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激励机制的价值重塑功能研究
——以志愿服务为例
2022-03-12孙金阳吴涛
◎文/孙金阳 吴涛
“公共价值需要剔除非规范的内容,才有可能导向公共利益,当然这种导向不是偶然天成的,而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且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规范。”①张方华:《共同善的镜像叙事:公共利益的西方政治哲学考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4页。社会信用奖惩机制从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公共价值导引,是通过管制性行政主体“对经济及其外部性领域和一些特定的非经济领域采取的调节、监管和干预”②茅铭晨:《中美政府管制体制比较研究》,《浙江学刊》,2005年第3期,第139-144页。加以实现。在特定的规则、规范、标准、程序等逐步完善基础上,信用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以“组织社会化”的过程达成社会共识,并使之成为信用主体自觉遵守的制度,从而鼓励个体守信向促进集体守信转变、行业自律向社会自律转变。社会信用体系作为道德伦理的法治化延伸,承袭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统一、德法共治的初心;同时又是促使信用评价更为客观、更可操作、更加权威,从而实现“行为信用—契约信用—制度信用”分级治理目标,达到守信激励的绵续和社会资本的融契。正因如此,从价值维度研析社会信用奖惩机制,并将志愿服务作为其融通奖惩的重要载体和实践路径,对促进社会信用的惯习化、规范化和体系化有所裨益。
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功能框架与价值困境
“一个建立在历史和文化基础之上的信任,会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而受到侵蚀和损害。但是,当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制度和结构不断建立之后,一种新的关于制度的信任就能产生,并且最终导致原有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重新恢复和不断增强。”③[波]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的理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8页。当前,从商务、社会、政务、司法四方面贯通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廓清了改革开放以来所产生的某些价值迷茫,整合了相对疏离的社会关系,进而成为强化社会团结和社会凝聚的重要机制之一。其所包涵的机制和规则源于我国社会发展中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代表着伦理与契约精神,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价值认同,并伴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修正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自然竞争所导致的紧张样态。总体上讲,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了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淀已久的制度性、权威性、公平性、网络性、客观性、动态性、实践性、功能性、关联性和日常性等;另一方面是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互动性、共享性、发展性、服务性、多样性、导向性、创新性等,甚至还衍生出了诸如隐私保护与安全性等保障性要求。
社会信用奖惩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④王静:《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经济问题》,2016年第8期,第19-25页。,以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综合运用经济和道德手段,达到对行为者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的行为激励和规制效果。具体来讲,其作用在于既厘清了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模糊地带,更以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使得社会范围内的组织、群体和个人纳入到更宏大、更精细的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并向积极正向、自我约束的方向规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在价值方面面临着行动困境,主要显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结构性功能的反思。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在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全领域推进,而非仅强调商业领域中与经济挂钩的某一点。但是由于社会信用奖惩机制并非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其失信成本,所以在以部门为主所制定的备忘录所形成的重点聚焦过程中,难免容易陷入到便于本行业本领域公共部门管理的思维框架中,从而增加了国家“善治”的程度却往往降低了社会“良序”引导,缺乏调和公众与“只看到惩罚的抵偿性”和政府“只把惩罚当作是保护社会的武器”⑤[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71页。