融化相关创新业务收入确认与审计风险识别的相关制度建设与实务操作提供借鉴参考。

一、斐讯 “0元购”事件概况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斐讯)是一家生产路由器、体脂秤、电视盒子等产品的电子数码企业。2015年7月,斐讯开始推行“0元购”模式,“0元购”产品涉及路由器、体脂秤、扫地机器人等诸多门类。“0元购”产品捆绑K码卡片,消费者购买附K码的斐讯“0元购”产品后,安装联璧金融APP,激活K码,购物款即全部返还至用户联壁金融APP账户。由于联壁金融APP提供有 “理财”产品,不少用户进而成为了该平台的投资者,“0元购”延伸为“0元购”+“高收益理财”营销模式。2017年9月斐讯公司与华夏万家合作推出“0元购”活动,返现平台为华夏万家金服APP。“0元购”产品除通过斐讯官网进行销售外,还通过京东、苏宁、国美等平台以及终端销售商出售。该模式下,斐讯产品销量激增,联壁金融、华夏万家金服的用户数量也出现了大幅增长,募集用户资金数额巨大。

2018年6至8月,联璧金融和华夏万家相继出现网站无法访问、提现未到账等系列问题,相关实际控制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斐讯“0元购”产品遭遇下架。来自互联网的资料显示,斐讯最初发布公告声称“0元购“是厂商活动,与任何第三方平台无关,承诺参加斐讯“0元购”活动应获而未获返现的消费者由斐讯负责兑换,积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来改变承诺,不再为无法获得正当返现的消费者兑换返现,而是为其兑换斐讯商城维C,消费者持维C可根据换购规则在斐讯商城换购商品。接着,斐讯经营状况持续恶化,陷入经营困难,公司网站无法打开。企查查显示该企业面临破产重整高风险。斐讯“0元购”随着合作第三方金融平台以及斐讯公司相继出现问题后,京东、国美等个别销售平台开放了符合特定条件的斐讯产品退货退款通道,并就因返现无法兑付而发生退货的相关费用向斐讯提起追偿,一时风光无限的斐讯“0元购”就此黯然落幕!

二、斐讯“0元购”产品全链条的收入确认分析

斐讯“0元购”属于消费者购物,第三方合作平台返现模式,其产品销售链条如图1所示。

图1 斐讯“0元购“产品销售链条

(一)生产商的收入确认分析

斐讯作为产品的生产商,销售“0元购”产品,从税法上看,只要0元购产品发生了向客户(用户、经销商、代理商、终端零售等)的转移,就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且因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有别于生产厂商内部处置资产,斐讯也需要确认销售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从会计上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斐讯销售0元购产品确认收入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返现义务。斐讯是推行产品0元购的活动方,而联壁金融与华夏万家金服则是与斐讯合作的产品零元购的承办方,是承担返现义务的主体。产品内包装所附K码的文字表述以及活动中后期斐讯多次发布的声明都指向了斐讯对0元购产品的返现存在担保责任,即当斐讯销售0元购产品时,常规的逻辑是:消费者购买0元购产品,向销售方支付产品价款——在合作平台注册并激活K码——取得合作平台给予的返现。对于销售方而言,如果消费者最终是否能够返现完全与其无关,0元购产品交付给购买方,收取购买方的支付对价,意味着销售方的产品销售业务完全依照现行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当消费者依据规定操作也未能获得合作方兑付购物款,销售方需要对此承担兑付责任时,就意味着销售方是在销售一项附加担保返现义务的0元购产品。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附有担保责任条款销售的收入确认准则,现有收入准则针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要求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由前文可以看出,斐讯销售0元购产品,其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产品和返现兑付的担保服务。因客户不能单独选择购买该项返现兑付的担保服务,且担保服务并不意味着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返现义务取决于未来合作方的兑付结果。依据会计持续经营假设,斐讯返现兑付担保服务难以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亦难以将相应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考虑到由斐讯返现兑付担保责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该事项属于披露事项,不影响企业收入的确认。也即在合作方联壁金融与华夏万家暴雷不能兑付用户购货款前,合作方作为公司法人,基于会计持续经营假设预期,活动方斐讯销售0元购产品收入的确认不受返现兑付担保责任的影响,只是应在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

在合作方联壁金融与华夏万家不能兑付用户购货款后,0元购产品的返现兑付义务由合作平台转向了斐讯,此前应获未获兑付的返现义务以及新发生的0元购产品销售的返现义务转为斐讯公司。此时,产品生产方与返现方合为一体,在此情况下,斐讯的0元购产品销售成为单一主体的还本销售,根据收入准则,斐讯销售0元购产品从用户处收取的购货款,不应确认收入,而应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发出商品成本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针对已经出售并确认收入结转相应成本,而用户未获返现,将由斐讯承担兑换的部分,会计准则没有针对此事项的明确规定,类比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销售返利等相关政策规定,可冲减收入、成本,计入费用或损失。

