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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2022-03-03李婷

文学天地 2022年1期
关键词:作用建议问题

李婷

摘要: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无可非议,对维护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进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据此,本文将对民商法中诚信原则进行研究,首先对民商法中诚信原则进行简单阐述,其次阐述诚信原则的作用,然后就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最后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诚信原则;作用;问题;建议

1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基本概括

1.1诚信原则的评价标准

學术界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有很多种观点,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认为:第一、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道德准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他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弹性,法官享有较大的裁量权。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1】。

徐国栋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2】。《德国民法典》第242条、157条认为在合同中以及债务人履行中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进行,《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1135条认为履行契约应当诚实信用。笔者比较认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即待人以真诚善意、恪守约定、诚实无欺的道德要求,同时也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以诚信原则的要求进行案件的裁判。

我国在民商事法律法规中都要求在民商事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评价标准不具有确定性,通常会因不同的人或者行业有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诚信的评价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道德评价标准和规则标准。诚信的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兼具道德标准的软化约束和规则标准的硬性约束,更好的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

1.2司法适用中的限制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裁判时会寻找与之对应的法条作为依据,但一些法规需要进行一定的解释。诚信原则在此就发挥较大作用,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的不足。针对同一案件,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果,诚信原则的运用,使法官能够在道德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中选择最佳结果,实现公平正义,保证司法公平,维护司法权威。

2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是进行民商事行为活动的准则,由于受到诚信原则市场背景的限制,只要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诚信原则就会起到明晰民事权义务的作用。然而,有时仅可作为一种参考准则,即在民事主体和效果义务中。人们在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被诚信原则所明确。

诚信原则的运用,在民事活动中无处不在。依据诚信原则,人们可以拒绝履行一定的义务或相关的事务,有拒绝的权利;就同一件事,根据诚信原则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不同的法律依据,诚信原则有调整法律依据的作用。坚守诚信原则,可以主导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对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法律上的评价【3】。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人身财产关系。商法主要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4】。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市场交易为调整范围,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除了调整交易,还对家庭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商行为具有资本经营的特征。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是以资本经营为基础的,资本营运和资本结构优化中无不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立法中也可以体现这一点,例如公司法的第30条规定。而民事主体不需要从事持续性经营行为,因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需要以资本经营为基础【5】。

3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表现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压力以及社会责任负担增强,为了增加收入,减少负担,一些企业或公司通过不正当的资产转移来实现高效益、低风险的目的。非法资产转移就成为公司特别的“营销”手段,如利用旗舰店自负盈亏的虚假宣传手段,隐藏与总店的关系,以隐秘手段逃避社会负担和债务风险。

另外,企业为了发展并壮大,为谋求短期利益或使自己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由于当期市场容量狭小、市场供需失衡,且许多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大多数企业缺乏竞争意识、急功近利导致商业道德沦丧,在过于原则化的法律制度下,由于对法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的理解,企业者容易造成混乱和困难,行贿、虚假营销层出不穷。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签署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作用巨大。当今,市场竞争激烈且诚信缺失,在交易签署中,许多企业或交易双方多多少少会在合同文件中玩弄文字使自己获得最大优势,比如使用歧义文字。

诚信原则相当于进行民事活动的润滑剂,是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前提。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与诚信如鱼得水,息息相关。没有诚信,人与人之间也不再和谐互相体谅。诸多不诚信现象便会出现,诸如合同诈骗、非法承包、非法转让等。

4就民商法中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诚信原则是司法实践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具体案件为实际进行分析、适用法律的选择,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法院其他人行为规范也受到诚信原则的影响,法官审判不公、作伪证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践行程度低,司法工作人员对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没有全面深入理解,说明以诚信实践为司法适用基础的推行迫在眉睫。

现阶段,我国经济市场上存在着复杂的诚信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合作,既要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也需要政府充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还要社会大众即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更应当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取其精弃其糟粕;其次,贯彻落实诚信原则的法律法规,强化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制定一定的惩罚条款,出台相应的制约手段;最后,增强诚信教育力度,向全体人员进行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宣讲,使市场主体讲信用、守信用,使人们知晓诚信、树立诚信、讲究诚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

5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商业经济的繁荣复苏,民商法在处理相关民事问题上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受到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本文希望能够深入探究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情况,整理、分析目前我国民商法诚信原则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带给后来研究者一些启发,提高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关注度,促进我国民商法诚信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04-306,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

【2】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耳l书馆1978年版,第320页.

【3】常璇.论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D].南京师范大学.2014.

【4】常璇.论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D].南京师范大学.2014.

【5】臧楠.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 沈阳工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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