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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大国治理的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沿革、挑战及优化

2022-03-15樊继达

宁夏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转移支付财权事权

摘要: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无论在事权、财权,还是转移支付等方面,与大国治理现代化的需求相比,都存在不相匹配的问题。走好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应基于外部性、信息对称及激励相容等原则,瞄向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其中,事权划分应更加精细,适当提高中央事权责任;财权划分应更加精确,在保持总体财力格局稳定的情况下健全地方财税体系;转移支付应更加精准,不断提高纵向转移支付的绩效,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体系,促进不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只有不断优化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才能为我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事权;财权;转移支付;大国治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2)01-005-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国家战略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1@ZH02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樊继达(1977- ),男,江苏连云港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公共经济教研室主任,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研究。

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框架与基础,是中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建立健全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财政制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走好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

一、大国治理目标变迁下的事权财权关系沿革

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大问题,关系到国家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政府间财政关系包含四大基本要素:事权、财权、支出责任、财力。其中,事权财权对应的是“权”,支出责任与财力对应的是“钱”。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展战略历经多次变迁,从优先发展重工业到实现四个现代化,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不断作出调整,力求匹配国家发展目标和治理目标的升级迭代。

(一)事权财权关系1.0阶段——统收统支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基础非常薄弱,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尽快实现工业化,从农业国家转型成为工业国家成为全党全国的共识。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我们学习借鉴苏联管理经济的经验,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通过实物计划指标来指挥经济运行。企业是政府的附属部门,农民隶属于人民公社,城市职工在国有部门工作。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相适应,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政作为控制经济的基本手段,以资产所有者身份直接深度嵌入社会生产和消费各个环节及各个领域,这一阶段可称为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1.0阶段。财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中央政府统一拨付。当然,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不足,政府间事权与财权频繁调整变动,但没有从根本上打破财政统收统支的框架,由此导致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为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之后,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有所调整,中央政府进行了两次向地方大规模放权的试验。1957~1958年,中央政府适当下放计划管理权和企业管理权,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参与中央企业收入分成。财政管理办法由“以支定收”改为“以收定支”,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这是中央向地方的第一次放权。从1966年开始,中央对地方进行第二次放权,地方拥有了规定地方税具体征收办法的权力,这一改进有效提升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总的来看,这一阶段的事权财权关系有力增强了中央政府汲取资源的能力,支撑国家集中财力推动重化工业优先发展,为中国从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型为工业化国家作出了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经济活力严重不足,民众生活水平改善幅度不大。

(二)事权财权关系2.0阶段——分灶吃饭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发展战略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提高市场效率,充分調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1980~1993年,我国探索实施以“分灶吃饭”为主要特征的财政包干型管理体制,进入事权财权关系2.0阶段。通常把“分灶吃饭”制度划分为三个时期:“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时期(1980~1985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时期(1985~1987年),“多种形式财政包干”体制时期(1988~1993年)。

在“分灶吃饭”时期,中央通过重新划分政府间财政收入有效激发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省市县政府运用对辖区的控制动员能力积极支持企业发展,进而推动辖区经济增长。从这个层面来讲,“分灶吃饭”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毋庸讳言,“分灶吃饭”制度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一是不规范、不稳定,过度强化地方利益,“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发展,引发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地区间的市场分割,重复建设屡禁不止,严重妨碍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造成“两个比重”不断下降。1984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达23%,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40.5%,到1993年,两者分别下降至12%和22%左右,严重弱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事权财权关系3.0阶段——分税制

为提高“两个比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进入3.0阶段。所谓分税制,就是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种划分各层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层级政府的预算相对独立。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调节。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与分税制改革前没有太大的变化。在税种划分上,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消费税等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有关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主要税种如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营业税、契税等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分税制改革的重大贡献在于,匹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较为清晰的政府间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成功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变革。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迅速扭转20世纪80年代“分灶吃饭”制度下“两个比重”下降的困窘局面,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93年的22%快速攀升至55.7%,有力维护了中央财力权威。从实践效果看,分税制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国经济增长进入快车道,政府财政收入稳步增加,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80年代地方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顽疾也有所好转。此后几年,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在分税制基础上,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尤其是在缓解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带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事权财权关系4.0阶段——现代财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财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迈入4.0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提升至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地位,擘画了社会主义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此基础上,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总体要求,并确定了改革的基本原则。随后,国务院制定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医疗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及科技、交通运输等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在收入划分方面,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将中央和地方在“营改增”前按75∶25比例分享的增值税及原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统一调整为中央和地方按50∶50的比例分享。同时,积极推进消费税部分商品征收环节后移,并将收入划归地方。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固定收入等。这一时期,征管机构也进行了调整,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了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变化。

为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转移支付也在不断优化完善。在保持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2019年新增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设置这一转移支付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地方有相应财力用于履行中央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2020年中央财政又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目标。

二、新发展阶段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主要挑战

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持续调整,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与政府财力增强的良性循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进入新发展阶段,从大国治理的需求审视,与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相比,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高品质生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仍有诸多不匹配之处。

