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吏房档案俗语词考释四则
2022-03-02杨小平蒋晓珊
杨小平,蒋晓珊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以下简称《南部档案》)现存18 186卷,84 010件,它记载清代顺治十三年(1656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256年间四川省南部县民间基层情况以及衙门运行情况,超过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清代冕宁司法档案等,在我国现存清代地方文书档案中时间跨度最长。《南部档案》保存最完整,仍按原来的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盐房、承发房八房分列。《南部档案》内容最丰富,涉及清代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真实记录和反映了清代顺治十三年到宣统三年南部县衙处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在语言学、文字学、文献学、历史学、档案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领域都有重要价值。
现有关于《南部档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州县制度、衙门事务探讨,多与衙门运行方式等内容有关,涉及语言学、文字学的研究相对较少。《南部档案》是手写县衙档案,绝大多数是写本,也有少数印本和刻本。《南部档案》里有相当多的俗语词,字面普通而义别。这些词语有些尚未被大中型辞书收录,有些虽已被大中型辞书收录,但词语意义与现代通行的词语意义并不同。这些词语在当时通俗易懂,但现在它们已不被经常使用,甚至给《南部档案》的阅读与整理带来了不少的障碍。《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白维国《近代汉语词典》等辞书也多未收录。
《南部档案》中出现“册名”“卯名”“铜末”“载粮”4个俗语词,语义容易误解,为整理与解读《南部档案》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对南部县衙吏房档案“册名”“卯名”“铜末”“载粮”4个俗语词进行考释,根据语境,结合传世文献,分析其意义,明确其内涵,消除《南部档案》阅读障碍,以期为《南部档案》整理研究、汉语词汇研究、辞书编纂修订提供参考。《南部档案》原卷标有目录号、案卷号、件号,为方便核对,引用《南部档案》时括注目录号、卷号、件号和书写时间。
一、册名
《为衙门书吏李苑林等均系南部县各粮册名下注明捐输仓谷夫马各项杂派概予优免事饬南部县》:
李苑林之册名李生连,董洪章之册名董廷应,刘松林之册名刘仁,刘清和之册名刘可仁,范茂芹之册名范廷秀,陈光耀之册名陈大爵(勋),王治平之册名王守科。(《南部档案》7-457-1,光绪四年(1878年)四月十三日)(1)该件档案题名《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记载为“为衙门书吏李苑林等均系南部县各粮册名下注明捐输仓谷夫马及各项亲派概予优免事”,有误,应是“为衙门书吏李苑林等均系南部县各粮册名下注明捐输仓谷夫马及各项杂派概予优免事”,据档案原卷修改。
按:“册名”一词容易误解。我们将上述材料中的册名列于表1。
表1 光绪四年(1878年)南部县部堂衙门书吏本名、册名对照
据《南部档案》7-457-1和《南部档案》7-457-2记载,董洪章即董鸿章,只是记录时采取了记音的方式,“洪”“鸿”音同字不同,导致出现“同人异名”的情况。
《南部档案》竖排记录,在记录陈光耀册名的时候,《南部档案》7-457-1和7-457-2均是在“大”字下“勋、爵”两字横排并列记载,但是根据本档案前文的书写习惯,一个人名对应一个册名,此处疑为书写此件档案之人在记录时笔误,多写了一个字。根据竖排文献惯例,此处应当是两个名字,但是《南部档案》7-457-1和7-457-2都只记载一个册名,此处又疑为书写此件档案之人在记载时,遗漏了一个人名,造成陈光耀一人有两个册名的现象。又因“爵”“勋”义近,是否陈光耀确实有两个册名,一个是曾用名,一个是现用名。由于材料有限,笔者只能提出猜测,等待之后的考察。
《现代汉语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册名”一词。《汉语大词典》收录“册名”,释为“留名于史册”[1]1029。但此义在南部吏房档案材料中讲不通。那么,什么是“册名”?“册名”与一般的“名”又有什么区别?我们不妨多看几个材料。
(1)清刘统勋、刘墉、刘镮之《诸城刘氏三世奏稿》:“据供有松江人李姓,包揽容城县童生张铎代作枪手,经郭老明、张老玉说合,许银一百两,买得孙在刚册名顶替进场。”[2]401
(2)清吴楚椿《(乾隆)续青田县志》:“查其祭田若干,另有册名,轮流收租,轮流完粮,各家俱有印串,一经盗卖,次年即查出者,是为真正祭田。”[3]193
(3)清沈维基《(乾隆)永兴县志》:“乾隆十九年,前令康锡侯任内十五都五甲节妇李张氏捐田一十五亩一分六厘六毫,坐落地名长分,册名李文炳,额粮五斗四升六合。”[4]212-213
(4)清纪大奎、林时春《(嘉庆)什邡县志》:“康熙二十八年,训导胡维震因土广人稀,有荒地一段在东门外陈家巷,无人耕种,报垦承粮,册名胡在学。”[5]373
(5)清陈懋、张庭诗《(光绪)日照县志》:“牟之遵妻徐氏,册名牟遵。”[6]390
通过对上面的材料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册名”与一般的名字不同,是比较正式的名字,主要用于官府记录在册,以便后面核对;而且“册名”有时不记录女性,如材料(3)中节妇李张氏的“册名”为李文炳,而非李张氏本人;再如,材料(5)中牟之遵的妻子徐氏的“册名”为牟遵,而非徐氏本人。
“册名”即“官府登记户籍造册时的正式名字”,相当于今天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的是,旧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不称呼“册名”,而称呼小名、学名等。“册名”也多见于官方记录中。《汉语大词典》似可增补此义。
二、卯名
《为渝各房书吏及仵作等听候考试点验事》:“查本署八房书吏,多至三百,而谙练公事者,实不多见,……然卯名虽多,至三百,一经分成两班,则在署办公者,实止百余人。”(《南部档案》18-639-4,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三月二十八日)
按:“卯名”一词容易误解。《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那么,“卯名”究竟是什么意思?
