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看“工商食官”
2022-03-05梅其君韩赫明
梅其君 韩赫明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工商食官”出自《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1]。学术界关于“工商食官”的研究文献已有不少,但对于“工商食官”的认识依然存在许多分歧,甚至有学者认为“工商食官”不可能是一项制度(1)参见刘云升:《工商食官“制度论”的法理障碍》,《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第82—86页;李建毛:《浅论商周私营制陶业——兼及中国古代私营手工业的起始时间》,《南方文物》2003年第1期,第77—82页。。学术界主要是从商业史的角度对“工商食官”进行研究,而从手工业史特别是手工业生产的角度研究得比较少。本文拟从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的角度对“工商食官”的形成、性质以及解体等进行探讨,以期对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给予合理的回答。
一、手工业生产的专门化:从原始手工业到官府手工业
我国史前手工业主要有制石、制骨(角、蚌、牙)、木作、制皮、编织与纺织、制陶、土木建筑、制玉、制盐、酿酒、漆器、金属冶铸等种类。不同种类的手工业出现时间各不相同,专门化生产的进程也不一样。制陶是史前手工业专门化生产中比较典型的门类。陶器的专门化生产是随着制陶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发明快轮制陶技术之后逐渐形成的。“制陶用陶轮,表示专业的陶工出现”[2]。制玉是史前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的又一门类。从考古发现的手工业生产的遗迹、遗物等直接证据和手工业产品可以显示生产组织的某些特征的间接证据看,良渚文化时期存在规模不同的制玉手工业,其中,“大中型制玉工业,如良渚遗址群、寺墩、福泉山等,都有自己的制玉风格,也即代表了不同的制玉工匠或工匠集团”,“这些专业的制玉工匠应该具有‘按需定制’和‘批量生产’的生产方式”[3]。除了陶器和玉器外,制石也形成了专门化生产。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已发掘过的遗址中,有不少石器制作点,石器数量非常多,如陕县庙底沟遗址[4]、渑池县关家遗址[5]、民和县胡李家遗址[6]。“这些聚落中的石器集中出土,数量众多,其石器的生产恐怕不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还应当为有关的其他聚落提供产品。这反映出在一定的社会组织范围内,应当存在着一定门类的手工业生产的分工,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贸易互惠关系和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7]此外,新石器时代末期还出现了其它专业化生产的手工业门类,如漆器[8]161、冶铜[9]、骨雕等[10]。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门类的手工业发展速度都各不相同。史前手工业的专门化生产不仅因地而异,而且在门类上差异很大,并非所有的手工业部门都形成了专门化生产,形成了专门化生产的手工业只有少数门类,大多数手工业仍然是作为副业的家庭手工业以及介于专门化生产和家庭手工业之间的半专门化生产的手工业。即使形成了专门化生产的门类,非专门化生产也存在,如制陶、制石等。
史前专门化的手工业生产主要是以“族”为单位组织生产的。这里的“族”以“家族”为主,早期也可能是氏族,后期也可能是宗族。《考工记》载:“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11]906。“上”是“崇尚”的意思,崇尚某手工业的“族”也是擅长这门手工艺的“族”。童书业认为,仰韶文化时期已经有了专门从事手工制造的人,出现了氏族分工,“这种‘氏族工业’,可能就是后来‘工官’制度的先驱”[12]。手工业生产的专门化意味着这些“族”以从事手工业生产为主,手工业由副业逐渐变成主业。这一转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以手工业生产为主业的“族”一开始也是像其他“族”一样,以从事农业为主,手工业只是作为副业而存在。但是,如果手工业一直作为副业而存在,那这种手工业就只是作为副业的家庭手工业,不能发展成专门化生产的手工业。手工业生产的专门化必然要求生产者脱离农业生产,至少是部分脱离农业生产。这意味着“手工业族”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资料必须通过交换获得。史前分工与交换的发展已有不少考古发掘的例证,如大汶口遗址10墓中的石器、玉器、骨器、陶器、象牙器、绿松石、鳄鱼鳞板等随葬品绝不是全部由死者及其家庭成员生产的,那些非本地生产的手工产品应该是通过某种交换形式获得的[13]。童书业根据甘肃仰韶文遗址中发现的玉器和海贝推测,原始“商业”在仰韶文化时期已在萌芽、发展[12]。史前分工与交换的发展也可以由民族学调查资料得到佐证。20世纪上半叶,云南还有一些保留原始经济成分的少数民族,如独龙族、怒族、傈僳族、苦聪人等,这些原始共同体之间都存在分工和交换[14]。