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工作实践研究
——以S省为例
2022-03-03王军强李巧玲
王军强,王 磊,李巧玲
(西安文理学院 纪委,西安 710065)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三项改革”的稳步推进,高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不断得到加强,职能转变进一步明晰,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有效发挥,取得了明显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用好“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1]多年来,高校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主要目标,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把对受处分人员及时开展回访教育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审查调查全过程,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重理重情、传道传情,让受处分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回头是岸、回头有岸”有信心、抱希望。针对此问题,我们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对S省25所公办高校进行调研,研究分析S省高校系统在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高校回访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工作重视不够
调研高校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较好地履行管党治党“两个责任”,探索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党风廉政建设明显好转。但从近几年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现状来看,调研高校在落实监督执纪执法到哪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做到哪里,离达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还有差距。对回访教育调研问卷中“是否了解、参与部门、制度建设、教育人数”等情况层次不齐,效果不尽人意,反映出高校对回访教育工作不够重视,有虚化弱化现象,没有达到组织挽救、帮助和关怀的预期效果。
从是否了解回访教育情况来看,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只有16人很了解,占比32%;有21人了解不深,占比42%;还有13人不知道,占比26%。
从参与部门来看,单独由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回访工作的高校有24所,占比96%;同时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高校有10所,占比40%;由基层党组织开展回访教育的高校有24所,占比96%。
从制定回访制度情况来看,建立制度的高校有12所,占比48%;未制定制度的高校有6所,占比24%;不清楚的高校7所,占比28%。
从回访教育人数来看,及时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做到回访教育全覆盖的学校15所,占比60%;未及时开展回访教育或回访教育蜻蜓点水、选择性开展的学校9所,占比36%。
(二)针对性不强
回访教育必须从挽救出发,立足教育转化为出发点,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既用严格的监督加压又以充分的信任加力,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结合所犯错误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工作方案,专人负责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注重工作成效。通过政治上帮教、生活上关心、工作上鼓励和身边同志帮扶等形式,为犯错误党员干部重拾信心、创造条件、改正错误。
从制定回访教育工作方案来看,只有37人选择有方案,且方案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占比74%;有13人选择没有制定方案,随机安排回访,没有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从是否专人负责情况来看,有29人填写有专人负责,21人填写无专人负责,使得回访教育工作在推进落实层面大打折扣。
从体制机制建立和制度完善情况来看,多数高校开展回访教育是由纪委负责并组织实施的,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如实填写回访教育谈话记录单,并按要求撰写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回访教育不够及时,程序不够严格规范,随意性较大。
(三)形式内容单一
形式为内容服务,方式方法决定工作成效。高校在开展回访教育中,以定期回访考察、帮助转化思想、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内容开展。大多采取面对面与受处分人员谈心谈话、就事论事,对党员干部所犯错误未能从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能力水平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教育帮扶,没有触及心灵,导致回访教育收效甚微。
从调研中了解到,各高校在开展回访教育中,一是对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走访不深不实,从面上了解听取意见不足;二是回访人员未能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办实事、动真情、以情化人,讲道理、讲纪律、以纪教人,让被回访者心存疑虑,不愿交心谈心;三是与受处分党员干部的亲朋好友、领导同事以及家人回访沟通不到位,导致其思想包袱没有放下、自卑心理没有消除、工作热情未能激发。
(四)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
回访教育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需要从事纪检监察工作阅历和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用心用情的态度和敬业精神。一是从近几年高校立案数据来看,部分高校立案数量明显不足,甚至“零立案”。一方面反映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查办案件能力水平不足,另一方面反映出回访教育工作开展不经常,缺乏实践锻炼。二是从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进情况来看,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队伍数量严重不足、质量不高,甚至有些高校降格以求,搞照顾性安排,把即将退休的老干部调整到纪检监察机构工作,造成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不够经常,培训内容不够全面系统,针对性不强。四是有些纪检干部对回访教育工作存在误区,认为是得罪人的工作,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学习上不用心,敷衍应付,态度上不用情用力,导致回访教育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二、原因分析
(一)认识存在偏差
从被调研的高校来看,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学习理解不到位,党章党纪党规学习不深入,未能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未能定期安排专题学习。[2]对开展回访教育未能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来把握,缺乏系统思维。二是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回访教育作为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指导的重要环节统筹安排,未能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一项具体工作来部署。三是部分高校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未能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规律和反腐败工作规律层面来认识,不能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动态以及处分后的态度转变精准把握,回访教育人员感受不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四是部分高校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对党纪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对严格监督管理既是教育帮助、也是严管厚爱的具体举措的重要性存在认识偏差。五是个别受处分党员干部不愿接受回访教育,甚至错误地认为回访教育就是“揭伤疤”“提旧账”“伤口上撒盐”,存在顾虑和抵触情绪。