“卯名”一词在其他文献中多见。
(1)清吴趼人《狄公案》第十六回:“你这人姓什么?卯名是那个字,在此衙门当差现有几年了?”那人道:“小人姓应,卯名叫应奇,当差已四五十年了。”[7]37
(2)清李伯元《活地狱》第二回:“且说这天在堂上拉赵稿案袖子的那个书办,原是本县承发房里的一个经承,卯名叫作招进财。”[8]12
(3)《监利县粮书抗土闹局案审明定拟折》:“此案龚绍绪即龚振先,充当书吏,辄敢诡列卯名,侵蚀土钱至六十串之多,实属玩法。”[9]378
(4)徐珂《清稗类钞》第39册:“牧令初莅任,于行香、放告、阅狱、巡城诸事外,尚有点卯之具文。点时,于三班六房按照清册点验卯名,然每项大率仅到数人,唱名之时,到者为不到者代应之。”[10]1
(5)清徐兆玮《徐兆玮日记》:“周子根持朱翰芬函,因吴仲麟调用仓差常荣事,浼予向吴说项,仍用常荣。常荣者,王福之卯名也。”[11]1148
(6)魏绍昌、吴承惠《鸳鸯蝴蝶派研究资料》:“却说丹徒县的捕快班头,此人卯名周祥,实在本姓肖,小名柳儿,以前也是黑道上好手,所谓‘捕快多是贼出身’”。[12]966
上述材料说明“卯名”与一般的名字不同,使用对象为旧时在衙门当差的衙役,是指衙役应卯时用的名字。
此外,曲文军在《〈汉语大词典〉词目补订》一书中指出,“卯名”一词还表示“充任公差的资格和名分”[13]170。
(1)清吴趼人《狄公案》第五十九回:“因此悔心,将卯名除退,依旧做往日生涯。”[7]169
(2)清海上剑痴《仙侠五花剑》第二十三回:“不去赶紧讨拿,拼着明日堂回,责打几百板子,革去卯名,这却断断不可。”[14]148
(3)清陶澍《陶澍全集》:“金老四带同赴京,时有李清照在部充当贴写,并无卯名。”[15]43
(4)谭国清《晚清文选》:“今州县衙门有卯名及白役,多者逾千,少亦数百。为民蠹久矣。”[16]198
材料(1)是指将马荣的公差资格除去;材料(2)指除去差役继续当差的资格;材料(3)表明李清照在充当贴写公差,但是却没有正式公差的名分;材料(4)中“卯名”与“白役”相对举,“卯名”指有正式名分的差役,“白役”是指没有正式名分的差役。
综合上述材料,“卯名”在《南部档案》中表示衙役应卯时用的名字,使用对象为旧时在衙门当差的衙役。此外,在其他文献中,“卯名”也表示充任公差的资格或正式公差的名分。《汉语大词典》似可增补此义。
三、铜末
《为知照事》:“开用新印日期并赍铜末、铜角、印花清册一案。”(《南部档案》8-28-271,光绪七年(1881年)五月二十八日)
按:“铜末”一词甚是费解。《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此处“铜末”并不是指金属铜的粉末状,而是与“铜角”同义并列,都应该指铜钱、银两。“铜末”即散碎的铜钱,碎银。
“铜末”一词表“碎银”义也见于其他文献。
清徐宗亮《谈往录》:“辰出午饭,必欲班役持钱四五千,捣碓两番,将碎钱铜末积于杵旧之间,为人观看。匝月后,各举报命云:私钱收尽,额外一文不敢增。”[17]8-9
此处“铜末”与“碎银”并列,为同义连用。由此可见“铜末”有表碎银的含义。那么“铜末”为什么有此义?这与“铜”在古时候作为流通货币有关,如“铜板”“铜钱”“铜元”等,都是铜质货币。此外,《汉语大词典》收录“铜角子”,释为“铜元”[18]1254。
“铜角”表示“银钱”义也见于其他文献。
(1)张其浚、江克让《(民国)全椒县志》卷六:“昔岁诏行新政,各省鼓铸龙币,其小者谓之银角,嗣又添铸当十,谓之铜角,意在收利权,塞漏卮,诚善策也。”[19]312
(2)王彬、雷飞鹏《(民国)嘉禾县图志》卷十八:“计其轻重,或碎银分厘,皆用制钱,一串必七斤,渐而银用小角,钱用鹅眼,轻则改重,乃用铜元。见时圜法,以当十铜元百二十枚为铜角银一元,以单小洋角十角为小洋一元,合之大洋一元,分三级焉。”[20]824
(3)焦忠祖、庞友兰《(民国)阜宁县新志》卷五:“惟纳赋及不动产之交易,均用制钱,俗名足西,即通足大钱也。每文重一钱,每千大率重七斤四两。其一为铜元,俗名铜角子,圆廓而无孔,分十文、二十文,清季铸造。”[21]540