(一)事权划分存在的主要症结

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清。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政府所承担的事务应主要集中在市场失灵领域;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中,政府事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实践中发现,一些原本属于市场调节或应由社会提供的事务,政府部门经常“越位”,介入过多,增加政府支出的同时并未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同时,一些本应政府部门承担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部门经常“缺位”,公共服务供给反而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高品质生活需要。

二是部分事权划分不尽合理。一方面,存在基本事权下移现象。关系国家利益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事务,如国家安全事务、国际界河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跨流域大江大河治理、污染防治、海域和海洋使用管理等本应由中央统一管理或承担更多责任,交给地方承担,效果不彰。整体来看,中央事权明显不足。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预算中,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在15%上下浮动,相比之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为46%,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均高于50%。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地方应担负支出责任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一些地方政府管理效果更好的事务,如学前教育、村容村貌整治、农村改水改厕等,中央政府也在介入管理,但由于存在大国规模效应及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三是部分事权划分不清晰。严格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责并无太大的区别,中央和地方职责同构严重。与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相比,中央事权仅多承担对外事务、国防事权。调研发现,有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中央和地方“上下一般粗”,交叉重叠。多级政府权力不清,共同管理的事项过多,导致各级政府的责任不明,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公共服务效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是部分事权划分法律规范不足。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并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划分。但在具体实践中,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多是以文件形式处理,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部分领域事权安排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事权频繁上收下放,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需进行多轮博弈,谈判成本高昂,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不足。部分领域虽然明晰划分了事权,但执行中执法不严,变形走样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财权划分存在的主要症结

一是政府间税种划分不尽合理。从世界范围来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是:体现国家主权的税种如关税、进口环节税收等一般划归中央政府;政府能较好掌握信息的税基稳定、地域化属性明显的税种,如房产税、市政税等划归地方政府;税基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均衡、年度间波动较大及税负宜转嫁等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划分为中央政府所有或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所有。理论上,不同的税种划分带来的激励效果差别很大。生产性税基划归地方,带来的一个后果是激励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变通形式如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吸引工业企业投资,竭力做大辖区经济总量。从长远看,此类行为扭曲了资源配置,不利于统一市场建设,不利于发挥大国规模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二是收入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除个别中央授权事项外,我国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在约定范围内开征新税的自主权,税收立法权、税政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这种制度设计导致地方政府难以从实际出发筹集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有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非正规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方式征集收入。有的地方政府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人为制造税收“洼地”,超越职权范围制定减免税政策,或通过财政返还等方式实行变相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既干扰全国范围内的要素自由流动及资源有效配置,更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三是非税收入没有纳入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范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典型代表的非税收入的快速增长是我国经济转型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1994年分税制后,许多城市走上“经营城市+招商引资”双轮驱动的发展道路。一方面,通过招商引资,建立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做大经济蛋糕,增加当期国内生产总值。另一方面,通过土地开发和金融支持,建设新城区,给政府带来各种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同时也可以做大远期国内生产总值。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出现“土地财政”与“地方债务”叠加的双重特征,地方政府在享受两者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可持续发展的隐患,许多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沉重。

(三)转移支付体系存在的主要症结

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各国大多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方式。选择何种转移支付方式,与该国的政治、經济、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密不可分。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多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美国则是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其目标是促进同一地区内部(城区和郊区)特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非地方政府间的财力均等。

我国转移支付体系存在的主要症结:一方面,转移支付结构不是很合理。作为调节政府间财力盈缺的重要手段,我国转移支付形式多达10多种。实践中,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糊,直接造成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立与政府间事权划分关联性较弱。其实,有些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的初衷往往是为了推进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一般化的倾向。应该看到,我国转移支付还面临一般转移支付规模偏小、专项转移支付偏多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了整合,但也仅仅是小类归大类,这是“物理整合”而非“化学整合”,基本没有打破原有的资金用途。

另一方面,专项转移支付有待完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瞄准中央委托的特定事务、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务或者中央认为从全国层面来看需要引导和鼓励的地方事务。专项支付资金不能随意使用,地方政府必须依照中央政府指定的用途使用。经过从下到上的多层级项目申报、从上到下的资金逐层下达,多层次链条难免造成信息失真,进而导致专项转移资金的错配等问题,中央要求地方提供的配套资金也难以落实到位。

三、匹配大国治理的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优化路径

新发展阶段必须基于大国治理的特殊国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瞄向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共同富裕来优化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