古史传说中也有关于交换的记载,如《周易·系辞下》载,“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11]86;又如《史记·五帝本纪》说舜“作什器于寿丘,就时而负夏”[15]。新石器时代晚期,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有可能使少数“手工业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从事半专门化手工业生产的“族”虽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但族内可能存在分工,一部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另一部分人从事农业及其它生产。至于作为副业的家庭手工业则是长期而广泛地存在。
国家出现后,以“族”为单位的手工业专门化生产进一步发展,手工业分工、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由于包括父系氏族、家族、宗族在内的“族”组织依然存在,国家的行政权力不可能深入到个人身上,国家的统治方式是通过“族”来统治个体。有学者推断,商代社会有200多个“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就是建立在许多大大小小的“族”的基础上的。[16]143从甲骨卜辞、殷墟墓地分区以及出土铜器上的族徽铭文看,殷墟王都的布局是由若干小族邑簇拥着王族邑而构成的[17],而且这种情况在夏商西周三代都邑及一般聚落中具有普遍性[18]。通过各种形式的指定服役、纳贡,王室对大大小小的“族”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从事专门化或半专门化生产的“手工业族”。国家没有破坏这些“手工业族”内部的血缘结构,而是利用了这种血缘关系对他们进行管理[19]。青铜器上的一些图画符号被认为是氏族和世系的徽号,这些徽号中的许多族名都描绘他们专门的职业,包括当时的各种手工业。[16]215-216《左传·定公四年》载,武王克商后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11]2134-2135这十三族中大部分是“手工业族”,如陶氏是陶工,施氏是旗工,锜氏是釜工,长勺氏、尾勺氏是酒器工,索氏是绳工,繁氏是马缨工,樊氏是篱笆工。[20]
考古发掘表明,夏商时期已有为王室服务的手工业作坊。二里头遗址宫城以南发现有铸铜、制玉、制陶、制骨等手工业遗迹和夯土圈围的城垣遗迹,这是被称为“工城”的官营手工业作坊区,“把主要手工业作坊置于宫殿区前面,应是体现了集中管理和直接监督的管理理念”[21]。商代为王室服务的手工业也主要集中于王都。“目前已经发现的商代都城有商代早期的郑州商城和堰师商城、商代中期的郑州小双桥、安阳恒北商城和商代晚期的安阳殷墟,多发现有手工业作坊,包括青铜、玉器、陶器和骨器制作以及酿酒等手工业部门。”[8]218“上述分布在王都内的手工业作坊,是都城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规模大,产品规格高、工艺精湛,显然不是普通的贵族和平民所能经营的,应是直属于王室的官营手工业作坊。”[8]222
“手工业族”为王室或贵族服务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提供优秀的工匠;二是进贡手工业产品。第二种方式由第一种方式衍生出来,当某些“手工业族”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等原因不便于派人前往指定地点服役时,进贡手工业产品就成为主要服务方式。根据《尚书·禹贡》的记载,夏王室的手工业产品很多是通过各地贡纳获得的,如皮革制品、布帛制品、木器、漆器、食盐以及手工业产品原材料等。[11]146-150《周礼·闾师》载:“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11]727“贡器物”表明为王室提供手工业产品是“手工业族”服务于王室的一种基本方式。尽管这两种服务方式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对于工匠来说是有差别的。直接为王室服务的工匠是“食官之工”的主要来源,也是完全专业化的工匠,仅仅为王室提供手工业产品的工匠则不属于“食官之工”,而是民间工匠的主要来源。
“工”之“食官”是手工业生产专门化的客观需要,而手工业生产专门化又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简单的手工业生产不需要很高的技能、技巧,如打制石器,几乎人人都会。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有些工艺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有些技能、技巧需要通过专门的训练才能掌握;另一方面,技术也越来越复杂,一些手工生产不是单个个体所能完成的,它需要很多人的协作。技术的专门化和复杂化需要有人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例如制陶,随着陶轮制陶技术的发展,陶器生产需要以陶轮和陶窑为中心的全套制陶烧陶装备,需要能把软泥拉坯成型的专门的操作技艺,需要长期积累技术经验,这些都不是普通家庭所具备的。