材料(1)说明“铜角”是比“银角”略大的货币;材料(2)说明“铜角”与“铜元”一样,同为货币;材料(3)“铜角子”即“铜元”,也是货币。
因此,“铜末”和“铜角”一样,也是表示货币。“铜末”即散碎的铜钱。
四、载粮
《为申造赍嘉庆十七年卑县各衙门额设衙役数投充年月事呈保宁府》:“李受, 年二十八岁, 圆面白色无须, 系崇教乡十甲民籍, 册名李安益, 载粮一分三厘, 于嘉庆四年六月初十日投充。”(《南部档案》3-46-1,嘉庆十八年(1813年)二月二十七日)
按:“载粮”一词费解。《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那么,“载粮”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要理解“载粮”,首先要清楚历史背景。“载粮”一词与清代的土地赋税政策有关。
(1)明吴道行,清赵宁《岳麓书院续志》:“善化县十五都,地名龟塘,业主谭延迁田四十亩,载粮二石七斗零,每年纳租四十石整,内除二十石完粮,实交谷二十石整。”[22]92-93
(2)清孙海、李星根《(光绪)遂宁县志》:“下安里松林湾学地一处,计田土二十四亩,载粮二钱四分。”[23]341-342
(3)罗志欢、李龙潜《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汇编》:“共载种合三斗正,额载粮米一升二合,系黎溪图第六甲本户应纳。”[24]189
材料(1)表明业主谭延迁四十亩的田地应缴纳二石七斗的税粮,材料(2)中表明松林湾学地的税粮是二钱四分,材料(3)表明刘上贵一家应缴纳一升二合的米作税粮。
因此,“载粮”即“载税粮”的简称,即根据土地的优劣及土地面积的多少,确定应缴纳税粮的多少。
在《南部档案》中,“载粮”常与“民籍”“民身家”连用,一起构成“载粮民籍”“载粮民身家”,用于表明清代衙门内典史、书吏、衙役等的身世清白,都是缴纳赋税之人,没有拖欠赋税,没有重役过犯等“犯罪前科”的人。
(1)《保宁府南部县典史为造报事》:“一名张彪,现年三十二岁,系积上乡载粮民籍,于光绪十一年八月初二日投充,理合登明。”(《南部档案》9-275-2,光绪十一年(1885年)四月二十一日)
(2)《为衙门书吏李苑林等均系南部县各粮册名下注明捐输仓谷夫马各项杂派概予优免事》:“今本督部堂衙门书吏李苑林等禀称,系该县载粮民籍,长年在署办公,近来地方被旱年,欠丰收,而本籍差徭势难兼顾。”(《南部档案》7-457-1,光绪四年(1878年)四月十三日)
(3)《为遵将卑县各衙门名数逐一分析备造事呈保宁府》:“卑县丞衙门裁革衙役四名,俱系载粮民籍,理合登明。”(《南部档案》4-35-1,道光十年(1830年)一月二十九日)
(4)《为充当衙役事》:“具认状人李天锡今于太老爷台前为认状事。当堂认充衙役一名,实系崇教乡八甲,载粮民身家,并无重役过犯违碍等弊。中间不虚,认状是实。”(《南部档案》2-8-16,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三月十四日)
“载粮民籍”在《清代巴县衙门档案》中亦有记载:
(1)《为恳恩详明,以便办公事》:“乾隆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据卑县衙门工房书办罗玉美、罗殿伦、李钦玉、杨希贤、黄帝简禀前事,禀称:窃书等俱系礼里载粮民籍,于乾隆十六七年间先后投充案下工房,蒙准收录。”[25]221
(2)《为恳详顶补事》:“李开泰实系卑县直里三甲载粮民籍,身家殷实,并无衿役朋充等弊。所有牙行名缺,应请准其顶补。”[25]264
上述材料更是强调在衙门作典吏之人“载粮民籍”的出身,必须身家清白,无重役过犯违碍等弊,也从侧面反映出清时官府对衙门任职人员身家的要求。
综上,“载粮”即“载税粮”的简称,是指应当缴纳税粮的多少。“载粮”亦可与“民籍”连用,构成“载粮民籍”,用于指官吏的出身,指身世清白,没有“犯罪前科”之人。