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牛之用途初探
2022-03-03张婧
张 婧
(陕西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2046)
鄯善本名楼兰,为西域古国,“临盐泽”[1]3160(今罗布泊),曾在汉朝和匈奴的夹缝中生存,不得已而两属。公元前77年,汉代外交家傅介子入西域斩杀了楼兰王,另立新王,“更名其国为鄯善,为刻印章,赐以宫女为夫人”[2]3878。东汉时期,鄯善国进一步发展,“小宛、精绝、戎庐、且末为鄯善所并”[3]2909,国力逐渐强盛。鄯善国在史书中记载较为匮乏,幸而20世纪初在尼雅一带出土的大量佉卢文书弥补了这一缺憾。佉卢文是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时期的一种字母文字,贵霜王朝的难民将之带至鄯善等地,成为记载魏晋时期鄯善、于阗历史的重要文字。近代随着斯坦因等人盗窃式的中国考古,佉卢文书被大量发现并逐渐为国外学者转写、翻译,之后才被一些中国学者所研究。根据佉卢文书的记载,鄯善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事无巨细均在国王的管理之列。各州州长直接对国王负责,州长手下有各级各类官员和办事人员,鄯善王通过管控层层官吏实现对城邦国家的统治。[4]在鄯善国,骆驼、马、牛、羊都有很重要的用途,它们不但是王室的重要物资,而且是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财产,甚至还在其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鄯善国骆驼和马的用途,拙作《鄯善国骆驼用途归类初探》[5]和《鄯善国马之用途初探》[6]有所探索,至于牛的用途,学术界研究的很少,即便有所涉及也散见于其他研究之中。然而在广阔的西域社会生活中,牛的用途虽然没有骆驼和马广泛,但也很重要,绝不仅仅只是耕种那么单一和简单。因此,对牛在耕种之外的用途进行探讨十分必要,此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解读魏晋时期的鄯善社会。
一、皇家的物资
“凡属牛类家畜,世界上当以在中国的最齐全”[7]。这说明我国牛的种类繁多。据《史记》记载,汉文帝铲除诸吕势力,曾“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1]417。这说明汉王室拥有一定数量的牛,否则不会在赐民爵一级之外还赏赐女子百户牛酒,且一连聚饮五天。鄯善王室也拥有相当数量的牛群,已经解读的佉卢文书对于“皇家之牛”多有记载。例如122号文书[8]28涉及一头“皇家之牛”被那摩罗色摩在洛迷那那作为礼物送出。一头牛在毕沙莱被卖给索都吉,牛价以谷物折合。一头牛在且末被卖给伐难,另一头大牛在钵康那桥旁丢失。这件文书提及的“皇家之牛”很显然属于王室所有。159号文书[8]37-38很明确涉及皇家牛群,文书中提到“命令书一封亦已自皇廷抵达此处,内开:自舍凯该地送来之皇家牛群所产之酥油,必须在凯度多人鸠钵苏(Kupsu)到达汝处时,才可自凯度多之牲口上卸下和舍弃”,这说明鄯善王室不但拥有骆驼群和马群,也拥有牛群。骆驼、马和牛都是鄯善王室和百姓的重要财产,而且皇家牛群所产之酥油应该也是鄯善人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再比如,725号文书[8]186据林梅村先生研究是一件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敕谕[9]33,其中提到应该给奥钵吉耶作特别指示:税收应该交给税吏鸠恩多和舍毕伽送至固定地点,而且税收应由专门的人作详细调查和计算,税收之中的牛和羊应该交给妇女克卢阿并由皇家牛群和羊群领去。这件文书一方面说明牛和羊是税收的一种,另一方面也说明王廷拥有牛群和羊群,而且王廷的牛群和羊群一般而言以税收的方式征自民间且有专人照管。