(二)渠道运营商(代理商)的收入确认分析

此处的渠道运营商(代理商)是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中间商。鉴于斐讯多次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消费者购买产品,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0元购活动,与任何第三方销售平台无关。零售商收到消费者“0元购”产品因返现纠纷而导致的退货是否有权向上游渠道运营商(代理商)退货是影响渠道运营销售“0元购”产品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一个关键因素。若渠道运营商的销售合同中明确列示其对“0元购”产品返现义务免责,且不得以此作为产品退货的条件。买卖双方针对返现义务的免责条款达成一致,且合同签署意思表达明确,则渠道运营商(代理商)销售“0元购’产品收入确认不受产品返现兑付因素影响,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若渠道运营商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列示,“0元购”产品因发生返现兑付纠纷而导致消费者退货,零售商有权向运营商(代理商)退货,则相当于销售方是在销售一项附加担保返现义务的0元购产品。收入确认类同生产商,只是渠道运营商在收到因返现兑付纠纷导致的退货可向生产商要求退货追偿。如果合同未对返现问题进行明确说明,但明确列示了收入确认规则,在该收入确认规则不违法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条款确认收入。

(三)零售商的收入确认分析

根据终端销售交易特点,零售商区分为线上平台企业销售与线下终端零售商销售两类。对于零售商而言,尽管斐讯明确指出0元购活动与第三方销售平台无关,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因为终端零售商直接面向的是消费者,其在销售“0元购”商品时,返现兑付可以作为选择参加该0元购活动的消费者的一项合法权益,一旦合作方金融平台兑付困难,则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向0元购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销售终端0元购产品销售类活动方生产厂商,相当于在销售一项附加担保返现义务的0元购产品。考虑到识别用户不能获得返现的可能性较为困难,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该担保返现服务并不影响企业收入的确认。在0元购产品合作方联壁金融与华夏万家暴雷不能兑付用户购货款前,平台及终端销售方销售0元购产品收入的确认不受返现兑付担保责任的影响,只是应在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

在合作方联壁金融与华夏万家暴雷不能兑付用户购货款后,0元购产品的返现兑付问题由合作平台转向了活动方即生产厂商斐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面用户的平台及终端销售方面临先行赔付责任。此时,终端零售商先行赔付用户而发生的向用户退款退货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做销售退回处理,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与成本。

终端零售商先行赔付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其与上游供应商采购合同中关于返现责任的约定,若双方合同中有明确意思表达,合同约定为供应商的责任,则终端零售商可将收到消费者所退商品退回上游供应商,同时财务做进货退出处理;若双方合同中没有关于0元购商品返现免责条款,则终端零售商只能向生产厂商斐讯公司提起退货追偿。

(四)合作方“0元购”产品“收入”确认分析

合作方“0元购”产品收入确认通常发生在消费者购买“0元购”产品获得合作方返现,并成为合作方平台理财产品用户后。根据前文,用户购买“0元购”产品,安装合作方APP,注册并激活K码后即取得由合作方返现的一项权利。合作方兑付返现义务的前提是获得平台注册用户,兑付返现成为合作方平台引流或获客行为的一项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笔兑付通常计入销售费用。

因合作方平台中提供有多款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当“0元购”产品用户激活K码,取得返现并购买了平台中的理财产品成为合作方平台用户。具备发售理财产品资质的平台企业通常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确认收入。平台企业理财产品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等。

三、斐讯“0元购”产品全链条收入确认的审计风险

1.生产商“0元购”产品的审计风险。因斐讯“0元购”活动引入第三方返现的设计有别于传统单一主体的销售模式,在该模式下会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斐讯业绩,除常规的风险识别外,还应关注以下风险:(1)斐讯与合作方关于“0元购”的合规性以及产品收入分成是否存在约定;(2)斐讯是否为合作方的返现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若存在,该担保责任是否合理评估并充分披露;(3)斐讯“0元购”是否存在融资需求,所获资金的去向是否合理;(4)斐讯与合作方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等关联关系。

2.经销商“0元购”产品的审计风险。经销商经营“0元购”产品,因处在产品销售的中间环节,搭建了生产商与零售商间的桥梁。 “0元购”产品的营销优势会加速经销商的存货及资金流转,提升销售业绩。在该模式下,针对经销商“0元购”产品经营应关注:(1)“0元购”产品的合规性;(2)相关买卖合同中返现责任是否明确:(3)“0元购”产品交付及销售确认的条件;(4)是否承担“0元购”合作方返现义务的担保职责等。

3.终端零售商“0元购”产品的审计风险。终端零售商因处在产品销售的末端,直面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影响较大。在“0元购”的巨大营销攻势下,终端零售商“0元购”产品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1)营销政策是否存在对返现的兜底担保;(2)销售环节是否与消费者签定关于返现义务的书面免责声明;(3)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关于销售确认条件中,是否考虑可能的返现纠纷导致退货的处理;(4)是否合理评估“0元购”产品的兑付风险。

4.合作方“0元购”产品的审计风险。合作方“0元购”返现义务承担的主要目的在于引流,是一种获客行为。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0元购”产品全链条中,合作方平台企业的审计应主要聚焦合作方的盈利模式,平台企业是否具备发售理财产品的资质;合作方平台企业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等。

四、一些分析

根据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点名的18个重点案例中关于“联壁金融”涉嫌集资诈骗案的情况说明,斐讯“0元购”活动的合作平台均无发售理财产品资质,活动所募集资金也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以及个人消费等。通过对“0元购”产品全链条的收入确认分析,以及链条中不同主体审计风险的识别,能够为实体经济捆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相关创新业务的制度建设与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伴生着各种未知风险。当前,实体经济、金融业和市场需求对互联网的依赖日益加剧。面对实体企业与金融业融合创新业务,审计师需要深入业务本质,综合考虑实体与金融产品的盈利模式、合规性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的鉴证职能,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国家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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