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廷授予土司的流官职衔类型
2022-03-13丁腾宇
尹 宁 丁腾宇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内蒙古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奖惩制度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授予立功土司流官职衔则是中央王朝示以褒奖的重要形式。明代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继承并发展了元代初创的土司奖惩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官制以品、阶、勋、爵主次结合,相辅为用。官品是整套职官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官员的行政级别、俸禄及各种待遇;散阶仅用来衡量官员的资格;勋号主要用作酬赏军功;爵位则大多根据血缘亲疏或功劳大小授予尊号。[1]从史料记载来看,在明廷授予土司的流官职衔中,既有具有阶品和实际职务的职事官官职,也有没有实际执掌、主要代表荣誉的散官、勋号和爵位。上述官职类型虽然复杂,但结合明代职官制度,还是能够准确区分开来的。更为复杂和隐晦的是,按照中央王朝的授职方式,这些职事官职衔又可分为加官、赠官、兼官、试职等多种类型。简而言之,加官是官员备荣升的官职,多为荣誉职衔,无职事,亦无定额;赠官为授予已故官员或现任官员的已故亲属的荣誉职衔,为虚职;兼官即兼职,既有虚职,也有少数实职;试职指官吏正式任命前的试用,为实官。[2]然而,明廷授予土司的流官职衔到底属于以上哪种类型,文献中却常常缺载,难以区分。尤其是加官和兼官,在文献中都可称为“升”或“授”,更是常常引起读者的误解。①这也是导致学界同仁对授予土司的流官职衔究竟是加官还是兼官,到底是虚授还是实授这个问题长期争论不休的主要原因。当前,学界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肯定,认为土司既可兼任流官职衔,也可行使其职权,即实授,以佘贻泽、吴永章等为主要代表;二是否定,认为土、流界线森严,土司或可被加授流官官名,但不能行使其职权,即虚授,以龚荫、田敏等为主要代表。虽有观点,却少有学者对此展开论述,从而使得这一争议更为扑朔迷离。为此,本文拟以明代常常授予立功土司的本省文武流官职衔和外省文职流官职衔为例,进一步深入探讨该问题,并求教于学界方家。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散官、勋号、爵位均不与其实际职权直接相关,故而,本文考查的对象仅限于明廷授予土司的、具有阶品和实际执掌的职事官职衔,考察的重点则是探讨这些流官职事官职到底属于加官还是兼官,究竟是实授还是虚授。
一、明廷所授土司本省文职流官的类型
明廷授予土司本省文职流官这种情况最早见诸明代文献记载。《明史》卷310《湖广土司传》载:(至正二十六年)容美洞宣抚使田光宝在归降明廷后,便被任命为“四川行省参政,行容美洞等处军民宣抚司事”[3]。明朝正式建立后,这种情况愈加常见,如:贵州宣慰使安桂荣曾被任命为贵州布政司参政,永顺土司彭九霄曾被任命为湖广右参政,播州宣慰使杨斌曾被任命为四川按察使,丽江土知府木增曾被任命为云南布政使司左参政等。那么,土司对于自己出任的本省文职流官是否履职呢?
