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作品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研究
2022-03-05魏梦圆高钰张学瑞
魏梦圆 高钰 张学瑞
摘 要: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自媒体入行门槛不断降低,各大自媒体平台发展迅速,涌现出大量优质作品。自媒体具有传播简易迅速、流量变现容易、碎片化观看等特性,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侵权行为,如版权归属确定困难、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低等。本文基于此背景对该社会现象进行深入探究,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从而推动我国自媒体领域的版权保护工作,激发网络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关键词:自媒体;作品侵权;版权保护;原创作品;维权
本文索引:魏梦圆,高钰,张学瑞.<标题>[J].商展经济,2022(04):-068.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时代进一步发展,自媒体经济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自媒体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与外界进行沟通和交流,自媒体作品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自媒体作品爆发式增长,社会由人人都有一个麦克风的狂喜时代,变成了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的时代,引起了人们对自媒体作品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1 自媒体作品侵权常见方式
1.1 洗稿
“洗稿”最初是新闻出版领域的词汇,是为了掩盖新闻真实来源和避免有关机关对版权的审查,对稿件进行多次编辑和发表在不同渠道的行为。相对于自媒体抄袭侵权范畴而言,洗稿行为就是相对细致地对原稿进行修改,其中包括近义词、语序上的调换,甚至还有表意程度的加深,例如“她高興坏了”转变为“她激动万分”,本质上仍然是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
1.2 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该类侵权方式相较于“洗稿”更简单,即转载者未经原创作者允许,通过去除、遮挡水印等办法来模糊侵权行为,时而更改作品的署名,让受众误以为是转载者的原创作品。相较于洗稿行为,可以理解为直接“搬运”。
未经授权转载的侵权成本很低。一种是由某些受众淡泊的版权意识引起的,浏览某一自媒体内容时无意间认为该类视频很有意思,值得利用自己的账号在另一个平台上分享与传播。另一种是有目的、有规划,甚至有组织的侵权者。他们通常会创建相当数量的“小号”,以利益或其他目的大量地转载他人视频。一般而言,跨平台的转载更为频繁。
2 当下自媒体著作维权生态现状
在新媒体时代下,自媒体著作权面临多种类型的侵权,如文字、图片、音视频侵权。当下自媒体著作权存在维权成本高、版权归属确定困难、维权意识低等问题。
2.1 被侵权者维权成本高
多数情况下,被侵权者的维权成本过高且耗费时间较长,这种情况往往使被侵权者丧失维权动力。如北京对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惩罚为每千字200~300元,这种处罚力度相对侵权者的收益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2.2 版权归属确定困难
自媒体的版权归属确定困难,自媒体内容在各大平台多次传播之后容易失真,加之人为删改,使得最初的内容在版权归属上模糊不清,加大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受理周期难免延长,很多维权者在长时间的精力和金钱的消耗下难以坚持维权。
2.3 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到位
各大自媒体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主要基于生存和利益考虑。版权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保护投入未必能达到实际需要,极大地影响了自媒体平台监管的水准和效果。因此,被侵权者在自身版权维权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如作家曾鹏宇曾被侵权,他向喜马拉雅客服咨询,客服表示需要提供版权归属的相关证件,但事实上,有关内部人员透露,喜马拉雅版权部门对于相关证件是不认可的。
2.4 原创内容作者维权意识低