的自我视角悖论。 二是关于工具性功能的矫正。一方面是要扩大联合奖惩的工具性效能发挥,在消减社会脆弱和社会分裂的同时增强治理韧性和社会总体抗逆能力;另一方面则是要注意治理边界,避免权力滥用和基本权利的侵犯,避免走向两个极端:社会的无序繁荣与违法泛化倾向。例如在闯红灯、吐痰、随地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方面,这种“小节有亏”“动辄得咎”被个别地方政府也计入至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了更为严重的“二次处罚”。亟需防范“有效弥补了以往信用治理的缺陷,提升了治理效率与水平,但信用联合惩戒的制度规范来源位阶过低,惩戒措施也置关联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于不顾,实践中过度扩大了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惩戒力度。”⑥孙日华:《信用联合惩戒的检视与制度优化》,《河北法学》,2020年第3期,第123-134页。必须避免造成权力的滥用和不必要的社会性恐慌,规避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反感、削弱总体凝聚力,甚至于以“破罐子破摔”的“更差”作为比较。在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工具性功能方面亟需谨慎扩大、斟酌用权,在保证合理权限内做到执法的范畴和程序同样合法。三是关于表达性功能的明晰。表达性功能是对社会动员、社会认同、社会引导和社会教化等功能的聚焦。虽然法律对信用关系维护是最终的、最有力的,但仅依靠法律维持信用关系不仅要付出过度代价、一定程度上激发抵触情绪,而且终会因缺少正向积累反馈循环而变得难以维系。⑦郭志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设计初衷并非只是让失信者在接受严厉处罚,而是在尽量避免绝对化和永久标识化同时、在其付出相应的代价之后仍存有信用修复和行为矫正的机会,以制度性规范促进对社会成员信用意识、信用惯习、信用能力和信用行为的全方位重塑。国际上已对此种理念形成普遍共识。即使是在惩戒严苛的美国,其《公平信用报告法》中依旧规定“个人失信记录最多保存7年,个人破产记录最多保存10年,而优良信用记录则会被终身保留。”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表达功能是基于价值观和行为的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的双向嵌入,最终实现社会动员、社会教化和社会凝聚。
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对公共精神塑造与超越
理查德·斯科特从治理制度的角度分析了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制性制度是通过奖励、控制与监督等外在强制去迫使人们遵守规则;规范性制度是通过社会价值观、规范等内化信念去激励人们遵守规则;文化认知性制度是通过符号系统与认知框架去促进规则、规范、信念在社会(组织)中传播。⑧毛道维:《中国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及其次序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作为对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特别是联合激励机制从规制性、规范性到文化认知性的超越与期许,是从秩序维护到价值认同的效用升华。若参照从认知到参与再到内化的逻辑深化途径,可划分为公共意识、公益精神和社会凝聚三个层次。
一是关于公共意识。社会系统是由行动者的行为、关系、规范等构成。联合激励机制是以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贡献度为主要度量标准。据此,初步实现了激励机制对公共意识的培育和引导:首先,激励机制可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序良俗和社会规范的尊重,使得信用主体在加强对社会基本道德达成思想共识的基础之上能够自觉履行职责义务,甚至愿意牺牲部分个人自由成就社会秩序和规则;其次,激励机制可实现个人利益向公共利益的部分迁移,鼓励社会成员从个体利益中让渡一部分出来成就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在各子系统中形成“输入—输出”的良性动态交换;再者,激励机制可强化社会成员对公共责任的分担,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公共空间和公共责任的“移情”。
二是关于公益精神。“社会虽然是由个体所组成,但其中的每个个体都是由社会集体所建构的,任何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都是以‘公共’的形式表现那个时代人们的精神特质。”⑨刘鑫淼:《当代中国公共精神的培育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48页。换言之,个体行为从本质上看是其理念和需求的表现形式。社会公益特别是志愿服务活动除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解决现实中棘手性长期性等社会问题之外,最为珍贵的就是催生社会成员间的无私奉献与互助精神,这是一种极为深刻而高尚的理念传递。在尊重个人相互差异的基础之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⑩[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91页。也就由此形成了公共精神的第二重境界:通过社会成员间的友善互动借以完成自身人格品质的塑造和对美好理想社会的贡献。