以播州宣慰使杨斌为例说明。杨斌为播州宣慰使杨爱之子,约于弘治八年(1495年)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间袭职②。正德二年(1507年),播州宣慰使杨斌因功升四川按察使。至正德六年(1511年),又因巡按御史俞缁弹劾,其流官职衔被裁撤,依旧任播州宣慰使。部分学者以文献所载,杨斌“升播州宣慰使杨斌为四川按察使,仍莅宣慰事”[4]为由,认为杨斌在出任四川按察使这一流官职衔的同时,还兼任着播州宣慰使[5],更确切地说,即杨斌同时兼任流官和土官。上述分析看似有理有据,但却经不起推敲。
首先,“仍莅宣慰事”的记载无法证明杨斌同时兼任播州宣慰使和四川按察使之职。查资料可知,“仍”意为依然、照旧。故而,“仍莅宣慰事”仅能说明他依旧行使宣慰使的职能,却不能证明他兼有行使播州宣慰使和四川按察使两者的职能。事实上,“仍掌……事”“仍管……事”“仍莅……事”是文献中的习惯用语,通常是针对那些得到晋升或授职的土司,在规定其具体职权范围时作出的补充说明,如:“为事立功官旗该复职役,长官司长官该升安抚,仍掌本司事”[6];“升西宁卫指挥佥事李文为陕西行都司都指挥佥事,仍管西宁土兵”[7];“升茂州知州陈敏为府同知,仍莅本州岛事。土官长官犹恭为安抚,仍莅长官司事”[8]等等。一般而言,这样的补充说明都属非正常授职或晋升,因为如若是正常授职、晋升或兼职,根本无需作此说明。以思恩州土官岑瑛为例。《明英宗实录》卷60载:“先是思恩州土官知州岑瑛杀贼有功,特升田州府知府,仍掌州事,而瑛辄欲兼管田州府事,与其知府岑绍交恶,各具以闻。事下总兵官及三司官计议,至是,安远侯柳溥等请升州为府,俾瑛、绍各守地方,以杜侵夺之患。从之。”[9]简而言之,明廷因思恩州土知州岑瑛立有战功,因此,加授他为田州府知府(此时,田州府真正的知府为岑绍),但加官仅是提高其地位、待遇,并不能行使其职权,因此,又补充说明岑瑛的具体职位是“州事”,即岑瑛实际执掌的依旧是思恩州知州。然而,岑瑛却倚仗明廷授予的加官,意图干涉田州府的内部事务,从而引发了其与田州知府岑绍的矛盾。最后,为了解决冲突、宁靖地方,且不推翻之前对岑瑛晋升的决议,明廷只能将思恩州升为思恩府,岑瑛改授为思恩府土知府,以解决此事。由此可见,“仍掌……事”通常是补充说明任职者的实际执掌,而不能证明任职者兼任两官之职。
其次,从按察使的具体职能来看,杨斌既无能力也没有时间行使按察使职能。查史料可知,按察使为提刑按察使司的最高官员,仅设一人,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10]。简单来说,按察使的主要职能为司法和监察。这就对任职者提出较高的要求,既要通晓政律,又要有丰富的任职经历。明廷对选任按察使司的官员特别重视,早在正统四年(1439年),明廷即已规定“按察司官并首领官,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练之人奏请除授。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11]。因此,按察司的官员主要来自监察御史、地方知府、参议、督查院官员、中央中层官员,其挑选途径通常为:吏部推选、皇帝简用;会推、保举;抚按荐举。由此看来,作为播州宣慰使的杨斌并不符合明廷选任按察使的要求,也并非经由正常选任途径得到授职,更没有行使按察使职权的实践能力。即便把这些都搁置不论,他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同时行使宣慰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两个唯一的一把手职能是个问题。更何况,在杨斌授予四川按察使之职后,文献中丝毫没有关于他履行四川按察使职能的相关记载,仅有他遣使入贡、贺万寿圣节的相关记录,而这些事情都是他作为播州宣慰使应尽的义务。由此看来,以“仍莅宣慰事”作为他以土官身份兼任流官并行使职权的证据并不充分,更合理的解释是,播州宣慰使杨斌被加授四川按察使头衔,他得到的仅是流官之名,而非实权,他的实职仍是播州宣慰使。
再次,从杨斌得授四川按察使的经过来看,他的授职并不符合常例。《明史》记载得清清楚楚:“旧制,土官有功,赐衣带,或旌赏部众,无列衔方面者。斌狡横,不受两司节制,讽安抚罗忠等上其平普安等战功,重赂刘瑾,得之。踰年,巡按御史俞缁言不宜授,乃裁之,仍原职。”[12]从这段材料可知:其一,按照制度,即便土司有功,嘉奖的手段主要为赏赐衣服、奖赏部众,通常不会以授予流官职衔的方式加以褒奖;其二,播州宣慰使杨斌之所以得授四川按察使是贿赂当权太监刘瑾的结果,并非经正规渠道获得授职,不应以杨斌为例,将土官任流官职衔视为常态;其三,正是因为杨斌的授职与常制不合,因而,他任职的时间不长,正德二年(1507年)八月得到授职,正德六年(1511年)正月便被拥有弹劾纠察之权的巡抚御史俞缁上奏弹劾,被免去了四川按察使的职衔,仅保留播州宣慰使之职。故而,杨斌得到授职一事显然是违背了常规制度,是贿赂当权太监刘瑾的结果,不应该将其视为常例。土司得授流官官名尚且如此困难,更何况是行使流官职权了。
