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研究
2022-03-07张新秀陈金刚
张新秀 陈金刚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 柳州 545006)
前言
自2014年10月到现在,仅仅两年的时间,体育产业已成为各互联网企业家们投资最多的产业,百度、阿里、万达等持巨资进入体育产业,争夺各大IP。“互联网+”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一直如火如荼,在追求“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该如何干预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本文结合“互联网+”及体育产业两领域的政策、制度及发展现状,梳理“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的依据,分析现有规制存在的不足,尝试构建一个科学全面的“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体系,为政府和学者们研究提供建议性参考。
1、“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的依据
1.1、政府规制是实现“互联网+”体育产业社会公共义务的保障
体育不仅是经济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具有一定的政治效用,所以体育产业的发展不能完全交由市场来管理。一方面,体育信息的传播是引导群众健康运动方式的关键,因此政府对于此类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体育信息产品有监管和限制的义务。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信息的流通渠道实现去中心化,各种体育信息不断的更新在不同的运动社区以及运动媒体。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成为“互联网+”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也是政府规制的重点;另一方面,“互联网+”体育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我国体育强国发展目标的战略选择,所以从政治角度讲,需要政府从宏观角度关注,必要时干预“互联网+”体育产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容易忽视群众的福利利益,如忽视群众体育的基础建设等,需要政府的干预来保障这些社会利益的实现。
1.2、政府规制是合理布局“互联网+”体育产业结构的依据
产业的结构与布局决定其发展的远度与深度,现在的“互联网+”体育产业领域,IP价格居高,国内IP却不多;创业企业兴起,投资热潮涌现,却重复项目偏多,经济效益难以实现;电子竞技行业,中国参与者数量最多,网吧数量最多,但缺少自主的竞技项目版权等一系列问题充分反映出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体育产业的发展结构不合理,产业链布局不完善,大部分产业布局在产业链低端,价值创造值偏低,在全球化市场处于被动位置。政府规制的强制性的引导作用,可以指引体育产业合理布局产业链,将有限资源运用到关键位置,加大对高增加值的产业链高端行业的投入,可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以保证“互联网+”体育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1.3、政府规制是维持“互联网+”体育产业市场稳定的手段
国家对大众创新创业的鼓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导致市场上不断出现一批小型体育创业企业,企业生存时间短,投资者的资金流失,企业恶性竞争等现象频现。“互联网+”体育市场环境非常不稳定,资源分布太过分散,经济效益难以实现,投资者信心不足,融资后劲不足,市场环境的稳定性需要政府的规制,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分布及投资环境稳定等。另外,“互联网+”在实现信息获取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信息安全隐患。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一些不良的数据信息交易,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们的信息数据获得商业利益,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政府的管制。
“互联网+”体育产业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服务产品,产品的质量只有在消费者购买之后才能知晓,为保证产品质量,须有相关的质量标准,为保证执行效力,这些标准的制定必须由政府制定和执行。
2、“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模型
根据施蒂格勒·佩尔茨曼模型以及贝克尔模型,我们知道各利益集团对政府施加的压力会干预政府的规制行为。结合前期理论初步建立“互联网+”政府规制模型以供分析。如图1所示:从模型中各个要素着手,建设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合理的规制模型。
图1 政府规制基本模型
2.1、“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主体体系建设
“互联网+”体育产业的主要规制主体包括国家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各运动项目协会。如羽毛球协会、足球协会等等;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如相关的企业联合会等,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导,行业协会和非政府自律性组织协同组成规制内容的制定部门,负责制定“互联网+”体育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引导政策、管制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制内容;由体育局、工商局等市场管理部门组成的规制执行部门,对颁布的规划制度进行落实实施,在世时过程中明确各部门的义务和管理权限,根据不同“互联网+”体育企业的企业性质将其归属于体育局统一管理,财政、工商部门起辅助作用。保证每一项规制内容都有具体的执行者,且不得越权;由法院、检察院等组成的规制监管部门,负责衡量保证规制内容的合理合法性,监督各规制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监管规制部门的规制行为。规制主体建设的另一目标就是要实现上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监管。
2.2、“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客体的明确划分
“互联网+”体育产业是由互联网转播、智能软硬件、体育垂直电商、电子竞技等不同行业组成的,各行业乃至各企业之间因发展状况和自身性质不同,所需要的规制内容也不相同,如在简政放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智能软硬件行业仍需要政府的进入与退出规制,现市场上出现的各小型智能软硬件的创业企业已经出现了泛滥的现象,企业生存时间短,项目重复等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难实现,以及恶性竞争的不良后果,所以在该领域需要政府的进入与退出规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另外,在“互联网+”体育产业,规制的重点在于加强社会规制。保证服务产品的质量标准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不同质量标准,使得所有商品都有法可依。
2.3、加强“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手段建设
(1)明确规制内容。
