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截流断航期货币补偿方案
2022-03-07陈良朱旭袁明明
陈良 朱旭 袁明明
【关键词】 大藤峡水利枢纽;截流;断航;货币补偿;翻坝转运;停运
0 引 言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25条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二期施工截流期间,黔江坝址河段断航。为了保障柳黔江中下游及周边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有序进行,妥善解决截流断航(停运)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对沿江中上游相关企业单位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相关航运企业进行货币补偿的方案,对通航河段因施工截流断航期的货物过坝转运补救措施进行探讨,以减小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截流断航期对河段航运的社会影响,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工程如期截流目标。
1 截流断航期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总工期108个月。工程施工导流分为两期:一期导流先围左岸,江水由束窄后的右岸河床过流,工期为59个月;二期导流围右岸,江水由一期建成的泄水闸过流,工期为37个月。截流发生在二期导流期间,截流标准选用设计流量 m3/s,截流方式采用从右岸一侧单戗堤进占,立堵截流。根据二期截流对通航影响的水工模型试验结果得知,截流口门宽度小于200 m时水流条件不能满足船舶自航要求。2019年10月9日,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二期截流戗堤开始预进占,于26日完成大江截流;2020年3月10日,水库下闸蓄水,于25日蓄水至44 m,满足最低通航水位要求。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于2019年10月21日断航,至2020年4月1日通航,施工截流断航期163天(约5.5个月)。
2 断航期过坝方案
根据对广东和广西已建水利、航运枢纽、水电站等资料的收集和调研分析,通航河段在施工截流断航期间的货物过坝问题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解决。
(1)不断航。广东白石窑水电站、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将一期已建成的泄水闸坝作为临时通航建筑物,截流期间不断航。考虑到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泄水闸的孔口尺寸及黔江河段通航的实际过坝船型,一期左岸泄水闸坝无法作为临时通航建筑物,截流期间不断航不可行。[1]
(2)翻坝转运。桂江京南水利枢纽工程于1996年10月截流,断航期6个月,在坝址上下游修建临时转运码头,货物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汽车转运的方式进行中转,其间共转运货物9.33万t,转运费用约800万元。广东江口水电站工程于1997年底截流,工程指挥部只负责修建转运码头,货物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责中转。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截流断航期间如采用翻坝转运方案,货物可通过公路进行转运,或者在大藤峡坝址上下游建设临时码头进行过坝转运,最终选择可针对断航期过坝货运量、上下游各港口吞吐能力、各港口转运货运量、下游桂平船闸通过能力、公路运输能力、公路转运费、二次转运装卸费、新建临时码头工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由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截流断航期的货物转运涉及的区域比较广泛,翻坝货物转运的组织管理和调度难度大、成本高、实际操作困难,需摸清转运货物的来源及去向。
(3)停运。广西桂平航运枢纽工程原设计截流断航4个月,采用在坝址上下游修建临时转运码头及相应的营运管理设施等方式,设计月货物吞吐量12万t,但修建临时设施将增加征地、投资及工期等,因此建设单位在优化围堰设计后采取停运方式。[2] 贵港航运枢纽工程于1997年10月18日对主河槽截流断航,1998年1月1日船闸通航,断航期75天。长洲水利枢纽工程三期中江龙口河段于2007年2月5日截流断航,3月3日2号船闸通航,断航期25天,5月15日1号船闸通航,截至5月22日上下游滞留船舶全部顺利过闸。柳江红花水电站二期工程于2004年10月截流断航,11月20日蓄水,12月1日船闸通航,断航期46天。右江鱼梁航运枢纽二期工程于2011年11月10日截流断航,12月30日船闸通航,断航期51天。郁江老口航运枢纽二期工程于2014年10月14日截流断航,12月4日船闸通航,断航期51天。郁江邕宁水利枢纽二期工程于2018年10月25日截流断航,11月25日船闸通航,断航期32天。上述7座航运、水利、水电站枢纽工程均存在断航停运情况,断航时间或受影响时间在25~100天。除郁江邕宁水利枢纽签订补偿意向书(实际没有补偿)外,其余均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在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建设单位大藤峡公司通过采取货币补偿相关航运企业的方式,妥善解决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二期截流断航(停运)期间货物过坝问题。
3 截流断航货币补偿方案
3.1 补偿原则
(1)断航补偿工作坚持地方政府主导、尊重市场事实、公平公正、有序高效的原则。
(2)补偿范围:受大藤峡水利枢纽截流断航影响的上游柳州、来宾、河池等3市航运企业及港口企业,贵港市有关航运企业。
