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RCEP成员国人造板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研究∗
2022-03-05段菁阳罗奕奕程宝栋
段菁阳 罗奕奕 程宝栋 杨 超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家林草经贸研究院,北京 10008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覆盖世界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和贸易量,占据全世界GDP的30%以上[1-2]。RCEP的签署将极大促进区域内合作,有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对中国建立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3-5]。
人造板作为中国林产品对外贸易中的主要优势产品,其出口额占比接近中国林产品出口总额的一半,占全球人造板出口总额的五分之一。2019 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人造板贸易总额达到1.9 亿美元,占中国对全球人造板贸易总额的31.5%。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人造板贸易是中国林产品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市场发展潜力较大[6-7]。既有研究中并未对中国在RCEP框架下的林产品贸易进行梳理,主要集中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林产品贸易。曹嘉琪等[8]认为中国与东盟木质林产品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并存。王柯媛[9]认为中国与东盟林产品贸易互补性强,合作潜力较大,在双边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有学者对RCEP签署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林产品贸易的影响做出预测,多数学者认为RCEP协定所带来的贸易便利化有助于双方林产品贸易发展[10-11]。为了明晰在RCEP区域内中国人造板产业的具体情况,为签署RCEP协定之后的人造板贸易做好部署和规划提供一定的参考,有必要对中国人造板产业在RCEP成员国中的竞争性与互补性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以往研究一国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问题时,通常将除一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测算[12-14],但是世界整体范围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要素结构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测算结果可能存在针对性和准确性不足的缺陷。为此本文引入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对中国人造板产业与RCEP区域成员国的贸易互补性进行探讨。参考已有研究[15-16],采用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对中国人造板贸易在RCEP成员国的竞争性进行分析,以期更准确地评价中国人造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贸易潜力,完善在RCEP框架下的中国人造板产业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的研究,进而提出提升人造板产业贸易竞争力、释放贸易潜力的对策建议,对如何加强中国与RCEP伙伴国人造板贸易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
1 数据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选择
本文参考1992版《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选择的人造板包括刨花板(HS92-4410),纤维板(HS92-4411)和胶合板(HS92-4412和HS92-4413)。各类型的进出口贸易数据来自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选择的时间区间为2010—2019年。选定的样本国家为RCEP成员国,分别是: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1.2 研究方法
为测算中国人造板产业在RCEP成员国的竞争性,本文参考陈戎杰等[15-16]的研究采用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RCA)对人造板产业在RCEP国家的比较优势进行探讨。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某种商品在某一区域的比较优势,该指数以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为基础,能够更合理地分析局部或同一区域的比较优势。同时引入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对中国人造板与RCEP国家的贸易互补性进行探讨。
贸易互补性指数(TCI)是衡量贸易的互补程度和贸易关系紧密程度的有效参考,主要用于计算一国进口与另一国出口产品的匹配程度,考察两国之间的贸易潜力[17]。传统的贸易互补性指数计算方式是将贸易比较优势指数与比较劣势指数相乘,这种计算方法将除一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看作一个整体,测算结果不可避免地存在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不足的问题。本文引入区域贸易比较劣势指数对原有指数进行改进,比较中国进口人造板的比重和RCEP区域进口人造板的比重,具体研究了在RCEP区域内中国人造板贸易的比较劣势。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M为中国在RCEP成员国j中人造板的进口额;M jn为 中国在RCEP成员国j各种产品的进口总额;M为中国在RCEP成员国家的人造板进口总值;Mn为中国在RCEP成员国的各种产品的进口总值。
再加上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RCAxik,组成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Cijk),计算公式为:
当Cijk> 1 时,表明出口国同进口国的互补性高于其他市场的平均水平,两国的贸易关系较为紧密;当Cijk<1时,表示双方产品的贸易互补性弱。
2 结果与分析
2.1 中国人造板在RCEP国家的比较优势
如表1所示,在RCEP成员国中,中国人造板产业的RRCA指数存在较为明显的比较优势。其中具有中等比较优势,即指数大于0.8的国家有11个:文莱、新西兰、韩国、泰国、澳大利亚、柬埔寨、日本、老挝、菲律宾、新加坡和越南;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缅甸不具有比较优势。
表1 中国人造板在RCEP成员国的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Tab.1 Regional 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of China's wood-based panels in RCEP member states
中国人造板产业在RCEP的发达国家中均具有比较优势,即在新西兰、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这些发达国家中RRCA指数大于0.8。对于这些经济发达国家而言,人造板的需求量大,国内生产很难满足。新加坡高度城市化挤压了森林面积,另外国内23%区域都属于森林保护区严禁采伐,可用于工业制造的木材较为缺乏。韩国作为一个多山国家,其森林多为中幼林,主要是为了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日本在二战之后出台严格的森林保护政策,木材高度依赖进口,是全球进口木材最多的国家之一[18]。因此,相比较而言中国可利用于生产的森林资源充足,人造板产业在这些国家中普遍具有比较优势。
中国的人造板产业在泰国、柬埔寨、菲律宾、文莱、老挝和越南这些东盟的发展中国家也具有比较优势。虽然这些国家拥有较为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但是这些国家普遍以第一产业或资源开采出口产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而中国在人造板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上都更胜一筹,近几年菲律宾、泰国实行天然林禁伐制度以保护当地森林资源,林产品进口依赖度增加,因此我国人造板产业有明显的比较优势[19-20]。