作为维权的核心,原创内容作者的维权意识至关重要。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大多数人仍持“维权困难麻烦”等固有的负面态度。其实,大量维权事实显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不困难也不复杂。近几年,法院越来越多地受理该类案件,据相关数据统计,一万多个类似案件中一审胜诉率高达90%。
3 自媒体作品侵权频发原因分析
3.1 自媒体本身特性方面
(1)跨平台的传播性质和内容形式转化促进了洗稿行为发生。根据前文论述的跨自媒体平台传播的性质,即各平台基于本身特点而产生的在内容生产机制、倾向上的差异性,洗稿行为通常较高频次地跨平台进行。各平台内该类型抄袭实则较为少见。例如,知乎等以文字论述为主的平台上,自媒体经常遭受bilibili等其他平台以视频形式进行的洗稿。
(2)受众浏览倾向的偏差使得侵权难以被觉察。一般而言,相较于文字,视频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更大且受众较多。因文字浏览较为小众和专业化,大多数受众倾向于在闲暇、休息时段浏览内容以达到放松的目的,所以在同一方向甚至是本质上相同的内容展示,人们更倾向于视频内容展示形式。因此,在变换内容展示形式的洗稿后,原平台有关作品知名度很小,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
(3)自媒体平台上的内容有快速更迭、代际的性质。侵权视频虽然容易获得一定程度上可观的流量并转化成收益,但不容易成为爆款视频(一般侵权者在心理上不会倾向于制作成爆款视频),随着抄袭者和其他作者新视频的大量涌入,可能会将抄袭的行为淹没。
3.2 自媒体平台特性方面
(1)从业群体特性。自媒体内容生产的门槛很低,从业群体鱼龙混杂,文化水平参差不齐。
通过数字技术等其他技术以达到几乎不间断地迅速传播全球知识体系的自媒体传播形式,相较于传统媒体,各自媒体内容生产者的作品传播效率十分迅速。自媒体平台迅速扩张、占领市场的同时,受众和内容生产者的规模急剧膨胀。自媒体社区不断将广大群众囊括在内,社区群体的整体文化素质逐渐趋于社会总体文化素质。那么,相对于传统媒体相对高要求的文化素质,自媒体的发展使得社会总受众和社会总内容生产者群体的平均文化素质较以往呈下降趋势。
这种受众和内容生产者规模的急剧膨胀影响巨大。我们可以从著作权作品登记数目中管中窥豹,2010年,伴随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著作权作品登记数量出现了大幅攀升现象,全国作品自愿登记量达37万余件。201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显示,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登记总量已达418.6549万件。
虽然可以通过完善各种机制使之得以改善,但是群体规模大、门槛低带来的后果就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侵权行为。
(2)自媒体内容特性。自媒体的生产内容较为碎片化,内容十分广泛的同时,优质原创作品的专业性较强。
自媒体内容生产经历了一系列的升级、变迁甚至整改。然而,在实际应用的情况下,短视频、微博等自媒体的主要内容形式仍然是社会突发事件、搞怪搞笑、广告创意、日常生活技巧等碎片化、浅显化、效率化的制作内容。基于内容形式,各平台在壮大中逐渐分化。
同为UGC平台,抖音、快手等平台主打短视频,而bilibili等平台主打中长视频。抖音、快手等平台在这种制作内容形式下,表达效率很高,却难以形成整合的信息与知识。某些专业化又相对有深度的内容制作方向因为时长关系在该类平台上表现得较为小众。在个体上的具体表现是大多数人深谙各个平台固有特性。比如,放松观看抖音短视频以娱乐身心时,长而深刻的视频经常一划而走。而bilibili等平台的中长内容形式,使得本平台的部分视频相对专业化、深刻化。这种各个平台的制作趋向上的不同,为跨平台侵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便利。
(3)跨平台的特性。跨平台抄袭的维权通常十分困难。平台之间因为竞争等关系的不友好状态,经常在维权道路上出现如大量复杂举证等困难。
分析一个抖音中的抄袭自媒体。它是由一个公司组成的,账号下的视频几乎都是bilibili科普区UP主的视频。引以B站UP主小透明明TM被抄袭的经过与分析的视频。虽然抄袭行为得以实证,但是该UP主连续进行两次举报均失败。
分析之下不难看出,跨平台下甚至可能有抄袭公司,抄袭者通常以比自己流量、知名度少的其他平台内容生产者为目标进行抄袭。
3.3 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方面
自媒体平台监管、处罚侵权行为外部压力的两大来源是群众的舆论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其中,群众舆论具有方向上的难控性、力量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发生对侵权者谴责等方式上过当和不及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依法不断规制自媒体对侵权的监管能力和力度,但有关部门在此处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有关部门对平台版权侵权治理能力的违法限度不明、处罚力度小,能对平台施加的外部压力有限。
