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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的隐私嬗变与伦理反思

2022-03-14李志祥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赛博数字化数字

李志祥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在 “元宇宙” 概念已经走向现实、科技时代已经步入数字化时代的今天,数字成为一种 “普照的光” 和 “特殊的以太”[1],改变着其他一切现实存在的特点和意义。在数字以太的普照之下,个人隐私生活也迎来了数字技术的全面挑战,在隐私空间、隐私形态、隐私价值、隐私侵权以及隐私态度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值得注意的变化。各种既有的隐私保护门槛被不断打破,人类有可能遭受一场前所未有的重大隐私危机。斯皮内洛在1995年就已经发出警告: “在这个信息时代出现的最具爆炸性的问题之一便是个人隐私的保护。”[2]只有深入理解数字化时代隐私生活的新变化、新特征、新需求,才能真正保护自由个体的隐私权益,满足数字时代的隐私需求。

一、隐私空间的扩张:从现实世界到虚拟世界

数字化时代是一个既将现实数字化、又将数字现实化的时代。有学者称前者为 “实体虚体化” ,后者为 “虚体实体化”[3]。通过现实数字化,数字技术应用开辟了全新的虚拟世界;通过数字现实化,数字技术应用又改写了既存的现实世界。从隐私生活角度看,现实数字化开辟了虚拟的全新隐私空间,而数字现实化则改写了现实的传统隐私空间。

数字化对隐私空间最重要的影响是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赛博隐私空间。从计算机到互联网到手机网络再到元宇宙,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开辟了日益丰富的赛博空间。赛博空间 “从本体论上均表达世界的虚实交错性”[4],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相混合的双重特性。一方面是现实的人格、思想、行动和事件,另一方面是编码出来的人格、思想、行动和事件。在虚实交错的赛博空间中,现实生活中的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视频、动作等各种方式,产生了大量可以被任意捕捉和永久贮存的数据;这些数据被各种不同的算法系统捕获,被分析为各种独特的数字身份和数码镜像。后者构成了每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数字人格。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有一些 “不想让他人发现、看到或干涉的事情”[5]15;在赛博空间里,我们同样有一些 “不想让他人发现、看到或干涉” 的数字痕迹、数字身份、数码镜像乃至数字人格。后者构成了全新的赛博隐私空间。

现实隐私空间往往具有一定的涉身性和封闭性。它一方面会通过身体、行为与语言等,与个人自己的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会借助表示 “隐” 意的各种设备或措施(如衣服、窗帘、房门和围墙等),将自己封闭在他人的视线之外。与此相反,赛博隐私空间具有更强的离身性和更大的公开性。赛博隐私空间一经产生,就获得了一种离身性,成为一个可以与现实身体完全分离的虚拟世界。正如冉聃教授所说: “在离身性的赛博空间里,作为身体物理存在的物质性仅仅成为某种被更加有效的机器或虚拟表征所替代的产物。”[6]离开了现实身体和现实世界,赛博隐私空间面向赛博空间中的每一个在者开放。每一个在者都可以看到他人的公开信息,每一个在者的公开信息也可以被其他任意在者所看到。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隐私空间中,现实隐私的公开性会受到物理时空的限制;而在虚拟隐私空间中,虚拟隐私的公开性已经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更多的人可以共享更多的隐私信息,赛博空间的任意公开信息有可能被任意一个赛博空间在者获得。

数字化对隐私空间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改写了可数字化的现实隐私空间。数字技术出现之前,隐私空间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原子,只有能够被原子化的东西才能进入到隐私空间之中,构成透过原子之眼的隐私镜像。这样的隐私空间,只能是一种原子式存在,也只能通过原子的方式来认识、侵犯和保护。数字技术出现之后,传统的隐私空间获得了一种全新的呈现维度,数字成为重新审读隐私空间的透镜。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之下,那些能够被数字化的东西,从原子隐私中突显出来,获得了比原先更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并将隐私空间的原子式镜像改写成了数字式镜像。