三是关于社会凝聚。社会凝聚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潜在的精神特质,也是软实力的重要组成内容。埃米尔·涂尔干认为“现代经济生活存在着法律和道德失范状态”并提出了后世影响深远的伴生概念“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在机械团结中,个人隶属于社会,社会成员因强烈的“集体意识”(群体的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而紧密结合起来;而在有机团结中,社会成员通过职能相互依赖而产生的社会结合。这对伴生概念很可能同时存在,只是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治理体制的影响下各自权重不尽均衡而已。然而,这种“认同与激励过程的密切关联在于组织凝聚力的形成。”⑪郭于华等:《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探索》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社会成员在进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加强对彼此、环境以及现实样态的深入了解,并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社会问题、强化社会良善、履行社会责任、深化群体情感……从而在道德认知、社会情感、行为惯习和社会团结之间形成有效凝聚与良性循环。
从当前联合激励机制以及守信行为一般表现来看,守信行为主要从基本规范、社会公益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引导和激励。其中,基本规范重点聚焦于社会成员对现行规则和基本伦理要求的遵循情况;社会公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通过志愿服务、献血、捐款捐助等促进社会规范的演进,从而增加成功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可能性;而社会评价则是对所选树典型的再激励和再认可(如图所示)。
现行联合激励机制中守信行为认定图析
而以上激励机制中,志愿服务在公共精神方面的塑造与超越作用十分显著,可以对社会成员产生互惠、利他两种行为的价值性引领和促进,是联合激励机制的最重要载体。除此之外,“志愿服务在改善人际关系、消解社会矛盾、配置社会资源、促进个体成长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⑫罗公利、丁东铭:《论志愿服务在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34-38页。
基于志愿服务的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⑬丁元竹:《志愿活动研究:类型、评价与管理》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作为一种具有强烈表率和示范作用的道德实践形式,一方面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了载体和实践路径,另一方面则以实际行动和广泛覆盖营造了社会公德的良好氛围。⑭李茂平:《志愿服务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34-36页。尤其对于年轻人来讲,志愿服务是培养爱心与公益精神、接触社会形成良性朋辈关联并为进入社会做好准备的最佳方式。从下图S市的个人信用分组成也可知悉志愿服务在所有激励行为中所具备的全民广域参与性、长期实践性、社会贡献多元性等突出特点。
S市个人信用状况评价体系
志愿精神属于主动型人生理念,有着强烈的荣誉和理想驱动力。社会成员在服务他人的同时塑造并完善自我,孵化社会责任感与价值认同。激励功能的实现基础在于对激励对象的动机因素的分析和实证,在合理满足其需要的同时最大程度地调动主观能动性,即激发其积极情感、强化其角色意识和突破艰难险阻行动的意志力,使其朝向预定目标前进。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联合激励对象大部分是以偿付及时、遵纪守法、贸易安全等为基本准则,属于互惠性行为引导。相比之下,属于利他性自发性行为只有两类,即民政部牵头的慈善捐款和团中央牵头的志愿服务。另外,从国外社会信用建设相关情况横向比较,志愿服务也是信用体系中利他性行为的重心。“群体不只是规定其成员生活的一种道德权威,它更是生活本身的源泉。任何集体都散发着温暖,它催动着每一个人,为每一个人提供了生机勃勃的生活,它使每一个人充满同情,使每个人的私心杂念渐渐化解。”⑮[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8页。尽管涂尔干在此的表达有些理想化,但是却为我们价值维度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方向。具体来说,志愿服务由于具备显著的公共性特质,在社会治理中所体现的功能可以归结为如下图所示:
志愿服务的社会功能示意图
“基于社会学视角,志愿服务不仅是促成‘社会整合’的黏合剂,而且是缓解‘社会结构紧张’的安全阀。”⑯罗公利、丁东铭:《论志愿服务在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34-38页。正因如此,志愿服务促成社会整合的过程也是极大推动了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⑰Gregory Damon:The Youth Charter:Towards the Formation of Adolescent Moral Identity,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1997(26):2。