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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醉酒受到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2022-03-11

农村百事通 2022年2期
关键词:县人社局醉酒

【案例】2020年3月11日,某公司员工王某上班途中因驾驶摩托车摔倒在地。之后,邹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身体接触,发生二次事故,导致王某重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邹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随后,王某的家人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县人社局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所谓醉酒,即“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因醉酒导致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可见,职工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醉酒而被排除工伤认定,应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其一,醉酒的认定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100毫升时,属于醉酒驾车。

其二,是否醉酒应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其三,必须发生了本人伤亡的事实。虽然,如果职工因饮酒(但没有醉酒)而造成了本人伤亡,享有认定工伤的权利。但是,如果职工因饮酒后行为失控导致他人伤亡,则不存在职工本人认定工伤之说。

本案中,王某发生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发生事故与醉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得认定王某为工伤。

【延伸思考】

正可谓“醉酒误事”,人一旦饮酒过量,便容易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对自己的行为难以控制,此时开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杜绝酒后开车的行为。同时,要让“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成为一种思想自觉,作为公民应遵纪守法,文明出行,保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广东   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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