最后,从方志记载来看,杨斌任职之时,真正的四川按察使另有其人。若杨斌确实是以播州宣慰使兼任四川按察使,作为特殊案例,必然会引起史家们的关注,文献中不可能丝毫没有他行使按察使职能的相关记载。然而,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文献中,皆无杨斌行使四川按察使职能的记录。更值得关注的是,地方志以及实录中均有关于这一时期四川按察使官员的相关记载,如:(嘉靖)《四川总志》卷一中明确记载了正德二年至六年间,当时的四川按察使先后为高崇熙(正德二年任)、丁养浩(正德?年任)③和公勉仁(正德六年任)。[13]《明武宗实录》进一步证实了(嘉靖)《四川总志》的记载:正德二年,“升陕西按察司副使高崇熙为四川按察使”[14];正德四年,“升……四川按察使高崇熙于四川……俱右布政使”[15];正德六年,“升……四川按察使丁养浩俱为右布政使”[16];正德六年,“升……四川副使公勉仁俱为按察使”[17]。由此看来,播州宣慰使杨斌虽被授以流官职衔,但真正的四川按察使事实上却另有其人,他并没有真正履职,仅是挂名、增加荣誉而已。
事实上,在明代,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蛮司合志》载:“正德初,武定阿英者,以贿通瑾,袭知府,改姓凤氏。驾言有军功,当破例升布政司右参政,仍理府事。拥众鼓吹,迎人布政司堂上任。不许,乃就司仪门上任而去。”[18]连仪门任职尚不被允许,更何况是掌握实权了。
综上可见,授予土司本省文职流官职衔的事例,虽不罕见但也为数不多,其中还有不少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以非常规的形式授予的。授予土司的这些本省文职流官职衔大多都是省级官职,级别虽高,但并非实授,土司并不能真正掌权,仅是增加其荣誉而已。
二、明廷所授土司外省文职流官的类型
明代,中央王朝不仅授予立功土司本省文职流官职衔,而且授予其中的少数以外省文职流官职衔。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嘉靖和万历年间,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湖广行省的永顺和保靖土司,如:保靖宣慰使彭荩臣曾被任命为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永顺宣慰使彭翼南先后被任命为云南布政司右参政和右布政使。下面,本文便以永顺土司彭翼南为例,试加分析。
据《历代稽勋录》载,彭翼南为永顺宣慰使彭宗舜次子,生于嘉靖十五年(1536年),因兄彭翼云早卒,得以世袭宣慰使之职,于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即任,隆庆元年(1572年)卒。[19]彭翼南一生屡次为国建功,并多次得到明廷嘉奖。墓志铭中称其“历任十三年,而膺钦奖宠锡者五,部院旌奖者三十,或进昭毅武阶,或升参政、布政文秩者,胥侯敷工之所致也”[20]。《明世宗实录》印证了其墓志铭的记载: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彭翼南以抗倭功,实授为生员;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为调令统兵剿贼,赐三品服色;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以抗倭功,进昭毅将军(正三品武散官),随即升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从三品文官),管宣慰司事;嘉靖四十年(1561年),以献大木功,加二品武职服色;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以献大木功,升云南右布政使(从二品文官)。在彭翼南得到的这些奖赏当中,其被授予的流官职事官职衔主要为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和云南右布政使。那么,他究竟有没有赴任并行使职权呢?