在增强社会动员方面,有助于尽快集合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在社会组织方面,志愿服务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增进契约意识和行为预期,进而加强社会凝聚力;在社会保障方面,志愿服务的稳定和调节功能能够及时解决政府和市场服务中存在某些越位、错位、缺位和虚位问题,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事业,服务困难群体;在推动社会资源整合与在分配方面,志愿服务的强化和补充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和政府分配方式的不足,促使社会资源能在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有效流动;在促进社会认同方面,志愿服务所起到的示范、教化功能将深度影响社会成员的态度、价值观与期望值朝着社会正向发展,极大程度丰富生活体验、增长新技能、唤醒公共精神、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并逐渐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和水平。在这样的动员、组织、行为的互动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激励作用得以全流域契合促进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社会认可,帮助其进一步获取志愿服务的精神、物质和情感支持,从而激发其对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功能辐射和拓展、在实践中实现对社会成员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塑造。
针对社会信用奖惩机制实况和发展需要,我国志愿服务的具体措施可做如下改进:一是突出志愿服务本质,倡导奉献意识和风尚。帮助“志愿者自主选择自己喜欢、擅长或者愿意挑战的服务领域和项目,每一个个体都以自身完整的形态,具体鲜活地参与整个志愿服务过程。”⑱魏娜、刘子洋:《论志愿服务的本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第6期,第79-88页。进而培养社会成员之间团结、互帮互助的习惯,逐渐养成自我克制、自我参与以及公共理性等品质,可以更大程度地使有限的志愿服务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二是强化志愿立法,增强契约意识。在这一领域里,地方性法规已经做到全覆盖,但是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依旧缺失。一些部委出台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的文件,譬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志愿服务条例》等,但是仍不能满足当下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有助于统一全国的奖惩标准、统筹发展志愿事业,从体制和机制的规范性方面为志愿服务保驾护航。三是完善志愿服务前期培训和后期评价环节,以良性“知识—实践”循环圈增进学习意识。采用实行短期的阶段性发展与长期的持续性发展相结合的模式,满足志愿者对自身能力和所从事的志愿工作专业能力的基本需求,特别注重对经常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心理疏导、压力管理、激励支持等方面的培训。这些可以有效克服志愿服务的失序与专业度匮乏,加强对志愿者的人文关怀。除此之外,对于不同服务时长的志愿者除了益币奖励外,还可以从星级评定的标准予以称号激励,对其服务和情怀进行更大程度地肯定和褒奖。四是丰富奖励措施,加强宣传推广。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实现了对志愿者实施物质性激励、精神性激励、发展性激励和保障性激励四重激励并举。但是,以广东省青年志愿者现况调查数据分析,“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就在于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不够了解,以致产生种种误解。这些误解包括认为志愿服务应该由政府组织包办,公众不必参与;志愿服务是消遣活动,没有多大意义等。”⑲魏娜:《我国志愿服务发展:成就、问题与展望》,《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第64-67页。由此,除在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信用宣传教育中注重澄清上述对志愿服务的理解误区之外,还应该将正向信用信息普遍应用,并继续扩大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志愿服务倡导和守信激励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成员将志愿行为转化为日常行为进而厚植信用意识。特别是对于志愿服务的主要参与群体“青年群体”,要重点开发有助于其在求学、就业、创业、婚恋、融资、消费等提供支持的信用应用产品,帮助他们以内心认同约束行为表现,降低失信行为概率。五是通过社会互谅和凝聚力促进责任意识。“人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从‘消极公民’转变为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的过程。”⑳孙宁华:《志愿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实践》,《中国高等教育》,2016第22期,第48-50页。志愿服务作为社会福利供给的一种重要途径,有利于解决了不同群体的多种利益诉求、化解纠纷、形成互谅。特别是在血缘、地缘、学缘、业缘、趣缘形成的社会交往连接中,打造更有益于身心成长交往网络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此外,为进一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增进各个年龄层次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也应考虑将其他年龄段特别是老年志愿者纳入进来,实施有效激励措施,使老年人也能够成为志愿服务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实现自我价值,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