(3)补偿标准测算依據:港口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同期通过坝址的进出港货运量,按兼顾企业的合理利润进行补偿;航运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同期通过坝址的船舶货运量,按海事部门规定的船舶最低配员,以当地工资收入为基准,适当考虑船岸差别,兼顾人员工资及企业合理利润进行补偿。
(4)补偿时长按163天(5.5个月)计算。
(5)由柳州、来宾、河池、贵港等4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具体的补偿企业范围和补偿费用,由大藤峡公司牵头组织编制截流断航补偿工作方案,报送广西自治区航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大藤峡公司与柳州、来宾、河池、贵港等4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各市负责实施补偿事项。
3.2 补偿方案的拟定
(1)企业利润补偿标准:根据各市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企业利润率分析计算典型利润率,对所有航运企业按照货运量进行利润补偿。
(2)人员工资补偿标准:只对航运企业的船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补偿;船舶值班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按照行业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3)上游港口企业参考航运企业利润率计算利润补偿,下游港口企业不补偿。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为公益性项目,工程建成后具备防洪、航运、发电、补水压咸、灌溉等功能。二期截流完成大藤峡库区蓄水且船闸建成运行后,黔江航段恢复正常通航。工程建成后,大藤峡库区河段水深将大幅度增加,通航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有利于黔江航运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对于本次受断航影响的航运企业和船员,可在不受断航影响的航段继續从事航运业务,灵活性较强;同时兼顾考虑航运企业、港口企业诉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断航而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3.3 补偿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由于补偿涉及范围广、船舶数量多、政策性强、敏感点多,在进行具体补偿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柳州、来宾、河池、贵港等4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的航运企业的补偿兑现工作。大藤峡公司保证补偿资金的到位和及时兑现。
各市县政府对拨付的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市县(区)的补偿资金由各自市县(区)政府直接控制管理。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非本项目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断航补偿资金中列支。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严格进行审计,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 存在的问题
根据补偿原则,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存在偏差。统计提供的货运量与核实后的货运量存在较大差别、核对后的船舶数量较上报数减少、财务报表未提供或不按文件要求提供等。
4.2 建 议
(1)此次制订的补偿方案,综合考虑了历史和现状,航运企业、码头的多种情况和多方因素,力求做到总体平衡、各方能基本接受,以达到缓解矛盾、维持稳定的目的。各方需从大局出发,共同推进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断航补偿工作。
(2)由于时间紧迫、实际情况复杂等原因,部分航运企业和码头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还有欠缺。为使补偿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合理,后期若能提交海事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货运单、进出港报告详细单),按照补偿的基本条件要求,均可按已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由于时间跨度大,各相关部门应与航运企业配合,主动服务,客观、公正、负责地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断行补偿资金兑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补偿工作。
5 结 语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截流断航期间,大藤峡公司与柳州、来宾、河池、贵港等市政府协调落实断航补偿事宜,并按要求提前在主流媒体报纸上发布截流断航通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了航运企业的经济利益,施工断航期间未引起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卢武生. 低水头水电站截流断航中的通航问题浅析[J]. 人民珠江,2000(1):20-21.
[2] 彭茂雄. 桂平航运枢纽缩短施工断航期的技术措施[J]. 广西水利水电,1995(1):52-54.
[3] 王雨帆,冯健. 长洲水利枢纽工程三期施工导截流期施工通航设计[J]. 红水河,2008(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