首先,从史料记载和墓志铭所载他的全部官称来看,云南右布政使为其加官,应是虚职。《明世宗实录》卷528中明确记载:“云南布政司右参政彭翼南加授本司右布政使,赐飞鱼衣,仍各赐敕奖励。”[21]由其中的“加授”二字可知,此次授职当属加官一类。与此同时,墓志铭中称他为“皇明诰封昭毅将军授云南右布政使湖广永顺宣慰彭侯”[22]。其中的“昭毅将军”指他为正三品升授的武散官,“云南右布政使”指他得到的加官为从二品的云南右布政使,“湖广永顺宣慰”则指他的本官为从三品的永顺宣慰使,“侯”则是对地处边远而作王国屏藩首领的称呼。通常,墓志铭中对于加官和兼官的区分较为明显,若为兼官,一般会明确地以“兼”字置于官名之前。④另外,兼官的品级常常是低于本官的。由此可知,此处的云南右布政使当为加官,而根据明代惯例,加官通常都为虚职。
其次,从这两个官职的职能和两地(即湖广和云南行省)之间的距离来看,彭翼南要同时兼任永顺宣慰使和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或右布政使并行使职权十分困难。众所周知,宣慰使为宣慰使司的最高长官,从三品,位高权重,而右参政和右布政使也是布政使司中的重要官员。《明史》卷75《职官四》载:“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详诸道)。”[23]尤其是布政使,作为行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宜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宾兴贡,合省之士而提调之。宗室官吏、师生、军伍,以时班其禄俸廪粮。祀典神,谨其时祀。民鳏寡孤独者养之,孝弟贞烈者表扬之,水旱疾疫灾裎,则请于上蠲振之。凡贡赋役,视府州县土地人民丰瘠多寡,而均其数。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其国庆国哀,遣佯贰朝贺吊祭于京师。天子即位,则左布政使亲至。”[24]由此可知,右布政使责任之繁重,而诚如上文所言,彭翼南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至隆庆元年(1572年)间,一直担任着永顺宣慰使。在继续留任土司职位的前提下,要很好地行使右参议和右布政使的职权,是无法想象的。更不用说,湖广与云南行省相距甚远,要同时行使两者的职权,根本不可能做到。
再次,从文献记载来看,彭翼南虽被“加授”流官职衔,但其具体执掌仍为宣慰司事。《明实录》中清楚地写道,彭翼南虽升右参政,但仍“管宣慰司事”[25]。可见,云南布政司右参政仅是虚授,他的实际职务仍是宣慰使。更何况,从他任职期间的作为来看,他也没有赴云南履职。自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彭翼南被加授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至他被加授云南布政使的嘉靖末年期间,他先是带兵自浙江返回永顺(并曾因其所带领的士兵劫掠地方而遭到弹劾[26]),接着,在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三十八(1559年),为支持朝廷修建殿宇,他多次进献大木,并因此晋升为云南右布政使。担任云南右布政使期间,他又接受明廷征调,先后平定了广东张连的叛乱、湖广支罗洞土寇黄忠的叛乱、施南散毛地区土官的叛乱,并多次建功。[27]显而易见,在此期间,他是没有时间前往云南履职的,而从这个时间段他所行使的具体职能来看,也只是履行作为永顺宣慰使的职能而已。
最后,在明代云南行省的方志中也没有彭翼南前去赴任的相关记载。天启《滇志》是明代云南行省保留至今的重要地方文献,其中第十二卷《官师志第七之三》中记载了明代云南历代布政使、右参政的官员。彭翼南若真有履职,他的情况又如此特殊,照理应有记载,但文献中却没有任何关于彭翼南的记录[28],而他本人的墓志铭中也未提及曾赴云南任职的相关信息[29]。
由此可见,永顺土司彭翼南作为明代土司中的杰出代表,虽然多次被授予流官职衔,但无论从时间、空间、具体执掌还是文献记载来看,他都没有亲赴云南履职。这些职衔对他而言,仅是加官而非兼官,并非实授,仅为荣誉性的虚职。无独有偶,与永顺土司临近的保靖土司的情况也与之类似。故此可知,明廷授予土司的外省文职流官大多为虚授,而非实授。