(二)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少数高校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受处分党员的关心不够、回访教育未能触及灵魂,导致受处分党员的党性教育和纪律处分认识模糊,普遍存在理想信念缺失、党员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等问题。二是未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开展回访教育,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不经常,甚至有些高校把此项工作甩给纪委,不过问、不协调、不推动。三是对回访教育工作出现本领恐慌,调研高校受立案数量不高影响,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缺乏统筹思维,安排不到位、工作不扎实、业务不熟悉、效果不明显。四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不严格,未能将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纳入考核范围,未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合力。
(三)制度机制尚未健全
从调研情况看,各高校回访教育制度不够完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一是回访教育的体制机制未完全建立,运行不够规范。对回访教育未能坚持“谁查处谁回访”的原则,未建立健全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分层分级运行机制,回访教育审批报告常态化机制未建立。二是回访教育制度不够完善,未能及时将回访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固化形成制度,从人员对象范围、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和形式内容等方面予以明确。三是部分高校回访教育规范性有待加强,未能就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觉悟、工作态度、生活动态等情况提前了解,做到有的放矢。在回访教育中,从回访教育工作方案制定、内容形式以及谈话记录如实填写、签字背书等材料进行规范,存在缺项漏项,随意性较大。
(四)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各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分高校纪检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足。二是纪检机构“三转”工作未完全到位,导致人员的大量精力从事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三是随着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新调入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不强、业务能力不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四是回访教育的合力尚未形成,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各基层党组织缺乏开展回访教育的实践经验,不愿或不会开展回访教育,导致回访教育质效不明显。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回访教育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3]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做好监督执纪落实到具体工作要求上,把教育、挽救和帮助党员干部作为抓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工作实践,完善监督体系,强化日常监督,扎实高效地开展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4],彰显监督执纪的治本功能,能够帮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让受处分人员通过回访教育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全员覆盖
要推动形成分类别、多层面、全覆盖回访受处分人员格局,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回访教育全员覆盖。一般由高校党委书记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下属单位一把手进行回访,单位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出现突出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回访,单位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对发案单位一把手和重要岗位、关键领域的领导干部进行回访,组织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普通党员干部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人事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党员进行回访,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一般干部、党员进行回访,形成回访教育工作合力。
(三)坚持因人施策,注重精准回访
要制定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方案,拟定谈话提纲,明确回访的重点时段和完成时限、工作方式和步骤、具体要求及回访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受处分人员的错误性质、处分种类、职务级别、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回访教育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应对预案。要定期组织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知识培训,提高回访谈话的技巧和水平。实行重点回访与常态回访相结合,通过电话短信回访、面对面访谈、集中座谈等方式实施。体现纪法监督的硬度、批评教育的力度、组织关爱的温度。
(四)做到重点突出,注重解困除忧
开展回访教育应突出回访重点,将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上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必访对象,将对处分不服、对组织产生对立对抗情绪的党员干部作为重点回访对象,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应明确回访内容,全面系统地了解受处分人员的违纪性质、处分类型、个人表现等,以便精准把脉、对症下药。要针对回访对象设计具体策略,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定回访谈话的切入点和主要思路。对受到重处分人员深入了解他们的认错改错态度以及对组织处分的反馈意见等,对受到轻处分的人员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受处分后仍有不良情绪和表现的及时敲响警钟,对压力大、情绪低的要讲清组织严管厚爱的良苦用心,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重拾信心、重新出发、回到正轨,心悦诚服地接受组织的处理意见。对于工作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组织要及时给予关怀和帮助,尽量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和迫切所需。
(五)建立工作机制,注重成果转化
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构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联动工作格局。应及时将回访教育的成功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出台相关规则办法,建立回访教育谈心谈话档案,把回访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状况和自我对照整改、党组织和同事评价等情况详细记录整理归档,做到有迹可循、有档可查。要根据回访对象的工作表现、认错态度、思想状况、工作实绩等情况,慎重提出鉴定意见和使用建议,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反馈,为干部考核考察提供依据,把“治病救人”方针贯穿始终。要强化回访教育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及其他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回访一人,警示一片”的显著成效,持续释放执纪从严的强烈信号。同时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教育帮扶,使回访教育见真章、出实效。强化回访成果运用,把回访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一方面要求案发单位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监督,了解受处分人员受处分后的思想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回访教育进一步增强对单位其他人员的再教育。同时,充分利用回访成果,推动有关党组织、单位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后期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回访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