“于是,制陶业就逐渐由氏族中妇女和老人们的共同工作,转变为氏族内部一些富有经验的家族掌握的手工业部门。”[25]又如冶铜,铜器铸造需要经过找矿、采矿、冶炼、制模、浇铸、加工等多个生产环节,每个生产环节都有需要通过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的复杂技术,这不仅对生产者提出很高的技术要求,而且要集中相当多的劳动力,并有简单的分工和协作。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民间很难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在较大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分工协作,而官府则能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大规模的手工业生产,从而有效地提高工艺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二、“食官之工”的身份与“食官”方式
对“食官之工”的身份的看法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官府手工业生产者是奴隶,“所谓‘官营’,大体上说,就是各种手工业生产都由派官吏经营管理,劳动者是官府的奴隶,整个生产完全在奴隶主贵族的直接控制下进行”[26], “就官工身份而言,商周时期以手工业奴隶为主”(2)参见杜勇:《论先秦时期官工贾的社会身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第136—142页。持这种观点还有郭沫若、陈建敏、顾孟武等学者,参见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陈建敏:《甲骨文金文所见商周工官工奴考》,载《学术月刊》1984年第2期,第71—75页;顾孟武:《论西周生产领域的奴隶劳动》,载《史学月刊》1988年第2期,第15—21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官工商的身份是以平民为主,不是有些学者所谓的奴隶”(3)参见朱红林:《周代“工商食官”制度再研究》,载《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第139—144页。持类似观点还有斯维至、朱家祯、卢中阳等学者,参见斯维至:《论“工商食官”制度及新兴工商业的作用》,载《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4期,第40—46页;朱家祯:《西周的井田制与工商食官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第30—34页;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2—55页。。我们认为,“食官之工”既然是由从事专门化生产的“手工业族”转化而来,除少数族长可能为工官之外,其身份就应该是平民。
国家出现之前,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从考古发掘的资料看(4)参见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载《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载《考古学集刊》(第1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7—81页;黑龙江省文物考古工作队:《密山县新开流遗址》,载《考古学报》1979年第4期,第491—518页。,新石器时代晚期,随葬品比较多的墓葬中往往都有手工业生产工具,有的还有手工业半成品,这表明墓主的身份是工匠。除了较多的生产工具外,有些随葬品也有象征财富的意义。这说明史前工匠的经济地位是比较高的。“氏族社会的手工业者,不仅经济上比较富有,政治地位也比较优越。”[27]199随着经济地位的上升,史前工匠群体也逐渐分化,有的工匠不仅经济上比较富有,而且获得了一定的政治权力,乃至成为氏族或部落首领。工匠群体的分化及其政治地位的变化既反映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中(5)参见高炜、高天麟、张岱海:《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载《考古》1983年6期,第531—536页;张忠培:《窥探凌家滩墓地》,载《文物》2000年第9期,第55—63页。,也反映在古史传说中。在古史传说中,许多手工业的重大发明者往往也是氏族或部落首领,被称为“圣人”,即所谓“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11]906。《世本·作篇》上记载,很多重大发明都是有氏族或部落首领作出的,如“伏羲作琴,神农作瑟,女娲作笙簧,黄帝作冕,黄帝作旃……鲧作城郭,禹作宫室,奚仲作车”[28]。古史传说将重大发明归功于氏族或部落首领显然有夸大的成分,不完全可靠,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早期社会对造福于人类的发明创造者的尊崇,说明工匠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国家出现后,手工业生产者的身份和地位也不会突然发生转变。