三、明廷所授土司武职流官的类型
由于土司被授予流官职衔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建立战功,因而,授予建功土司武官职衔的情况相较授予文官职衔的情况更加常见。如:永顺宣慰使彭明辅曾被任命为湖广都司都指挥使,鹤庆知府董赐曾被任命为云南前卫世袭指挥佥事,播州宣慰使杨应龙曾被任命为都指挥使,石砫宣抚使马祥麟曾被任命为指挥使等等。如上文所言,无论土司出任的文职是属省内还是省外,事实上,土司本人通常都不会真正赴任,这些文官职衔主要是为他们增加荣誉、提高待遇,其实际职务仍然是他们担任的土职。那么,土司担任的武职流官是否实授呢?试以思恩土司岑瑛为例,加以分析。
岑瑛本为思恩州土知州(从五品),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袭职,因屡屡建功,先后被升为田州府知府(正四品)、思恩府知府(正四品)、中奉大夫(文散官从二品初授之阶)、广西右参政(从三品)、通奉大夫(文散官从二品升授之阶)、都指挥同知(从二品)、广西都指挥使(正二品)。根据明代官制,中奉大夫、通奉大夫都是散官官阶。散官仅有官阶而无实职自不必说,但右参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使则为拥有官品和实职的流官职事官官职。部分学者以《明宪宗实录》卷13所载“瑛初继父永昌知思恩州事,频年领兵于外,多所捕斩,历升知府、参政、都指挥使,年且八十,尚在军中”[30]为据,认为“该项流官(指都指挥使)职务属实授,查该土司直到去世前,还处在流官任上”[31]。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历升知府、参政、都指挥使,年且八十,尚在军中”并不能视为岑瑛被实授流官职衔的力证。查史料可知,都指挥使为武职,是各省的最高军事负责人,正二品,仅一人。岑瑛担任的土职为思恩府土知府,为文官。以文职升任武职并非常事,然而,鉴于思恩府在正统十一年已升为思恩军民府[32],军民两管,这种情况倒也不算突兀。但正因如此,作为思恩军民府的土知府,岑瑛本身就有“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33]的义务。事实上,在岑瑛任职期间,长年服从朝廷征调,领军在外作战,如:率狼兵赴城操练以协助军威、征剿瑶寇、征大藤峡、镇压田州头目吕赵的叛乱等。死时“尚在军中”的记载,只能证明岑瑛在去世之时仍然服从明廷征调,领军在外,但其行使的到底是土知府的职能还是都指挥使的职能却未可知。以其死时“尚在军中”为由,推断他真的出任了流官职衔,未免有些武断。
其次,从他率领的士兵来看,主要为土兵。岑瑛任职期间多次带领土兵从征,并建立功绩,故而屡次晋升。然而,哪怕在他担任都指挥后,他率领的军队也主要是土兵和狼兵。如:《明实录》载,成化元年(1465年),他就是因“其所部土兵、狼兵屡调剿寇有劳及今有事大藤峡,又将调之”[34],而得到奖谕的。成化十四年(1478年),他虽已去世,但仍因“土官能领所部兵杀贼有功”[35],被赐诰命并封其妻。如若他真的兼任了广西都指挥使,那么,他调遣的军队定然不仅只是土兵。由此看来,他并非真的出任广西都指挥使,而仅是得到这个头衔而已。
再次,从文献中对岑瑛的称呼来看,即便他被授予流官职衔,却仍被称为土官。授予岑瑛都司军职的倡议最初是在天顺二年(1458年),由广西监察御史王常和总兵官朱瑛联合提出来的,但是,“法司以常违制,坐赎杖还职”[36]。直到天顺三年(1459年),总理广西军务左少监朱详再次以岑瑛屡建战功为由,“乞不为常例,量迁都司军职”[37]。明廷这才授予其广西都指挥同知之职。约至天顺八年(1464年),岑瑛又进一步晋升为广西都指挥使。[38]由此看来,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授予土司以流官职衔并非常制,故而,广西监察御史王常才会因违制而受到惩处。而岑瑛最后能得到授职,也是作为特例,以嘉奖他屡建功绩。在他升任都指挥后,《明史》称他为“土官都指挥”[39],《明实录》通常称他为 “土官都指挥”[40]“带俸土官都指挥使”[41],王阳明在奏章中仍称他为“土官岑瑛”[42]。与此同时,文献当中并无他确实出任这些流官官职的记载。嘉靖《广西通志》卷六表司秩官中例举了在明代出任过广西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的官员,其中皆无岑瑛。[43]种种迹象表明,他即便升任广西都指挥使,也并不属于流官,而仍旧是土官。他被加授的流官职衔仅是为他增加荣誉、提高待遇而已。