数字式镜像从两个方面改写了现实隐私空间。一是从广度上拓宽了隐私空间。当数字技术转化成数字监控设备之后,个人就进入了马克·波斯特所说的 “没有围墙、窗子、塔楼和狱卒” 的 “超级全景监狱”[7]:可携带的个人电子装备随时记录变化着的生理数据和物理踪迹,居家的智能家电设备不间断地记录私人住宅里的一切情况,数不胜数的公共监控设备精确记录并永久贮存公共场所中人们的所有言行。这些以前很难被他人接触到的现实生活及其信息,在数字技术下变得一览无遗,可以被随时观察、记录和传播,从而具有了改头换面的隐私意义。二是从深度上拓展了隐私空间。如果说无所不在的观察记录能力从外部拓宽了个人隐私空间,那么可以说,无所不能的分析挖掘能力向内部拓深了个人隐私空间。外在的隐私空间是可见的,主要体现为个人的生活、行为和生理特征;内在的隐私空间则是不可见的,主要体现为个人的思想、情感和心理特征。大数据分析的基础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 “通过找出一个关联物并监控它,我们就能预测未来”[8]。这就意味着,从隐私生活角度看,大数据技术能够从可收集可观察的非隐私数据,整合分析出不可收集不可观察的相关隐私信息,这就打开了一扇通向内心隐私世界的读心术大门。

数字技术一方面开辟了全新的赛博隐私空间,另一方面改写了旧有的现实隐私空间,从而将以前不存在的或潜藏起来的隐私生活从幕后推向了台前。这就要求我们具有全新的隐私空间观念,强化对一些新事物、新技术的隐私意识,觉醒到在很多空间中存在着我们宝贵的隐私。如果没有加强版的隐私观念,没有更牢固的隐私围栏,我们可能会真的沦陷在 “隐私已死” 的时代。正像《超级智能》所说,人类的未来在于, “它们还是竭尽全力,以免其他麻雀带回来一只猫头鹰蛋的时候,它们自己还没能找到驯化猫头鹰的方法”[9]。

二、隐私形态的发展:从原子隐私到数字隐私

数字化不仅通过开辟赛博隐私空间和改写现实隐私空间而拓展了隐私空间,而且通过发展数字隐私这一全新的隐私形态而改变了隐私结构。在空间隐私、行为隐私等传统物理隐私的基础上,数字化将信息隐私推向了升级版,在原子信息隐私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前所未有的数字信息隐私,并使之成为数字化时代最具影响力的隐私形态。正如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说: “可以说,数字隐私构成了当代个人隐私的主要形态,而隐私数字化则是诱发新隐私危机的关键因素。”[10]

我国《民法典》指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1]据此可以将隐私区分为空间隐私、活动隐私和信息隐私。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所有的隐私在本质上都属于原子隐私,都以原子为基本要素单位,遵循原子的运动规律,只能以原子的方式存在、进入、获取和传播。尽管信息隐私是以声音、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方式存在,但数字化之前的信息媒介本身仍然是原子式的。在数字技术出现后,数字信息隐私才从传统的原子信息隐私中发展而来。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 “要了解‘数字化生存’的价值和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思考‘比特’和‘原子’的差异。”[12]2根据尼葛洛庞蒂的理解,数字隐私信息的要素单位是比特,而 “比特没有颜色、尺寸或重量,能以光速传播”[12]5。与此不同,原子隐私信息的要素单位是原子,而原子是一种有颜色、尺寸和重量的物质。

与非数字隐私相比,数字隐私具有一系列特征。一是数据量大。数字社会是一个大数据社会,各种数字设备和数字技术所能获得的个人数据是海量级的,其中包含的隐私信息量是传统隐私无法想象的。二是隐私度深。数字技术以海量隐私数据为基础,通过具有黑箱性质的算法系统加工,能够分析挖掘出前所未有的个人隐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瓦克斯指出: “数据挖掘具有严重的隐私问题,它暴露了在其他情况下可能被隐藏的信息。”[13]这里的隐私信息包括从个人的外在言行到内心世界,直至个人自己都未曾意识到的潜意识世界。三是传播便捷。隐私信息是比特式的,能够以比特的方式复制和传播,数量大,速度快,在信息保真方面可以做到毫发无损。四是贮存简易。在云技术发展出来之后,贮存数字隐私十分方便,不仅所有的数字隐私信息都可以贮存,而且成本低、时间久,甚至可以做到永不消亡。正是因为数字技术使得 “遗忘已经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14],舍恩伯格才开始提出一种新的信息权利—— “被遗忘权” 。