夏商时期,工匠的社会地位也比较高。“夏代的工匠,其社会地位因其所从事的职业而普遍受到当时人们的尊敬,也得到夏王室的礼遇。”[29]从考古发掘看,凡随葬手工业工具的墓葬都有较多的随葬品,也有较多的青铜礼器;而未随葬手工业工具的墓葬,随葬品较少,也很少有青铜礼器。“由此可以看出,商代的手工业者,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是比较优越的,由于他们有一定的技术,为社会创造了较多的财富,因此社会地位也相对提高。”[27]199这种情况的描述同样也适合于西周,工匠在西周也受到特别优待。《尚书·酒诰》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11]207这是周公告诫康叔关于禁酒的训示,工匠违反禁令可以免死,代之以教化。《周礼·大宗伯》载:“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11]762。工商与大夫、士、庶人并列,可以“执鸡”,自然就不是奴隶。工商与庶人并举多次出现在其他文献中,如《国语·周语上》载:“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其上”[1]33;又如《左传·襄公九年》载:“商工皂隶,不知迁业。”[11]1942这些相似的记载都表明工商与庶人一样,都是自由民,并非奴隶。“食官之工”不仅不是奴隶,而且拥有自己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没有徭役和兵役,死后享有独立的墓穴和数量相配的丧葬品[30]。“从史籍看,自传说中的圣王时代至夏商周,工匠及其制造的器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并在有周一代至于鼎盛。”[31]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匠群体逐渐分化。有学者认为,商代的工匠分为三个层次,底层是为数不多的工奴,中层是自由手工业者,上层是直接为王室服务的高级工匠。[32]这些不同层次的工匠在历史文献中都被称为“工”,有的文献中的“工”也确实是指工奴,导致有些囿于“历史五阶段论”的学者根据个别文献记载,得出“食官之工”主要是奴隶的结论。我们认为,尽管官府手工业中可能有少量奴隶从事生产,但“食官之工”主要是平民,而不是奴隶。这也可以从文献记载的工之“食官”方式得到印证。
“工”如何“食官”?即“食官”的具体方式是怎样的?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食官之工”靠赏田而食,“工商”所受之田是国家分给他们的劳动报酬。[19]二是认为,“食官之工”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用自己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去交换生活必需品,“当时在国中的手工业者同样存在‘先及公田,尔及我私’的情况,他们一般在官营作坊生产,以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但在完成官府生产任务的同时,也可‘尔及我私’”。[33]三是认为,“食官之工”靠“稍食”为生。[34]
从手工业生产的专门化来看,“食官之工”是专业的手工业者,一般不从事农业生产,当然也不排除农忙时偶尔为之。虽然有学者认为,“即使是从事手工业的劳动者,每每也兼营农业、渔猎、纺织等生产”[35]157。但是,如果“食官之工”本人从事农业生产,那么这与手工业生产的专门化是相悖的,非专门化生产不利于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这样的工匠可能存在于某些手工业部门,但不可能是所有手工业部门。“食官之工”主要赖以生存的是手工业,而不是农业,否则就与把手工业作为副业的农民无异。由于“食官之工”本人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如果“食官”方式为“赏田”,那么,“赏田”也主要是由“食官之工”的家人或族人耕种。
“赏田”的文献依据出自《周礼》。《周礼·地官·载师》载:“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这里虽没有“工田”,但有“贾田”“官田”。郑司农对“贾田”“官田”的解释是:“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予之田。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11]724郑玄不同意郑司农的看法,他这样解释:“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11]725郑玄还引《汉书·食货志》进一步解释:“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11]725孙诒让对“贾田”和“官田”作了精细的辨析:
