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
2022-03-09龚浩
龚浩
[摘 要]近年来,通过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上的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中,这种方式已然成为我国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吸引财政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创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手段。不断优化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对扶持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述出发,阐述其相关定义和特点,并对创业性投资引导基金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政府性创业引导基金的运行方式。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2)03-0019-03
隨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影响世界的金融危机。对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计划。然而,在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以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时,也不能忽视我国政府部门在刺激民间投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工作。而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通过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流向,增加创业投资资金量,推动创新创业型产业的开展,有效带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
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概述
(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义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创立,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建立的政策性投资基金[1]。政府主要通过出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来对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扶持,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设立和发展。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投资流向,但其本身并不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运营的业务当中去。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就是最大程度地发挥出财政资金的效用,增加创业投资资金量,以弥补市场上创业投资资本不足的问题。对于创设初期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扶持,帮其度过艰难的起步时期,为处于创业初期的投资型企业提供帮助。
(二)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特点
第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其既可以由财政单独出资创立,也可以由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创立。
第二,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还具有资金杠杆作用。政府性创业引导资金一般采取参股的方式进行运作,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因此,政府性创业引导资金还具有资金放大功能。
第三,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还可以实现循环利用。传统的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是无偿拨款或贷款贴息。而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这种方式属于有偿投资,在未来若想撤出则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退出实现资金回收。因此,其还具有资金的可持续性[2]。
二、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缺陷分析
目前,随着政府性创业引导资金的设立,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政府性创业引导资金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对于其引导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峻考验。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扶持对象上的缺陷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扶持对象是创业投资企业,而非创业型科技企业。其设计初衷是想通过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产企中,并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来扶持创业型科技企业的发展。这种设计初衷是正确的,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可以发现,即使有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也不会完全按照政府的意愿进行投资。毕竟,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的运行规律进行发展[3]。比如,若有好的投资项目,即使没有政府基金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也会进行扶持投资。但若创业投资企业对相关的项目不看好,即使有政府资金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也不会扶持投资。毕竟,在创业投资行业中,主要缺少的是好的项目而非资金。因此,在扶持对象上,政府性创业引导基金存在缺陷。
(二)创业者谈判能力的减弱
在一项技术被创造出来后,相关技术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将其产业化或者卖掉,前者可以使技术者变为创业者,而后者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因为创新性技术在交易中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项创新性技术,其自身的专业性和难度性决定了其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将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其市场定价要么过高,使购买者无法承担;要么过低,无法充分反应其内涵价值,从而造成交易困难。其次,由于创新性技术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特征,使得其技术购买者将会面临市场风险、生产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此,其购买者必然会高估技术的风险性,而技术所有者将会面临该技术价值被降低的情况。最后,一项新型技术的出现,必然会使技术所有者对其自身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而若将技术出售,则将使技术所有者的社会资源被重新整合,从而产生不可预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使得技术所有者面临,要么其技术价值被低估,要么将技术进行产业化,从而转变为创业者[4]。
很多创业者都是由技术者转变而来。其自身的资本积累有限。因此,在进行创业时对于创业资金具有迫切需求,急需寻找创业投资者。而创业者在与创业投资者进行谈判时,由于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为创业投资者的砝码,使得创业投资者不断压低创业者的要价。因此,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会在无形中削弱创业者的谈判能力,对于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目标上的冲突
在投资目标上,政府性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方面,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在这种目的的影响下,创业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目标选择时,多以可以在短时间内提高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选择标准。而另一方面,政府性创业投资基金则具有非营利性,在进行投资目标的选择上,多以实现政府资金保值、增加科技创业型企业、实现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为目标[5]。因此,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与投资企业之间在投资目标的选择上存在冲突,在其今后的经营管理工作上必然会出现分歧。
(四)创业资本尚不发达,引导基金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第一,现行税收制度具有重复征税、高所得税率和缺乏投资所得减免与冲减抵扣政策等方面的缺陷,使得投资企业所面临的投资风险较高,从而降低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使得创业资本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6]。
第二,政府在公共政策方面存在缺陷。无论是中央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方面都缺乏系统性。使得社会资本缺乏参与积极性,对创业投资资本总量造成影响。
第三,政府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其社会环境有所缺失。例如,诚信危机。很多被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道德诚信,不能对合约进行良好的遵守,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第四,缺乏专业性的管理人才,其管理水平较低。在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中,缺乏专业性的管理人才,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出引导资金的效用。
三、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参股
在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中,通常采用参股的方式来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这种模式是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通常也被称为“母基金”。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一定标准的选拔选拔,选取其中资质较强,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私募管理人设计的基金产品,这类基金产品通常被称为“子基金”。通过子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7]。简单来说,参股支持的方式就是由政府出资作为母基金的建立,然后通过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子基金,子基金也就是创业投资企业。在此过程中,母基金只承担出资的义务,对于子基金的投资方向进行大方向的管控,只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对于投资的决策则不参与,全权由子基金自行解决。从理论上讲,这种参与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政府资金的效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融资担保
提供融资担保也是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根据信贷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誉进行考核,然后对其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债权融资来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这种运作模式就是让创业投资企业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然后通过贷款融资的方式来增加其创业投资资金量,而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则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以确保其可以顺利申请到贷款[8]。
(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
在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有部分引导基金的导向性较强。对此,可以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踪投资具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其只能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初期的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时,才可以按照部分股权比例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但在此过程中,不可以直接投入到创业投资运营业务中去,而是要发挥出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发现、评估和管理的作用[9]。采用该种运作模式的前提是创业投资企业发现了良好的投资项目,并且这一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同时,创业投资企业也对该项目进行了一定投资的基础上进行跟投。一方面,要充分信任创业投资企业的眼光和其发现投资项目价值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出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效应,从而真正实现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导向作用。
在国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例如,像日本的大财团模式和韩国的公司模式。日本的大财阀模式是由于其政府性创业引导基金的建立发展时间较短,且其资本市场存在不完善的因素,导致政府性创业引导基金的引导效果不甚明显,使其发展至今仍需要大财团或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资金进行创业投资支持,进而确保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正常运行。而韩国的公司模式,通过分析其创业投资性质可以看出,韩国的创业投资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所进行的金融投资公司都是一些技术性开发较强且具有相关国家政策性的企业。其主要投资对象是那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技术研发、针对性的技术引进和一些改造项目等,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其投资方向与国家的战略发展任务相一致。
(四)引入补偿基金
对现有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每年分出一部分作为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且将这些引导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作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另一部分则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来挑选具有潜力的投资项目,并且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到创业企业中去,对其提供一定的日常管理和增值服务,以此来确保资金的回笼。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引入补偿基金来作为对银行、信贷等金融部门申请贷款的信用担保凭证,以此来扩大融资渠道,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若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也可以引入补偿基金进行偿还。由于我国相关产业的基金规则存在缺失,使得目前只能采取政府融资担保的方式来增强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10]。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若创业投资企业出现问题,则引导基金也会出现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建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在其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缺陷,但随着对于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的优化,必将会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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