中国的人造板产业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缅甸不具有比较优势。这些国家都有着极为丰富的森林资源,木材工业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热带木材出口国之一;马来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热带原木和锯材出口国,也是热带胶合板、单板和木线条的主要出口国;缅甸是一个森林资源极丰富的国家,森林覆盖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57%,达14.9万m2[21-23]。作为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木材工业对这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除了这些国家具有资源优势之外,受制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狭隘的国内市场,中国的人造板价格相对较高,因此处于相对比较劣势[24]。
2.2 中国各类型人造板产业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
通过计算2019 年3 种类型人造板的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得到其在RCEP国家的比较优势指数(表2)。
表2 2019 年中国各类型人造板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Tab.2 Regional 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of various types of wood-based panels in China in 2019
胶合板的发展历史悠久,也有着极为广泛的用途,在人造板产业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作为中国人造板产业中的强势产业,在RCEP国家中普遍具有比较优势,其中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东盟,例如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越南和泰国,以及新西兰;比较优势较强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处于中等比较优势的国家有文莱和日本;比较劣势的国家仅有韩国。
刨花板是通过专门加工处理由设备加入胶黏剂,在一定温度和压力条件下所制成的人造板,属于高附加值的人造板。生产原料多为原木采伐的剩余物或是木材加工碎屑,刨花板的加工生产能够极大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中国的刨花板在RCEP国家中基本处于比较劣势,只有在文莱、缅甸、新加坡和泰国这几个国家中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其中文莱的比较优势最为显著,RRCA为6.93。
纤维板的生产以分离的木质纤维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特征是表面平整光滑,可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业、家具、室内装饰、包装等行业,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人造板。进入21 世纪以来,纤维板产量大幅度增长,经过多年的发展不论在产量还是质量上都有了极大的提升。但中国的纤维板加工产业多集中在中低端产品,存在生产成本优势和技术劣势,纤维板贸易在RCEP国家中实现比较优势的并不多,东盟国家中的文莱、新加坡和泰国的比较优势最为显著。
2.3 人造板产业与RCEP成员国互补性
人造板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由式(2)计算得出,结果如表3 所示。总体来看,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人造板贸易互补性并不强。其中,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国家有柬埔寨、老挝、新加坡和越南。贸易互补性弱的国家有文莱、新西兰、韩国、泰国、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缅甸。
表3 中国与RCEP成员国人造板产业的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Tab.3 Regional 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 of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between China and RCEP member countries
中国与柬埔寨、老挝、新加坡和越南的人造板贸易互补性较强,预示着双方蕴藏着较大的贸易空间和较强的贸易潜力。根据上述比较优势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的人造板产业在这些国家同样具有显著比较优势,说明中国人造板在这些国家占据一定市场,尤其是发达经济体新加坡,人造板产业较为落后,主要依赖进口[25]。在柬埔寨、老挝和越南3 个国家,资源禀赋和劳动力资源丰富,而我国人造板生产有明显技术优势,可以进行产业向外转移,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其中越南也是我国十大原木进口国之一,可以提供丰富的原材料[26]。
3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3.1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UN Comtrade数据库2010—2019 年人造板产业进出口数据,通过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分析方法,对中国在RCEP协定区域中人造板产业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人造板产业竞争力在RCEP成员国中处于相对优势,其中在11 个国家均处于中等比较优势之上,在与RCEP成员国进行人造板贸易时处于有利地位;2)胶合板的比较优势较为显著,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纤维板和刨花板的比较优势较弱;3)从中国与RCEP国家人造板产业区域贸易互补性指数来看,整体上双方的贸易互补性不强,仅与柬埔寨、老挝、新加坡和越南4 个国家贸易互补性指数大于1。
3.2 政策建议
RCEP的签署和实施所带来的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以及投资营商环境实质性改善对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林产业和投资必将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林产品贸易有望实现零关税出口,协定中15 个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对林业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对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林产品贸易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未来的人造板贸易中,中国应充分利用RCEP平台进一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交流,增强自身竞争力,实现互补共赢。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保持现有优势,扩大人造板出口规模。中国的人造板在RCEP成员国中的多数国家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我国应在保持原有的贸易优势基础上,进行突破和创新,如提升人造板制造技术、丰富人造板产品种类等途径扩大与成员国的贸易规模[27]。
2)优化出口结构,注重纤维板、刨花板的生产投入。适度控制胶合板的生产规模,提升其他几类人造板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的多元化,提升人造板的综合竞争力。
3)建立专业化分工体系,与各国实现产能合作、优势互补。根据不同国家的资源禀赋和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中国与RCEP国家的各自比较优势,充分挖掘双边贸易潜力,全面开展贸易往来和产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