与骆驼群、马群一样,鄯善国皇家牛群一般也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例如,134号文书[8]31是国王给州长克罗那耶和税监黎贝的敕令,这件谕令提及莱迷罗正在负责管理皇家之牛,但又有人让他管理骆驼。按照当时鄯善国的法律,官吏不能身兼数职,因此国王敕谕州长和税监对此事展开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该按照法律秉公处理,坚决不能“为这些人之口头(edesa azia dhamena)之法律而放弃国家之法律”。这件文书中的莱迷罗就是皇家牛群的专职管理人员。439号文书[8]117-118是一份国王敕谕,根据苾摩犀那的报告,他是耶吠村的看羊人,还兼任司税等其他职务,而现在又让他担任皇家牛群的管理人员。根据鄯善国的规定,公务人员的职务不能兼任,因此苾摩犀那报告中提到他正将国王的母牛交给其他人看管。除了以上文书,还有一些文书也或提及皇家牛群、或提及皇家牛群的看守人,因此可以推定,牛和骆驼、马都是鄯善王的重要财产,而且王廷存在专门看管畜群的管理人员。
二、百姓的财产
据《史记》记载,秦末农民起义爆发,沛公破秦军防线先入咸阳,还军霸上,与老百姓约法三章,一时“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1]362。从百姓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可以看出,秦末汉初普通百姓家中已普遍养殖牛羊,否则不会拿来劳军。西域地区也不例外,牛在鄯善国也普遍被养殖,鄯善“民随畜牧逐水草,有驴马,多橐它”[2]3876、“出蜀马、牦牛”[10]2538。不但王室拥有牛群,百姓家中也有一定数量的牛。例如686号文书[8]179-180是一件专门登记母牛走失的籍账文书,这件文书A、B两面的文字均与牛有关,是一份记载多头牛越界甚至走失的籍帐。文书中涉及的牛有的走丢了,有的跑至汉人的居住地,有的跑至于阗信差处,有的跑至且末汉人处,有的跑至精绝,有的甚至被别人牵走。从这件文书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西域各民族友好杂居相处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说明牛是当时各族百姓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牲畜。
56号文书[8]16是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敕谕,在这件文书中,莱比雅对曹长乌耶吉和伐普提出控告,因为他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将属于莱比雅所有的牛和绵羊各一头强行牵走,而且舍伽比雅的奴隶支没伽也遭到两名曹长无故殴打。曹长无故牵走百姓的牛和羊,而且法庭专门为此开庭并有相关文档存留,这说明牛羊都是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财产。7号文书[8]2也是一件国王敕谕,其中提到税吏莱比上告王廷,三年前法庭已将阿辛那的两牛判给了莱比,可是阿辛那并未执行命令,现在这两头怀胎之牛中的一头已经生产而且小牛未满一岁,另一头怀胎之牛尚未生产,因为阿辛那拒不执行法庭命令,因此税吏莱比再次上告王廷。王廷敕令州长应该按照之前的判决坚决执行。在这件文书中,因为两头牛双方的官司长达三年,可见牛在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三、税收的来源
据《汉书·西域传上》记载:“西域诸国大率土著,有城郭田畜,与匈奴、乌孙异俗,故皆役属匈奴。匈奴西边日逐王置僮仆都尉,使领西域,常居焉耆、危须、尉黎间,赋税诸国,取富给焉。”[2]3872这说明匈奴曾置僮仆都尉管理西域诸国并从各国普遍征收赋税。至汉武帝时,西域内属,不再受匈奴奴役,西域暂时摆脱了匈奴重税的盘剥。然而王莽篡位后贬易侯王,导致西域各国由怨生恨再次叛乱,从而与中原王朝失去联系,再次为匈奴所奴役,“匈奴敛税重刻,诸国不堪命,建武中,皆遣使求内属,愿请都护”[3]2909。及至莎车王贤移书西域诸国,诈称大都护之后,对西域诸国“重求赋税,数攻龟兹诸国,诸国愁惧”,而且“贤以大宛贡税减少,自将诸国兵数万人攻大宛,大宛王延留迎降,贤因将还国,徙拘弥王桥塞提为大宛王”[3]2925。以上情形说明西域一带纳税制度由来已久。