云“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者,破先郑为在官贾人所受田。依后郑意,在官贾人家受田,当即后官田,不入此贾田内。在市贾人,即《大宰》注所谓“处曰贾”是也。贾人身在市,不得为农,其家有子弟任农者,则授以田。江永云:“《汉志》工商家亦以口受田,则在民间为工者,亦予以田,如贾人之例。”案:江说是也。依《汉志》说,工亦授田,而经无工田者,工贾职事相等,故经举贾以晐工,文不具也。至在官之工,则当廪食于官,不受田,详后。云“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者,谓各职府吏胥徒及在官工商之类,其家所受田,破司农公家自耕田之意。黄以周云“庶人在官者,给以稍食,禄足以代耕。其身免农,其子不免农。”案:黄说是也。凡庶人在官者,本身受稍食于官,其家则别受田,所谓官田也。《国语·晋语》:“工贾食官。”韦注云:“工,百工也。贾,官贾也。食官,官廪之。”彼工贾亦谓在官之工贾,韦谓官廪之,即稍食也。与此经官田异。[36]
按孙怡让的解释,“工”有“在官之工”与“在民间为工者”的区分。“在官之工”属于“庶人在官者”,本人不受田,领取“稍食”,其家人受田,所受之田为“官田”。“在民间为工者”以口受田,所受之田为“贾田”。
“稍食”是周代有别于采邑和禄田的一种俸禄。《周礼·司士》曰:“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郑玄注:“食,稍食也。贤者既爵乃禄之,能者事成乃食之。”[11]848“稍食”是按月发放的。《周礼·宫正》曰:“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月终则会其稍食,岁终则会其行事。”[11]657《周礼》《礼记》都有关于“食官之工”领取“稍食”的记载。《周礼·槁人》载:“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诛赏。”[11]857这是制弩工匠领取稍食之例。《礼记·中庸》曰:“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郑玄注:“日省月试,考校其成功也;既读为饩,饩廪,稍食也。”孔颖达疏:“既廪谓饮食粮廪也。言在上每日省视百工功程,每月试其所作之事。又饮食粮廪,称当其事,功多则廪厚,小则饩薄,是所以劝百工也。”[11]1630按郑玄和孔颖达的解释,“百工”是按月领取“稍食”。
由此可见,尽管“食官之工”最初可能并不是领取“稍食”,但在周代,“食官之工”领取“稍食”是比较可信的,只不过“稍食”并不是有的学者所理解的“赏田”。《左传·昭公廿二年》记载了“百工”参与周王子朝叛乱一事:“丁巳,葬景王。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11]2100“百工”之所以参与叛乱,是因为“丧职秩”,即失去了“工商食官”制度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这里的“百工”应该是以“稍食”为生,而不是完成手工生产任务后从事农业生产或以手工业产品交换生活必需品。
以上分析表明,“工商食官”之“工”实际上是指“在官之工”。至于“在民间为工者”,他们当然也要服役、交税,或交纳手工业产品,或完成指定服役。《左传·哀公十七年》记载了工匠参与反抗卫庄公的事件:“公使匠久。公欲逐石圃,未及而难作。辛巳,石圃因匠氏攻公。”[11]2179《左传·哀公二十五年》也记载了工匠参与驱逐卫出公的事件:“公使三匠久。公使优狡盟拳弥,而甚近信之。故褚师比、公孙弥牟、公文要、司寇亥、司徒期因三匠与拳弥以作乱,皆执利兵,无者执斤。”[11]2182两处记载工匠反抗的原因都是服役时间太长,服役时间太长意味着耽误了工匠自己的手工业生产或农业生产。这说明他们不是领取“稍食”的“在官之工”,而是“在民间为工者”,其服役要么是无偿的,要么报酬很低,不足以养家。
三、手工业产品的交易与民间手工业
如前所述,手工业产品的交易史前业已存在。从生产的角度看,专门化的手工业生产本身主要就是为交易而生产的,绝不仅仅是为了自用。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手工业产品的交易在国家出现后理应进一步向前发展。但是,对“工商食官”的误解使得不少学者认为,“工商食官”制度下的手工业全部是官府手工业,而官府手工业生产的产品是“直接为满足统治阶级自给性服务的”,“它并不投入市场”[37]。这实际上否定了市场上的手工业产品交易,如有学者认为,“在指定服役制度下,手工业的分工,是由统治者把各种生产分配给所属的各个氏族或家族集团来进行,他们的剩余产品完全归统治者所有,这样也阻挠了生产群众之间自由的社会分工和产品的自由交换”[35]160。这显然不符合史实,也经不起逻辑推敲。如果官府手工业生产的产品不用来出售,民间又没有手工业,那么,民间需要的手工业产品从何而来呢?难道全部由官府统一分配?
有学者以《礼记·王制》中的记载为依据,否认手工业产品的市场交易[38]。《礼记·王制》载:“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11]1344事实上,《王制》中的记载恰恰表明手工业产品市场交易的存在。《王制》所列举的这些不粥于市的产品,有的属于王室或贵族专享的礼器,如“宗庙之器”;有些是出于市场管理的需要,防止以次充好,如“不中度”的“用器”;还有些是出于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如“不中杀”的“禽兽鱼鳖”。列举这些“不粥于市”的产品其实就意味着其他手工业产品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也意味着可能存在着“不粥于市”的手工业产品的非法交易。有些生活不可缺少的特殊商品,如食盐,不是每个地方都生产,就只有通过交易获得,而这种交易很早就已存在。商代山东生产食盐,在夏初制盐结束后,“商代纪国制盐工人将制成的食盐用良马驮运,运至别国进行交换,换回所需的商品”[39]43。考古发现也表明手工业产品交易的存在,“作为商品生产物的手工产品,在商代墓葬中也随处可见”[24]583,如江西新干大洋洲商墓出土的1072件玉器中有新疆和田玉、陕西蓝田洛翡玉、辽宁岫玉、浙江青田玉、河南密玉及南阳独山玉,[40]这些非本地生产的玉器虽有可能通过赏赐获得,但大部分应该是通过交易获得。除了食盐和玉器外,商代用来交易的手工业产品还有骨器、陶器、漆器、丝织品等,甚至包括青铜器[24]592-594。