(一)匹配大国治理的政府间事权关系优化路径

一是科学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理论上,事权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政府间事权财权治理的逻辑起点和前置条件,是推进大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从大部分国家实践看,世界上多层级大国多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及激励相容性划分政府间财政事权。其一,外部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存在受益或影响范围的差异,从而可能存在最适度的事权分布。体现一国主权、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应由中央政府承担成本为最优;以特定区域民众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消防、治安等,由地方政府负责;横跨多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如生态环境保护等,一般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二,信息复杂性。理论上,有些公共服务获取基本信息相对容易,有些公共服务的信息获取则可能复杂得多。因此,信息获取难度越大、处理越复杂的公共服务事项,赋权地方政府负责,效果更好。其三,激励相容性。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应体现权责匹配,应有助于调动各级政府主动履责的积极性,避免地方政府为追求辖区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总的目标是力求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单一制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是我国社会主要问题。在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中央理应承担更多责任。宏观调控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应统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注重宏观调控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与协同性,提高相机抉择水平,提高宏观经济治理能力。“十四五”时期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应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财政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三是科学合理厘清省以下财政事权。省级政府处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承上启下的重要关节点。省域财政事权划分应在国家统一制度框架内,有针对性地加强辖区内事务管理和统筹协调,把该管的事情真正承担起来。省级政府应紧扣省域实际,可比照中央政府的做法,按照外部性、信息对称性及激励相容原则,合理划分省以下地市及县、乡镇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总的原则是,厘清省级政府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保持辖区社会稳定、推进辖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体现效率和公平导向。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将那些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地方政府提供更便捷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如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城乡社区事务、市政交通等,确定为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地方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贴近民众、获取信息便捷的优势,更好地满足辖区民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高品质生活需求。

四是动态调整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十四五”时期应完善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如创新研发、高等教育、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体现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意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可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也上划为中央承担的财政事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应综合权衡考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改革进展,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及激励相容原则予以合理划分。

五是完善政府事权划分的法律法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多数国家都采用由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及转移支付的做法。美国、日本等国家联邦政府或中央的事权由宪法等法律单独列举,地方概括剩余事权;德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则由宪法同时列举中央与地方事权,当出现未列举的事权时,一般根据事务的属性确定其归属。如美国宪法第1章第10条规定,各州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就进口与出口征税。单一制国家英国、法国等国的宪法没有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仅仅笼统规定由中央政府决定。“十四五”时期,我国需大力推动事权划分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宪法对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共有事权等作出原则性规定,通过新的法律及修改完善废止原有法律法规,对各领域事务的事权予以清晰的规定,以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匹配大国治理的政府间财权关系

一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不断健全优化地方税体系。在已实施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地方税税种。配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发展要求,在“十四五”时期抓紧培育地方支柱性财源,可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征房地产税。鉴于房地产税税基的不可移動性,可将其培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基于“蒂伯特模型”,从长远看,房地产税将激励地方政府改善辖区环境,形成良性发展循环。

二是优化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格局。总的原则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将税基流动性强、税基分布不均衡、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占更高的分成比例;将税基相对稳定、具有明显受益性、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且对全国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占更高的分成比例。以缓解基层政府财力困境,保障基层政府稳定运转为导向,合理划分省以下收入,力争到“十四五”末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成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

三是提高财权治理法治化水平。按照《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十四五”时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到位,所有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抓紧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适度扩大地方税权。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可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属性,通过立法授权,适度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

(三)匹配大国治理的转移支付优化方向

一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针对纵向间的财力不平衡,必须增加地方政府可自主支配的财力,更好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中央应按照新发展阶段各地区实际财政困难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相应的转移支付系数,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精准性与公平性,将更多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向财政压力较大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地区倾斜。切实增强财政困难地区兜底能力,支持逐步缩小这些地区人均财力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标准及财政保障能力指标体系,稳步提升不同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尤其要注重提升县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引导“财力下沉”,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省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差距收敛。

二是规范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清理、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严控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清理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将应属于中央事权范围内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至中央政府本级支出,对公益性较强的关系到国家长远竞争力的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专项,逐步将支出责任上收至中央。“十四五”时期要改进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合理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分配程序,提升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取消对地方政府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的要求。除按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应再要求地方相应配套资金。

三是建立健全“兄弟型”横向转移支付。20世纪90年代东西德统一后,为缩小东西德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德国建立了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对全国各州事权和财力进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经济发达州(主要在西德地区)向欠发达州(东德地区)进行横向转移支付,这一举措有效缩小各州巨大的发展鸿沟,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增强德国的民族凝聚力功不可没。作为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横向转移支付可借鉴德国经验,结合我国已有的对口帮扶西藏、新疆等地实践成果,在测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事权财力差距的基础上,从发达地区适当汲取部分财力直接帮扶欠发达地区,增强其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四是完善转移支付监督机制。为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有效性,高质量的绩效考核和监督不可或缺。应通过对地方政府预决算的审查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督。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建设,建立从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跟踪督办到项目评估、验收考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杜绝转移支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跑部钱进”和“撒胡椒面”现象。从长远看,应研究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转移支付的规则,保障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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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the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Chinas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and financial powers,whether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financial powers, or transfer payments,do not match the needs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of a major country.To take the new road of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well,we should,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externality,information symmetry and incentive compatibility,aim at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enthusiasm of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to build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and financial powers under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mong them,the di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should be more detailed,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admistrative powers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enhanced;the division of financial powers should be more precise, and the local fiscal and tax systems should be improved while keeping the overall financial structure unchanged;transfer payments should be made more precise by 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vertical transfer payments, exploring a system of horizontal transfer payments and ensuring equal access to basic public services among different regions.?Only by constantly optimizing the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and financial powers, can we provide important support for China to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for all of its people and become a great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owers; Financial Powers; Transfer Payments; Governance in China

責任编辑:文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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