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隐私在整个隐私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导致了隐私生活结构的重要改变。如果说前数字社会的隐私还可以区分为空间隐私、活动隐私与信息隐私三个类型的话,那么数字社会的隐私可以更简单地区分为两种类型:数字隐私与非数字隐私。传统的信息隐私是将物理隐私信息化,数字隐私则不仅将传统的物理隐私和信息隐私全部数字化,还通过数据挖掘技术从中分析出更深更细的数字隐私。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隐私已经占据了隐私的半壁江山,是数字化时代隐私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隐私形态。尼葛洛庞帝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呼吁: “我们在计算机空间中也必须保有隐私权。”[12]235

数字隐私的最大困难在于其离身性,它与 “第一肉身” 相分离,并不掌握在隐私主体手里,而是掌握在各种数字技术组织之中。隐私主体只是作出了各种现实行为和网络作为,但并不拥有由这些行为数字化之后的数据和信息。数字平台组织掌握了行为数字化之后的数据,通过特定的算法编码将其转化为数字隐私信息。数字隐私所具有的这种离身性,为隐私主体维护其隐私权益设置了巨大的困难。在庞大的数字平台组织面前,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这就要求在数字隐私问题上,我们必须借助整个社会的力量,特别要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来解决数字隐私问题。计算机专家多明戈斯强调数据自主权,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终极算法,自己掌握自己的数码镜像, “你真正想要的是数码的你,以及你是唯一拥有者,其他人只有根据你的意愿才能获得东西。”[15]348但是,在个人根本无法形成自己的终极算法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要将我们的终极算法交给专业公司,谁能保证专业公司不基于自己的利益而构筑我们的终极算法?

三、隐私价值的偏移:从人格性到财产性

通常认为,隐私既具有内在价值,又具有工具价值。隐私的内在价值在于它是个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我之为我的个人尊严和身心完整性;其工具价值在于它是维护个人自由、安全以及财产的重要手段。正如《隐私》一书所说的那样: “隐私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本身,同时它对我们享有财产权,以及享有思想、言论、宗教和良知的自由都同样重要。没有隐私权,其他这些重要的权利对我们来说也就失去了意义。”[5]3在数字化时代,隐私的工具价值不断突显出来,并呈现出压倒内在价值的发展态势。

进入近代社会之后,隐私开始与个人自由一起受到人们的重视。最早提出 “隐私权” 概念的沃伦和布兰代斯认为隐私权的本质在于 “不受打扰的权利”[16]5,而这种权利 “基于不受侵犯的人格权”[16]18。根据这种理解,不受打扰的隐私权与个人的人格权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个人人格权的必然要求。通过不受打扰的私人生活,个人可以自由充分地感受自己的体验、行为和生活世界,在此基础上形成真正的、独特的自我和自我认同,形成作为个人根基的自我同一性。在阿伦特那里,自我同一性源于独在中的思,而 “从柏拉图开始,思就被定义为我与我自己之间的无声对话;它是我与自己相伴、自给自足的唯一方式”[17]。这个自我同一性,就是个人作为独特个体而存在的根基;没有自我同一性,个人就变成了与其他人同质的群氓。隐私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自我同一性,保护独特的个人人格。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权体现为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侵犯隐私就意味着侵犯个人的人格尊严,践踏个人的身心完整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隐私开始被信息化,并借助公共媒体大规模传播。推动隐私信息大规模传播的,一方面是媒体所推崇的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正如英国媒体人罗森伯格所说: “隐私权固然可贵,但新闻自由价更高”[18]。另一方面是隐藏在隐私信息背后的巨大利益。名人的隐私能够吸引大量的读者关注,这推动着十九世纪一大批媒体企业家都去 “探索如何将隐私变为金钱”[19]。在这个意义上,隐私发展出了一种全新的工具价值,它能够产生一定的物质利益。数字技术将隐私的财产价值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传统媒体只是借助部分读者的隐私猎奇心而获取有限的收益,数据公司则可以从海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中获取巨额的利润。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各个数据平台公司的石油,平台掌握的数据数量越庞大,能够获得的利润数额就越巨大。有专家提出: “在21世纪,最重要的其实不是人才,而是数据资源,因为这是打开大数据和智能时代的钥匙,数据即石油。”[20]