既然市场上存在手工业产品的交易,那么,手工业产品是来自官府手工业,还是民间手工业呢?与前述否认官府手工业产品的市场销售的观点相反,李建毛认为,官府手工业生产的产品也用来出售,“他们生产的各种产品除满足统治者生活所需之外,如有剩余,则投放市场,为官府创造利润,于是官府同时豢养一批商人通过卖出官府剩余的手工业产品,买回官府所需的制品,同时为官府带来一定的利润”[33]。朱红林也以《周礼·地官·贾师》和云梦秦简《关市律》为据,认为“在市官商”包括直接为官府出售商品的官商[41]。我们认为,虽然官府手工业产品生产主要是满足自身需求,但也不排斥少量的产品出售。根据青铜器铭文记载,春秋时期晋国将大量的池盐运到河南去交换铜料[39]100-107,这是诸侯国控制的池盐贸易。晋姜鼎铭文载:“唯王九月乙亥,晋姜曰:余唯司(嗣)朕先姑君晋邦,余不叚(暇)妄(荒)宁……嘉遣我,赐鹵(滷)责(渍)千两,……征繁湯(陽),取厥吉金,用乍(作)宝尊鼎。”[42]李学勤认为,将晋姜鼎铭文与戎生编钟铭文对照看,“嘉遣卤积”与“征繁汤”其实是同一件事,记载的是晋国派遣大批车队运输食盐,前往繁阳交换铜料。[43]虽然这是春秋时期发生的事,也说明之前的官府手工业产品是有可能出售的。
既然官府手工业生产主要是满足自身需要,那么,市场上交易的手工业产品更多地来自民间。民间手工业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不存在于“工商食官”制度之下,而是一直存在。如前所述,民间手工业先于官府手工业而出现。早期的手工业为氏族公社所共有,而在原始社会后期,私有制已经开始出现,部分手工业已形成专门化生产,手工业逐渐由原始公有转变为少数人私有。国家建立后,官府通过征调或强制等手段组成官府手工业,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消灭民间手工业。有些手工业部门可能是为官府所垄断的,如青铜冶铸业,但官府不可能垄断所有的手工业部门。作为副业的家庭手工业,如纺织,是一直存在的。有些手工业虽然形成了专门化生产,如制陶,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非专门化或半专门化生产也是一直存在的。在距统治中心较远的郊野地区,手工业仍属民营的范围。按“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的经营法则,郊野、边鄙地区的百姓不可能去统治中心地区购买自己能够生产的手工业产品。事实上,“无论早期的商品经济是多么的落后,无论当时的人们消费水平是多么的低,但一些初级的手工业产品,如陶器、木器、石器、纺织品、食盐以及后来的铁器等对于人们都是须臾不可离开的。此类基本生活、生产用具需求量大,覆盖面广,这样相对而言的广阔市场为独立手工业者提供了生存的发展的社会土壤”[44]。
夏商时期既有为王室、贵族服务的专业手工业,也有民间手工业,而民间手工业主要集中在制陶、纺织、皮革加工等部门,也有专业和副业之分。[45]11-15西周时期并没有限制民间手工业的明文规定[45]204,相反,还有一些对不从事家庭手工业的惩罚措施,如《周礼·闾师》载:“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11]727《周礼·酂长》也有“趋其耕耨,稽其女功”[11]743的记载。
除了前述对“在官之工”与“在民间为工者”分析的相关文献外,不少文献都表明民间手工业的存在。《诗·氓》载:“氓之蚩蚩,抱布贸丝”[11]324。这里交易的布和丝肯定是由民间手工业者所生产的。《国语·郑语》载,周宣王时民间有卖“檿弧箕服”为生的夫妇[1]473,“檿弧”指弓,“箕服”指箭袋,这对夫妇是属于民间个体手工业者。至于反映春秋时期民间手工业者的文献就很多了。《吕氏春秋·士节》云:“齐有北郭骚者,结罘网,捆蒲苇,织葩屦,以养其母。”[46]262《吕氏春秋·召类》记载了“恃为鞔以食三世”的“南家工人”[46]560。这里的“北郭骚”和“南家工人”都是民间工匠。《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寘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11]1960这里的“玉人”也属于民间工匠。《谷梁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卫杀其大夫甯喜”,“卫侯之弟专出奔晋”,“织絇邯郸,终身不言卫。”[11]2431织絇,即织丝,居住在邯郸以织丝为生的“专”也是民间个体手工业者。虽然这是变化动荡历史时期的状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民间手工业是长期而普遍存在的。