最后,在岑瑛出任广西都指挥使职务的同时,真正掌管广西都司事务的都指挥使为邢斌。查《明史》卷76《职官五》可知,都指挥使司中仅设都指挥使一员,为正二品。[44]据《明英宗实录》载:天顺三年九月,“调……邢斌于广西都司管事”[45];天顺三年十二月,“升广西都指挥佥事邢斌为都指挥同知”[46];天顺八年正月,“掌都司事都指挥邢斌”[47]。由此可知,在岑瑛被加授都指挥职衔的同时,都指挥实权的真正掌握者却是邢斌。这进一步证实岑瑛得到的仅是广西都指挥使之名,该职衔于他而言仅是加官,并非兼官,更非实授。
从上可见,岑瑛虽然常常服从朝廷征调率军作战,且多次被明廷授予本省高级别的武职流官职衔,但其率领的军队多为土兵,被授予的武职流官职衔皆为加官,并非实授。思恩土司岑瑛作为明代历史上的著名土司之一,代表了明代被授予本省武职流官职衔土司的一般情况。由此可知,无论土司被授予的流官是文职还是武职,事实上都属于加官,他们并不真正执掌该职。
结 语
随着明代土司制度的完善,土流官职分立开来,土司的特点是世守其土、世袭其职和世掌其民,而流官的特点则为任期明确、持有俸禄、常在异地任职。因而,对于立功土司,明中央往往通过晋升官职、赐予爵位、授以虚衔、赏赐财物等方式予以奖励,真正被授予流官职衔的土司仅是其中少数。通过上文对被授予本省文武流官职衔和外省文职流官职衔的三位土司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明代立功土司虽然能够被加授省一级的文武流官职衔,但无论是从该土司的实际执掌、史籍和墓志铭中对该土司的称谓,还是流官职衔的实际执掌者来看,他们都并没有真的兼任流官并行使其职权。这些流官职衔对于得到褒奖的土司而言,仅是虚职,属于加官,而非兼官。在研究土司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从国家的统一性和制度的整体性出发,把握土司制度的实质,理解其在维护国家统一及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明代对立功土司授予加官类型的流官职衔这一政策,对于防止地方势力过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制度弹性,有利于调动各土司的积极性,是明朝对元代土官制度的重要发展。
注释:
①以明代将领沐昂为例,墓志铭中称他为“镇守云南征南将军太子太傅黔国公赠特进光禄大夫右柱国太师谥庄襄沐公”。(参见(清)蒋冕著,唐振真、蒋钦挥、唐志敬点校,蒋钦挥主编:《全州历史文化丛书·湘皋集》(上),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71页。)结合墓志铭和相关史料可知,其中“镇守云南征南将军”是他的实职(或本官),意指他是明廷挂印差遣云南的总兵官;“太子太傅”则为其从一品的加官;“黔国公”是他的封号,表示他的爵位为公;“特进光禄大夫”为文官散阶正一品的升授官职,属赠官;“右柱国”指他为正一品的文勋官;“太师”为他死后被赠予的正一品荣誉官职;“庄襄”则是他的谥号。
②《明孝宗实录》载,播州宣慰使杨爱最后一次遣使朝贡是在弘治八年(1495年),而杨斌最早作为播州宣慰使遣使朝贡是在弘治十三年(1500年)。
③由于原文记载不全,没办法确定具体时间。
④上文所举征南将军沐昂的墓志铭即为一例,此外明代将领常遇春的墓志铭“大明敕赐银青荣禄大夫上柱国中书平章军国重事兼太子少保鄂国常公赠翊运推诚宣德靖远功臣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太保中书右丞相追封开平王谥忠武神道碑铭太子少保鄂国常公赠翊运推诚宣德靖远功臣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太保中书右丞相追封开平王谥忠武神道碑铭”也属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