古西域“国无常税”[10]2538,《魏书》中也有“国无常赋,须则税富室商人以充用焉”[11]的记载。在西域,很多物品都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充当完税的物品,这种国无常税的状况在鄯善国体现得尤为明显。鄯善国税收的种类各种各样,“税收征收的物品包括动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活日用品等。税收按年度征收,一般而言,一年征收一次,统一收取、统一押送至固定地点统一存放。”[12]75从佉卢文书反映的内容来看,牛不但是鄯善王室和百姓的重要财产,而且是税收的重要来源。例如207号文书[8]49-50中涉及各种税,其中也涉及牛。在这里牛和绵羊都以所欠之税的形式出现。207号文书是一份籍帐文书,文书分为正、反两面。正面提及文书的性质:这是一件涉及阿夷耶摩村的欠税的文书;文书的反面则列举了阿夷耶摩村欠税的具体情况,欠税种类涉及粮食、石榴、衣服、酥油、粗地毯、布、袋子、篮子、绵羊、酒、谷物和牛。而且关于欠税,这件文书两次提到牛。而在725号文书中也明确提到税收的种类包括了牛和羊。这说明牛在鄯善国和骆驼、绵羊一样,也是税收的来源之一。
四、交换的媒介
牛在鄯善社会生活中也用作交换的媒介,该城邦国家的交换媒介分为实物和货币两种,以实物交换为主,货币交换为辅。城邦国家使用的货币包括穆立钱、金币、德拉克马等,实物包括牲畜、纺织品、粮食等。[13]112以实物为交换媒介的交换方式反映了该地区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状况。其中以牛为交换媒介的现象可见于一些土地买卖文书。例如186号文书[8]45和327号文书[8]79-80就是两件很典型的以牛为交换媒介的土地买卖契约。186号文书虽有残缺,但并不影响对文书的解读:奥伽凯和舍昆伽在弗祗沙、沙门菩陀伐摩和司帐摩罗的见证下,将一块能种30希种子的土地卖给了鸠伐耶,地价为怀胎之牛一头,牛在此处充当了交换的媒介。327号文书也涉及1头作为地价支付的牛,这件文书提到在某位鄯善王在位23年2月4日,楼色都和齐摩耶的奴隶阿僧那卖给阿注那耶的奴隶柯啰尸一块地,双方在执政官面前达成协议,元老伐钵、太侯鸠答里耶和迦罗没蹉、州长楼色都等人都是证人,地价以实物形式支付,实物包括一头牝牛。以上情况说明,鄯善国的牛可以在商品交换中充当交换的媒介,这种支付方式体现了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以物易物的状态。
此外,在一些法庭判词中也能看见牛被作为罚金之用,例如482号文书[8]122-123是一件国王给州长的敕谕,在这件文书中,舍迦控告莫莱那已接受自己领地上的土地,但是土地却被百户长和甲长强行霸占并不让耕种,而且百户长和甲长还将地里的树都砍掉并私自卖出。按照鄯善国的法律,砍倒别人的树木属于非法行为,因此国王敕谕州长接到泥封楔形文书和印信之后,务必对誓言和证人加以详细调查,研判事情是否属实。倘若事情属实,必须立即制止百户长和甲长的行为,让他们不要再侵害舍迦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文书最后一句,“从前法定之协定规定,(至于)树(仍)活着,应阻止任何人将树连树砍断,罚款系马一匹。若彼砍断树之树枝(lada)则应罚母牛一头。决定应依法作出”可以看出,马和牛在鄯善国作为罚金使用。再比如,345号文书[8]84-86记载的事情发生在鄯善王夷都伽·伐色摩那在位9年3月5日,据州长啰苏报告,僧人阿难陀犀那在精绝曾向注瞿钵借了30米里马谷物,此后又借了15希酒。而僧人阿难陀犀那的奴隶菩达瞿沙从啰苏和注瞿钵家里偷走了12马身长的丝绢、两条绳索、三件毡衣、四只绵羊和其它东西,总计价值达100穆立。法庭判决结果为全部东西应由僧人阿难陀犀那交还注瞿钵和啰苏。而且,僧人阿难陀犀那被法庭罚款牝牛1头。