在数字化社会,隐私的财产价值之所以能够突显出来,并且还能获得隐私主体的认可,是因为数字化社会中隐私的财产价值具有更强的双向性,它不仅能够给隐私使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能够给隐私生产者提供诸多的生活便利。在商业网络上,个人产生的网络踪迹越多,他所能获得的商业服务也就越贴心;在公共场所中,个人被监控得越多,他所能得到的安全系数就越高。通过精准预测每一个个体的未来行为,商家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政府部门可以收获系数更高的国家安全,而个人同样可以收获更方便快捷的私人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安全技术专家施奈尔认为 “隐私最大的挑战是恐惧和便利” , “恐惧是我们接受来自政府的隐私侵犯的原因” ,而 “便利是我们允许公司侵犯我们个人隐私的原因” 。[21]165-166财产价值的双向性使得数字化时代的隐私问题变成了 “我们情愿放弃何种程度的隐私来换取这种便捷?” 和 “我们愿意让渡多少隐私以换取安全?”[22]14-15这样需要权衡的问题。

从人格性到财产性,并不仅仅意味着隐私性质的简单增加,而是意味着隐私价值和隐私意义的重要变化。注重隐私的人格性,就是要求将隐私与人格结合起来,人格的不可侵犯性也就意味着隐私的不可侵犯性。注重隐私的财产性,就是要求将隐私与财产结合起来,财产的工具性也就意味着隐私的工具性。我们不能用人格交换任何好处,因为失去人格我们就失去了自己,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但我们愿意用财产交换更多的好处,因为财产本来就是让我们生活得更好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的财产性越是突出,人们越是强调隐私的财产价值,就意味着隐私对于人的价值和地位越低,低到可以用来交易,低到可以被利用和践踏。

隐私的财产性质之所以越来越突显,是因为信息隐私中包含着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才是财产性的根基,而它与个人隐私又密不可分地纠缠在一起。因此,要合理解决隐私的人格性与财产性关系,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将隐私、个人信息与数据区分开来,就很难保障隐私的人格价值,很难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益。在这个意义上,王利明教授所强调的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23],高志宏教授所强调的 “隐私、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三元分治”[24],都非常值得关注。

四、隐私侵权的变异:无人化和无感知化

进入数字化社会之后,不仅隐私的价值重心出现了偏移,而且隐私的侵犯方式也出现了变化。在原子隐私侵权过程中,侵权的主体、侵权的内容以及侵权的体验都是明晰的、可感知的;而在数字隐私侵权过程中,侵权的主体开始模糊不清,侵权的内容往往不被知晓,侵权的过程总是不被感知。这就使得数字化时代的隐私侵权具有无人化、无感知化以及单向化等一系列新特征。

在侵权主体方面,原子隐私侵权的主体非常明确,最终都体现为主动接触他人隐私生活或隐私信息的特定智人。所有的窃听、偷窥、偷拍以及告密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高明或者隐蔽,最终都必须由某个明确的侵权主体——智人完成。但是,在数字隐私侵权中,尽管侵权背后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的组织或个人,但完成侵权任务的主体却可能不是真正的智人,而是一个包含某种算法在内的人工智能系统。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数据的收集传输可能由各种数字智能设备自动完成,数据的分析判断可能由各种算法系统自动完成,甚至数据的应用操作也可能由各种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完成。这样一来,整个隐私侵权过程就可以实现真正的自动化和无人化,在没有任何智人实际上接触到任何隐私生活或者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完整的隐私侵权过程就可以完成。王俊秀研究员指出: “原来信息收集的手段是人工的,后来开始有机械的、电子的,到现在完全是信息化的、智能的,加上云储存、云计算、数据挖掘技术,监控是全息的。”[25]