民间手工业的存在也被考古发现所证实。二里头都邑遗址以外的山西夏县东下冯遗址、河南偃师南部嵩山脚下的灰嘴遗址、郑州市西部的洛达庙遗址等,这些属于二里头文化的遗址发现的铸铜、制石、制陶作坊,被认为是民间手工业作坊[8]217。殷墟西区发掘的墓葬有少数随葬铜锛、凿、锥和陶纺轮等手工业生产工具,分散在各个不同族的墓区中。[47]这说明族内有较专门的手工业生产者,他们不属于王室的“百工”。郑州碧沙岗商遗址、河北曹演庄商遗址、长安沣西西周遗址、山东长清县仙人台西周遗址、洛阳瀍河东岸西周遗址均发现制陶民窑遗址。商周时期南方民间制陶比较繁荣,湖南、江西、浙江、福建也发现很多商周时期的制陶民窑遗址。“新石器时代晚期出现的私营制陶业,在国家形成后不但没有消亡,相反在广大的郊区和统治力量薄弱地带仍长期存在,而且得到相当的发展,这一点可从各时期的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33]
无论是文献记载还是考古发现都表明,国家出现后,民间手工业并没有消失。“事实上,在‘工商食官’制度下,独立于官府手工业的民间手工业者普遍存在。”[48]“工商食官”并不是一项垄断所有工商业的基本制度,它并不排斥民间手工业。民间手工业虽然规模小、影响弱,但也是长期存在的。
四、“工商食官”的制度内涵及其解体
从手工业生产的角度看,“工商食官”与其说是一种制度,倒不如说是一种传统,它是手工业生产专门化在国家出现后的发展需要。对于手工业而言,“工商食官”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世业”“族居”“食官”。“世业与族居二者相辅相成,它们和‘食官’一起构成了工商食官的制度内涵。”[49]16“世业”和“族居”都是一种传统,由史前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组织沿袭而来。手工业专门化生产需要从业人员有较高技艺、技能,熟悉较为复杂的技术操作,“世业”则在一定程度上为手工技艺传授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国语·齐语》云:“今夫工,群萃而州处,审其四时,辨其功苦,权节其用,论比协材,旦暮从事,施于四方,以饬其子弟,相语以事,相示以巧,相陈以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工之子恒为工。”[1]220职业世袭使生在工匠之家的人能够从小学习祖传技术,避免见异思迁,有利于技艺的传授与精进。手工业专门化生产还需要一定的人员规模和内部分工协作,“族居”除了有利于技艺传授外,还为规模生产和分工协作提供保障。《逸周书·程典》曰:“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唐大沛注:“聚族居肆业乃精,事乃成,于足给用器于官。”[50]“食官”使得工匠生活较为安定,能专心专一从事手工业生产,并将技艺传给子孙,使骨干队伍相对稳定,从而为技艺的传授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总之,“世业”、“族居”和“食官”能够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状况下保存并发展一种较高的手工技艺,为手工业专门化生产及其发展提供了保障。
既然“世业”、“族居”和“食官”构成“工商食官”的制度内涵,那么,“工商食官”究竟是否解体呢?如果解体,是在何种意义上的解体呢?大多数学者认为,“工商食官”制度在战国时期开始解体。但也有学者认为,先秦官府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一直并行发展,官府工商业在春秋战国时期始终存在,并有新的发展,不存在所谓“工商食官”解体的问题;官府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之间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存在所谓“工商食官”解体后谁取代谁的问题。[51]我们认为,对于手工业生产而言,所谓“工商食官”的解体并不是民间手工业出现并取代官府手工业,也不是官府手工业与民间手工业的此消彼长,而是在民间手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官府手工业的管理方式及其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以“族”为生产单位和管理组织给官府生产手工业产品的形式被新的手工业管理体制所取代。
在“工商食官”体制下,“手工业族”为王公贵族服务,职业世袭,家族族长负责管理本族的手工业生产,官府并不直接管理每个手工业者。春秋时期,“天子失官,学在四夷”[11]2084,“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11]2521,国家权力下移,宗法制度遭到破坏,血缘凝聚力减弱,统治者无力维持庞大的“食官”体系,“工商食官”制度逐渐衰落。《论语·微子》载:“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11]2530这是对当时宫廷乐工离散状况的描述,也反映了社会动荡中工匠生活状况的变化。由于对生活状况的不满,工匠时常卷入王室的斗争中,如上文所述“百工”参与周王朝叛乱。在生存困境中,家族族长的权威开始动摇,“世业”和“族居”都开始松动。“东周以来手工业者的家族组织逐渐变得松散,家族长不再是手工业者的代表,取而代之的是工师。”[52]《左传·定公十年》载“叔孙谓郈工师驷赤曰”,杜预注:“工师,掌工匠之官。”[11]2148战国时期,手工业各部门的头目都可以称为工师,工师具体负责管理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包括生产组织、质量监督、工匠管理等。随着贵族封邑逐渐为郡县所代替,郡县也设立工官,建立手工业管理组织,负责手工业的生产,如秦国在蜀郡、河东郡、上党郡、上郡等地设有工官,上郡的广衍、洛都、高奴、漆垣等县也设有工官。[53]196-199于是从中央到地方,一套较完整的手工业管理体系逐渐形成。