639号文书[8]171中牛还被作为使用桥的报酬,该文书是一件国王敕谕,其中“ogu”和“kilme”两个词,据林梅村先生的研究,它们分别是“奥古侯”[9]638和“领地”[9]637之意。这件文书提到奥古侯阿久罗迦报告,其领地上的精绝人都已离开,但是祭司霸占道路并将离开的精绝人扣留了很久,于是国王敕谕地方政府,如果报告中提及的精绝人能够提交一头牛作为过桥费用则可以任其离开。而且国王敕谕中还提道:“此非从前之法律,asmāti人之道路一定要占领。当汝接此处发出之命令书,内命令在道路必须封锁和桥必须占据时,路就该封锁,桥就该占领。但当命令书尚未由此到达之时,道路应该对凯度多人和平开放。作为使用桥之报酬所需之牛一头,不应放弃。”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无论如何作为过桥报酬的牛都应该让精绝人付出。
总之,牛无论作为买卖土地的地价、罚金还是作为过桥费其实质都说明了牛在鄯善社会生活中经常被作为交换的媒介。
五、祭祀的牺牲
祭祀一直是华夏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左传》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4]的说法,这说明中国从古代开始就非常重视祭祀。至于祭祀所用牺牲为何物,《礼记·曲礼下》云:“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史记》中也有“一牛一羊一豕为一牢”[1]1655的记载。而《后汉书》则曰:“民常以牛祭神。”[3]1396地处广阔西域的鄯善国也不例外,经常会有祭祀神灵的活动。鄯善的祭祀中除了使用骆驼、马、羊之外,牛也是祭祀中必不可少的牺牲。例如157号文书[8]36-37中就涉及祭牛一头,文书是一封税监莱比耶所写之书信,在这封信中,莱比耶提及君吉耶曾做了一个梦,在梦中他看见神并未接受桥旁那头奉献给神的祭牛。正因为君吉耶所做之梦,所以必须为神选择其它的祭牛。现在奥毕没多的牛圈内有一头牛,这头牛应该作为祭祀用品奉献给神。这说明在鄯善国,牛和骆驼、马、羊一样可以用来作为祭祀之用。
正因为牛在鄯善的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它既是王室和百姓的重要财产,又是税收的来源、交换的媒介和祭祀中的牺牲,因此,偷食他人之牛法律一般都会严厉处罚。例如676号文书[8]177-178所载之事发生于鄯善某位王在位38年12月2日,御牧布啰蹉耶、祭司达祗耶和那罗摩犀那共同审讯了一起案件。该案件中齐摩耶、波蹉耶、伐比耶、耽米凯、罗支吉和佐度被起诉,他们曾偷食一头属于齐摩耶的六岁之牛。国王敕谕:“余等现已决定按原价三倍赔偿。该赔款之四分之一,(即)六岁怀胎之母牛一头应由波蹉耶、耽米凯及伐比耶三人交付。(其余之)四分之三,(即)三岁怀胎之母牛一头应由罗支吉耶及佐度交付。全部赔款应由诸贼交给齐摩耶。余等已笞打彼等五十大板。”这说明偷窃并宰食他人之牛的窃贼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每人都被笞打五十大板。除此之外,窃贼们要按照被窃之牛原价3倍的价格赔偿受害者,而且应该用怀胎母牛进行赔偿。这件文书一方面说明鄯善国法律的严格,另一方面也说明牛在鄯善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此外,1号文书也值得一提,该文书是国王给州长索没阇迦的敕令,从敕令中可以看出,莱比雅的两头牛被舍凯的士兵无缘无故牵走,其中一头牛被宰食,另一头牛或是迫于压力最终送还了莱比雅。即便是军人宰杀了百姓之牛,王廷依然要依法追回,这更能说明国家对于牛的重视。
综上所述,牛在鄯善国不但是王室的重要物资,而且也是百姓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它是税收的来源之一,在经济交往中也经常被用作交换的媒介,在祭祀中是被奉献给神灵的牺牲。由于牛在鄯善国的作用非同一般,因此,国家法律对于盗窃他人之牛的行为严惩不贷。牛在广阔的西域社会与骆驼、马、羊一起发挥着重要作用,使得古西域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