在侵权内容方面,原子隐私侵权的内容往往非常明确,暴露在他人面前的,要么是某一个生活空间,要么是某一组个人活动,要么是某一种个人信息。但是,在数字隐私侵权过程中,个人的隐私信息被数字化了,然后被各种各样的算法系统加工分析成各种各样的数字隐私。如果说,被数字化之前的隐私信息基本上还算是明确的,毕竟这些信息都是个人留下而被一定的设备或技术所捕获,那么被数字化加工分析之后的隐私信息则是完全不明确的。数字分析的决定性因素是算法系统,碎片化的个人数据通过特定的算法系统而被加工分析成具体的数字隐私。而算法系统往往是一个黑箱,外人更是无从知晓。算法系统中包含哪些参数,参数之间是什么比例,类型模型有哪些,区分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不清楚的。最终加工出来的隐私信息是什么,我们被计算成了什么样的数字身份,这些仍然是不清楚的。利波尔德认为这种隐私侵犯是单向可视镜式的,他指出: “在网络监控的图式中,我们碰到的是‘单向可视镜’隐喻的场景:网络用户对他们的数据如何被他人使用浑然不知,而网站所有者却享有特权,几乎能够接触到所有数据。与此相似,算法赋予我们的身份也是在单向可视镜的后面完成的。”[26]

在侵权方式方面,原子隐私侵权往往是可感知的,因为侵权者需要以各种物理的方式与原子式的隐私空间或隐私行为相接触,而这种接触通常都是近距离的,也是可感知的。但在数字隐私侵权过程中, “游走于数字世界中的人们并不知晓自己在何时何地被何种传感器监控”[27],被侵权者通常感知不到侵权过程,或者没有被侵权的感知。随身携带的数字装备、经常登录的网络平台,时时刻刻都在捕捉记录一个人的信息,这个过程往往是个人不加注意的;个人数据被数字装备或网络平台传输给数据中心,这个过程已经离开了个人的感知范围;至于数据中心对个人数据的分析、加工和使用,这个过程总在远离个人的别处完成。因此,数字隐私侵权行为越来越无感知化,不仅被侵权者对侵权过程没有察觉,更为可怕的是被侵权者可能并不觉得自己被侵权了。朱扬勇教授曾经指出: “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个人隐私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我们不知道个人隐私被侵害到何种程度,也许我们早已经变成一个‘赤裸裸的人’,却毫无知觉。”[28]

隐私侵权方式的诸多变化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如果隐私侵权过程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完成,没有任何智人参与其中,而且被侵权人并没有被侵权的感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还算隐私侵权呢?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全面应用的今天,隐私信息收集、分析、应用的无人化现象将变得越来越普遍。格莱斯等人认为, “同那些被压在墙上的倒霉蛋相比,数字监视根本就没有对公民造成实质妨害”[29]228。不过大多数学者仍然担心,尽管没有现实的人触碰现实的隐私,但 “如果对这种情况不加以管控的话,那么这将进一步削弱公民和消费者切实享有的隐私保护权”[30]。隐私侵权的真正危害在于对个人自我同一性的影响,如果一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他者获知、利用,通过制造 “信息茧房” 、减少内省与反思、导致特定歧视等方式干扰了个人生活,最终影响到个人自我同一性的形成,那么不管个人有没有感觉到隐私被侵犯,都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隐私侵权。至于获得并且利用隐私信息的他者究竟是一个人、一个组织,还是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如果对于何种隐私被侵犯、隐私何时被侵犯,甚至隐私是否被侵犯都毫无察觉,那么个人如何可能维护自己的数字隐私呢?在这种情况下,提升主体的隐私意识显然无济于事,毕竟问题的关键原因不在于主体是否重视自己的隐私,而解决问题的希望主要在于发展隐私保护技术,提升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隐私意识。美国法学家莱斯格认为,决定网络空间自由与规制程度的东西是代码,应该依靠代码规制来创造一种 “能够进行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隐私协商,每个人都可以告诉计算机想要保护的隐私”[29]248的网络空间架构。法国技术哲学家维贝克提出了 “道德物化” 的设想,他建议将现行的道德要求物化到技术之中,使 “技术物成为内在的道德实体” 。美国哲学家拉瓦赫和艾伦则期待 “道德机器” ,他们建议 “同时使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31]使道德进入到机器之中,创造能够明辨是非的机器人。可惜到目前为止,道德机器仍然只是一种设想,具备完全道德自主能力的超级智能仍然遥不可及。或许,比道德机器更重要的是道德社会,我们更应该形成统一的、更为合理的隐私道德观念。