“物勒工名”的出现是官府手工业的新管理体系形成的标志。《礼记·月令》载:“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11]1381《吕氏春秋·孟冬》也有相似的记载。[46]218“物勒工名”出现在春秋时期,到了战国时期,官府手工业生产中“物勒工名”现象就很常见了。楚国的漆器、三晋的兵器以及秦国手工业的“物勒工名”都比较典型和完善。[54]“物勒工名”就是在“工商食官”已难以维系,依靠血缘关系对手工业进行管理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出现及其完善标志着一种新的手工业管理制度开始形成。
与手工业管理体制变化基本上同步的是官府手工业从业人员构成的变化。随着“世业”“族居”的松动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原有的“食官之工”流动性增强,有的流向民间,有的在列国官府手工业之间流动。为发展手工业生产,获得别国的先进技艺,有的国家不惜用重金招徕别国的工匠。《管子·小问》载:“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材,来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矣’……公曰:‘来工若何?’管子对曰:‘三倍,不远千里。’”[55]管子认为,三倍的高薪可以吸引千里之远的优秀工匠。可见,当时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既有原先“族居”的工匠,也有外来的工匠。外来工匠被称为“客”,《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客有为周君画策者,三年而成。”[56]楚国器物铭文上常有“铸客”字样[57],表明制器者为外来工匠。外来的工匠中既有别国官府手工业的工匠,也有民间的工匠。“随着中央、地方两级行政区划的逐渐确立,民间私营手工业劳动者中的一些人又不断地被吸纳进中央和地方的官府,充实着国家的手工业机构。当然,由于所处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他们与旧的工商食官制度下的百工族已经大不相同了。”[49]24除了这些工匠外,官府手工业中又增加了大量的刑徒和官奴,特别是在秦国。《秦律》中“城旦”“鬼薪”“隶臣”是要服刑三至四年的刑徒,刑徒在服刑期间被发配到各手工业作坊从事体力劳动。官奴主要是由战俘、罪犯及其家属转化而来,按秦法规定,要被输送到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去做工。[45]219-222“在工商食官制度解体的过程中,一部分原来的百工族手工业劳动者仍然被国家控制着,在官府手工业机构中劳动。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劳动者又不断地由民间和他国私营手工业劳动者、刑徒、徒役、奴隶等劳力补充。因此,要指出的是,国家系统的官手工业中基本劳动者的成员构成是多元的,并非完全来自传统的百工族。”[49]23-24官府手工业从业人员构成的这种变化,使得“族”作为生产单位和管理组织变得不可能。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方式和从业人员的这种变化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工商食官”体制下,民间手工业虽然长期存在,但力量薄弱,发展缓慢。而随着“工商食官”体制的瓦解、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民间手工业迅速发展,作为推动手工业发展的新力量的私营大型手工业作坊开始出现。经营民间大型手工业作坊的人既有达官贵人,也有一般平民。不少民间作坊主发财致富,乃至出现了富比王侯的“素封”之家[53]195。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手工业超过甚至取代官府手工业,也不意味着官府手工业停滞不前。事实上,官府手工业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新的发展,只不过相对于官府手工业,民间手工业发展更快。
五、结论
史前已有少数手工业门类形成了专门化生产,出现了以手工业为主业的“手工业族”。国家出现后,业已形成专门化生产的手工业就转变为官府手工业,“手工业族”则成为“食官之工”的来源。“食官之工”是领取“稍食”的平民,而非奴隶。“工商食官”并不意味着官府垄断手工业,民间手工业虽然弱小,但也一直存在,而且是市场上手工业产品交易的主要来源。就手工业而言,“工商食官”是指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为保证手工业产品的供给,统治者为工匠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使之能够专心从事生产的一项制度。“工”之“食官”是手工业生产专门化的客观需要。“世业”、“族居”和“食官”构成“工商食官”的制度内涵,而所谓“工商食官”的解体就是官府手工业的管理方式及其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