规制内容的明确是“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的重点,明确规制内容有两点是急需解决的:①确定政府规制范围,我们需要相关规定对需要规制和不需要规制的客体做出明确的划分,不可一概而论,将根据“互联网+”体育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划分,并对互联网转播、智能软硬件、体育垂直电商、电子竞技等不同行业深入研究,明确需要的规制方向:规划引导、引导资金或者质量监督等;②明确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的合理分工,需要经济规制的企业我们要给出明确的经济限制或财政优惠支持,对朝阳行业给予财政、税收优惠,支持其发展,加大对智能体育软硬件开发的投资支持,对垂直电商和电子竞技行业可以采用一定时间短的税收优惠,保证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在实施正常税收。在夕阳行业领域给出补助政策,引导其退出市场,对污染严重、效率低,不符合地区发展规划的企业加大税收力度和土地使用限度等。加快对体育制造业的产业转移,将其转移到人口密度大的国家和地区,减少制作成本的同时节省本地的有限资源;对于创新性差,收益严重失衡的企业,要用政策引导其退出市场,充分转化其固定资源。在市场体制相对稳定的领域,我们要减少经济规制,加强社会规制,并把社会规制内容做出明确的公示。颁布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针对“互联网+”体育商品的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标准体系,尤其是产品数据的可信度,体育服务的质量保证、教练、陪练的职业水平以及体育消费品的安全性等,保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一个明确的评价参考。可借鉴韩国的e-Trust制度,通过专家评估,对符合标准的产品办法相应的认证标示。规制内容有了明确的定位才能得以有效的实施。
(2)加强“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网+”带来的经济时代变革对政府规制的基础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政府要转变规制理念,理念决定政府的规制内容、手段选择,我们要学习适应“互联网+”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规制理念,深化体制改革,利用互联网实现多途径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其次要加强政府规制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建设投入,实现规制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加强电子政务的技术基础建设,尤其是软件开发,运用先进科技实现大数据和先进管理模式的有效结合,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对已上岗的仅具备单方面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网络规制培训,另一方面,加强对高校培养方案的引导,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全方面人才,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需要。
(3)明确对“互联网+”体育的政策引导。
首先我们要将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治理区分开来。宏观调控主要是为了实现合理布局和完善产业结构针对整个 “互联网+”体育产业而制定的总的引导政策,“互联网+”体育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发展路途,为减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弯路,需要政府的政策引领总的发展方向,保证其发展速度和质量。国家政府出台总的“互联网+”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的发展方向,产业发展结构及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引导各地区出台地区发展规划和制定详细的发展政策,根据区位优势选择主导产业,建设区域产业发展结构链,明确本地区在国家产业布局中的地位以及区域内部的产业布局,重点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扁平化、超越地理限制等特点,确定适用于“互联网+”环境的体育产业发展引导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推出准确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等政策,鼓励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体育产业是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的产业,涉及到不同产业和领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性质的特点,如在赛事转播行业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对转播内容的规范化管理等转播行业的问题,也要考虑到体育赛事独有的特点等;另外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体育本身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市场化运营的两大本质区别的特点,制定细分政策。增加政策明确的针对性。
(4)健全“互联网+”体育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信息时代带来的环境变化,使得传统体育产业的法律法规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不适用于新的“互联网+”体育产业。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在充分考虑“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的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各种纠纷、侵权事件的处理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政府的法案建设中,要将“互联网+”战略考虑在内,在立法过程中,将“互联网+”体育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急需立法的行列,重点加强产业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权明确、进入退出壁垒的限定、质量监管、服务者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方面,在“互联网+”体育产业的的立法中要加大信誉保障机制方面的法律建设,对企业不正当竞争、价格战、虚假宣传、信用欺诈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保障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及制定严格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和针对性产品监管法,健全“互联网+”企业的进入制度。
2.4、我国“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模型
如图2所示,一方面,各规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制定合理的规制内容,通过科学的规制手段实现规制内容的高效率落实,加强各规制主体间的相互限制和监督,保证规制有效实施的同时,减少利益集团为谋取福利而对政府施加的压力,保证规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在规制内容选择上,明确规制边界,要放松经济规制、增加社会规制,重点加强对“互联网+”体育服务产品质量的规制和体育社会福利义务的承担。同时加强规制手段建设,建设专门的针对性的“互联网+”体育产业法律法规和引导政策,加强“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技术基础建设,采用适合现代“互联网+”经济技术特点的规制手段;再一方面,在科学化建设政府主体,明确规制客体和内容,完善规制手段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各要素之间的双向信息沟通。实现各企业、科研机构、规制制定部门、规制执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证规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图2 “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分析模型
3、结语
为实现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的提升,“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是不可缺少的工具手段。我们需要建设智能化、信息化的“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主体;明确划分不同需求的规制客体以及不同客体应承担的权利责任,采用政府引导和法律法规相结合的规制手段,加强社会规制,放松经济规制,建设双向信息沟通政府规制模型,解决“互联网+”体育产业政府规制存在的障碍,实现政府规制对“互联网+”体育产业的推力作用。另外,反馈体系中带来的政企博弈是政府规制研究的另一重点,也是我们研究的下一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