4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维护的相关建议
4.1 自媒体本身方面
自媒体本身的特性优势可以合理利用以力促版权维护。
(1)积极调动内容生产者。鼓励大量自媒体内容生产者制作有关版权保护、维权的内容并依靠自己的粉丝群体进行宣传,如自己和他人被侵权案例的经过与分析、自己在内容生产方面的艰辛和不易、剽窃等行为对原创内容作者的打击及频繁侵权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等。即完全可以凭借自媒体本身的流量优势在不懈地宣传下,不断建立、加强、巩固公众对“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者”的意识,逐渐向公众自觉抵制抄袭、侵权的理想状态
靠拢。
(2)积极调动平台在版权研究上的专业群体。众多自媒体平台上不乏专业、有资质的律师自媒体及众多法制部门的官媒,众多反对侵权的视频下方评论区也不难见到律师朋友的身影。平台应鼓励该类专业的自媒体做有关版权的普法宣传工作及积极向本平台的被侵权者主动提供咨询,甚至可以在打官司时提供帮助,亦可鼓励这些平台上的专业人员组成小组,以配合建立跨平台的维权程序、机制。
(3)积极调动受众群体。内容生产者作为个人或团队,在自媒体上的浏览能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自媒体平台中众多侵权事件的揭露来自受众群体,尤其是受众群体中的粉丝群体。换言之,他们在维权中起到了舆论、揭发的主力军作用,各个自媒体平台下的受众综合起来几乎囊括所有网民,如此一个庞大群体的优势可以加以利用。平台应做好版权维护的宣发工作以不断提高受众对原创内容作品的尊重及相应的维权意识,使得人民群众自发地抵制、发掘、检举有关的侵权行为。
4.2 自媒体平台方面
(1)建立版权联合维权维护机制。
第一,在本身自媒体平台方面,要加大对侵权的处罚力度以提高侵权成本。在原来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向上调整。
第二,解决“跨平台维权难”的问题,关键在于维权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各种程序上的模糊性。跨平台之间应当建立举证的规范化程序。鉴于各个平台本身内容形式等其他方面的不同,在举证的规范化过程中要实际考察、实事求是。自媒体平台数目并不多,各个平台之间可以建立一对一的举证程序。建立过程中,要不断吸取过去举证成功案例中的合理内容,以及大量失败和过去潜在的想要举证维权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尤其要注意被淹没的大量潜在被侵权者要维权的案例。
(2)做周期性版权保护宣传。做好周期性版权保护宣传,提高创作者和受众群体的版权保护意识。
当下,占有相当比例的自媒体原创内容制作者和受众的版权维护意识匮乏。自媒体平台本质上是一种网络社区,不断有新人参与原创内容制作。在淘汰机制的运作下,会有大批内容生产者失去平台初期给予的引流优惠,从而呈现自媒体社区内容和内容创作者不断更迭的特征。鉴于自媒体平台内部的新陈代谢,应当周期性地做好版权保护宣传。
4.3 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方面
(1)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平台在处理本平台或跨平台侵权案例时动力不足的问题。在量化监管上,国家有关监管实际参考情况后,为各个平台设定指标,依靠指标的实际数据来决定奖惩。若实施后自媒体的版权保护生态逐渐趋良,可以不断降低指标。
可参考国际上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内容生产者可以从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等方式中选择获赔方式, 提高原创作者的自主权。同时, 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定赔偿金额的最低标准, 情节严重时还可将行政处罚加入惩罚序列。当然, 强调版权的法律界定, 并不是绝对禁止借鉴与应用他人作品, 而是以一种正确、合理、不涉及侵权的方式借鉴与应用他人作品, 以求得生存与发展。
(2)督促、配合各自媒体平台落实版权维护周期性宣传。推动社会整体版权维护意识的提高不仅仅是自媒体平台下各类群体的事情。作为版权最后环节的保障,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各自媒体平台做好周期性宣传。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利用本身的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官媒周期性做好版权维护宣传。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本身具有官方性和权威性的优势,可以同某些自媒体及其平台联合进行版权宣传,以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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