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民法立法与法教义学
2022-03-03邢好
邢好
摘要:民法立法在中国民法发展史中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历代法学家的不断努力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终于在2020年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而作为一种方法论范式的法教义学对于法律适用的贡献已经毋庸置疑,但它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属,法教义学具有强大的包容性、适应性以及革新功能,将其引入立法领域,或许能为现行民法立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推进民法立法的转型与革新,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民法典编撰 ;法教义学; 立法; 司法
1中国民法发展简述
在中国百年来的民法发展历程中,民法典编撰从未离开人们的视线,尽管朝代更迭,政权替换,但法学家们对于民法典编撰的热情从未改变。
新中国成立前(1911-1949年)进行了三次民法典编撰:第一次,清末时期,为了救亡图存,诞生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二次,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应对1919年巴黎和会以及1922年华盛顿会议的检查,北洋政府于1925年公布了《民国民律草案》。第三次,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这一时期产生的两部草案及一部法典均是对德国民法的借鉴。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2020年)进行了五次民法典编撰:1954年开启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但受“整风运动”影响而被迫停止。1964年进行了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但受“四清运动”影响,亦无果而终。这两次民法典编撰受苏联民法影响较深,但以阶级斗争为思想基础的苏联民法立法模式,否定了近现代以来西方民法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价值体系,对中国民事立法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1】。
在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指导方针之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了序幕,但基于实际情况,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满足。第四次,90年代末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启动,但这一阶段民法典编撰止步于建议稿阶段。第五次民法典编纂于2015年拉开了序幕,经过系统的理论研究,2020年民法典编撰终于结出胜利的果实,形成了“总则编+六分编”的法典结构。
民法典编撰在中国百年来的民法发展史中始终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是民法立法的不断进步推动着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随着中国法学地不断发展,法教义学进入中国法学者的视野,下文将对法教义学与立法关系进行梳理分析。
2国内外法教义学研究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源于德国的法教义学引起了中国法学家们的关注,法学家们希望将法教义学引入中国法学,促进中国法学研究,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围绕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概念、功能及思维方式等问题,国内外学者各抒己见,展开了广泛探讨。
关于国外研究:(1)汉堡博锐思法学院教授Bumke提出法教义学试图对实证法进行渗透和整理,同时为法律工作提供指引,并帮助解决法律实践问题【2】。(2)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认为构成法教义学研究对象的是实定法秩序,法教义学是一门探究法的客观意义而非主观意义的科学【3】。
关于国内研究:(1)凌斌提出:在立场上,法教义学具有法律实定主义的彻底性;法教义学在立场和方法上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司法中心主义【4】。(2)车浩指出,法教义学在功能上应具备解释与批判双重功能【5】。(3)纪海龙提出,法教义学是一套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最终用来指導法律实践活动的话语体系【6】。
总结中外学者相关研究论点不难发现,目前法教义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实践领域,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实在法是法教义学的必要前提,并且该前提是一种权威性的、不可质疑般的存在。学者们对于法教义学达成了共识,即现行法、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法律实践等问题与法教义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教义学具有强烈的实践目的。
3法教义学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法教义学对司法的影响已经毋庸置疑,而对立法的相关研究则少之又少。但正如雷磊教授所提出的:法教义学在元方法论层面上,除了裁判理论的基本立场外还存在法概念论及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7】。法教义学并不局限于法解释,还有体系化的功能。因此,笔者疑惑,作为一种方法论范式的法教义学为什么只能为司法研究服务?它是否也能为立法研究贡献力量?下文中雷磊、刘风景及赵一单三位学者对此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雷磊教授提出法教义学不仅具有稳定化和整合的功能,重要的是还具有革新的功能,法教义学能影响立法的内容和体系。雷磊教授驳斥了学界中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四个命题,说明法的双重因素(技术及政治)与立法科学化的规范性要求之间的关系;并从法教义学为立法提供支持、对立法进行批判的角度来说明法教义学可影响立法内容,最后,指出法教义学对于立法的影响在体系构造方面作用更大【8】。
赵一单提出:“在依法立法原则的新价值内涵之下,法教义学可以通过拘束恣意的价值判断、衔接立法方法与司法裁判阶段的教义学方法等方式实现对立法的积极影响【9】”。
刘风景教授指出应突破法释义学只构建、维持审判方法的理论体系,构建立法释义学,强调立法学与法释义学之间的调协与衔接【10】。
法教义学拥有强大的包容性和适应性,立法领域并非是它不能涉及的领域,将法教义学引入立法领域,也许能为现行立法学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许能推进立法学的转型与革新,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
4新的思考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意义非凡,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颁布后提出:一个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将正式开启【11】。朱庆育教授也认为民法典颁布后,中国民法学将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12】。 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孟勤国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颁布仅仅是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民法典之后,民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民法典的有待完善之处和寻求民法典自身修正的机会,直至立法修改民法典【13】。
对此,笔者倾向于孟勤国教授的观点,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仍然可能存在新的疑难问题需要解决,立法论仍然发挥重要作用,民法典的修改与完善始终是立法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法教义学不能仅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去推进法律的适用,缺乏法教义学的体系化,立法在法律文化上就会处于较低的层次,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将法教义学与立法结合不仅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的重要契机,还能更加有效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此外将法教义学引入立法领域,可能会让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传统理论遭遇严峻挑战,这或许能为法学革新提供新的契机。
参考文献
[1]温世扬.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J].东方法学,2020(04):29-39.
[2]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德国法教义学:思维与操作方式[A].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 总第23卷).
[3]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教义学的逻辑》,白斌译,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第200页.
[4]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J].中外法学,2015,27(01):224-244.
[5]车浩.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J].中外法学,2017,29(06):1405-1429.
[6]纪海龙.法教义学:力量与弱点[J].北大法律评论,2016,17(02):244-246.
[7]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J].北大法律评论,2016,17(02):241-242.
[8]雷磊.法教义学能为立法贡献什么?[J].现代法学,2018,40(02):25-40.
[9]赵一单.依法立法原則的法理阐释——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5):38-50.
[10]刘风景.立法释义学的旨趣与构建[J].法学,2016(02):64-75.
[11]王利明,石冠彬.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与瞻望[J].人民检察,2019(Z1):27-33.
[12]朱庆育:《“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中间时刻》,载《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13]孟勤国.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与中国化[J].东方法学,2020(04):159-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