五、隐私态度的松弛:隐私保护与隐私让渡

在数字技术带来的好处与个人隐私的削弱之间何去何从,这是数字化社会给人们提出的新隐私难题。在前数字社会,除了政府和媒体之外,公众的隐私态度非常一致,都倾向于捍卫个人隐私,反对隐私侵犯;而在数字社会,公众的隐私态度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人们在发展数字技术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犹豫不决。开放派强调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利益,认为个人隐私应该为更重大的社会利益让路;保护派强调个人隐私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认为在数字技术的应用中应该坚决捍卫个人隐私;平衡派同时强调数字技术与个人隐私的价值,认为应该在发展数字技术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某种平衡。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个人数据被肆意捕获和全面利用,监控网络变得越来越发达,个人变得越来越透明,这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以致有人提出人类社会已经步入 “后隐私时代” 。面对个人隐私的不断消失,开放派持一种自由放任的态度,认为应该放任数字技术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应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开放派阵营中,既有马克扎克、马云等资本力量的代表人物,也有政府安全执法部门的代表,还有一部分热衷于科技发展的数字技术专家,甚至还包括一部分追求生活便利的数字技术用户。开放派最为倚重的武器是社会公共利益,他们认为共享的个人数据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发展,甚至 “所有关于社会和政策的各种问题也许都可以通过了解我们每天产生的数据来得到解决”[15]349。因此,开放派质疑个人隐私的价值,要求人们放弃个人隐私。有人曾经总结过隐私倡导者的十大技术谬误,其中就包括 “隐私权具有无限的好处(或者隐私越多越好)的谬误” 和 “隐私是主要的(即它应该优先于其他价值)谬误”[21]104。

面对不断被侵蚀的个人隐私,保护派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对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充满忧虑和担心,要求严格限制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确保个人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克雷格称此种观点为 “奥威尔式极端” ,这种观点认为数字化时代是 “一条直接通往残暴独裁社会的道路,在其终点政府和企业控制了人们读什么,写什么”[22]72。在保护派看来,将个人置于全面监控之下,完全剥夺个人隐私,就像小说《美丽新世界》和《一九八四》所描述的那样,其必然结果只能是个性的消亡和极权主义的盛行。用福柯的概念来说,数字技术监控造就了 “使任何权力机构都强化了” 的 “全景敞视模式”[32]。当开放派强调数字技术的发展价值时,保护派则突出个人隐私的绝对价值,坚持个人隐私与个人自由、人格尊严一样神圣不可侵犯。面对数字技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最极端的保护派甚至主张放弃数字技术带来的一切便利,退回到没有数字技术的年代。

面对数字技术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平衡派持一种相对更为理性和现实的态度,他们既欢迎数字技术带来的发展红利,又坚持个人隐私的重要价值,主张在数字技术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维持某种平衡。一方面,数字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力量,不发展数字技术难以推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是形成自我同一性的必要前提,失去了基本隐私就无法形成独立自主的个体。因此,数字化时代隐私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在数字技术与个人隐私之间维持怎样的平衡。正如笔者在另一篇论文所说: “如何重新理解和构建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确保人们能够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生活便利,另一方面确保个人能够控制作为其人格尊严基础的隐私信息。这是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33]平衡意味着双方都要作出必要的让步,个人隐私必须给予合理的让渡,数字技术也必须予以合理的限制。平衡的要点在于,一切技术在根本意义上都是工具,都应该服务于人类和社会。如果技术发展反过来削弱了人性力量,破坏了社会发展,那么这样的科学技术就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

赫拉利曾经指出: “我们活在一个科技时代。许多人相信,有了科技就能找出所有问题的解答。只要让科学家和科技研发人员继续努力,总有一天我们能在地球上创造天堂。”[34]面对这种纯粹的技术主义观念,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我们需要借助科技手段来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但不能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科学技术上。科学技术只有与相应的思想观念、社会制度结合起来,才能成为解决新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在隐私问题上同样如此,只有将合理的隐私观念、良好的隐私制度与先进的隐私技术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数字化时代人们的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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